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时事政治】同工同酬:“纸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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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_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_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_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2009年10月底,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

其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工资的内涵。

此前各项工资有关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

而今后将加入例如期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二是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

此前工资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

这表示,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

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政策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具体内容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

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

摘要
同工同酬宣传画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 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 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 ‘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 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 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同工同酬
法律术语
01 摘要
03 内容 05 其他信息
目录Biblioteka 02 条件 04 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 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残疾、区域 等差别,只要能以不同方式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即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 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3.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 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立法
二零零九年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工同酬将第一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 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届时,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 工等,与正式工相同岗位、职级相同,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 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执行。

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司法困境与完善进路

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司法困境与完善进路

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司法困境与完善进路目录1. 概览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意义 (3)1.3 文献综述 (4)2. 同工同酬原则 (6)2.1 同工同酬的概念 (7)2.2 同工同酬的国际实践 (8)2.3 同工同酬的法律基础 (9)3. 司法救济现状 (10)3.1 现行法律法规综述 (11)3.2 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现状 (12)3.3 案例分析 (13)4. 司法救济的困境 (15)4.1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5)4.2 审判标准与自由裁量问题 (16)4.3 时效问题与权利追溯难 (17)4.4 其他困境 (18)5. 完善进路 (20)5.1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21)5.1.1 细化法律规定 (22)5.1.2 明确举证责任 (22)5.1.3 统一审判标准 (24)5.2 提高司法实践质量 (25)5.2.1 强化法官培训 (26)5.2.2 加强司法判决透明度 (27)5.3 强化劳动监察与法律援助 (28)5.3.1 劳动监察的积极作用 (30)5.3.2 法律援助的广泛参与 (31)5.4 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32)5.4.1 劳动争议仲裁与调解 (34)5.4.2 促进和解与民事诉讼的协调 (35)1. 目录概览本文档旨在分析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司法困境,并提出完善进路。

我们将回顾同工同酬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法律依据,我们将探讨同工同酬权利救济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包括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证据不足以及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完善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途径,包括加强法律宣传、完善立法体系、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等。

我们将对这些完善措施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同工同酬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1.1 研究背景作为一个贯穿始终的核心价值,涉及到劳动权益的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其保障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叫同工同酬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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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同工同酬范文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注册发布“同工同酬”的规定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就已经有了规定,但这么多年,几乎没有落到实处的案例。

就世界范围来看,“同工同酬”也是个难题。

因为每个人的素质、资历、能力不一样,并不能说做着同样的工作就应该拿着同样的钱。

此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同工同酬指什么?临时工与正式工是同工同酬吗

同工同酬指什么?临时工与正式工是同工同酬吗

Let the past things pass, and we must let them g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同工同酬指什么?临时工与正式工是同工同酬吗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对待同一岗位、同一工种的劳动者一定要同工同酬。

那么各位劳动是否真的只是同工同酬指的是什么?而临时工是否与正式工一样的同工同酬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同工同酬指什么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新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新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的内容: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

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二、临时工与正式工是同工同酬吗新《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修订,就是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规定了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我国实行同工同酬探讨.

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我国实行同工同酬探讨.

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我国实行同工同酬探讨<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从本质上来说,同工同酬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需求,是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

用人单位根据员工身份或户籍的不同,把员工分为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农民工等,非正式工各方面的待遇都明显低于正式工。

有报道说,深圳几乎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存在着不同比例的聘用人员。

然而,同一份工作,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还不到正式工的三分之一。

[1]而山西一家国有企业,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实际收入差距甚至高达10倍。

[2]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令公众无法继续容忍,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

一、同工不同酬现象存在的原因1.同工不同酬现象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产物。

我国改革开放迄今已经20多年,虽然计划经济时代所派生出来的一系列用工制度、工资分配政策和保险福利政策都已过时,并被宣布废止执行。

但是,长期以来,二元户籍制度基础上造成的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社会等级观念,以及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制度遗留问题难以及时清除。

由于现行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体制将劳务工工资列于工资总额以外,这就决定了这些单位不可能用太多的成本去雇佣劳务工。

另外,在这些单位中,掌控着社会资源的既得利益者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不肯让体制外的人分享体制内的好处。

因此,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用工制度改革阻力重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更为突出。

