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实施意见
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努力建设一支以教师为主体、结构优化、人员稳定、富有创新精神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我院办学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和完善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管理以实现学院战略目标、增强学院竞争力为目的,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为依据,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在职为主,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在职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2.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国(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学院组织的岗位培训;2.上级教育机构规定的培训;3.计算机应用和外语培训;4.各类职业和专业资格证书的专题学习和培训;5.国(境)内外访学、进修;6.学术讲座、学术会议;7.博士后研究;8.实践性知识训练;9.其他。
第四条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方向与所从事专业方向应当一致。
第五条攻读在职委培定向研究生学成回校工作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须从事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攻读在职委培定向研究生的实验技术人员在读期间的研究方向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符,学成后原则上应当从事实验技术岗位工作。
第七条管理岗位人员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在职委培定向研究生:(一)在办理转为专任教师手续后可申请报考定向研究生,按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学位规定管理,学成回校后安排在相关教学单位教学或实验技术岗位工作;(二)报考与所从事工作有关的学科专业。
第八条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及人员,坚持在岗培训优先,年度内脱产参加各类形式继续教育的教职工人数应控制在部门总人数10%以内。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上海交通大学人力资源处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世界一流师资队伍,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推动国际前沿的原创性科学研究,建设能对接国家战略需求的科研大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岗位管理”的原则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吸引和遴选海内外优秀人才不断加入师资队伍,增强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
依照学科(专业)划分,分别按理工科、人文社科两类制定实施细则。
依照岗位类型划分,分别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第四条 教学为主型主要是在长期承担全校性公共课及量大面广的专业基础课教学岗位中设置;教学科研并重型要求同时承担高质量课程教学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主要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骨干岗位中设置;科研为主型主要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含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的岗位中设置,并根据岗位的特性和实际需求,在应用科学研究中增设国防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及推广、科研大团队和工程技术四类系列。
根据不同岗位类型分别制定不同的岗位资格条件。
第五条 教学为主型岗位和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个等级;科研为主型岗位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四个等级。
第六条 教师职务申请者,其学术水平“应达到所在学科相应职务中上水平”。
第七条 聘任教师岗位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服从聘用单位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4、新教师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上岗培训内容,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上海交通大学思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思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岗位管理”的原则实行思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既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又突出思想政治教育一线实践工作实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机关和院系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思政教师。
第四条思政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职务。
第五条聘任思政教师职务岗位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
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要求,政治观点明确,立场坚定,是非界限清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具有系统的、坚实的政治理论基础,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成绩突出。
第六条思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有以下情况之一(出现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生管理责任事故、发表攻击党和国家现行体制的言行、违反社会公德或家庭美德的行为、经济违纪违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五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不予续聘。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教授岗位职责1. 承担教育教学工作。
每学年承担不少于二门次学生工作范畴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
2.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主持各级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包括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在思政科研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优秀成果。
3.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与方法,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利用各种载体,积极做好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建设和人格培养,学生管理与事务服务等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办法(沪交医研〔2014〕7号)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可以在我院已授予三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内开展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相关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资格审查。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已获得拟申请学科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2.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绩;3.参加并通过我院组织的统一外语水平测试。
(三)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4.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所在单位介绍: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情况做出如实鉴定(加印密封)。
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唐山师范学院文件院政字[2008]21号唐山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促进教师知识更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报考规定1、根据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教师报考学校所需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报考者须思想进步、工作表现好、身体健康且在校工作或脱产学历进修返校工作满3年。
2、学校鼓励教职工不脱产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确需脱产者,须在校工作满3年,且单位工作允许、学科建设需要,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
3、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学科、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报考。
一般脱产在读人员总数不超过其所在教研室或专业方向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重点建设学科视情况给予倾斜。
