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东府办[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55号)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3日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根据《东莞市镇街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核方案》、《东莞市市直单位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相关规定,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对各镇街、市直单位年度考核中的重点工作督查进行考评。
目前,市委办已就市委督查室牵头组织的决策督查考评拟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具体详见东委办发〔2012〕5号)。
为科学、准确、客观地做好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的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所占权重分别为:占镇街年度考核总分的8%、占市直单位年度考核总分的12.5%),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政务督查考评原则(一)求真务实。
本次考评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力求在考评工作中实现程序规范、考核量化、操作透明,切实增强政务督查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年度考评。
本次考评主要围绕2012年市政府部署的政务工作,纳入考评范围的工作事项不跨年度,总体考评时间区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个别任务考评时间截至9月30日。
(三)工作导向。
考评以政务工作执行情况为重要依据,主要针对各镇街、市直单位所承办的具体政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具体包括:今年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市政府十件实事、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任务4项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
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深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7月2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
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报告

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报告东莞市现代社会组织评估中心〇二一四年六月一、评估简介(一)评估工作背景党的十七大提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又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确定了“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目标,为广东珠江三角地区的社会建设明确了任务指标。
在国家、省有关政策的指引下,东莞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目标,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于2009年底进行了发展社会工作事业的尝试,大力扶持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发展,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探索,东莞进一步夯实了以“政府推动、民间运作”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社会工作体系,形成了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育了一批民间社工服务机构,提供了多领域的社会服务,行业发展规模持续扩大。
为了检视2013年度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效,全面了解行业运作状况,把握各社工服务机构服务绩效与专业水平,督促社工服务机构加强自我规范,提升社工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的目标,东莞市现代社会组织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受东莞市民政局委托,于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本次年度评估对象为2012年11月1日前在莞注册成立的11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分别为东莞市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东莞市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横沥镇隔坑社区服务中心、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乐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乐民社区服务发展促进中心、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沁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启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
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
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
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东府办〔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6日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五条决策执行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但对于难以确定决策执行主办单位或者由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实施不利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主办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的评估计划、实施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分析作者:李卫东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3期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前中国行政改革中的重大制度转型,对购买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是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重要环节。
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在分析中国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中的评估现状基础上,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作用及机制设计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公共服务的综合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确保政府委托开展的各项服务能实现既定目标。
关键词: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设计;政府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183-03引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前中国行政改革中的重大制度转型。
其中“合同外包”或者“政府购买”是最常见的方式。
随着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及其活动扩展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成为影响全球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与NGO之间相互依赖,在公共服务供给上更是构建了“伙伴关系”。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购买项目考核评估”成为公共服务购买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其中,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弥补了传统的自我评估的缺陷,可以显著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所谓的“第三方”,一般是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性的中间机构或组织,由他们制定一系列评价标准来对他们业内各组织进行评定,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果与报告。
其好处是由于其是作为独立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第三方”,这是客观公正进行评估的基础。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各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
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
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工岗位服务。
购买服务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范围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服务、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和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新莞人、低保户、优抚人员和社区矫治矫正人员等服务对象的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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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
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
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
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
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二)服务量方面。
服务量包括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和社工个体工作量。
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包括组织培训活动次数、培训人次、服务项目次数、项目服务人次等。
社工个体工作量包括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和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等。
社工个体工作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三)服务成效方面。
服务成效主要指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开展情况的认可和评价情况。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1、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并及时评价及修订上述制度;在制定、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专业社工的意见和建议。
2、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围绕服务项目的目标制定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
计划应当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应当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3、服务资料的提供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制作宣传栏、宣传手册、资料单张或有关说明资料,清楚陈述机构服务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方式。
4、服务记录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其服务运作、服务活动以及投诉处理情况并完整保存;应当按时制作准确的统计报告,向社会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总结,并对在总结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完善。
5、财务管理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定期研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降低运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按要求或主动上报及公开符合法定要求的财务报表。
6、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保持和促进机构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服务创新能力和文化建设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注重社工相关理论研究和服务创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机构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考核评估包括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
在服务项目实施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立项或前期评估。
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分为机构自查、实地检查、联合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机构自查。
由按要求需参加考核评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考核评估要求就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服务质量、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实地检查。
第三方评估机构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采取审阅档案资料、查阅机构相关记录、现场考察、随机访问和服务对象抽取访问等方式,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三)联合验收。
在综合各用人单位、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等评估主体评分及意见的基础上,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提出考核评估结果,将其通报各参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及主管部门并受理相应申诉。
在受理申诉并进行复核后形成考核评估报告并正式提交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核准验收后以适当形式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和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用人单位有关人员以及具备一定资质的专家组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评估的整个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受理考核评估过程中的投诉,复核考核评估结果。
参与评估的主体,若发现评估过程中出现以欺诈、隐瞒、提供不实数据或其它不法手段,妨碍评估的进行和影响评估的结果,可向监督委员会投诉。
监管委员会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相关对象。
经复查发现成绩登记或核算有误时,监管委员会应重新计算成绩,修正其评估结论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监管委员会认为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显失公正的,可以建议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它专业社会组织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九条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对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评估的分值比例分别为20%、20%、30%、3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经考核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资助中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并给予一定奖励。
经考核评估为基本合格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出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次年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用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根据本办法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时,可以视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对考核评估标准进行细化或作适当调整。
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结合东莞社会工作实际,统筹《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标准》制作工作,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