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与坚守:休谟与社会契约论关系论析
休谟哲学思想浅析

休谟哲学思想浅析休谟哲学思想浅析0501027 05哲学班薛虎周休谟是英国近代哲学中经验论的最后一位代表,他从洛克的经验论出发的,合乎逻辑地得出了怀疑主义的结论不仅使经验论的理想破灭了,而且也使唯理论的理想陷入了困境,康德则认为“自从有形而上学以来,对于这一科学的命运来说,它所遭受的没有什么能比休谟所给予的打击更为致命”。
休谟哲学所面临的问题是在知识真假难辩的情况下如何为之确定可靠的基础。
他继承了洛克的思路,主张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人性”的研究。
至于如何来研究人性,休谟明确指出:“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而我们对这个科学本身所能给予的唯一牢固的基础又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
而休谟哲学也是西方近代最为彻底的经验论哲学思想。
(一)经验论基本原则休谟的经验论的基本原则是:一切有意义的观念来源于相应的印象。
那么什么是印象和观念呢?(1)观念和印象“印象”和“观念”是休谟哲学中比较重要的概念,所谓“印象”休谟认为是指现时发生的各种内外感觉,包括“听见、看见、触到、爱好、厌恶或欲求时的知觉”,即当下所生的感觉、情感和情绪等生动活泼的知觉,它们是一切思想的来源和材料。
印象又分为两种,一是感觉印象,一是反省印象。
感觉印象是由于我们所不知道的原因产生于心中的,“反省印象只是在它们相应的观念之前产生,但却出现在感觉印象之后,而且是由感觉印象得来的”。
休谟写道,“在印象这个名词中间,我包括了所有初次出现于灵魂中的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
” 休谟把“印象”当作人的一切观念和认识的来源。
[卢梭,社会契约论,观点]卢梭、休谟关于社会契约论不同观点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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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休谟关于社会契约论不同观点的探析【摘要】卢梭、休谟出生在相同的时代,但二者生活与写作背景大不相同;二者同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却又对洛克思想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二者在理论上没有过争论,但从休谟所写的文章中可以看出休谟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不赞同的。
二者两种不同的理论对罗尔斯和边沁的影响很大,最后形成了正义论和功利主义两种不同的学说。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论;正义论;功利主义卢梭、休谟都出生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但二者的生活写作背景却大不相同。
二者都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在对洛克思想的吸收和借鉴中,或是对洛克的思想接受或是对洛克的思想进行批判,又都产生了不同的新思想。
二者生活在同一个时代但并没有进行过理论上的交锋,不过卢梭的观点是休谟所不能接受的。
二者的不同理论对后来欧美的思想家影响都很大,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就是从他们的理论而来的。
一、生活写作背景1、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卢梭生活的时代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的时代。
当时的欧洲各国相互混战,法国控制的海外殖民地也几乎被瓜分殆尽,专制政府的实力已经不能与之前相比。
此外,当时法国的社会也相当的黑暗,法国当时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
社会中的人被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第三阶级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
第一阶级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特殊地位;第二阶级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的剥削与压迫来获得资产,维持其统治。
可以说,这三个阶级不仅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在劳动和财富上也是极其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不平等愈演愈烈。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那些受到压迫最深也是反抗最强烈的。
卢梭就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深受第一、二等级的压迫,所以他的这种生活感受让他能够对底层人民的生活有深入的了解,从而他的内心对他生活时代的这种封建制度产生了厌恶之情。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主 张人类社会的存在和运作是基于一种 契约关系,即社会成员之间为了共同 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特点
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主张政 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应为 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近代以来,社会契约论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得到了广泛的发 展和应用,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具体内容
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主张政府应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人民履行相应的义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一种契约关系,政府的行为应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
PART 02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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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的形成
卢梭在第三卷中提出了法律制定的原则,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而不 是少数人的利益,为现代民主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
深化了人们对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中深化了人们对权利与义务的理解,认为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是基于社会契约的,为现代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在实践中,社会契约的应用需要注重公平、正义、民 主等价值观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促进社
会的和谐与稳定。
社会契约的实践与应用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 应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PART 03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理论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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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治哲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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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挑战
03
浅谈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浅谈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观念。
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发展经历了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两个历史时期。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最早出现在英国,确切地讲是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在这一时期,伴随着一批思想家,如霍布斯和洛克等关于天赋人权、契约论、自然法学说的提出,个人自由在历史上第一次被作为社会等价物优先于社会价值来讨论,并把对个人自由的维护作为出发点,寻求国家的起源,政治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的安排,从而形成近代完整的自由主义体系内容。
第一次对自由主义做出系统哲学表述的是托马斯·霍布斯。
他的学说对近代自由主义的最大贡献在于其个人主义内涵,标志着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以及中世纪神学的决裂。
在他看来,国家并非先验存在的,更不是道德实体,它只不过是每个人为保证各自的权利不被侵犯而组成的人造物,同时也是人们实现各自利益的工具,个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而国家和社会次之。
但是,只要以人类社会整体存在的方式发展,就不得不以一种更高的权威来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这就是国家主权。
然而,国家是由契约产生的,缔结契约的同时人们表达了服从的意愿。
这种服从并不是一时冲动产生的,是通过权衡利弊之后才做出的决定。
虽然这时的霍布斯还没能够提出自由的结论,个人的自由没有保留到社会状态中去,但为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由主义的核心要素被提炼为一整套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执政时期。
其最重要的代表是约翰·洛克,洛克对自由主义的贡献主要在于他的学说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其一是个人自然权利的理论,其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
在英国政治传统中,洛克一直被认为是为光荣革命辩护的重要思想家,其理论对美国革命与立宪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政治理论的出发点与霍布斯相似,即从自然状态出发构建合理的政治秩序,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卢梭(1712-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1762年他创作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反对封建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这些思想主张为近代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卢梭首创,在西方近代出现了许多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
他们的思想观点都不尽相同,这里简单的对他们三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
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自己的生命权不能放弃、不可转让,其他一切权利皆可放弃或者转让。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认为人们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绝对权利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人们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
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
”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一)人民主权论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
卢梭社会契约论 正义观

