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土地流转模式及其一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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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城乡一体化加速

我国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城乡一体化加速

我国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城乡一体化加速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了当前重要的问题之一。

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是非常关键的。

这不仅可以解决农村土地资源闲置和碎片化问题,也可以促进资源整合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进而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民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土地租赁、承包、出售给他人或组织使用的过程,是农村资源配置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农业产业化。

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以及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将有助于形成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

2. 缓解土地资源碎片化和闲置现象。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流出农村甚至外出务工,很多农村土地长期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碎片化和闲置。

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帮助整合土地资源,减少农地的浪费和荒芜。

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帮助农民增加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尽管农村土地流转有着诸多优势和必要性,但在实际的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主要包括:1.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完善,信息流通不畅,农民对土地市场行情、政策法规等信息了解不足,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从而导致土地流转交易不顺利。

2. 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较高。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往往需要通过繁琐的程序和手续,这增加了农民的交易成本,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

3. 缺乏专业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专业的服务机构,缺乏专业的中介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人员。

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过程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摘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更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农村土地的正常流转对于我国目前城乡一体化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要搞活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尽可能的规范流转程序,创新流转机制,如建立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和土地流转的保险机制,完善土地价格评估和土地流转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完善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困境分析(一)信息机制。

现在农村土地供需信息未形成区域网土地流转。

由于目前土地流转保障制度不健全,供需双方缺乏信息交流的平台,信息传递的单一形式使得农村的交流沟通不顺畅,加之当土地流转后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甚至出现部分承包者借土地流转的名分进行不法侵害,改变土地原本的性质,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导致土壤性能下降。

(二)监管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政策的宣传、指导、培训、流转手续的规范、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土地流转中利益的协调等复杂繁重的工作,而我国现在管理力度不强、不到位,相应的一些管理制度没有被明确规定,或者即使有规定但操作性较差,使得农村土地流转不顺的同时更无法保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部分地方政府随意的变更、撤销农民的承包合同,甚至存在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占用农用耕地。

据相关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8亿元的土地级差收益从农民那里流向了其他社会集团或个人。

[1]这些情况的出现多是由于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导致的,我国也没有在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或政策中明确的规定土地流转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

(三)救济制度。

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是任何一级政府、企业都不得强买强卖,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现实中仍大量存在一些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或者低价补偿等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甚至部分农民的相应权利也被剥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越俎代庖,或者成为流转主体,或者通过补偿的形式获得流转收益,实际上就是相当于被地方政府占有。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模式研究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模式研究

针对城市建设用地困境和建设用地流转存在 的
隐形市 场等 一 系列 问 题 , 学 者们 从 不 同角 度 进 行 了
[ 作者简介 ] 王卫 ( 1 9 8 6一 ) , 男, 辽 宁大连人 ,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博 士研究 生。主要研究 方向 : 农业 经济理论 与
政策 。

我 国现行的土地制度要求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 经济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 , 集 体建设用地只有
通 过征 地方 式转 变 为 国有 建 设 用 地 , 才 能 被 其 他 经 济 主体 所用 。在 这 样 的 制度 背 景 下 , 伴 随着 城 市 化
效率问题能否依靠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行解
解决城市用地困难和盘活农村土地成为一个亟待解
决 的问题 。
已提出“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 的建设 用地 市场” 的改
革方向, 但具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一是
违背效率和公平 目标 。土地资源配置被政府 主导 ,
行 政特 权 的垄 断 价 格代 替 了市 场 交 易价 格 , 土地 价
了大量土地 闲置现象。二是违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体 制改 革 目标 。早 在 十 四大我 国就 已明确建 立社 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改革 目标 , 近些 年的发展使我
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在城乡二元市场制度向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转变的这个阶段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治理机制本文设计一种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模式以期解决二元土地制度带来的问题和一体化带来的担忧保证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向城乡统一的建设用542013年第6期理论经济研究地市场的合理演进
Q 生签鱼塑
致市场失灵 , 依然存在农地非农化 的激励 J 。戴伟

浅析城乡一体土地市场

浅析城乡一体土地市场

浅析城乡一体土地市场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渗透,土地市场在城市和乡镇中的一致性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已经具有了可以实行的可能。

城市乡镇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性的战略,它的本质是要摒弃以往的城市与乡镇的分离式发展的方式,实施城市乡镇的发展体系,城市乡镇一起向市场经济的系统进行过渡。

城市乡镇的一体土地的市场建设的重点与难点主要是名词的土地市场的建设,有很多的学者都对这方面有很多的研究。

一、目前我国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所出现的问题(一)现在实行的制度对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利方面的流转方面限制地很严格我国现在的法律与制度都禁止进行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以及租给非农用的构建,集体的土地拥有者不可以自行更改土地的用途。

