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谢岗镇购买社工工作专业化服务项目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谢岗镇购买社工工作专业化服务项目征求意见稿项目名称:东莞市谢岗镇购买社工工作专业化服务项目采购服务需求如下:一、服务岗位:(一)服务群体赵林村、泰园社区、黎村、敬老院、谢岗镇民政对接的低保群体、空巢老人、残疾人、单亲家庭、司法矫治对象以及其他有服务需求的人群。
(二)服务内容1.走访低保群体、空巢老人、残疾人、单亲家庭、司法矫治对象以及其他有服务需求的群体,了解他们的生理、心理、生活、就业等各方面情况,并建册立档。
2.针对不同情况的弱势群体,透过咨询、电访、家访等方式,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情绪辅导、普法宣传、康复指导、矛盾调解等短时咨询或个案辅导。
3.通过小组或活动的形式来协助同类群体建立“互助、分享、成长、融入”的支持网络,发掘弱势群体的自身潜能,提高他们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发展自我的能力。
4.为社区居民或弱势群体提供社会福利与救助、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社区服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帮助居民了解社会福利与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增进居民与谢岗镇政府、采购人之间的良好沟通。
5.多途径多方法宣传助人思想,倡导社区居民关注弱势群体,关注民生理念,扶助弱势群体,建设幸福东莞。
6.低保群体具体服务内容:1)掌握低保家庭信息,了解低保家庭的需求;2)宣传帮扶政策,帮助低保家庭申请链接相关资源;3)加强低保家庭再就业帮扶,树立其正确的择业观;4)帮助低保家庭解决青少年学习问题,提供课业辅导资源;5)提高困难家庭的自信心,扩大其家庭支持网络,促进社区融入。
7.空巢老人具体服务内容:1)宣传敬老爱老传统文化,让更多社区群众参与敬老服务;2)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帮助老年人了解健康常识;3)帮助老人学习了解理财、防骗类知识,提高辨识能力;4)给社区孤寡老人提供节假日慰问,把关爱送给他们;5)丰富老年人晚年休闲娱乐生活,共享社会文化资源;6)拓展老年人互助系统,形成社区互助友爱良好氛围;7)发掘老人潜能,提升老年人自我认同和价值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东府办〔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具有广东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省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稳妥有序。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科学合理确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力保障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
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东莞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

东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在东莞市的数量和影响力逐渐壮大。
这些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应看到,社会组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不规范、透明度不足等。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提高其服务质量,东莞市对社会组织开展等级评估,以此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东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概述为确保评估的公正、公平、公开,东莞市制定了详细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该体系包括组织架构、组织运营、组织成果、组织财务、组织影响力和组织透明度等六个方面。
每个方面都设有具体的评估指标,并给予相应的权重,以便更好地反映社会组织在各方面的表现。
三、具体评估指标解析1.组织架构:评估组织治理结构、组织制度建设、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状况,以了解组织的管理水平。
2.组织运营:评估组织的运营效率、项目实施、会员服务等方面的表现,以检验组织的运营能力。
3.组织成果:评估组织在业务领域所取得的成效,包括服务成果、创新成果等方面,以展示组织的发展成果。
4.组织财务:评估组织的财务状况,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以确保组织的财务健康。
5.组织影响力:评估组织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与政府、企业、社会其他组织等的合作关系,以衡量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
6.组织透明度:评估组织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度等方面的表现,以提高组织的公信力。
四、评估流程与方法为确保评估的公正、公平、公开,东莞市制定了严格的评估流程与方法。
首先,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其次,社会组织需按照要求提交评估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进入现场考察环节。
现场考察结束后,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评估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等级划分的重要依据,应用于资金扶持、政策优惠等方面。
五、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意义与启示1.评估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报告

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报告东莞市现代社会组织评估中心〇二一四年六月一、评估简介(一)评估工作背景党的十七大提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又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确定了“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目标,为广东珠江三角地区的社会建设明确了任务指标。
在国家、省有关政策的指引下,东莞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目标,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于2009年底进行了发展社会工作事业的尝试,大力扶持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发展,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探索,东莞进一步夯实了以“政府推动、民间运作”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社会工作体系,形成了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育了一批民间社工服务机构,提供了多领域的社会服务,行业发展规模持续扩大。
为了检视2013年度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效,全面了解行业运作状况,把握各社工服务机构服务绩效与专业水平,督促社工服务机构加强自我规范,提升社工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的目标,东莞市现代社会组织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受东莞市民政局委托,于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本次年度评估对象为2012年11月1日前在莞注册成立的11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分别为东莞市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东莞市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横沥镇隔坑社区服务中心、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乐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乐民社区服务发展促进中心、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沁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启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
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
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
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东府办〔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6日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五条决策执行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但对于难以确定决策执行主办单位或者由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实施不利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主办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的评估计划、实施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社会工作服务站运营评估标准

