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型拟上市企业入库培育及申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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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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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完善人才创新创业机制,大力吸引与集聚海内外高科技领军人才来苏创新创业,切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

今年,市政府、市人才办分别出台了《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办[2007]37号)及《实施细则》(苏人才办[2007]4号)。

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面向海内外,不分国籍、不分地域。

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支持条件:(一)创业领军人才1、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领军人才。

2、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领军人才。

3、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领军人才。

4、2007年1月1日后到苏州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参股人。

5、正在洽谈,拟今年在苏州注册的科技型公司。

(二)创新领军人才1、在本市创业成功并在苏州大学、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等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建立从事国际前沿技术研发实验室的人员。

2、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起。

三、申报材料:1、创业人才填写《创业计划书》,创新人才填写《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

请在苏州市科技局网站下载。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有效身份证件。

4、主要辅助材料:(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 份)。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苏科高〔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21〕20号各市、区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20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1〕11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企业属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成立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尚未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

已入库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2、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际运作,或已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

3、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近三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对于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营业收入不作要求。

4、优先推荐上市筹备情况已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列入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经过培育有望达到科创板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二、推荐程序1、网上申报。

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相关链接”进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国资委(办)、总工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示范企业,根据《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联合制订了《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选择100家企业进行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其中2007年拟首批启动40家左右。

经市四部门协商,现将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请各市、区科技局会同当地国资委(办)、总工会、工商联,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组织推荐符合试点条件的、创新成效突出、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申报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

首批创新型企业将采取预筛选方式推荐上报,各市、区推荐的名额请见附件2。

2、申报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单位,需填报《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详见件件3),并按要求编制《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提纲详见附件4),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审核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苏州市科技局项目服务中心。

3、苏州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将依据《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报的创新型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确定首批试点企业名单。

联系人: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乔慧莉(65227947)苏州市科技局项目服务中心王凯(65241080)附件1、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推荐名额分配附件3、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附件4、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编写提纲二OO七年五月十日附件1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决定共同开展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为鼓励我市企业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投入,加快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培育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提升我市高技术产业的竞争力。

现将2007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标准和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标准和条件: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已有一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3、企业的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是具有企业管理和科技管理经验(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以上。

从事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上述比例可酌情放宽。

5、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2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或产品销售利税率在15%以上。

由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中试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10、技术含量高、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快的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科研机构转制后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认定。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苏科高〔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22〕12号各县级市(区)科技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壮大高成长科技企业集群,高水平构建一批具有苏州特色的产业创新集群,根据《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苏委办发〔2022〕6号),现就2022年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2年度出库工作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的审核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包括2021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市科技局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1.出库企业(1)2021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2019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取消培育资格企业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2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于5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一份)上报苏州市,同时报送电子档表格。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从2022年起,苏州市级层面不再统一组织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是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地方应充分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创新企业源头培育,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形成引进人才、培育企业、发展产业的良性循环,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江苏省科技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江苏省科技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几点要求【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苏科高[2010]3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03.09【实施日期】2010.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几点要求(苏科高〔2010〕33号)各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苏科计〔2010〕63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组织申报2010年度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2010年度省创新资金不再组织科技型企业家项目。

面向科技创业园内企业的项目与往年相同实行限额申报:国家级科技创业园每家推荐的项目不超过5项,省级科技创业园每家推荐的项目不超过3项。

二、申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且原则上属于《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确定的范围。

三、关于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请严格按照省《通知》操作(文件及申报程序请登录省科技厅网站:;省财政厅网站:)。

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内注册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3、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4、资产负债率65%以内;5、无不良诚信记录。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重点技术领域;2、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4、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5、项目处于研发、中试或小批量试销阶段;6、项目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可放宽至3年)。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苏科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2〕5号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为在现代化新征程中奋力开拓苏州发展新境界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启动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的组织申报,涉及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基础研究试点、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临床试验能力提升、政策性资助)、科技创新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软科学研究、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和“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命名、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初审推荐方式。

各申报单位按照本批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其中限额申报的须进行筛选和排序,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盖章后统一上报。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和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营状态良好。

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2.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3.申报单位应科学预测项目实施预期目标和成效,并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2)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投入和子科目预算。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苏科服〔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服〔2020〕39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科技局《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1号)、《关于发布2020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0〕6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0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型研发机构新建(一)申报对象符合《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1号)第二、三条要求。

(二)申报条件符合《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1号)第四条要求。

二、新型研发机构绩效(一)申报对象截止2019年度,已完成建设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1.截止2019年12月31日:(1)注册不满5年的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度技术研发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2)注册满5年(含)且不满10年的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度技术研发服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3)注册满10年(含)的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度技术研发服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须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攻关项目。

2.需参加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2019年度为单一单位提供技术研发的服务收入占当年度技术研发服务总收入比重不超过30%。

3.须进行研发经费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名单见《关于印发2018-2019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苏科资〔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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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型拟上市企业入库培育及申报省科技支撑计划(工业)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苏科高[2012]8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2.04.09【实施日期】2012.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型拟上市企业入库培育及申报省科技支撑计划(工业)项目的通知(苏科高〔2012〕84号)各市、区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12年入库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12〕90号),从今年起,省科技厅启动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并对入库培育企业的上市科技题材研发项目按省工业科技支撑计划要求给以专项资金资助,为做好我市科技上市企业推荐及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企业的具体条件:(1)企业在江苏省注册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际运作。

