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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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研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谣言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加强了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

首先,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成为研究的重点。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虚假、不实或无法核实的信息,以煽动、误导或欺骗公众。

在法律规制研究中,对网络谣言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衔接,以便更好地查处和惩治网络谣言的行为。

其次,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成为研究的关注焦点。

在法律规制研究中,普遍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应对其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同时,对于网络平台提供商,也应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管理和监管,对于违法信息要及时删除和屏蔽,减少谣言传播的影响。

再次,网络谣言的处罚机制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法律规制研究中,对于网络谣言的处罚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方面,应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力度,例如加大对谣言传播者的罚款或者刑事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于未及时删除谣言信息的平台进行处罚,以促使网络平台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

最后,网络谣言的预防和教育成为研究的重点。

在法律规制研究中,不仅要对网络谣言进行惩治,还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预防。

通过加强公众的媒体素养教育,提高公众识别谣言的能力,减少受到谣言的影响。

同时,通过加强网络平台的自律机制,提高平台审核和监管的能力,减少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

综上所述,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研究对于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法律责任、处罚机制以及预防和教育的规制研究,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前言】《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范网络生态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在网络空间打造安全和谐、清朗有序的生态环境。

本文将全面解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政策措施,以期深刻理解和认识网络治理的基本规则和原则,为保持网络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支持和指导。

【正文】1、规定的立法背景和意义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信息内容创作、发布、传播、监管等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网络舆论热点、谣言、虚假信息等大量存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促进健康文明的网络生态环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托互联网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网络生态治理的总体思路和政策导向,防范网络信息传播的风险和歧视,促进互联网文化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2、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复制、发布、传播网络信息内容的各类主体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和其他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等。

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规定的相关规则,合法、正当地进行网络互动和信息交流。

3、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1)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管理《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管理原则,将网络信息内容分为正常信息、违规信息和不良信息等三类,针对不同类别的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实现精准监管和有效管理。

(2)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核及管理机制《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审核机制,负责审查和管理发布的信息内容,加大违规信息的处理和处罚力度,完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管体系。

(3)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生态治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新闻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加强对新闻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做好新闻信息发布、传播、监管等工作。

论我国网络谣言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谣言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谣言犯罪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现有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仍然存在罪名配置不合理、罪名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适当增设罪名,完善罪名体系。

关键词:网络谣言;犯罪;立法一、引言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影响大的特点,对人们的线下实际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但现行的刑事立法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关注与规制还不尽完善。

如何完善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规制体系,成为刑事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犯罪的立法现状据统计,我国现行刑法中可用以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罪名大致有15个,并散见于6个章节,由此构成了我国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刑事立法规制现状。

(一)网络谣言犯罪的刑事立法发展概况2001年1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新《刑法》”),进一步完善了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规制:(1)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新《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

(2)增加了单位犯罪主体。

新《刑法》第286条之一和第287条之一、之二,都规定单位实施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单位要负刑事责任。

(3)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

《刑法》第287条之一设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这就将犯罪的预备行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实行行为化了。

在网络谣言犯罪中,预备行为对实行行为的实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对预备行为进行规制,可以防患于未然,扩大犯罪打击范围。

(4)帮助行为正犯化。

新《刑法》第287条之二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定罪,即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处理。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沈阳师范大学 姜璎桓一、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法律现状及困境(一)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言论可以跨区域甚至跨国性的广泛传播,网络谣言的危害正逐步扩大。

同时随着网络的便捷化,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更是与日俱增。

据统计的网络谣言典型的数据中,治安案例占 22%,刑事案例占17%,民事案例占 46%,其余占15%(最终调解或未进入司法程序)。

不难看出,在网 络上肆意传播虚假信息这类案件基本都是民事范畴。

传播或编造网络谣言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民事责任。

因为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都会侵犯到公民名誉权,以及商品信誉,因此对于恢复信誉消除影响、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其二,行政责任。

通过互联网恶意传播谣言致使社会秩序紊乱,或侵犯他人名誉、虚构事实诋毁他人并且没有触犯刑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应执行相应惩罚;其三,刑事责任。

在网络散布谣言并触犯刑法的,应依据刑法追责。

在如今,网络谣言散布的范围及危害程度日益上升,因而当今法律规制对网络谣言的责任规定更应该全面化、有针对性,对于一般的网络谣言,在保障公民能够言论自由前提下,根据谣言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法规规加以约束。

而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网络谣言,是刑法所要监管的对象。

(二)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困境在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上,必须运营法律武器严厉打击。

我国近几年已经意识到了网络谣言的严重危害性,逐渐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与条文。

然而,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并没有系统、专门的法规,大多散落在各种条文、解释、方法中。

