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

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二)服务量方面。服务量包括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和社工个体工作量。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包括组织培训活动次数、培训人次、服务项目次数、项目服务人次等。社工个体工作量包括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和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等。社工个体工作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三)服务成效方面。服务成效主要指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开展情况的认可和评价情况。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1、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情况。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并及时评价及修订上述制度;在制定、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专业社工的意见和建议。

2、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围绕服务项目的目标制定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计划应当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应当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3、服务资料的提供情况。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制作宣传栏、宣传手册、资料单张或有关说明资料,清楚陈述机构服务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方式。

4、服务记录情况。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其服务运作、服务活动以及投诉处理情况并完整保存;应当按时制作准确的统计报告,向社会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总结,并对在总结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完善。

5、财务管理情况。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定期研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降低运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按要求或主动上报及公开符合法定要求的财务报表。

6、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保持和促进机构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服务创新能力和文化建设情况。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注重社工相关理论研究和服务创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机构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考核评估包括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在服务项目实施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立项或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分为机构自查、实地检查、联合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机构自查。由按要求需参加考核评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考核评估要求就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服务质量、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机构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采取审阅档案资料、查阅机构相关记录、现场考察、随机访问和服务对象抽取访问等方式,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三)联合验收。在综合各用人单位、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等评估主体评分及意见的基础上,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提出考核评估结果,将其通报各参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及主管部门并受理相应申诉。在受理申诉并进行复核后形成考核评估报告并正式提交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核准验收后以适当形式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和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用人单位有关人员以及具备一定资质的专家组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评估的整个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受理考核评估过程中的投诉,复核考核评估结果。参与评估的主体,若发现评估过程中出现以欺诈、隐瞒、提供不实数据或其它不法手段,妨碍评估的进行和影响评估的结果,可向监督委员会投诉。监管委员会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相关对象。经复查发现成绩登记或核算有误时,监管委员会应重新计算成绩,修正其评估结论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监管委员会认为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显失公正的,可以建议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它专业社会组织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九条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对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评估的分值比例分别为20%、20%、30%、3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资助中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并给予一定奖励。经考核评估为基本合格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出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次年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用考核评估实施办法。根据本办法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时,可以视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对考核评估标准进行细化或作适当调整。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结合东莞社会工作实际,统筹《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标准》制作工作,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4)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广东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斌、周巍、陆士桢、南燕、李真、陈城、滕爱聪、李进民、王颖。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目标、原则、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其他资金购买或委托实施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可参照使用。

2术语和定义 2.1 社会工作服务socialworkservice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个人、家庭、社区、组织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和资源协调等方面的专业性服务,以协助服务对象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提升服务对象适应环境的能力。 2.2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socialworkserviceprogram 为满足特定服务对象的需求,在一定时间内,运用一定的资源,按照预定的服务目标、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所设计、实施的社会工作服务任务。3评估目标 3.1评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专业服务效果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3.2总结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提炼社会工作服务技巧,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3.3作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结项的依据以及为项目购买方确定项目执行方继续承担相关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资质提供依据。 4评估原则 4.1客观性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反映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在投入、运作、产出以及成效方面的实际情况。 4.2专业性原则 注重考察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在服务项目中的运用。 4.3系统性原则 通过层次化结构对指标体系进行结构化分类,确定各类评估指标的权重,全面、综合地反映服务项目的整体情况。 4.4可操作性原则 评估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易于操作。 5评估主体 5.1评估组织者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_G市政府购买家庭综合服务案例_何华兵