(2)对社工站的满意度达到80%(含)—90%。(3分)
(3)对社工站的满意度达到70%(含)—80%。(2分)
(4)对社工站的满意度达到60%(含)—70%。(1分)
(5)对社工站的满意度为60%以下,或对该社工站的服务进行投诉。(0分)
走访调查
(1)有制度,并遵照执行。(0.5分)
(2)有制度,缺乏遵照执行。(0.3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文件查阅
志愿者管理
制度
(0.5分)
制定志愿者服务制度,并对志愿者建档管理,及时将志愿者信息录入全国志愿服务系统。
(1)有制度,并遵照执行。(0.5分)
(2)有制度,缺乏遵照执行。(0.3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3)对社工站的满意度达到70%(含)—80%。(2分)
(4)对社工站的满意度达到60%(含)—70%。(1分)
(5)对社工站的满意度为60%以下,或对该社工站的服务进行投诉。(0分)
走访调查
区县评价
(20分)
工作时间
(4分)
社工总站对社工站工作人员进行出勤管理,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请在0-4分的区间内打分)
文件查阅
专款专用
(1分)
对社工站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程序符合现行规定。
(1)符合上述情况。(1分)
(2)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出现资金违规使用(如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直接扣除财务管理指标3分,并上报主管部门。
文件查阅
制度建设
(2分)
人员管理制度
(0.5分)
制定清晰的人员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制度保留痕迹材料。包含且不限定于驻站社工的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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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
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
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
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
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二)服务量方面。
服务量包括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和社工个体工作量。
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包括组织培训活动次数、培训人次、服务项目次数、项目服务人次等。
社工个体工作量包括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和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等。
社工个体工作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三)服务成效方面。
服务成效主要指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开展情况的认可和评价情况。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1、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并及时评价及修订上述制度;在制定、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专业社工的意见和建议。
2、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围绕服务项目的目标制定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
计划应当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应当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3、服务资料的提供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制作宣传栏、宣传手册、资料单张或有关说明资料,清楚陈述机构服务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方式。
4、服务记录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其服务运作、服务活动以及投诉处理情况并完整保存;应当按时制作准确的统计报告,向社会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总结,并对在总结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完善。
5、财务管理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定期研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降低运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按要求或主动上报及公开符合法定要求的财务报表。
6、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保持和促进机构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服务创新能力和文化建设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注重社工相关理论研究和服务创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机构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考核评估包括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
在服务项目实施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立项或前期评估。
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分为机构自查、实地检查、联合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机构自查。
由按要求需参加考核评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考核评估要求就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服务质量、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实地检查。
第三方评估机构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采取审阅档案资料、查阅机构相关记录、现场考察、随机访问和服务对象抽取访问等方式,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三)联合验收。
在综合各用人单位、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等评估主体评分及意见的基础上,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提出考核评估结果,将其通报各参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及主管部门并受理相应申诉。
在受理申诉并进行复核后形成考核评估报告并正式提交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核准验收后以适当形式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和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用人单位有关人员以及具备一定资质的专家组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评估的整个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受理考核评估过程中的投诉,复核考核评估结果。
参与评估的主体,若发现评估过程中出现以欺诈、隐瞒、提供不实数据或其它不法手段,妨碍评估的进行和影响评估的结果,可向监督委员会投诉。
监管委员会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相关对象。
经复查发现成绩登记或核算有误时,监管委员会应重新计算成绩,修正其评估结论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监管委员会认为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显失公正的,可以建议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它专业社会组织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九条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对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评估的分值比例分别为20%、20%、30%、3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经考核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资助中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并给予一定奖励。
经考核评估为基本合格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出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次年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用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根据本办法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时,可以视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对考核评估标准进行细化或作适当调整。
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结合东莞社会工作实际,统筹《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标准》制作工作,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