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作业

[作业讨论] 第一次作业
题目: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A:社会性

B:计划性

C:自愿性

D:普及性

批阅: 选择答案:D
正确答案:D

题目: 教育民事关系的特征是
A:纵向性

B:横向性

C:从属性

D:不平等性

批阅: 选择答案:B
正确答案:B

题目: 学校不同于企业,它属于
A:福利性机构

B:大众性机构

C:公益性机构

D:生产性机构

批阅: 选择答案:C
正确答案:C

题目: 属于学校事故免责条件的是
A:第三人的过错

B:教师的过错

C:学校的过错

D:本人的过错

批阅: 选择答案:A
正确答案:A

题目: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的身份定位是
A:公务员

B:雇员

C:公务员兼雇员

D:专业人员

批阅: 选择答案:D
正确答案:D

1、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简答)
答:所谓教育法,就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 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的义务有哪些?
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3.如何理解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手行政法调节。教育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学校必须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在这种关系中,学校不是行政主体,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才是行政主体,学校是是行政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学校在行政管理中具有被动性,手教育行政部门的控制和监督。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表现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二、论述题

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
答: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

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规定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简要地说就是学校确定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学校公开择优选聘教师,目前来看,规定刚刚拉开序幕,最好先在学校内部择优选聘,不足部分据需要向社会招聘,选聘的教师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要求;(2)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事业心强;(3)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4)身体健康。
我校于2010年7月开始逐级聘任由校长聘任中层干部、年级组长、学科组长,其余人员由处室负责人或年级学科负责人推荐选聘人员名单,由校务委员会研究,校长最后核准。
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签订聘用合同时应遵循双方平等,双向选择的原则,并在聘任合同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期限、解聘的条件及违约的处理。

三、案例分析题

张三特别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李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便命令张三站着听课。可张三继续和同学讲话,李老师便对张三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来了,你再来上课。"张三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刘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张三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张三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张三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答: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李老师将张三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老师让学生在教室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作业讨论] 第二次作业

题目: 1995年制定的教育法律是
A:《义务教育法》

B:《高等教育法》

C:《教育法》

D:《职业教育法》

批阅: 选择答案:C
正确答案:C

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等级不属于学位授予范围的是
A:博士

B:硕士

C:博士后

D:学士

批阅: 选择答案:C
正确答案:C

题目: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谁赋予学生的?
A:社会

B:国家

C:学校

D:教育法律

批阅: 选择答案:D
正确答案:D

题目: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
A:行政法规

B:政府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

批阅: 选择答案:A
正确答案:A

目: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是
A:世俗性

B:公益性

C:民主性

D:平等性

批阅: 选择答案:B
正确答案:B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答:(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2.如何理解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答:教育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建立起来的专门行使国家教育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1)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

行政组织,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
(2)教育行政机关只享有教育事务的管理权力。
(3)具体的教育行政机关在作为行政主体时,有一定的地域性的。
(4)教育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的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3.列举民事责任的形式。
答: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以下15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11)训诫;(12)责令具结悔过;(13)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14)罚款;(15)拘留。
二、论述题
1、结合实际分析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基本原则
合法性是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
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理性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校成员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而不是以"整人”、"约束人”为目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教育目的、教育方针的精神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及学校各类成员的特点;提出的要求必须合乎学
校的实际情况,并为师生员工所接受,特别是对师生员工的权利加以保护或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时,更要坚持合理性的原则。

试根据《教育法》,分析学校的法定权利。

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财产管理或者其他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学校有权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根

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依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集体备课,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和教学评比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励或处分。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励"指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精神的、物质上的鼓励。"处分”指教育机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给予的惩罚。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案例分析题

答:1.在上述案例中,存在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2.违法主体有两个:
(1)当地政府。《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2)小英的父母。《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可以对地方政府中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
[作业讨论]