探求2014年第1期(新156期·总219期)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批准号:GD11CGL13)和2011—2012年广东培正学院重点科研项目(批准号:11pzppxm005)的阶段成果。收稿日期:2013—12—8 作者简介:何华兵(1979—),男,广东培正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 万 玲(1980—),女,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与公民参与。 ·社会治理·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G 市政府购买家庭综合服务案例 □何华兵1 万 玲2(1、广东培正学院,广东 广州510830; 2、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广东 广州510070)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指政府对于某些设立的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不是自己使用财政资金运作完成,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契约关系,由非营利组织或者营利组织等其他主体来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为之支付相应资金的模式。[1]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 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2] 其核 心意义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契约化。 我国自上世纪末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十多年来,这一制度迅速发展,上海、无锡等多个城市都将其视为“十一五”期间最重要的制度创新而加以大力推进。[3]这不仅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而且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完善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但现实显示,诸如购买过程不规范、监督缺乏、责任流于 [摘要]政府购买作为一种全新的服务提供形式和制度安排,近几年已被我国政府广泛 地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并逐渐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处于探索初期,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境,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运动式”的政府购买行为;政府、街道与社会组织之间权责不清,角色模糊;资金的短缺、不合理的拨付方式及管理漏洞;考核主体的缺位错位、评估指标不科学以及考核的形式化;社会公众话语权、参与渠道和回应性的缺失。[关键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家庭服务中心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744(2014)01—0045—06 45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

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力量、政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社工服务项目合同

XX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 项 目 合 同 书

购买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合同书 甲方:深圳市XX区民政局 乙方:深圳市社工服务中心 丙方:深圳市XX区街道办事处 深圳市XX区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社会工作者为深圳市XX区街道和街道(即丙方)提供专业化服务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项目名称 XXXX社工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的 1.构建健康社区,发挥邻里互助精神,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2.发挥居民潜能。协助服务对象增强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服务对象的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服务对象的潜能。 3.整合社区资源,服务居民的发展性需求。联系社区中不同的组织,发挥他们的优势,让居民对社区有更大的归属感和贡献。

4.结合街道已开展的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本土原有的社会组织的服务基础,以专业社区社工的介入手法,提升XX 社区服务,打造XX特色的社区服务模式。 第三条服务群体 社区常住居民。 第四条服务内容 1.明确与社区服务中心社工的角色定位,重点走访社区组织、家访居民及外展服务,挖掘潜在服务对象,持续跟进服务。 2.为居民提供个案及小组服务。关注辖区居民的个性化需求、差异化服务,重视共性需求。实行团队化管理。 3.加大力度开展社工宣传,让辖区居民知晓社区社工的性质,主动寻求社工。 4.根据社区社工服务实务,提炼社区社工服务案例。 5.参与宣传推广,双方相互拓展服务领域与项目。 6.打造精品项目,根据服务特色,结合项目开展实际情况,发掘项目内的闪光点,在合同期满前完成一份品牌策划方案。 7.开展军民共建项目,配合市、区双拥共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购买人员数量 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的专业人员名,其中街道名,街道名。

湖里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方自评估报告模板_修改版

厦门市湖里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期自评估报告 提交机构: 提交日期:

目录 项目基本信息 (1) 基本情况 (1) 项目概述 (1) 一、项目实施情况 (3) (一)活动开展情况 (3) 1. 项目活动完成情况对照表 (3) 2. 项目活动开展情况. (3) 3. * 活动计划变动说明 (3) (二)财务工作总结 (3) 二、项目目前成效 (4) (一)项目目标达成情况 (4) (二)项目效果 (4) 1. 相关方反馈 (4) 2. 社会影响 (4) 3. 申请机构或执行团队成长情况 (5) 三、下一步计划 (5)

项目基本信息I 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申请机构: 3.项目运行起止时间: 4.项目执行团队及人员分工(必要时请列表): 项目概述 提示:请从本项目设计的项目目标、服务人群、项目问题及具体需求分析、介入方式、主要项目活动等方面进行简要的总结。 1.项目目标: 2.服务人群: 3.项目问题及具体需求分析: I撰写说明: ①本报告目录为自动生成,请撰写完成后选中整个目录,点击右键,选择“更新域-更新整个目录”。 ②带*部分为按需撰写的内容,如无相应情况,请删除该标题从下一标题开始撰写。 ③本报告内容部分格式已设置,请直接在每个小标题(及提示语)下第一行起开始撰写,请勿直接在标题或提示语下进行回车换行开始撰写。 ④若撰写过程中误变动格式,请将撰写部分调整为小四号宋体字,首行缩进两个中文字符, 1.25倍行距