卢梭社会契约论正义观
路德维希·休斯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唯意志论的体系,解释了正义的本质及其内
在的必然性。
它强调,人们首先应当确立和遵守一份“社会契约”,以促进社会的正义。
该契约可以简化为:人们能放弃一些部分自由,来获得更大的公共自由和国民生活的保障。
因此,路德维希·休斯的正义论是一种行為准则论,其中个体向社会贡献与其它个体相似
的义务。
路德维希·休斯认为,个体可以从“社会契约”中获得保护以及基本权利和自由,他
们也必须尊重社会中建立的规则,互相尊重其他成员。
通过守则,人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正义,保证每个人都以相同的标准受到平等的对待。
正义让人们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权利,有
着更快乐的生活,为民众提供政治稳定和安全感。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安全和谐地生活在
一起。
这也是促进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条件。
因此,正义可以定义为遵循社会契约所确立的一种规范行为,对任何一种可以有正当
理由遵守的社会行为都有相似的态度。
相应的,个人也应遵守当地定义的统治制度,接受
法律制定的规则和义务,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这种制度下,人们需要遵守普世准则,重视他人的权利,避免伤害他人,尊重他人的隐私,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华,发展自身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乐于助人。
也就是说,尊重社会契约,有利于实现正义,维系人类文
明进步。
马克思为什么要批判空想社会主义和《社会契约论》

马克思为什么要批判空想社会主义和《社会契约论》——让历史告诉我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导言什么是空想社会主义?面对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的残酷剥削和压迫;面对资产阶级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变成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面对资产阶级把宗教的虔诚、骑士的热忱、小市民的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都淹没在利己主义的冰水之中:面对资产阶级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
面对资产阶级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
面对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
欧文、圣西门、傅里叶这些思想家、理论家、社会学家们,开始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改变这个社会,怎么摒弃这些客观存在的令人厌恶的东西。
于是,他们凭着自己的良好愿望,构想出了一个社会,即一个消灭了城乡对立的社会;一个消灭了私人营利,消灭了雇佣劳动,消灭了阶级对立的社会;一个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和谐社会;一个取消了国家的暴力行为,把国家变成一个纯粹的生产管理机构的社会。
这就是这些天才的思想家、社会学家、理论家欧文、圣西门、傅里叶们构想的社会。
历史上把他们这些人称作为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克思把他们称作为发明家。
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不仅提出这个社会的构想,而且提出了建立这个社会的办法。
他们认为,无产阶级的社会活动,要由他们这些人发明的活动来代替;无产阶级解放的历史条件,要由他们这些人幻想的条件来代替,无产阶级的逐步组织成为阶级,要由他们特意设计出来的社会组织来代替。
今后的世界历史不过是宣传和实施他们的社会计划而已。
在他们心目中,无产阶级只是一个受苦最深的阶级。
无产阶级自身没有自己解救自己的能力,只有他们才是无产阶级的救世主。
这些马克思称为发明家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拒绝一切政治行动,一切革命行动,一句话,反对一切阶级斗争;他们想通过和平的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企图通过一些小型的的试验,通过示范的力量来为新的社会福音开辟道路。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史上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它探讨了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契约论》的概述,接着详细阐述了卢梭对社会契约的理论,以及社会契约的形成过程和内容。
文章还探讨了社会契约论所引发的批判和争议,以及其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影响。
文章总结了《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经典理论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意义,为当代社会政治实践提供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社会契约、形成过程、内容、批判、争议、影响、发展展望。
1. 引言1.1 《社会契约论》概述《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创立的一种理论,被认为是政治哲学的重要篇章之一。
这一理论主张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和权利应该受到保障,并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这个理论中,人们通过契约同意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以换取社会的保障和秩序。
《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对于政府合法性和权力来源的新看法,主张君主和人民之间应当有契约关系,君主的权力应当是得到人民同意的结果。
这一理论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对当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提出了挑战。
2. 正文2.1 社会契约的提出社会契约的提出是指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理性协议。
社会契约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哲学史上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但真正成为哲学话题并得到系统阐述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洛克和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卢梭。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社会契约理论的哲学家,他在其著作《论人类理解》中阐述了人们是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过程。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社会政府。
卢梭则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并强调了社会契约的普世性和不可违背性。
他认为人们在社会契约中放弃了一部分自由,但换取了社会秩序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