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非煤矿山最新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最新规章制度一、非煤矿山开采许可制度非煤矿山开采许可制度是非煤矿山管理的基础。
只有取得了开采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才有资格进行开采活动。
在申请非煤矿山开采许可证时,必须提交详细的矿山勘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颁发开采许可证。
未经许可证的非法开采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非煤矿山环境管理制度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非煤矿山的环境管理制度也越来越重要。
对于非煤矿山开采活动,必须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土石方运输管理,控制粉尘扬尘,做好排放废水处理等环保工作。
对于环境破坏严重的非煤矿山,要加强恢复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确保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是非煤矿山管理的重中之重。
对于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
在矿山内部要加强巷道支护、爆破控制等工作,确保矿山内部安全。
在矿山外部要严格控制爆破作业,避免爆炸事故发生。
对于非煤矿山的大型设备,要进行定期检修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同时,加强对矿山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四、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开采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确保法律的执行。
另外,公众对于矿山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对矿山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
五、非煤矿山生态保护制度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非煤矿山生态保护制度也逐渐完善。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地区的非煤矿山要进行限制开采,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在矿山开采活动中要加强植被恢复工作,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
另外,对于矿山废弃区的治理也要做好规划,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矿山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一、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三)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四)省、部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3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189号);《关于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85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5]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1995]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2023年煤矿安全奖惩制度_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范文

2023年煤矿安全奖惩制度_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范文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篇1为规范安全管理,教育员工和班组长自觉按章作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户,每月按规定将资金划入,由矿安监科负责掌握使用。
第二条:安全奖励基金________和使用:按行业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吨煤安全费用和矿井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主要用于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奖励基金安全奖励由矿安监部门提供、核实奖励的依据和奖励事项,经分管矿长和矿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条:得奖条件班组长或员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每次给予100~500元奖励:1、出现事故预兆或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因而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了事故的损失程度的。
2、敢于抵制或举报“三违”人员;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积极主动抢险救灾,明显减少了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3、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确有明显效果的。
4、在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和革新,在实际应用中,确有显著成效的。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长或员工,视其情节,每次给予100~500元的处罚:1、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危害程度的;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3、对制止“三违”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汇报或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第五条:班组长违章,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将取消当月的带班津贴。
同时,还将纳入年终的评比,实行“一票否决”。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1—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持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本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务必模范遵守并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与本单位拟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员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与主管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与质量监管与督查工—2—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员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仔细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与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务必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3—(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本单位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本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安全奖惩制度。
(一)、一般规定1、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至少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矿领导及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参加。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提前向安全科请假。
对无故迟到和缺席的人员分别给予20-100元罚款.2、政工科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并于会议次日前下发矿属各单位.无故拖延下发时间,对安全科处以50元/次的罚款。
3、安全科每周一组织一次全矿井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以四定表及时下发各单位。
各单位必须安排单位负责人参加,每缺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 元罚款,迟到一次罚款20元.安全科无故不组织安全检查者处以100元罚款.4、凡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各小组人员要认真检查所检查的范围内的各种隐患和三违行为,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在升井时及时汇报安全科.对不认真检查者处以30元罚款。
5、对安全办公会安排的各项工作或安全检查的问题,各单位必须按时完成,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或整改的必须写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安全科.否则每项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处以50元罚款,安全科不跟踪落实每项罚款30元。
6、矿下属各生产单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并按四定形式安排各有关班组认真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待查。
不进行自查或无记录可查者将给予单位主管处以100元罚款。
7、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察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理,罚款500元。
8、凡帮三违人员说情或给三违人员推脱责任、作伪证者,除与三违人员同样处理外,另加罚100元。
9、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谎报单位或姓名、掩盖事实真相者将处以100元罚款。
10、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态度不好的典型三违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进矿培训室学习,考试合格后待岗。
11、因三违造成工伤事故,除按三违有关规定处理外,直接责任者负担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5-10%。
12、干部违章指挥加倍处罚,对检举干部三违的工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为严重者降一级工资(半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矿山)2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矿山安全奖惩制度

矿山安全奖惩制度矿山安全奖惩制度1目的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意识,杜绝违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矿所有科室和施工项目部(或劳务队)及所有员工。
3职责3.1安全科负责建立全矿安全生产奖惩台账;3.2各科室、项目部负责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奖惩台账,并及时通报奖惩情况。
4一般规定4.1奖励规定:为激励安全生产活动中做出成效的部门或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表彰奖励:4.1.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时顶帮及时清理,照明、支护完善,无安全隐患,作业面不超宽、不超高,当月无违章行为,记录资料完整、完善,班组活动健全的班组,给予200—500.00元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100—500.00元员奖励。
4.1.3对制止严重违章、消除重大隐患给矿山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由矿长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200—1000.00元的奖励。
4.1.4对积极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100—500.00元/次的奖励。
4.1.5对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及时,记录完善,修旧利废的有关人员,给予100—500.00元/次的奖励。
4.1.6不定期由矿山安全检查组成员(含班组长)共同评议,安全工作扎实的项目部或班组,给予200—次的奖励。
4.1.7项目部(或劳务队)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轻伤),经安委会讨论,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4.2处罚规定:4.2.1项目部或科室4.2.1.1“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强令员工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的,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2未按要求定期组织本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召开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次的处罚。
4.2.1.3内部安全管理松懈,检查中发现员工违章次数较多的项目部或科室,给予200—次的处罚。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解读

十项规定的背景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金属非金 属地下矿山企业部分,第三条至第九条,对安全
出口、通风、自救器、顶板管理、水害治理、提
升运输设备着重进行了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十条内容
0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 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通风构筑物
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长度。 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禁止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主扇
主扇测量仪表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 、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 度等的仪表。
反风设施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种内反向的措施。
备用电动机
每台主扇必须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有能迅速 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2013年1月
2013年7月
发 展 历 程
2014年6月
4
2012年以来
2013年1月
相继制定发布《烟花爆竹企业保 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61号令) 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 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64号 令),在全国大力推行。
2013年7月
发 展 历 程
2014年6月
5
2012年以来
2013年1月
02
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 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03
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 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十条内容
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 管理安全可靠。
04
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 仪。
05
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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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一、奖励条例: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班组奖励在500到1000元。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比较得力的工段或井队班组奖励200-500元、班组长、井队长奖励50-300元。
3)连续3个月或3个月以上未发生事故,且本班或本井队生产按计划完成者给该工段300-800元奖励。
4)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5)在追查失物中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6)在安全生产中献计献策并有新创已经认可的奖励50-100元。
7)在全年生产中无事故,奖励工段1000元,单位井长、班组长奖励300元。
二、处罚条例:
1)凡违反条例、不戴安全帽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50元,帽带不系的罚50元并停岗学习一天。
2)违反规定山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3)在天井施工或其他3m以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100元。
4)进入工作区域不进行排险或排险不彻底的处罚100-300元并停岗学习三天。
5)发现不安全隐患而未上报且没有排险措施的重罚300-500元。
6)不听劝阻、蓄意、随意违章操作、指挥的处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7)火工品乱扔、乱堆或超量领用者处罚200-800元。
8)擅自携带、私藏火工品者处罚500-1000元,并交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