对集体的土地拥有权的流转,国家对此同样有非常严格的制约,跨越乡村组的承租和受让集体的存量构建使用地等,都一定要把原来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的,才可以被允许进行转让和流通。

这给企业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对集体经济的组织实现集体土地效益最大化也是非常不利的。

(二)一味的城市化建设造成城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现在所实行的土地市场政策为了政府的乱用土地的征收权利、利用土地的经营进行利益的牟取以及开发商大量地圈地提供了方便,还有了法律政策的保证,产生了土地的城市化的现象已经大大地超出了人口的城市化现象,这样的结果使得城市与乡镇只之间的差异变得非常大。

但是真正的健康城市化的建设应该是城市与乡镇一起进步,城市的居民与乡镇的居民达到共同的富裕。

(三)小产权房的热销,导致产权交易的混乱情况小产权房也被叫做乡产权房,主要是在乡村的集体土地上所构建的房子,国家不给下发房子的产权证明,只是由乡镇的政府或是村委会进行证明的所有权的房子,不但没有土地的证明,也没有房产方面的证明。

这样的乡产权房尽管没有这两个证明,不可以进行正常的市场方面的交易,但是因为房价太高而造成许多城市中的居民没有能力购买房子,所以他们购买了乡产权房。

已经购买的城市房子的人们非常地重视政府对乡产权房交易的处理,要是能够进行合乎法律的流转,不但会违反了法律上的制度,还对购买了高价格的房子的人们不公平,比较可能使政府和居民之间产生矛盾。

怎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_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一体化研究

怎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_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一体化研究

怎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_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一体化研究本文分析了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现状,探索了构建一体化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

城乡一体化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二元结构一、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现状1.我国建设用地市场具有典型的二元特征我国城乡分割的建设用地市场结构,表现为典型的二元特征。

一是土地产权二元化: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是城乡土地用途二元化:农村土地农用,城市土地用于城市经济建设,城乡土地不能自由合理流转。

三是城乡土地市场二元化:城乡土地市场是分割的,城市土地市场环节少于农村,农村土地市场化的结构以土地流转、租赁、合作入股共同开发为主,城市土地市场化则是多元化形式;农村土地市场化要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前提,城市土地市场化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四是城乡土地价格二元化:城乡土地价格体系是割裂的。

2.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导致产权关系混乱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是模糊的,从某种程度而言甚至是缺失的。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些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了设定,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不同的“农民集体”,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表现形态未做明确界定,并有将“农民集体”与农村、农业经济组织混用之嫌。

“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概念,不同于法人,也非社团组织,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

正是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造成了实践中“土地人人有份、土地又人人无份”的局面,致使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缺乏真正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权能对土地征用的制约作用,一方面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的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是可能导致不合理征用增加,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流失。

3.农村土地价值被低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农地征用制度就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失地农民相应补偿的法律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时是按原土地用途产值的若干倍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趋势。

土地流转模式的优化与完善,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模式及存在问题,为未来农村土地流转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与意义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其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经营的一种经济行为。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流转成为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实现土地集约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分析(一)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模式是指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家庭农场主,由其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这种模式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是指农民自愿组成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共同参与农业生产与经营。

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集体力量,实现规模化经营和风险共担。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是指以土地为纽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农民通过入股参与合作社经营。

这种模式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流转价格不合理、农民权益保障不足等。

这些问题主要源于政策法规不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农民文化素质不高等因素。

五、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政策法规支持政府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土地流转政策法规,明确土地流转的权益、价格、程序等,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发布、交易、监管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

(三)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农业技术水平加强农民文化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农业生产水平,为土地流转提供人才保障。

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土地流转制度研究二、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概述土地流转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概述涵盖了多个方面。

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基础源于产权理论和地租理论。

产权理论认为,明确的产权界定和流转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明确的土地产权界定能够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高效利用。

地租理论则指出,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流转价格即地租,是由土地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

土地流转制度应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地租收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资源转移到能够更高效利用的主体手中,从而提高整个农村经济的效益。

同时,土地流转还有助于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升农业整体竞争力。

土地流转制度还涉及到土地流转的模式、条件和程序等方面。

土地流转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

土地流转的条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土地流转程序则需要公开透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土地流转制度的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和浪费。

同时,要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和服务,为土地流转提供有力保障。

土地流转制度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2.1 土地流转制度的内涵与特征土地流转制度,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农户与非农户之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有偿或无偿转移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内涵丰富,涉及到土地产权、流转方式、流转程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多个方面。

其核心在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所有权的变化。

自愿性与有偿性:土地流转是在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双方需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流转费用。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地流转问题研究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地流转问题研究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地流转问题研究作者:唐银亮摘要:实现城乡一体化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农地流转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存在的土地城乡“二元化”管理的藩篱,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铺平发展之基。

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加快,农地流转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但是,农地流转“试水”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支撑不够、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在明晰农地流转概念及了解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农户权益保障机制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来完善我国农地流转制度。