而且缺乏统一、详细、易于执行的标准规范,再加上侦察部门网络技术的不够完善以及资源缺乏,很容易产生案件取证的困难。

同时,除在现行法律已经具有的相关网络谣言的罪名外,对于具体的罪名还有很多。

缺乏针对网络谣言专门的法律从我国现行网络谣言的惩处来看,除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专门针对网络的法律法规作出一些指导性的规定外,还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两高出台的新《解释》等传统法律的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言论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然而,网络上的自由言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一些问题,如恶意言论、人身攻击和散布谣言等。

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限度。

本文将就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使得广大人民能够自由表达言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思想。

网络言论的自由不仅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还能够增加信息的广泛流通,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交流。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虽然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放任自由发展。

网络言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度下进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一些限度:1. 法律界限言论自由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限制。

例如,传播淫秽、暴力、恐怖主义等违法信息的行为是受限制的。

此外,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行为也是违法的。

2. 遵守公共道德网络言论应遵守公共道德准则,不得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或进行恶意攻击。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所顾忌地伤害他人的名誉和尊严。

3. 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网络言论自由并不包括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发表言论时,应尊重他人的隐私,不得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机密。

4. 禁止恶意造谣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也应该限制恶意造谣的行为。

恶意造谣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应对恶意造谣进行限制。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护措施:1. 网络身份认证制度一些国家采取了网络身份认证制度,要求用户在互联网上使用真实身份进行发言。

这种制度有效地减少了匿名恶意言论的发生。

2. 司法追责制度针对网络言论中的违法行为,司法追责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刑法毕业论文浅析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网络谣言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言论传播,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冲击日益显著。

本文旨在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分析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网络谣言的定义及特征网络谣言指在网络空间中流传的信息,虽然缺乏真实性和证据支持,却能够迅速传播并引发公众恐慌或负面影响。

其特征包括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渠道多样等。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网络谣言的传播对公众信任、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重大伤害。

首先,网络谣言可能导致公众恐慌和社会不稳定,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受网络谣言影响,公众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可能受到误导,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导致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网络谣言的刑法依据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对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谣言的追责难度较大,很难确定信息的真实性和传播者的主观恶意。

其次,刑法规制往往要求实际损害的发生,但网络谣言的危害往往是潜在的,难以量化。

五、改进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为了更好地应对网络谣言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大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机制,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网络谣言的查处效率。

最后,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众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

六、国际经验借鉴网络谣言问题不仅是我国面临的挑战,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学习其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的成功之道,例如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谣言问题。

七、结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是对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权衡。

针对网络谣言的危害,在确保合理范围内,刑法规制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谣言治理策略与机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谣言治理策略与机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谣言治理策略与机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我们享受了信息爆炸带来的便利和乐趣,但也面临着网络谣言的蔓延和影响。

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之快,让人防不胜防,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治理网络谣言,以维护互联网空间的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谣言治理策略与机制。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治理网络谣言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网络谣言的定义、处罚、追责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在实际操作中坚决打击网络谣言的传播和制造者。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才能有效遏制谣言的扩散和传播。

二、加强自媒体管理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的发展给了个人表达意见和观点的平台,但也成为网络谣言的温床。

因此,加强自媒体管理至关重要。

自媒体平台应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严格审查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的自媒体账号,要及时进行封号处理,以给予警示和惩罚。

三、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是公众的信任缺失和缺乏辨别能力。

因此,要加强公众的教育和意识提升,在学校、社区、媒体等多样化的场合,普及网络谣言的危害和特征,提高公众对信息真实性的辨别能力。

同时,要培养公众的批判思维和质疑精神,不盲目相信和传播网络谣言。

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网络谣言的快速传播特点,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至关重要。

要加强网络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及时发现和拦截谣言信息的传播。

同时,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谣言的举报和辟谣。

各级政府、媒体、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应对网络谣言的挑战。

五、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在治理网络谣言过程中,技术手段的应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快速分析和筛查,准确判断真伪。

同时,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精准推送,向公众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减少谣言传播的空间和影响。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网络舆情指的是通过网络传播的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事物或观点,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远超传统媒体。

网络舆情的出现,既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正面影响,也给社会稳定与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因此,为了有效治理网络舆情,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

一、法律法规的角色与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在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法律法规为网络舆情提供了行为规范,明确了公民、企业和组织在网络舆情中的权利与义务,使其在合法和有序的范围内进行舆情传播和表达。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为网络舆情管理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对网络舆情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和处罚,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在中国,网络舆情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网络舆情中涉及的言论自由、信息发布、网络恶意攻击、封堵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道德规范的作用与促进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还需要道德规范的引导和促进。

道德规范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网络道德三者的综合体现,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补充。

通过树立正确的网络舆情价值导向,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形成良好的网络舆情生态,进一步推动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中,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真实、客观、公正、负责任、尊重他人隐私、依法维权等。

这些道德规范的推行可以有效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减少谣言的产生,增加公众对网络舆情的信任度,从而减少负面影响的扩大。

三、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的互动与完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在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中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规范依据,而道德规范是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延伸。

法律法规规定了底线,而道德规范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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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11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5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2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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