第三次作业


题目: 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国家财政拨款

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

D:教育专项资金

批阅: 选择答案:A
正确答案:A
题目: 我国法律所称的未成年人指的是
A:14岁以下

B:已满14未满16岁的

C: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

D:18岁以下的

批阅: 选择答案:D
正确答案:D
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A: 1986年

B:1993年

C:1995年

D:1998年

批阅: 选择答案:B
正确答案:B
题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批阅: 选择答案:D
正确答案:D
题目: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
A:职业认定制度

B:职业许可制度

C:职业审核制度

D:职业监督制度

批阅: 选择答案:B
正确答案:B
一、简答题

1.列举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的名称及颁布时间。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2.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3.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有哪些?
答:(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 申诉或依法提起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王伟为原山南县职业技术学校(中专校)学生,男,19岁。1996年7月4日该生在考试时作弊被班主任老师王名德发现,王名德老师当即收缴了王伟的试卷,并将该情况报告了学校教务办。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

定,7月6日王伟被勒令退学。王伟认为他的退学是班主任王老师造成的,因此怀恨在心,1996年8月2日,王伟纠集了他的几个朋友闯入王老师宿舍对王老师进行了殴打。后经医院诊断,王名德老师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视力严重受损。
请问:(1)学校对王伟的处理是否恰当?王名德老师的行为是否恰当? (2)根据刑法和有关教育法的规定,应对王伟如何处理?
答:(1)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因此学校制定对考试作弊者勒令退学的规定是学校的法定权利。同时,由于王伟不属于义务教育学生,且其作弊证据确凿,学校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
(2)本案中,王伟的行为侵害了王名德老师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由王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业讨论] 第四次作业
题目: 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批阅: 选择答案:A
题目: 《民办教育促进法》属于
A:行政法规

B:规章

C:单行条例

D:法律

批阅: 选择答案:D
题目: 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实行的是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制

批阅: 选择答案:A
正确答案:A
题目: 至2005年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有

A:4部

B:5部

C:6部

D:7部

批阅: 选择答案:D
题目: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入学年龄的标准是
A:四周岁

B:五周岁

C:六周岁

D:七周岁

批阅: 选择答案:C
正确答案:C

正确答案:D

正确答案:A
一、简答题
1.教师职务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答:教师职务制度有以下特征:
(1)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应聘相应职务,履行职务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责、权、利相统一;
(2)职务有数额**,无岗

位,即使够条件,也不能取得职务;
(3)职务有一定任期,与工作岗位密切相连,只能依附于岗位存在;
(4)离退休教师不能参加职务评聘;
(5)应聘职务的教师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考核教师是否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不仅要考察教师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而且还要考核教师的思想品德表现、发展潜力、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
2.学生管理的合法性有哪些要求?
答:(1)制度合法性;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公布生效。(2)行为合法性;权限合法(有相应依据)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
3.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答:教师资格条件是《教师资格条例》中的重要内容。教师资格条件分为共同条件和每种教师资格特有的条件两部分。
取得各种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在《教师法》第十条中已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是七种教师资格都要求具备的共同条件。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是制定不同阶段学校要求的教师资格条件的法律依据。不同的学校还要求有更细的、符合本级学校教育教学要求与特点的具体条件和可操作的规定,特别是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更多、更细。除了各种教师资格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外,《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还对不同的教师资格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各种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要求;(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3)担任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要求;(5)普通话水平要求;(6)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二、论述题

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你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的理解。
答: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1)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

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三、案例分析题
小学生刘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刘某的椅子移开,结果刘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刘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刘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答:1.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刘某负伤,是因为陈某的故意行为所知,陈某对刘某构成了故意侵权,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本案例汇总刘某和陈某都是未成年人(小学生),所有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2.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在刘某受伤以后,教师应及时将刘某送到学校医务室或者附近医院进行检查,并及时通知刘某的监护人。同时,陈某是学校的学生,上课故意移开同学凳子容易导致他人受伤,学校平常应有意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为此,学校管理失职,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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