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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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和提高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水平,促进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云南省制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总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云南省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全面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服务人员。

二、服务内容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提供以下内容:1.生活照料:包括定期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居家清洁、协助购物等。

2.健康管理:提供健康咨询、体检、康复护理等服务。

3.精神慰藉:开展文娱活动、心理疏导,提供社交支持等。

4.紧急援助:建立紧急救助机制,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三、服务机构1.设立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云南省设立条件的法人组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2.人员配备:机构必须按照规定配备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包括护士、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

四、服务质量评估1.建立评估体系:云南省将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2.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将公开,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以推动服务机构的提升和改进。

五、资金保障1.财政支持:云南省将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款等方式,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金保障。

2.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资金支持和捐赠,共同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六、监督与处罚1.行政监督:相关部门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提供服务。

2.违规处罚:对违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服务机构和人员,将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

七、法律责任对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老年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服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八、其他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合规备案。

总结起来,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2014年1月10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大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解放人才生产力,在全省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重点人才培养(一)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实施“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20名左右科技领军人才作为院士后备人选,进行重点培养。

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名后备人选及其团队100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同时所在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实施“云岭学者”培养工程。

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100名左右科研学术居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授予“云岭学者”称号,进行重点培养。

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200万元科研工作支持经费,同时所在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二)大力培养产业建设人才实施“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认定200名左右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领衔组建产业技术创新团队,进行重点培养。

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同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实施“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沪民社工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既是上海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社会工作人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精细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活力,依据《上海“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上海的社会工作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不断加强,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出台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试行办法》,涵盖初、中、高三个层级的完整职业资格序列全面构建。

本市高校每年输送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1000余人。

各部门对在岗社会工作人员开展岗位轮训,依托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者)协会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云南省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云南省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云南省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昆政办[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云南省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0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会管理,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

现将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我市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要统一安排部署,按步骤、有计划的推行。

2009年底80%的村级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争取到2011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基本实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二、工作时间、步骤和要求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我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按质按量顺利完成。

具体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广泛深入地对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进行宣传动员,并贯穿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始终,使省、市有关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意义、政策、措施、办法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消除顾虑,积极参与,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022年云南省丽江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2年云南省丽江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2年云南省丽江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第3题居民委员会在决定问题时应遵循()原则。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只需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即有效的是()。

A.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B.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C.基金会的分立、合并D.选举、罢免理事长3.周女士离婚后生活在甲市,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因失业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几次向居住在乙市的前夫索要女儿抚养费,未果。

周女士欲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该问题,为此申请法律援助,周女士应向(()提出申请A.甲市民政部门B.甲市法律援助机构C.乙市民政部门D.乙市法律援助机构4.小威和小凤准备结婚,两人在一个单位工作,但家乡不是同一个地方。

根据相关法规,结婚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为依据。

A.工作地B.居住地C.户籍D.学籍5.第30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低保的对象为(()。

6.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A.85%B.70%C.60%D.40%7.第1题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

8.第10题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是()。

9.第36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确定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10.第49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二、单选题(10题)11.()是居民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能。

A.协助维护社会治安B.促进居民和谐相处C.实行社区居民自治D.管理居民委员会的财产12.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对他们进行理想、道德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之外,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还要进行()。

A.美学教育B.法制教育C.理想教育D.知识教育13.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下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不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来源:云南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时间: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号《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年月日云南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鼓励、支持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资合作等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在保障政府供养对象兜底服务的前提下,养老机构闲置资源可实施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九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7•【字号】云政发[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现就加快我省民营医院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原则,支持民营医院加快发展;以人才为重点、科技为先导,鼓励发展“大专科、小综合”医疗机构,使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院的平均水平。

(三)工作目标。

宏观调控医疗机构发展方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二、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政策措施(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用私人资本、集体资本、外资以及权属归国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兴办符合标准的各类医疗机构。

