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中的几个“困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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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中的几个“困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对函调管理进行重新梳理并提出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为便于全国各地了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定期对函调情况进行通报。
笔者从基层实务出发,探讨日常函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强化函调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加强发函的针对性。
税收函调可进一步延伸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审核业务范围。
笔者在接收的部分核实函中发现:发函原因及重点核实哪方面情况留白或填写含糊,针对点不强;所附需协查发票信息,代码填写有偏差、发票金额重复叠加,甚至有极个别只涉及税额数百元、同一发票重复发函且前次复函后显示已退税情形,发函存在一定随意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明确规定,发函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发函的针对性,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发函调查。
刨去客观原因,发函机关务必要认真核对发票信息,在函调系统中准确输入发票号码、代码、填开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款等项目,尽量避免人为差错,同时对商品的出口日期最好能一并填明,以给复函机关提供一定核查参考。
退税规范明确,除应当发函调查的情形外,原则上每份核实函涉及税额不得低于10万元。
税收征管部门执法风险不容忽视。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
加强外贸企业征退税管理衔接工作

维普资讯
我 国 出 口货 物 退 ( ) 的基 本 原 免 税
则 是 实 行 零 税 率 制 度 , 征 多 少 , 多 即 退 少 , 征不退 , 底退税的原则。 未 彻 因此 退 税 的依 据 来 自 于征 税 。 这 就 给进 出 门 税 收 管 理 人 员提 出 丁一 个 不 容忽 视 的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机关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 试行 )第 十 一 》
关键的征税信息没有提供给退税部 门 ,
形 成 管 理 上 的 盲 区 。 者 在 审核 中发 现 笔 部 分 外 贸企 业 购 进 的 货 物 如 草 编 制 的
是征、 税机构脱节。现行外 贸 退
条规定 , 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出 口货 物 退 ( ) 免 税
管理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国税发 {0 4 ( 20}
6 4号 ) 定 , 外 贸 企 业 购 进 的 出 口货 规 凡
管 税 务 机 关 征 税 部 门 进 行 纳 税 申报 并
计 提 销 项 税 额 。如 果 征 税 机 关 只 管 征 税 , 税 机 关 只 负 责 退 税 , 项 政 策 就 退 此 很 难 以落 实 到 位 。 目前 的状 况 是 无 内 销 的外 贸 企 业 的 日常 管 理 往 往 游 离 于 税 务 机 关 的 管 理之 外 。 征税 机 关 对 新 开 业 的 无 内销 的 外 贸 企业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后 , 因其 不
需购 买 、 具 增值税 专用 发票 , 个月 开 每 的 申报 又 为零 申报 或 负 申报 。 税 机 关 征
以为 此 种 情 况 的 外 贸 企 业 的 日常 管 理 属 退 税 部 门 , 退 税 部 门仅 停 留 在 出 口 而
出口函调(依文件)

关于xxxxx有限公司
《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的情况说明
根据xxx国家税务局转来《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意见(京国税发【2009】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文件之规定,我们管理组于20xx年xx月xx日,对xxxxx 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开具给xxx有限公司的票号为xxx的xx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xxxx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xxxx,现注册地址为:xxx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为:xxxx ,主要经营业务:xxx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xxx 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xxxxx ,办税人员,联系电话:xxxxx ,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核查情况:
1、货物销售情况,该企业20xx年xx月xx日第xx号凭证记载借记:应收帐款xxxx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x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元,货物是否属于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实际发货日期及发货地点还是购货方自提,运费情况。
2、收款情况。
(未收款的---应收帐款情况)
3、企业抄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该企业于20xx年xx月进行抄
报税,并于20xx年xx月xx日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
核查人:
年月日
附:记帐凭证复印件
出库单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收款凭证或应收帐款帐页复印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抄报税清单复印件
供货企业自查表。
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备案制度的总结与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
一是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积极做好进出口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
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培训指导,辅导企业掌握出口税收的日常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对存续企业及时宣传培训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督促企业加快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回收速度,保障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与强化管理相结合,积极做好出口税收管理的风险防范工作。
按照省局和市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出口单证备案实地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求纳税人加以改进和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好的做法在全区出口企业中加以推广,同时要求在风险核查、纳税评估中强化单证的抽查,防止税收风险的发生,并督促企业建章立制。
三是与落实政策相结合,积极做好备案单证检查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退(免)税工作规范》中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核查参考办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国家出口税收相关政策,强化备案单证抽查检查力度,加强函调工作,及时开展出口退税提醒业务,强化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的作用,规范操作流程,推进征退税衔接,堵漏增收。
在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局出口企业相关出口退(免)税资料缺失、装订散乱、单证内容逻辑关系不符等情况虽已大大减少,但仍有少数企业偶有发生,极易引发骗税风险。
针对这些情况,我局从规范和加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继续提升宣传提醒力度不断加强宣传、培训和辅导,提醒广大出口企业提高认识,规范内控管理,把单证备案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尽可能减少认识上偏差,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单证备案制度落实不力给企业退税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调研、组织座谈会,邀请出口企业代表、货代公司代表共同探讨规范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的有效做法。
(二)建议实行表单填报管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关键环节是收齐企业退税备案单证。
鉴于目前企业提交单证往往是一整叠数十上百页资料,对于人工审核的基层税务人员而言工作难度较大,也难免因单证数量过多遗漏部分核查信息。
出口退税管理的风险及防范