2. 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的滥用。

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用人权,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但是,与之相伴随的是,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必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尤其在当代中国,市场化过程和城市化过程同时发生,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市场供需比例严重不平衡,用人单位成为买方市场,在这种背景下,用人单位有采用同工不同酬以减少薪酬开支,降低用工成本的话语权和动力。

法律层面的同工同酬案例(3篇)

法律层面的同工同酬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同工同酬,即在同一单位内,对于完成同等价值工作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水平的劳动报酬。

这一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旨在消除性别、年龄、民族等非劳动因素对劳动者收入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同工同酬争议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层面同工同酬的适用与争议解决。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同一岗位的女性员工与男性员工之间存在明显收入差距。

其中,李女士(女)与张先生(男)均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业绩考核等方面完全相同。

然而,李女士的月工资仅为张先生的80%,引发了李女士的不满。

李女士向公司提出同工同酬的诉求,但公司以“岗位性质不同”、“绩效评估结果差异”等理由拒绝调整工资。

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与张先生是否属于同工同酬的适用范围?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四、法律分析1. 同工同酬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在同一单位内,对于完成同等价值工作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水平的劳动报酬。

”在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担任同一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业绩考核等方面完全相同,符合同工同酬的适用条件。

2. 性别歧视的认定根据《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非劳动因素歧视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以“岗位性质不同”、“绩效评估结果差异”等理由拒绝调整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差异与性别有关。

因此,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五、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张先生符合同工同酬的适用条件,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内部存在合理的薪酬差异。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女士与张先生同工同酬的差额。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公司因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内部存在性别歧视现象,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

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

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但实际操作中也遇到很多问题,比如事业单位逢进必考,编外人员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大多学历能力偏低,这种情况实行同工同酬一方面为一些人打开了进事业单位的特权之门,另一方面也会让十年寒窗苦读通过激烈竞争上岗的学子心寒。

新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新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的内容: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

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新《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修订,就是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规定了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在监管方面,则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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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半月谈时事政治】同工同酬:“纸上权利”?
自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同工同酬的表述,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新规一出,引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数以千万计的劳务派遣员工,都热切期待权利的实现。

如今,新规施行已3月有余,在实际操作层面,同工同酬到底有没有落实?记者深入广东、北京、安徽等地采访了解到,情况不容乐观。

新规被架空规避花样百出
记者采访的多家事业单位和企业,有的假装不知新规,员工待遇没做任何变动,有的则花样百出地加以规避。

一是“按兵不动”型。

有的单位以“没有操作细则”“跟上级单位保持一致”等为幌子,好像没有相关法规似的,仍然我行我素。

吉林长春一家银行的职员李女士说,她最近这两个月的工资还是2500多块,跟7月份之前没什么变化。

“由于是劳务派遣工,我的工资比在编员工少1000元左右,还享受不到福利待遇。


二是“紧抠福利”型。

有些单位明着遵守同工同酬规定,实则玩起“偷梁换柱”的把戏,在福利待遇方面“紧抠”劳务派遣员工。

无论是在大中型国有企业,还是在外资企业,许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享受打了折的福利,如有的住房公积金少几百块,有的不能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带薪休假,有的则由于派遣公司在异地,不能享受本地社保。

军转干考试三是“业务外包”型。

记者采访发现,由于执行新规将会增加用工成本,因此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约束,干脆把主营业务“外包”了出去。

广东某高校一名教师说,学校部分二级学院的教师岗位“外包”给了一些刚刚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而这些人一年只能拿8个月的工资,连社会保险都没有。

“纸上权利”难落实三大障碍待破除
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何同工同酬难以落实?
不少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合同未到期、受限于工资总额等,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最冠冕堂皇的理由。

但这其实只是借口。

新规未执行的真正原因在于,这些单位不愿增加用工成本。

记者采访的某企业负责人就直言不讳地说,若执行新规,用工成本提高了,利润自然就会下降,因此没有执行的动力。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如果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这种利益动机不能被相应遏制,同工同酬难题就会继续存在。

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议价权不如企业,处于被动地位,是实现同工同酬的第二大障碍。

专家表示,要真正实现同工同酬,必须克服目前劳动力市场机制的缺陷,增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者的议价能力。

新规本身存在空白模糊地带,则是同工同酬难落实的第三大障碍。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黄巧燕说,当前一些岗位究竟是否属于辅助性、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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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性、替代性,难以定义。

