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挪用公款罪笔记

合集下载

刑法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3篇)

刑法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1. 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客体: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国家财政秩序。

(3)犯罪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4)犯罪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

3.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挪用公款罪的特别规定(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①归个人使用的公款,数额不大,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②归个人使用的公款,虽然数额较大,但归个人使用后,及时归还,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归个人使用的公款,虽然数额较大,但归个人使用后,及时归还,并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挪用公款法律讲堂(2篇)

挪用公款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纪律、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挪用公款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讲解,以提高大家对挪用公款法律的认识。

二、挪用公款的概念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的行为。

这里的“公款”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接受的国家财政拨款、捐赠等。

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挪用公款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 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即未经批准、授权,非法占有、使用公款。

3. 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职务性,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挪用。

4. 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进行挪用。

三、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为公共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资金。

3. 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的行为。

4.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进行挪用。

四、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

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行政责任:挪用公款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挪用公款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挪用公款案件法律解释(3篇)

挪用公款案件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案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或者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此类案件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对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解释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法律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犯罪构成要件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

3. 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4.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四、法律责任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挪用公款数额、情节以及是否退赔等因素,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不退还的。

2.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不退还的。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挪用公款罪有关实务问题之我见,1000字

挪用公款罪有关实务问题之我见,1000字

挪用公款罪有关实务问题之我见,1000字
挪用公款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定义的一项财产犯罪,即指从国家或集体财产中不正当地取得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挪用公款罪的最重要的实务是提出证据,并确定犯罪者的责任。

首先,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实务问题,必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进行证明。

一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挪用公款罪中,必须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充足证据”。

只有确实有足够的凭据证明公款被挪用,犯罪者才能为此罪名而被定罪。

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使法官能够明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如果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法官就不能证明犯罪者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此被定罪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而在实务上,要想确定犯罪者的责任,就必须判断出挪用公款的数量和责任的程度。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来看,当挪用公款数额大、犯罪者责任重时,即可定罪。

同样地,在法庭审理时,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通常是将犯罪者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拘役,具体的话就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财产犯罪。

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物不被滥用,此类犯罪的实务要求必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并确定犯罪者的责任。

只有充分地证明犯罪者的责任,才能对犯罪者进行司法审判,从而达到惩罚造成公款损失和严格限制犯罪行为的目的。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篇一:案例学习心得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在学习了《中国建设银行警示教育案例》后,我的内心久久难以平静。

这些案件,不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对银行的形象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同时也毁掉了员工自己的美好前程,给家庭亲情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令人痛心疾首。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下面就这次学习谈谈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从广东省珠海市九洲支行刘光宜挪用公款案到甘肃酒泉市分行王胜元受贿案中的领导干部,都是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政治学习,没能牢固树立防腐拒变意识,导致思想上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偏离了严重扭曲,在金钱的诱惑下,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最后上了犯罪的道路。

可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学习,加强改造,加强党性修养,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

还要时时处处牢记建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廉洁从业、廉洁自律真正成为自己的自觉行为。

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所谓“十案十违章”。

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

通过河北保定市分行营业部李靖贪污案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违规操作,以错纠错的可怕。

近年来,建设银行制度建设成效明显,各项业务操作都有有章可循,各种规章制度也印成了本子、上了墙。

但光是有这些规章制度还不行,还要严格执行,把制度落到实处。

从李靖案中暴露出的问题看, 我们不但要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更要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从操作和管理环节一个制度一个制度地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切实保证每一名员工都能做到有规必依、按章办事、合规操作。

三、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支行邵进民诈骗案一案中,从XX年7月到XX年7月案发,从涉案单位开户到资金流转,涉及到了许多岗位和环节,都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涉案企业XX年7月31日办理转账业务,经办人员发现了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在随后办理更换印鉴卡时又发现证明上加盖的公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没有引起警觉,也没有报告。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学术界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试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三)挪用公款归个使用的问题;(四)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问题;(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通过对刑法理论中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

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

真实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3篇)

真实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财政局会计王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王某,男,45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某市财政局会计。

据调查,王某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涉及金额巨大。

二、案件经过1. 挪用公款的事实王某在担任会计期间,负责管理财政局的大额资金。

2016年至2018年间,王某先后七次将财政局公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

具体如下:(1)2016年5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50万元挪用,用于购买股票。

(2)2016年10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3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购房。

(3)2017年3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信用卡透支款项。

(4)2017年7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40万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8年1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5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消费。

(6)2018年4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3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子女教育费用。

(7)2018年7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 案发经过2018年8月,财政局内部审计发现王某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随后,财政局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于同年9月将王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1. 起诉王某被以挪用公款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王某进行了讯问。

王某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3. 判决某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没收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四、案例分析1.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
⏹(1)客体: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使用、收益、占有权
⏹对象:公款和特定公物
⏹公款:货币和有价证券形态
⏹其他:国库券、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1997、10、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3、1、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定公物: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客观方面: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经手、管理或主管公款的便利条件。

⏹行为表现: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且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数额较大:1万¡ª¡ª3万
⏹超过3个月未还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
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1万——3万
⏹进行营利活动----理解: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属于。

⏹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应当根据产生欠款原因而定:
⏹申报注册资本等属于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原本没有时间和数额限制。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000-10000元。

⏹《解释》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3)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
2)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3)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构成本罪。

5)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故意
⏹(二)认定: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第一,犯罪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就对财产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后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整体。

第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第三,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
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第四,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第五,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相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犯罪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主要侵犯的是财产权;第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对象是公款与特定款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后者的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第三,犯罪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