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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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付 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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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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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4页
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5页
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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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第8页
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1.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需要在预计进境时间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或者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
•植物健康证或动物卫生证;
•进口者及中转者的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
•装船单或空运单;
•运输工具的检疫证及检疫处理结果复印件。

2. 检疫机构预验收,临时验收通关
•预验收阶段:检验检疫机构需对申报植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预验收,检查文件齐全性和条目的准确性;
•临时验收通关阶段:当货物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清关,验收完毕后将开放通关。

3. 动植物检疫处理程序
•如果货物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动或植物疫病,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销毁处理;
•对于有害生物的检疫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例如熏蒸、菌剂处理等。

4. 检疫工作完成后的进口程序
•检疫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企业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口合同》,进行支付及其他进口手续。

5. 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动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进口企业应注意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确保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卫生要求,不会对我国的植物和动物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

2.报检:输⼊、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输出应检物抵达⼝岸时,检疫⼈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中动物45天,⼩动物30天);⼊境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少⼀个⽣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签证放⾏: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境或出境。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10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现将《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及《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4.《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

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输入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按《进境动物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检疫要求,在输入动物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派遣动物检疫人员赴输出国执行检疫任务,所需费用由输入动物的货主或代理国承担。

第六条输入大中饲养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60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抵口岸前15天报检。

第七条输入的大中饲养动物须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1)抽采样品
(2)实验室检测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3.检疫处置
经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疫病情 况、有害生物情况及国家检疫法规、我国与输出国 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和贸易合同条款中的 检疫要求,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出正确的 检疫结论,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 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 的进口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出具相应的检疫 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4.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后检疫监督管理包括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及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隔离检疫 是将进境动物限定在指定的隔离场内饲养,在其 饲养期进行检疫、观察、检测和处理的一项强制 性措施。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是指 对高风险的动物产品限定生产、加工企业,确保 产品加工目的和安全流向。从事进境动物隔离检 疫工作的隔离检疫场须通过海关总署的考核批准。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1.检疫申报
(3)申报受理:海关核查相关材料后, 会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根据单证核 查的情况并结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及输 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检疫查验 方案。此外,还会检查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与货物是否相符,核对集装箱号和封志与 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 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 相符。
(1)申报时间:根据进口种类而不同。 进口种畜禽动物(含遗传物质):入境 前30日;其他动物:入境前15日;实验 动物和繁殖材料:入境前7日。
(2)申报地点:根据不同的进口种类。 应向入境口岸和隔离场所在地或目的地 海关申报。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
•走向海关检疫部门
–准备文件
•动物卫生证明书
•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检疫证明书
–活体检验
•观察动物的健康状况
•记录动物的种类、数量、体重、颜色等重要信息–梳理动物产地
•根据动物的来源,开展彻底检查
–进行实验室检测
•寻找动物的病原体
•针对动物的种类进行不同的检测
•如果检测出问题,则需要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发布检疫证明书
•如果动物检测合格,则可获得检疫证明书
•证明书是进境活动物的必备证件,必须备妥
以上是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

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进境动物被拒绝。

因此,每个人都要认真对待,确保物品的安全顺利进入国境。

•注意事项
–准备充足的文件材料,包括动物卫生证明书、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书等
–给动物提供充足的水、食物和休息时间,以确保他们的健康状态。

–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舒适的环境和温度,以确保动物的健康状态。

–要遵守海关检疫人员的要求,如在检疫过程中,按规定提供所需的各种文件材料。

–注意个人风险防范,如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

–遵守海关、检疫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在进境活动物时,要遵守《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法》等相关法规。

以上是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以及注意事项,每个细节都需要特别重视。

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流程和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将进境的活动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同时,也希望每个人都能自觉守法,并加强安全意识,为国家动物防疫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审单流程

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审单流程

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审单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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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引言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是一种旨在保护国内动物及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入境动物进行检验检疫,可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的主要流程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适用范围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适用于所有进入国家境内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宠物、实验动物等。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的主要流程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报关申报进入境内之前,动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需要向海关进行报关申报,提供详细的动物信息。