(3)企业处于上市辅导阶段或股份制改造阶段,处于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需在省证监局已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处于股份制改造阶段的企业需有明确的改制方案。

(4)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5)企业属于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得到国家或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科技计划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推荐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6)企业上市筹备情况已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列入重点培育的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且得到地方科技部门专项资金支持。

二、支持措施对入库企业,根据其关键成长期的科技创新需求,省科技厅将集成各类资源,给予重点支持,一是对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重点扶持企业,对其研发项目,省科技厅视企业前期实际投入情况及企业上市后的投资计划安排,通过省级科技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资金予以资助;二是集成各类科技资源,支持培育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优先兑现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会同省证监局为培育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规培训、中介机构推荐、投资基金引入等方面的支持;四是配合省证监局为已进入辅导阶段的培育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已符合上市条件培育企业的申报上市步伐;五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进创业投资等机构加大对培育企业的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

省科技厅对地方推荐的培育企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省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库,省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增补调整。

三、工作要求1、各市、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工作,会同各地金融办,了解掌握科技型拟上市企业情况,积极做好拟上市科技型后备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

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江苏省优先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荐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及高新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内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经过1~2年的培育,有望达到国内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及其他资本市场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2、对推荐申报培育的企业,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登录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厅网址:)填报《江苏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并提供企业改制或上市计划(处于股份制改造阶段的需提供改制方案,进入上市辅导期的需提供省证监局的辅导备案证明)、改制前及改制后营业执照、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列入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上市后备企业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获得立项的科技计划证明等材料,上述必备的辅助材料提供复印件。

3、辅导做好推荐申报培育的企业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科技支撑计划(工业)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通知》(苏科计[2012]19号)有关要求,登录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就企业上市科技题材研发项目提出省科技支撑计划(工业)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各市、区科技局统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江苏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荐入库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市、区科技局于5月4日前将《江苏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荐入库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连同企业及项目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报送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项目科。

联系人:苏州科技局高新处,廖希明,65227947,xmliao@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项目科,王凯,65241080,wangkai@附件:1、省科技厅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江苏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基本信息表3、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科技支撑计划)4、江苏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荐入库企业汇总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一二年四月九日附件1: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加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培育,现就组织实施江苏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工作思路、原则和目标(一)工作思路通过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创新发展需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股份制改制和上市等关键成长期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孵化、创新支撑、融资服务”的抚育体系,支持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二)基本原则1、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尤其是创业投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金融和社会资本广泛投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科技金融培育体系。

2、上下联动,分类培育。

整合现有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各级科技资源和政策资源,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和不同成长阶段的创新需求分类培育,处于股份制改造阶段的企业,主要由地方予以扶持;进入上市等关键阶段,由省及地方共同扶持,形成创业孵化综合抚育体系。

3、滚动支持,形成机制。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动态跟踪制度,每年确定一批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的资助对象,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运用不同的政策和科技资源组合,实行滚动支持,并逐年增补,形成科技企业培育长效支持机制。

(三)发展目标形成较为完善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全过程服务的孵化抚育体系、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和投融资服务体系。

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的创业抚育、创新支撑、金融扶持的协同机制,每年重点培育200-300家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到2015年形成1000家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并推动其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力争通过5年努力,我省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数量居国内前列。

二、主要内容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处于关键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扶持,地方重点加大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阶段的扶持,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企业进入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等上市辅导阶段的扶持。

(一)资助企业遴选条件1、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目前已进入股份制改造或在省证监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科技型企业。

2、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得到国家或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科技计划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类科技园区内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优先支持列入地方政府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1、对于列入省培育计划的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进入股份制改造的,由市县科技部门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对于列入省培育计划的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进入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或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辅导阶段的,省科技部门支持其上市科技题材项目研发。

三、支持措施1、专项支持科技企业上市。

设立省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资金,对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其上市科技题材项目研发。

实行联动,市县科技部门负责支持列入省培育计划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

2、集成支持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用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加大创业投资的财政引导力度,引导孵化器设立种子基金、创投补贴与风险保障等专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支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等各类科技计划,加大对列入省培育计划的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扶持力度,促进优势资源向重点企业聚集。

鼓励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前期抚育。

3、推动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

鼓励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推动企业进一步完善研发基础条件,加大研发投入、集聚研发人才,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促进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做到生产营销一批,中试转化一批,研发储备一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1000家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省级以上工程中心全覆盖。

4、促进投融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进一步完善《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建立科技担保风险补助,对科技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独立担保和联合担保的担保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偿。

5、落实国家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辅导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备案、研发经费支出的财务管理,落实研发费用税前抵扣。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入主体,鼓励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6、建立面向市场的企业筛选、评价和培育机制。

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咨询公司等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培育中的重要作用,建立重点培育企业保荐制度,委托保荐机构开展重点培育企业保荐评审,并承担企业诊断、辅导和成长设计工作。

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做好企业发展的诊断咨询和规划,制定重点企业培育方案。

动员企业和保荐辅导机构,共同确定企业发展目标,找出企业培育的需求并提出解决方案及其进度安排,根据培育需求实施专项培育行动。

四、工作组织1、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负责本地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按照企业发展不同阶段,予以分类指导服务,制定培育工作方案,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2、省、市按以上支持措施加大联合工作力度,并在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扶持。

将科技政策与地方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有机整合,形成合力。

3、省科技厅建立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库,对纳入管理的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定期跟踪监测,库内企业动态增补,孵育一批,上市一批,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不同,形成长效滚动支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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