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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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城市卫生费问题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2]15号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城市卫生费问题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2]15号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城市卫生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城市卫生费问题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2]15号2002年4月29日)
通化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吉经计财金联字[1986]136号文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审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议停止收取城市公益事业费的函》(吉计经财金函联字[1986]136号)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均已废止。

二、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文件,对城市卫生费征收范围、标准、减免征收等有关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根据以上情况及政府行文规则,《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吉建城字[1994]15号)发布后,原《关于建议停止收取城市公益事业费的函》(吉计经财金函联字[1986]136号)即行废止。

此复
——结束——。

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6篇

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6篇

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6篇根据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印发《20xx年**市开展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明确行为规范、管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严厉查处违规收费和利益输送现象,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执收情况和执收行为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自纠,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乱收费+乱摊派,仅供参考。

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篇一: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xx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推进学校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我校在今年春季开学之后,组织开展了本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

具体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在九届省纪委第四次全会中,强调要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纠正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强农惠农资金等涉及民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学校,要把治理乱收费工作检查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认真开展、科学安排,层层落实检查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以有效地治理成果取信于当地群众。

(二)自查内容我校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xx年以来各学期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同时公示实际收费项目(包括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公布举报电话;22941909另外,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自查。

主要内容如下:1、我校属于全日制学校,学生上课时间为五天,不存在补课,不存在补课乱收费情况;2、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情况,我校严格按照“一教一辅”政策,严禁教师向学生摊派资料。

对于违反学校政策及上级有关政策乱向学生摊派资料的老师及职工,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我校食用水是深水井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不存在向学生收水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4、针对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我校享受了农村薄弱学校改造中教学仪器、体育用品、班班通、图书、仪器柜的配备,享受到了农村学校对于住宿生的两免一补政策,学校积极落实,把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学生身上。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吉市发改收管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市发改收管发〔2022〕122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发改局(经发局):为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持续开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对《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是《吉林省定价目录(2018版)》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我委将根据全市“放管服”要求及国家、省定价目录收费项目调整变化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有关执收单位(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五、本通知印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24日。

吉林省物价局2011年244号公告

吉林省物价局2011年244号公告

吉林省物价局2011年244号公告
一、供水价格及用水范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80元/吨。

用水范围:使用公共供水设施供水,维持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用水以及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农民生活用水。

2、行政事业用水价格调整为1.90元/吨。

用水范围: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3、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2.00元/吨。

用水范围: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所需的用水。

农产品加工用水和建筑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4、经营服务用水价格调整为2.20元/吨。

用水范围:供商业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5、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5.00元/吨。

用水范围:领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桑拿洗浴行业,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用水。

6、市政园林用水价格调整为1.30元/吨。

用水范围: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站用水。

二、优惠办法:
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烈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给予30%的优惠,实行先收后退,年终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到各乡镇供水站办理退款手续,确保困难群众不因水价调整而影响基本生活。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及优惠办法从2009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特此公告
XXX物价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国家
十二
农业 农村
27
农药实验费
缴入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
2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国库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吉省价收联〔2010〕239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吉发改收费联〔2019〕639号
国家
33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①居民户口簿
《户口登记条例》
②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吉省价收〔2009〕254号

财政
13
财政票据工本费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财综〔2012〕97号,吉财综〔2001〕2710号,吉财非税〔2014〕658号,吉发改收费函〔2020〕10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6.17
•【字号】吉财非税函〔2011〕549号
•【施行日期】2011.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
正文
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吉财非税函[2011]549号你市《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长财非税〔2011〕43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32号),现就提高标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提高60元,提高后的征收标准为:住宅140元/平方米,非住宅160元/平方米。

征收标准中含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二、增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你市地铁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开支。

三、请你市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稳妥操作,向社会做好宣传及公示工作。

四、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政策到期后,由你市重新申请核定。

其他有关事宜按《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执行。

此复。

吉林省财政厅
2011年6月17日。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

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征收。

由于长春市近年来需要改造的城市供水管网较多,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供水设施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供水设施配套费可由市政府指定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部门自行收取,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长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减免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提高收缴率。

六、征收和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本通知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secret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secret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住宅非住宅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25145市建委计财处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吉财非税函2011【2011】549号)按土地级别收费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市墙改办《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吉财非税综(2009)463号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比例返还3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35市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2003)国人防办18号按标准建防空地下工程项目不收此费4消防设施建设费5市消防支队《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按建筑面积5污水处理费3.5市水务集团《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35号按建筑面积6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2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财综(2004)256号使用散装水泥按比例退款7拆迁管理费210元/户2.8市拆迁办《关于明确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受费标准的通知》长物价(2001)162号非住宅按拆除面积8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3000-22000元/宗市招标交易中心《关于制定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正式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4)11号按交易额每宗记取交易双方各收取50%9工程质量监督费1.8‰市质量监督站《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长物价(2001)191号按中标价的1工程定额测定费1‰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公布取消降低第一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财综(2004)1047号按建安工作量11土地出让金96-72115-3957市土地局《关于公布长春市基础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1)16号用地级别/占地面积12土地管理费1市土地局《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按土地出让面积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住宅非住宅1 9 规划条件0.8市规划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详细规划费的40%2 0 楼宇标识牌工本费85-459民政局地名办《关于设置城市地名标志收费问题的复函》吉财综(2001)3002号街牌245元/个楼牌459元/个单元牌85.68元/个2 1 防雷检测费1.1/m2市防雷检测中心《关于防雷设施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加经字(2004)9号2 2 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0.03%市防雷检测中心《关于防雷设施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加经字(2004)9号按照工程概(预)算额的0.03%收取2 3 施工占道费0.4-1.1各区建委《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从新颁布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按道路类别收费2 4 树木砍伐补偿费50元-500元/棵各区建委《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从新颁布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按不同树种、树径收费2 5 绿化补偿费50各区建委《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从新颁布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50元乘草坪面积2 6 三表检测费155元/户市第一计量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28号2 7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50供热公司《关于整顿全省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2号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最高不超过50元2 8 环境监测费2.8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3)1号按建筑面积收费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住宅非住宅3 5 房屋交易手续费3房地局交易中心《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5号住宅3元/m2 非住宅按成交额的0.3%3 6 产权灭籍登记费1.5市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关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3 7 查挡利用费50-400市房产档案馆吉林省价收函字(1996)第58号3 8 渣土外运费15各区建委《长春市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长城(1994)61号按土方量计算3 9 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100-120元/m2市供电公司《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长发改价(2005)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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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吉省价收字[2003]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5
【实施日期】2003.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
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收字[2003]1号2003年1月5日)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长春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2]131号)收悉。

为支持长春市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袋装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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