城乡统筹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建国50年来国内城乡发展失衡提出的新战略。

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要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

其中更是提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

在城乡一体化的总体构想中,农地流转无疑是最为核心的一环。

近年来,作为中央确定的城乡统筹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成都和重庆相继实施农地流转新政,一些争取“新区”的地方也试图创新农地利用模式,农地流转的有益探索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积累了经验,但在“试水”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法律支撑不够、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以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将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有所助益。

一、农地流转概述1、农地农地是农业用地的缩略称谓,在我国相关研究农地产权制度的文献中出现了农村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用地等。

[1]我国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采用的是农用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采用的是农村土地。

2002年,国土资源部重新公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中,将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五类。

基于研究农地流转的需要,我们可以将农地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是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能够流转的各类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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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流转模式在规范我国城乡土地市场建设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土地流转模式是其关键的结合点。

首先从土地流转的内涵着手,通过不同学者的研究探讨我国土地流转的内涵以及集体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其次综述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现有土地流转模式,分析比较了各流转模式的特点、适用范围等相关问题;最后,针对现行研究的重点问题,着重对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模式的结合以及部分创新的流转模式作了阐述。

关键词:土地流转;流转模式;城乡一体化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210(2008)03-112-05我国城乡土地流转模式及其一体化研究杨伟洪,吴群(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收稿日期:2007-12-17;收稿日期:2008-02-22作者简介:杨伟洪(1986-),女,大学本科,曾参与关于城市土地利用的课题研究。

第25卷,第3期2008年6月15日Vol.25,No.3Jun.15,2008国土资源科技管理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ManagementofLandandResources伴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内部的流转需求及农村土地向城市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在全国各地,集体建设用地自发进入土地市场隐形流转已成为普遍现象。

实践的发展迫切要求规范集体土地流转,旧的流转模式己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对集体土地的要求,流转模式的城乡一体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

本文主要对城乡土地流转模式及其一体化研究文献进行回顾,一是提供理论参考,为进一步探讨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模式奠定基础;二是提供实践指导,引导城乡土地市场规范化建设。

较早的研究内容多数只集中于流转的条件、特点的分析,而近年研究领域扩大到了流转模式的影响因素及创新模式方面。

1城乡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由于我国缺乏系统的规章来规范和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模式,而在实践中流转模式又很灵活,这常常会带来冲突和纠纷,因此许多学者都将土地流转模式作为研究方向。

研究思路大多是在明确土地流转内涵的基础上,对各地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归纳和概括,总结出最具代表性和推广价值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而更深一步探讨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适用范围等,并提出规范化意见。

1.1土地流转内涵1.1.1对土地流转内涵的研究。

土地流转的确切涵义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表述,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提法。

但大多数人倾向于这一定义:土地流转是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主要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

李先春认为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是通过地租、地价等经济指标的合理确定,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引入市场[2]。

近年在理论上对土地流转提出了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流转是土地各种权利的转移,而广义的流转将各种土地功能的转变也视为流转的一种形式。

由于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土地转换包括3个方面:农地内部转换、城市土地转换和农地向城市土地转换[3,4]。

在从事土地流转研究的学者中,大多数专家仅限于研究某一个领域的土地流转。

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文献中类似的表述也较多。

张安录认为农地城市流转主要集中于城乡生态经济交错区。

农地城市流转有两层涵义:①土地所有权变更;②土地利用性质变更,这两个层次的流转是统一的,但在时间上可能错位,一般前者先于后者[5]。

而近年来,有的学者则对是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提出异议。

比较而言,张琦等对其定义更为具体: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与城市土地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遵循现行农地集体产权的基础上,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与国有上地“同地、同价、同权”[6]。

1.1.2集体土地城市流转因素的研究。

探讨土地流转,就要对其影响因素加以研究。

综观多个学者的研究,影响集体土地流转的因素诸多。

如刘新平等提出影响因素主要有农地流转的产权、农业经济效益对流转双方的影响、农地流转面临公平与效益的两难选择、农地流转体系建立在农地制度自身和农业外部条件上等[7]。

洪增林等学者把影响因素分为3类:①社会因素,如政治安定状况、城市化水平等;②经济因素,如经济发展、物价、收入、产业结构、土地价格激化等;③政策因素,如流转制度、税收政策等[8,9]。

还有不少学者的研究表明,人口因素(如家庭人口规模),区位因素(如自然地理位置、交通地理位置和经济位置),农用设施(如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也是影响集体土地城市流转的重要因素。

1.2国有土地流转模式孙佑海指出我国城市土地初次流转存在“双轨制”,即一个是非市场化的行政划拨用地,另一个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制度[10]。

我国的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当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最活跃的形式[11]。