4、非教学人员报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派。
5、在职攻读研究生和在职申请学位的教职工,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6、教职工报考统招研究生,必须服务期满。
提前报考者,须经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博士培养(一)培养费1、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承担培养费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入学前可由学校预支。
最终只取得博士学历者,学校承担的培养费比照在职申请博士学位执行。
2、教职工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学校承担培养费的最高限额为1.2万元。
3、教师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人事处审核批准,到财务处报销培养费。
4、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不需学校承担培养费者,取得学历和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学校承担在读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教师脱产学习期间,住宿费每年最高报销1500元,每学期报销一次学校至就读院校的往返车费。
(四)教师脱产攻读博士期间(延长期除外),岗位津贴按每月300元发放。
(五)教师进修结束返校工作,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者,学校给予一次性补贴:国家重点院校4万元,其他院校3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理工科2-5万元,文科1-3万元。
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职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1条为贯彻

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职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上海交通大学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学校决定正式启动长聘体系的实质性建设。
第二条学校坚持人才强校主战略,以人才金字塔建设与师资分类发展改革所取得的已有成果为基础,以国际一流为标杆,进行长聘体系的建设,使优秀师资在与国际一流师资体系接轨的平台上“同台竞技、同轨运行、共同发展”,并最终形成一支与世界一流大学相匹配的核心师资队伍。
第三条学校将秉持国际一流学术标准甄选人才,以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为教师提供保障,使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与追求学术卓越的本职,为国家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长聘体系的建设工作将以建设国际一流师资队伍为目标,以国际一流大学通行惯例为参考,同时兼顾文化、制度方面的中国国情、学校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中国研究型大学在国家科技及产业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学校统筹指导,院为主体实施,加强制度保障,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稳妥推进。
第五条本文件以《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建立学术荣誉体系、长聘体系师资队伍的指导意见》(沪交人【2014】43号)为依据制订。
第二章长聘体系的构成及岗位性质第六条长聘体系由长聘教轨岗位和长聘教职岗位构成。
长聘教轨岗位主要为特别研究员和特别副研究员。
长聘教职岗位包括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
讲席教授、特聘教授是长聘教授的组成部分,是长聘教授中的学术荣誉性岗位。
第七条获得长聘教职的教师,除非教师本人出现违法违规及不符合长聘教职相关要求的情况,学校对该教师将以长聘教职聘用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长聘教轨是学校对有潜力获得长聘教职的教师所设置的的预备阶段。
凡进入长聘教轨岗位的教师,均需以获得长聘教职为发展目标。
长聘教轨一般为六年。
如长聘教轨教师在长聘教轨聘期结束时未能晋升为长聘教职,该教师需离开长聘体系。
第九条有关特别研究员的相关制度及规定详见《上海交通大学特别研究员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2017-06-22 09:03 人力资源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校”主战略,增强教职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开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新局面,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形成持续激发人才内生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早日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交大精神,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守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师风,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三条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教职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奖励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积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教书育人、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努力开展科研工作,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或引领世界学术前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三)在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国家和学校赢得荣誉的;(四)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与支撑,取得突出成效的;(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重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上级部门及社会团体设奖,相关部门按奖项要求推荐上报。
第七条校级奖励项目包括以下四类:(一)教书育人奖。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院鼓励在职人员报考各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在职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人员的要求1、所攻读的学位必须是国家承认学位;2、攻读专业需服从学院专业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宏观指导;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攻读时间;4、攻读学位前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合同,取得学位后应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方能享受有关奖励待遇;5、在读期间要刻苦认真,遵纪守法,遵守在读学校的规章制度;6、在学习期间,应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以学院名义发表科研成果或论文;7、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攻读人员应得到的鼓励政策,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以后不再批准其攻读学位:(1)因违纪被就读学校退回者;(2)因在读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3)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者。
二、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程序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部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2、人事处按其本人条件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查;3、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4、签订有关合同;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1)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上一年度考核或教学评估不合格者;(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管理事故者。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办法1、经学院批准自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且签订相关合同者,学习期间工作量可视情况予以减免(在本市),仍发放全额工资;2、在攻读学位期间,能按期完成学业、以及学院安排的工作、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3、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若符合条件,可申报职称;4、学习期间不报销学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学习结束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可按合同规定予以报销学费的50%;5、每位教职工仅有一次同一层次的学位进修鼓励资格;6、按相关合同规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须在我院连续工作五年,方可提出调动、自费留学、辞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