例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就认为,电脑部、财务部等都不算是主营部门。

这些部门的员工到底算不算辅助性劳务派遣员工,很难界定。

多管齐下防“变通”避免落实“打折扣”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人实行差异化的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障,使其变身“二等公民”,严重侵害了工人合法权益,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内需的启动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也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落实。

”黄乐平告诉记者,目前未落实新规的情况确实存在,值得警惕。

相关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对策、查缺补漏,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鉴于福利、社保目前已成为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其纳入“同工同酬”的范畴。

黄巧燕表示,一些公司提供的临时性岗位没有同工者,没有可比性。

这就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工会组织等群策群力,研究制定出细则和操作办法,避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黄乐平等专家还认为,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权益救济制度,并促进劳动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市场价格。

同时,提高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新规未落实单位的查处力度,严肃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违法成本提高后,企业才能有所忌惮逐步规范。

此外,亟须逐步提高工人在争取同工同酬权利方面的话语权。

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明表示,劳务派遣制度应回归本来面目,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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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短期、临时性的用工形式存在。

眼下,国家应通过立法赋予劳动者更多诉权,让劳动者获得法律支持。

(半月谈,记者姜刚刘敏毛一竹)扩展阅读
不含“福利”“社保”,临时工只能是二等公民
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曾表示,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专家指出,福利、社保作为“隐性收入”,已成为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福利待遇拉大正式工与“临时工”实际收入差距的今天,应及时将福利、社保纳入“同工同酬”的范畴,莫使呼吁多年的政策成为表面文章。

福利待遇已是收入重要组成
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差距的拉大,福利好不好,已成为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指标。

刚进入北京某国企工作的朱先生告诉记者,其每个月基本工资2100元,绩效工资不到1000元,但每月可凭发票报销通讯、交通补助2000多元,除此之外,单位每个月都以各种名义发卡。

朱先生告诉记者,许多国企看起来收入低,但隐性收入非常高,他所在单位的福利其实很一般。

今年5月,审计署发布2013年第3至第15号审计结果,公告了10家央企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国企高福利遭到曝光。

2009年至2011年,中移动集团总部、中国移动研究院在福利费中为
军转干考试职工购买不记名多用途健身卡2405.74万元;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河北移动等24家单位,在2005年至2011年间,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3.96亿元;2009年至2011年,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等5家单位以会务费、物业费等名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3399.59万元,给职工购买购物卡;某央企下属公司甚至将计提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给职工修建住宅楼。

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婷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均属于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把工资总额降下来,通过发卡、上保险、分房子等方式把职工福利提上去,既发了钱又避了税。

在一些国企、央企,这些不需要上缴个税的福利收入已成了员工收入的重要组成。

福利待遇拉大收入差距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告诉记者,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但现实中一些单位通过会计做账的手段,以各种名义计提费用,用于给职工发福利,因此许多单位的实际福利比账面上要多很多。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发下来的福利待遇已成为拉大正式工、“临时工”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

天津某事业单位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其所在单位,正式工每月打到饭卡里的餐补,凭票报销的交通补,逢年过节动辄上千元的过节费、购
军转干考试
物卡以及实物发放的米面油盐,临时工全部都没有,这些福利待遇拉大了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大约有劳务派遣工3700万人,这些劳务派遣工普遍集中在国企、央企等工资、福利相对较好的单位。

在这些单位,福利待遇这个“隐性收入”已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

“同工同酬”莫成表面文章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同工同酬”的落实还有很多现实困难,比如由于职工在工龄、级别、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有时很难确定什么算“同工”,但这毕竟明确了在薪酬方面的大方向。

但如果说“同工同酬不含福利、社保”,用人单位很容易通过提升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来规避“同工同酬”的规定,使“同工同酬”成为表面文章。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同工同酬”解决的是公平问题,即劳动者的收入应该决定于其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而不应决定于工作人员的身份。

如果“临时工”为用人单位创造了同样的价值,显然应该享受与正式工平等的待遇。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薛克鹏认为,广义上的劳动报酬,包括经济性劳动报酬和非经济性劳动报酬,其中经济性劳动报酬包括工
军转干考试资、福利以及社保等各种可以货币化的报酬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工同酬”,但这里的劳动报酬是否单指工资收入,并不是很明确。

薛克鹏呼吁,应及时理顺法律关系,将福利、社保也纳入“同工同酬”的范畴,莫使“同工同酬”成为表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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