4. 介入方式: 5.主要项目活动:

一、项目实施情况 (一)活动开展情况 1.项目活动完成情况对照表 2.项目活动开展情况 提示:请针对每类项目活动进行分段详述,阐述其主题、目的、活动形式、活动内容、主要产出、服务对象参与情况,以及此类活动对于实现项目目标的贡献。未按计划实施或未达成活动目标的,请分析其原因及应对办法。(本部分为报告主体,请分活动重点详述) *如有相应的调研问卷和分析报告,请添加至附件。 3.*活动计划变动说明 提示:此项内容请按需撰写(如无相应情况,请跳过并删除该项)。活动计划变动的内容包括项目周期、活动形式、服务对象等变动情况及原因,并描述变动后的情况,评估活动调整后对项目成效的影响:

小组工作中的需求评估

小组工作的需求评估 阅读书目: 《社会工作研究方法》 《社会工作实务中的需求评估》 《21世纪评估实务》 《公共项目评估导论》 一.需求评估 需求评估是小组工作的首要步骤。洛莱认为,需求评估表现为一种诊断,有两方面的内涵:旨在描述事实,其中,我们了解我们所知且根据其涵义得出结论;是一个过程,是一系列彼此衔接的行动,每一步都从与他者相关处获取信息,并带来一个连续过程,形成对每个新事物涵义的深化领悟。美国《社会工作词典》认为,预估是决定问题的性质、原因、程度及牵涉于其中的个性和情形的过程。因此,需求评估就是对服务对象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其需求满足情况及其成因,形成暂时性评估结论的过程。 需求评估旨在发现需求不足。就研究逻辑而言,需求不足的内涵应该与需求完全呼应,需求不足可以表现为特殊需求的不足和社会需求的不足。需求不足经常会表现为具体问题,社会工作中的需求不足首先关注社会人生命过程中的缺乏状态,因为弱势群体或者普通人士的弱势问题永远是其核心关注对象。就操作视角而言,要把握需求不足(或问题)的状态如何,要明确需求不足所涉主体及其规模和分布,要了解需求不足的直接和间接后果,要了解需求不足多大程度上得到认识,要弄清需求不足的界定主体。 二.四种不同的需求 1.标准需求:这种需求指的是社会工作者、主要信息提供者货社区专家都明白的状态、条件或环境,他们能够发现,在现存服务和次文化人群需求之间存在的差异。 2.感受到的需求:通过研究真正的当事人,而确定他们的需求。 3.表达出来的需求:指的是那些真正的当事人或者潜在的当事人,他们申请享受服务,或者已经真正接受了服务的。 4.比较需求:它的评估是根据服务人群的特点,来判断一般性人群中,有多少人与接受服务的人群具有相同特点。 在我们做小组工作的过程中,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去了解小组成员表达出来的需求,他们将他们最根本最主要的需求表达出来,经过社会工作者的归纳整合,制定出适合他们的小组计划。 三.需求评估的方法: 1.标准化的调查,即采用问卷的形式调查,它能够收集大量的资料。但是这个调查有一定的缺陷:回答者在填写问卷时,可能提供选择的信息比较有限,并且缺乏灵活性。

【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 行)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信息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区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信息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服务供给保障体系。 (二)立足需求,逐步推进。从全区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信

息服务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 (三)改革创新,竞争择优。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信息服务提供新机制。要按照购买信息服务的金额、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探索分层分级审批管理。创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营提供服务产品求得自身发展,涉及可以部分商业化的项目,政府采取补贴方式予以扶持,补贴金额控制在项目总额的20%以内。对于覆盖弱势群体的信息服务,政府可全额购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加强规划,培育新兴产业。在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同时,同步制定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通过政府购买信息服务项目需求牵引和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吸引集聚社会力量从事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 (五)注重绩效,严格监管。加强绩效管理,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过程控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指区政府、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