征管广角12自2014年8月1日起,许多地方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由市级税务机关下放到县区税务机关,在管理分局设置出口退税管理岗位(初审岗),受理初审申报纸质资料、集中送交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受理;县区局设立受理岗,受理、审核出口退免税申报、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形成了县区局和基层分局防范骗税风险的两道“关口”,但外贸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批仍由市局统一进行,这种管理模式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地方外贸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政策、管理、工作磨合等原因,现行模式下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涉税风险逐步显现,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关注和重视。
一、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风险点1.素质不匹配带来的风险。
从出口退税业务部门看,一方面,各县区局退税管理人员日益老化,缺乏新鲜血液,部分新进人员由于缺少系统的退税管理业务培训,不能进行有效的补充;另一方面,有些县区退税管理岗位人员交流频繁,缺乏延续性,不利于开展出口退税工作。
从基层分局看,一方面税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有限、责任心相对较弱,不能对出口企业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
另一方面,基层人才缺乏,业务骨干较少,承担的工作项目多、压力大,管理质量难以保证。
2.征退不衔接带来的风险。
从当前管理模式来看,多数市局的开发区局实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模式外,其它县区局征、退税分属不同机构,日常缺少有效的衔接沟通机制,导致征、退税分离,不利于出口退税管理整体工作开展。
实际操作中,税源管理单位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管重视程度不够,退税管理部门对企业实际经营中的资金流和货物流缺乏有效监控。
同时由于金税三期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互独立,造成部分关键的征税、出口货物、退运等信息没有较好的共享平台,导致信息闭塞。
3.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对“退”的规范表述较多,对“管”的内容表述较少,而税收征收管理有关制度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内容也涉及不多。
同时,现有规范和相关制度中,对出口退税企业税收征收退查工作,在税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和衔接管理也没有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各分局(所)、管理三科: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市局《函调说明》,结合我局商贸型出口企业较多和已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状况,经市局同意,“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本单证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我局根据实际细化管理,其他参照市局《函调说明》执行。
细化管理方法:
一、出口企业从县外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本单证申报退税额超过20万元的或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一关联号退税额超10万元的,审核人员按国税总局《管理办法》进入发函程序。
二、出口企业从县内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一关联号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核人员及时进入发函程序(出口企业、供货企业为同一分局、所,三科对应二科的,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开展核查)。
工作流程及表单另行下发。
三、其他根据规定应核查的单证,审核人员应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进行认真分析核查,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发函调查。
四、各分局(所)、三科原则上按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执行,2010年11月起,因需发函而出现不能接单状况,但审核人员经审核《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后能排除疑点的,经
各分局(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以书面形式集中上报管理三科,由三科指定人员接单。
各分局(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局(管理三科)反映。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
2010年10月22日。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七)加强征退税衔接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 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 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 ——《退税规范》第八章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的管理
一、注意事项(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包括: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 1、下放审批权限 2、实施分类管理 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 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 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九)规范调查评估 规定了需由“调查评估岗”负责实施的七种实地核(调)查情形:出口货物的复函、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首次申报视同出口业务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 ——《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 《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 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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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
【颁布单位】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杭国税办﹝2008﹞198号
【发文日期】2008-05-07
【实施时间】2008-05-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国税
办﹝200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完善征收部门、管理部门、退税部门、稽查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衔接(以下简称征退税衔接工作),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就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主要内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主要内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管理部门与退税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通过企业登记、认定信息的准确及时互通,实现对企业的全程管理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查反馈。
1、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格式见附件2),将变更情况提供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企业的退税认定信息进行变更,并根据有关政策调整相关企业的退税申报、审核方式。
2、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
出口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管理部门应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告知退税部门。
退税部门应及时对该企业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理,结清应退税款,办理相关的调库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填写在《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中反馈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先按照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业务流程处理,然后按有关规定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对不需补缴税款的,由管理部门直接按有关规定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对既有欠税又有应退税款
的,按照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业务流程处理。
出口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仍经营货物出口业务的,再由退税部门依规定转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
管理部门应在对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前,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信息,退税部门据此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该企业的退(免)税认定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并将结果通过《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反馈给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非正常户的日常监控,发现出口企业非正常户恢复生产经营或发生出口业务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核实其是否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若未办理的,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待取得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表》,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对出口企业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02号)规定的5种情形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的6种情形以及出口企业出口少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审核未通过、出口企业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等按规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退税部门、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欠、补税款管理制度》(杭国税进〔2007〕224号)文件要求,做好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三)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欠税监控,按月将出口企业欠税信息通过《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传递给退税部门,对有欠税出口企业的退税款,退税部门应按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欠、补税款管理制度》(杭国税进〔2007〕224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四)免抵调库计划管理
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应共同做好免抵调库计划的测算工作。
退税部门在每月初上报免抵调库计划前,要与征收部门做好沟通工作;退税部门月底上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中已办理调库数、退税数,要及时与征收部门进行核对,以确保退税进度和退税计划的执行。
(五)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退税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接收工作,及时将接收的函件分发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并对函调的核查、复函进行全程的分析监控。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出口企业被稽查立案的,稽查局应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通知退税部门暂停办理退税,稽查结束作出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稽查局应将案件情况
及处理结果一并反馈退税部门。
管理部门对退税部门在日常审核审批、预警评估、函调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信息以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等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同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退税部门。
(七)技术支持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认真做好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的整合工作,不断提高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功能,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为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落实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要求
为确保征退税衔接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细化的征退税工作衔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市局将定期对征退税衔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征退税衔接工作内容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