非营利组织与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共生与发展——以云南为例

非营利组织与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共生与发展——以云南为例
运 作模 式及 侧 重点 的不 同而带 来 的张力 。因此 。 本
共服务中存在的不足的第三方力量 。 非营利组织在
发挥 重要 的社 会 功能 的 同时 , 面临着 来 自内部 的 也
巨大挑战 :一些非营利组织在社会服务的专业知
识 、 法 和能力 方面还 有 待加 强 。 方 因此 , 中国本 土非
文 以云南省为例 , 分析 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与非营 利组织之间合作 的空间与张力 , 以期探索推动社会
工 作专 业教 育与 非营利 组织 发展 的共 赢之 道 。
社会工作相关 的话语 、 文件 、 资料开始成为大家广
泛 提 及 的 内容 【 2 】 会 工作 指 的是 一 种 以 “ 人 自 。社 助
李艳华 : 非营利组织与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共生与发展——以云南为例
非营利组织与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共生 与发展
— —
以云南 为例
李艳 华 ( 南大 学社会 学 与社 会 工作 系,云 南 昆 明 6 09 ) 云 50 1
[ 摘
要】 近年来, 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教 育在 中国都得到快速发展 。非营利组织是云南重要 的
社 会服 务力 量 , 也是社 会 工作 实施 的重要 载体 。该 文探 讨 云 南社会 工作 专业教 育与非 营利 组织之 间合 作的 空 间与 张 力 , 以探 索推 动社 会 工作 专业教 育与 非营利 组 织发展 的共 赢之 道 。 [ 关键词 ] 南 云 非营 利组 织 社 会 工作 专业教 育 共生 发展
营利组织 目前正处在 由依靠热情提供服务 向依靠 专业方法提供服务的转变阶段。 随着社会工作职业化与专业化在中国的推进 , 中国政府将 “ 建立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 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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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备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突出公益、强化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民政、财政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

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团队至少有3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人员,并按《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开展服务。

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优先。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在最近一次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一)城市流动人口社会工作服务。

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二)农村留守人员社会工作服务。

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老年人、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

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

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灾害社会工作服务。

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六)少数民族社会工作服务。

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的地区,开展边疆少数民族群众民族文化自觉意识提升服务,使文化保护与社区生计同步发展,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民族融合。

(七)妇女儿童及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

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走出困境,增进社会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教育引导妇女儿童学会自我保护,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八)医疗与精神健康社会工作服务。

为患者、家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社会、心理需求评估,处理影响健康的社会、心理因素;协助医护人员帮助患者和家属了解病情、治疗过程和医疗环境,提供情绪支持;协调医患关系,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整合社会资源,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社会支持;为患者制定出院后社会康复服务计划,帮助其恢复社会功能;为医务人员提供精神减压等专业服务;开展公共健康教育。

(九)贫困与失业人员社会工作服务。

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能力发展、心理疏导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对因生活和工作等受到挫折而缺乏信仰、对生活失去希望的个人给予更多关爱关注,有针对性地开展疏导、帮助与人文服务,帮助其重振生活信心,避免走向极端。

(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根据城乡社区发展特点和社区居民需求,开展各有侧重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社区照顾、社区融入、社区矫正、社区康复、就业辅导、精神减压与心理疏导服务;在农村社区以空心村落、空巢家庭、留守人群为重点,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十一)其他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三章购买方式和程序第八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包括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社工岗位提供专业服务。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以项目形式,由政府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九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一)服务项目申报。

购买主体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设计拟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包括服务名称、范围、内容、期限、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并合理测算成本,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民政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审核,经统筹论证后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年度社会工作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批。

(四)组织实施购买。

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签订服务合同。

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民政部门、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构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三方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指导合同履行。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程序:遇突发性、临时性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购买主体可直接拟定社会工作服务购买计划,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附署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其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购买主体使用其他资金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掌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鼓励、提倡并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主设计并申报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计划。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经费来源(一)财政预算资金。

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

省级财政设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专项资金,支持购买示范性、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二)彩票公益金。

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力度,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社会资金。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三条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服务承接机构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专项用于因开展服务须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的工资、保险,开展服务发生的办公经费、差旅费以及发生在服务对象上的费用开支。

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施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第十六条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承接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

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八条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依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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