报关申报时需要提供动物的种类、数量、健康证明等相关文件。

2. 检验检疫根据动物的种类和来源国的不同,检验检疫部门会对动物进行相关的检验检疫工作。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动物健康检查:对动物进行体格检查,检查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

•动物疫病检测: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动物进行疫病检测,例如犬、猫、家禽等。

•动物携带生物材料检测:对动物体内的生物材料进行检测,例如血液、粪便等。

3. 处理隔离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如果动物被检测出携带疫病或其他危害国内动物或人类健康的情况,将会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将对动物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或观察,确保其不会对其他动物或人类造成传播风险。

4. 批准进入如果动物通过了检验检疫,获得了相关的健康证明和准入证书,将会获得进入国内的批准。

此时,动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可以将动物带入国内,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管理要求。

相关政策法规为确保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规定了对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卫生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动物检验检疫的责任和义务。

2.《进境动物检疫法》:详细规定了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程序、检疫要求和隔离处理等内容。

3.《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进行了具体细化,包括报关申报、检验检疫程序、处理隔离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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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

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

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
并核定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能力。

2.2.3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向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考核报告和企业有关资料两份。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总局批准。

必要时,可在向总局报批前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核。

3.检疫审批
按规定应事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程序办理《检疫许可证》。

4.报检
4.1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以下单证:
(1)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贸易合同、产地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

4.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并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与《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在第一联背面的核销表上核销实际的进口量,核销工作由两名工作人员完成;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
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

4.3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4.3.1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货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3.2发现有变造、伪造单证的,应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入境口岸现场查验
5.1查验内容
5.1.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

5.1.2核对集装箱号、封识与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

包装、唛头标记是否相符;
5.1.3查验有无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5.1.4查验后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5.2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须实施防疫消毒的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相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5.3现场查验合格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如下原则办理:5.3.1《检疫许可证》要求调离到指运地检验检疫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1-2),调离到指运地,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5.3.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l-l),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样品,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5.4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5.4.l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5.4.2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4.3凡来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货证不符的,根据情况作销毁或退回处理。

6.指运地申报
6.1《检疫许可证》要求在指运地申报的进境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凭上述有关单证(参见4.1)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2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检疫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的内容,核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并按规定采样进行检验检疫。

6.3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
货物
的容器、包装外表。

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7.采样
7.l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

7.2采样标准按《检疫许可证》,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GB/T18088-2000),或进境产品的相关标准执行。

7.3采样后向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7.4样品按规定包装后随《送检单》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7.5无实验室检验项目的不采样。

8.实验室检验
8.l项目及标准
8.1.1《检疫许可证》有明确检验检疫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8.1.2《检疫许可证》无具体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8.2实验室检验检疫完毕后,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8.3样品自发出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后,需保存6个月方可处理。

9.检疫出证及处理
9.l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对不需在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做放行处理;对需要在登记注册企业或指定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监督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9.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货物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9.3口岸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发现问题,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要求对外索赔的,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10.检疫监督
10.1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的登记注册单位所在地检验
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登记注册企业实行检疫监督。

10.2进境动物产品在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10.2.1检查指定单位的兽医卫生条件,督促企业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10.2.2要求进境动物产品专库存放,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加工、使用进境动物产品。

10.2.3要求指定单位制定进境动物产品使用计划,监督指定单位按照申请时申报的工艺流程对进境动物产品进行加工或使用。

10.2.4监督指定单位对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10.2.5监督指定单位对进境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10.2.6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供核查的相关生产记录和相应的统计资料。

10.2.7对擅自将在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调离指定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0.2.8不符合要求的处理:监督过程中发现其兽医卫生条件不合格以及没有落实防疫措施,限期整改。

10.3不需在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
疫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允许加工、使用。

对擅自加工、使用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境动物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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