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初探 陈少强

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初探陈少强 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情况我国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疾康复、抚恤优待、社区建设、司法矫正、教育、卫生等领域。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京、无锡等地区对民政、医疗卫生、社区矫正、就业培训等领域公共服务的购买进行了有益探索。(一)基本模式。从理论上讲,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者和提供者之间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二者之间是契约而不是上下级关系。从采购方式来看,社会工作服务的政府购买也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标准程序进行,即主要采取竞争性招投标方式进行。但受市场发育和管理水平等条件的约束,我国目前社会工作服务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复杂,因而在采购模式上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从试点情况来看,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形式性购买,即民办公助;二是非竞争性购买,即公办私营;三是竞争性购买。第一种模式:以上海新航、阳光、自强社会服务站为代表的形式性购买模式,即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方实际上是购买方在职能上的延伸,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方不是独立的决策主体,买卖双方不构成契约关系,因而只能是形式上购买。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对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力度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公共服务提供不足的问题,并有助于培养一批社会志愿者。其缺点表现在:一是政府与被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组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依附关系。由于合同双方不是两个独立决策的主体,而是带有一定的“雇佣”关系,使得这种购买模式容易流于形式,从而违背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本意。二是在政府全力推动下,政府对新航等组织的定向社会工作服务购买,形成了资金上的行政垄断,让其他非营利组织不能得到此部分经费,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三是由于政府可自建民间组织,再向此组织购买服务,很容易把一些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从而出现盲目购买的趋势。四是可能带来部门利益的膨胀。在缺乏社会监督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建立自己能控制的民间组织,以转移政府职能、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名义,为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合法外衣。第二种模式:以上海“罗山市民会馆”为代表的公有私营(非竞争性购买)模式。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兴建了罗山市民休闲中心,为了提高休闲中心管理效率,该局不是依靠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传统的社区管理模式,而是通过协商,委托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出面管理,并于1998年接受政府养老服务的委托。这种模式的买卖双方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二者也形成契约关系,但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主要是委托方式进行的。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借鉴了市场机制,打破了以往单纯依靠政府投入和补贴的方式,有助于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效率,降低成本,缺点是缺少竞争和透明,社会工作服务买卖难以监控。第三种模式:竞争性购买模式,即合同双方是两个独立决策的主体、有明确的社会工作服务购买目标、有可选择性的竞争市场和公开的竞标程序等四个条件,从而实现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达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政府通过竞争性购买的方式提供了多种社会工作服务。北京市海淀区2005年成立了公共服务委员会,作为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代表,采取了合同外包或招投标等形式,向医疗机构购买卫生服务。上海市已全面启动了居家养老服务计划,将政府财政投入直接与老年服务效益挂钩,改变过去政府开支侧重于直接兴建兴办机构等购买公共工程行为,转变为依托养老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直接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同前面两种购买模式相比,政府竞争性购买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发挥了民间组织自身优势,提高了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二是有了成本约束机制,提高了服务效率。三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有效地防止腐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可以预见,随着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壮大,政府以竞争性购买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无疑是社会工作服务提供的基本方向。(二)资金来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税收收入或者非税收入。具体来说:一是税收收入。例如,上海浦东、普陀、静安等区专门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或者文件,将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是非税收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彩票公益金收入。例如,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