王海玲认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缺乏市场机制的利益刺激和约束作用,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在分析了出让方式与租赁方式的优劣点后提出要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这两种方式在市场中的比例关系[12]。

协议出让一般适用于工业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拍卖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赢利大,竟争性很强的金融、旅游、商业娱乐用地[13]。

挂牌出让实际上就是对拍卖方式的一种时间延长,但透明度相比大大降低,易形成暗箱操作滋生腐败[14]。

而聂安达等学者建议在今后的交易中应谨慎地选择性使用拍卖形式,对于在新区特别是宗地面积较大的地块建议更多地采用招投标的形式[15]。

综合各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土地这种稀缺资源,更适合于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实现资源在不同使用者之间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模式,可以使土地实现最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3集体土地流转模式1.3.1对集体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

较早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多集中于对转包、租赁等具体模式的比较分析,而近几年则依据这些模式的本质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归纳总结。

谢书成在其文章中提到集体土地流转主要有先征后让、作价入股、“四荒”租赁、耕地在本集体农民间转让用途不变、土地出租、联合建房、公开买卖土地等7种模式,其中前四种是有法规和政策可依的,其他属违法流转[16]。

几种土地流转模式,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适当集中,以逐步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17]。

谢茹提出从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看主要有出让、出租、拍卖等流转模式,从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看主要有转让、转包等模式,土地入股和抵押则是土地金融市场中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常见模式[18]。

杨同芝等认为转包、转让、租赁、反租倒包、互换的土地流转模式,都只是在原有家庭承包格局总体不变的前提下,少数或个别农户的土地流转,拍卖主要针对“四荒”使用权,对最主要的农业用地———耕地的使用权的流转很难普遍实行[19]。

在对具体流转模式进行归纳总结中,汪红群等按照流转方式和土地权属性质及用途变化情况,在城市化过程中,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归纳为三种基本模式:统征统管模式、整体国有化模式和产权二元化模式[20]。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集体土地的产权状况决定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模式,流转模式可分为3种:①转权让利模式,即集体转归国家所有,同种产权、同一市场;②保权让利模式,即集体所有不变,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管理;③两种第3期杨伟洪,等:我国城乡土地流转模式及其一体化研究方式相结合[21]。

学者们对这3种方式予以比较,表明转权让利模式是间接入市,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便于管理,却增加了政府征地负担抑制了土地流转;保权让利模式是直接入市,利益分配和管理机制更加灵活加快了土地流转,但是管理有一定难度,也会冲击国有土地市场[22,23]。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集体土地流转模式多种多样,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不足,许多流转模式的还有待规范完善。

1.3.2集体土地流转模式的影响因素。

我国各区域之间,社会经济条件千差万别,从而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可能采用同一模式,不能以某种既定的模式去衡量各地农民在实践中的各种创新和选择。

在对集体土地流转模式的决定因素的具体分析中,吕萍将其归纳为: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利状况;②农民集体的经济实力;③地方政府的政策。

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会影响集体土地的流转速度,也会决定集体土地的流转方式;④地方的经济发展环境。

地方经济的发展会影响和带动集体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左右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方式的选择;地方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更多土地开发商机,增加土地开发的机会成本,并影响集体土地流转方式的确定[24]。

车裕斌实地调查比较了某地以各种模式流转的集体土地的规模,分析了影响土地流转模式的因素有土地市场货品构成,市场权利主体、土地供求关系、价格与利益分配等[4]。

2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模式研究2.1流转模式研究较早的关于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多数都将城市和农村集体的土地分而论之,近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学者的研究逐渐转为城乡一体化高效合理的土地流转模式的探讨与创新。

2.1.1土地流转模式的原则研究。

要确定土地流转的模式,首先应明确选择模式的原则。

赖昭瑞认为在农地流转模式创新过程中,应遵循优化配置原则、市场机制与宏观协调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原则、自愿互利原则[25]。

吕萍认为从现时期中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来看,集体土地的流转方式的确定应该考虑利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利于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和过渡、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等基木原则[24]。

朱光等学者提出构建和谐土地流转模式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坚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原则;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国有和集体土地市场协调发展原则;坚持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确保农民权益原则[26]。

另外还有学者提出必须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必须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等原则。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了确定模式的不同原则,但是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城乡协调是每位学者都提及的基本原则。

2.1.2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模式。

综合各学者对中国土地市场的研究意见,可以看出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城乡土地市场迫在眉睫。

集体土地流转隐形市场出现了土地利用混乱、农民擅自将农地非农化、交易秩序混乱、影响城市国有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等问题。

因此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问题就成为近年学者研究的热点。

1998年就有学者提出我国农地产权结构调整与演进的目标模式应是:合股所有、长期租赁[27]。

楚天骄认为每一种土地流转模式都有其产生和运行的基本环境,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基础及所能获得的技术、资金等实际情况,扎实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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