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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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3〕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权责明确。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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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徐府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13〕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民政局制订的《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8日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促进本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19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本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徐委办〔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徐汇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围绕并立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健全本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发展好公益性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社区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社会建设工作推进机制;以统筹平衡、资源整合、功能拓展、社会参与为着力点,全力推动徐汇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提供重要保障。
【财政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财政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8〕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96号)、《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8〕32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现就我市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扎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立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原则(一)立足需求,有序实施。
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
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引导承接服务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承接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
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围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领域,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东府办〔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需求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
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
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
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
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铜陵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2〕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深化和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模式为目标,通过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全面、科学、准确的依据,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评估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实施绩效评估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流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科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标准和结果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
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促进服务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服务对象受益。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社会组织评估定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估内容考核评估内容,分为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方面。
(一)机构建设。
主要考核服务提供方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业社工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
主要考核服务项目总体计划、实施方案的制订情况,项目运作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宣传、公众意见吸纳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
主要考核服务提供方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提供相应服务的质量,包括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的次数、服务人次、具体成果以及服务对象的实际受益、服务对象改变率等情况。
(四)社会效益。
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服务提供方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对服务提供方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服务提供方服务工作的具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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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内容
第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社会工作理念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社工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三章购买范围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与救助、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
矫正、残疾人服务、人口计生、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和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优抚人员和社区矫治矫正人员等服务对象。
第四章购买形式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
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社工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社工岗位服务。
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社工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章购买主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承接主体(社工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一)依法登记成立,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团队至少有三名获得社会工作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并按《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开展服务。
(三)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在最近一次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七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为基础,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为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工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二)立足需求,科学规划。
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量力而为、合理设计、科学规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
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等方式,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
(三)政府主导,突出公益。
加强政府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
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四)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
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五)信息公开,绩效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民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估,有条件时,逐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六)积极探索,务求实效。
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增强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服务效率。
第八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第八条(一)设计项目。
民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社工服务提供机构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服务需求,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包括社会工作服务岗位)。
鼓励、提倡并支持社工服务机构自主设计并积极申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二)测算费用。
民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社工服务提供机构在设计项目的同时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并据此编制项目计划书(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经费等内容)。
(三)审核项目。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将项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组织购买。
民政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向社会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确定社工服务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购买。
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购买。
(五)签订合同。
民政部门与社工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验收项目。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完成后,民政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评估结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九章三方职责
第九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编制本级政府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环节,统一申报程序;实施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的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中抽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本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的投入;协助民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核本级财政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服务购买方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
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十章其他
第十二条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第十三条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公益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