社会工作需求评估报告

集中实习需求评估报告 社工护航,伴爱成长 ——青少年社工服务项目1、项目背景和意义 自20 世纪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民工潮兴起以来,大量农民工融入城市,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举家迁移,他们的子女也随着他们一起来到了城市,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显示,2009 年我国流动人口达 2.11 亿人,14 岁及以下儿童占 20.8%;根据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报告样本数据推算,0——17 岁城乡流动儿童数量约为4600 万人,比 2005 年全国人口普查时增长了一倍多。外来务工随迁子女进入城市的人数越来越多,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适应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解决其子女的城市适应问题,协助他们适应城市,实现从“农村人”到真正意义上“城市人”角色的转换,对于外来务工随迁未成年人个人成长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故,为促进外来务工随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外来务工随迁未成年人群体改善生活质量、减缓精神压力、消除心理阴霾,重构社会支持网络,金水区拟针对辖区内外来务工随迁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充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巧,发展青少年社会事业。特由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购买、共青团金水区委员会监督运营、梓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承接的青少年社工服务项目于2016 年12 月份正式运营,项目服务对象以金水区艺术小学、经三路小学两个小学的中高年级外来务工随迁未成年人为主,辐射其所在班级学生共约 765 名,及其父母、老师、朋辈群体和所在社区居委会。 二、需求调研 项目初期进行了需求调研,并以需求为导向,开展了一系列的社工服务。在服务期间,我们始终遵循去标签化、平等、尊重、接纳、从真实需求出发、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具体问卷如下: 中学生基本情况调研问卷 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们是梓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进驻到我们学校的社工,为了更好的针对学生的情况和现实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工服务,所以恳请大家认真填写这份调查问卷。问卷涉及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外泄您的个人资料,请大家放心填写。请您在括号中选择适合您的选项,在横线上填写合适的信息,非常感谢您的配合! 梓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驻校社工 1、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和所在班级分别是、、、 2、你的家庭住址是 3、你的爱好特长是()

禅城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编制指引

禅城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编制指引 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范围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服务应围绕有需要的社会弱势人群开展,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开展社会服务需求摸底调查与分析,根据本区实际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重点人群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妇女儿童、

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优抚对象、药物滥用人员、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 二、预算构成要素 政府购买服务编制预算要考虑确保服务的有效落实和开展,在编制预算时应包含必要的人员成本费用、服务成本费用、能力成长费用、管理成本费用、税费及不可预见费用、评估审计费等六个要素。在此基础上可视实际项目需要相应增加或删减有关要素。 三、各要素构成及测算方法 (一)人员成本费用:项目配置直接服务人员所需经费,包含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保障金等费用。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指标确定项目的人员配置数量和资质要求(服务指标量化可参考下述第四大点)。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公

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指导意见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52号)测算人力成本,具体公式为:一年期社会工作师岗位(中级)人力成本=上一年度禅城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金+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一年期助理社会工作师岗位(初级)人力成本=上一年度禅城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0%+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金+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一年期社会工作员岗位(员级)人力成本=上一年度禅城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金+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金、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经费预算建议不低于企业缴纳的最低标准。 举例,预算2017年某一项目要求配置社会工作师岗位1名、助理社会工作师岗位1名、社会工作员岗位1名,则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 1 / 11

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 2 / 11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

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 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刖言 本标准按照G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4 )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国 社会工作协会、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广东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斌、周巍、陆士桢、南燕、李真、陈城、滕爱聪、李进民、王颖。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目标、原则、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其他资金购买或委托实施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可参照使用。 2术语和定义

2.1 社会工作服务socialworkservice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个人、家庭、社区、组织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和资源协调等方面的专业性服务,以协助服务对象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提升服务对象适应环境的能力。 2.2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socialworkserviceprogram 为满足特定服务对象的需求,在一定时间内,运用一定的资源,按照预定的服务目标、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所设计、实施的社会工作服务任务。 3评估目标 3.1评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专业服务效果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3.2总结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提炼社会工作服务技巧,提升社会工作服 务水平。 3.3作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结项的依据以及为项目购买方确定项目执行方继续承担相关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资质提供依据。 4评估原则

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

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二)服务量方面。服务量包括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和社工个体工作量。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包括组织培训活动次数、培训人次、服务项目次数、项目服务人次等。社工个体工作量包括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和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等。社工个体工作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三)服务成效方面。服务成效主要指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 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估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三)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评估主体

(一)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 (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的机构称为考核评估机构。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应提交该第三方的资质及能力证明供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方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必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标准 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标准。服务提供机构应配备有适应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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