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分析

合集下载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观点比较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观点比较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对后世的影响
霍布斯的政治 哲学对现代国 家主权理论的
影响
01
• 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行 使提供了理论依据
霍布斯的政治 哲学对现代国 际关系的影响
02
• 为现代国际秩序的维护和国 际合作提供了理论支持
03
洛克的自然权利政治哲学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及其人性观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 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和 拥有自然权利的 • 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任务是 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02
霍布斯的人性观
• 认为人类本性是自私、贪婪和好斗的, 需要通过法律和道德来约束
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及其国家主权
霍布斯的国家主权观
• 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无权反抗 • 国家主权是国家稳定、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
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
• 人们通过契约将全部权力交给国家,国家拥有绝对主权 • 国家的任务是维护人民的安全、实现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
洛克的政治哲学对后世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哲 学对现代政治 制度的影响
01
• 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行 使提供了理论依据
洛克的政治哲 学对现代法治 观念的影响
02
• 为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 了理论支持
04
卢梭的民主共和政治哲学
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及其人性观
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
• 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 由、平等和善良的 • 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 家的任务是实现人民的共同意 志和公共利益
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 从霍布斯的绝对主义到洛克的自然权利,再到卢梭的民主共和,观点逐渐演变 • 不同哲学家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和阐述各有侧重,形成了多样的政治哲学体系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国家起源学说中不能忽视的一种观点。

一般认为,社会契约论有三种典型的理论,分别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提出。

对比三者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点。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是英国17实际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没有权威的原始的“自然状态”之中。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都具有相同的自然权利,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的存在,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毫无约束地追逐有利于自我生存的一切,但在自然状态下,资源的匮乏使每个人在追逐其所欲求的东西时必然要同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想要同一事物却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因此而成为仇敌。

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

“因而,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

因此人们便理性地形成了某些禁令或原则,这就是自然法。

但是由于自然法本身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使人们去自觉遵从,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

为了摆脱悲惨的自然状态,人们便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都让渡出去(除了生命权),交给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国家的最大特点是主权者并不是参加订约的一方,因而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不会发生违约。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人性本恶的思想相反,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人性的态度更为乐观——人性是本无善恶的。

洛克认为,人们最初生活的那个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理性的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自由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社会契约论探源_霍布斯_洛克_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_姚萍

社会契约论探源_霍布斯_洛克_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_姚萍

收稿日期:2003-10-08作者简介:姚 萍(1966-),女,江苏常州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01级硕士生。

2003年12月抚州师专学报Dec ,2003第22卷第4期Journal of Fuzhou Teachers CollegeVol .22 No .4社会契约论探源———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姚 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7)摘 要:在西方思想史上,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

霍布斯、洛克、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三个典型代表人物。

通过对三者社会契约论的比较,试图描述出国家起源的逻辑结构。

在此基础上指出表面上相同的社会契约论中所暗含的实质上的区别。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35X (2003)04-0083-04 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和国家权力起源的学说,它否定神权至上、君权神授,具有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革命进步意义,并且从一个侧面提示了国家权力的源泉。

契约论同时还是民主主义理论的基石。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契约被解释为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

社会契约的基点在于,如果不先假定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无法解释市民社会的存在。

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后来霍布斯、洛克、卢梭都相继提出了具有独立见解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

现在我们就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一比较分析。

一、自然状态上的不同观点(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的战争状态霍布斯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是以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为起点的。

霍布斯是“性恶论”者,他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没有私有财产,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的自然状态中。

他还认为,由于人性邪恶,自然状态是极为可怕、恐怖的,人与人之间处于互相残害的敌对状态。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享有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政治哲学思想比较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

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

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

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

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

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

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

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

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

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

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

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

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

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

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

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摘要: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作为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著名的哲学家,同时又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

但对国家论述中,对自然状态描述,国家起因和本质,人民让出的权力,以及人民反抗意识方面,三人又各有不同。

关键词:社会契约;比较;自然状态;国家;权力在西方哲学史上,十七、十八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关系也走到一个新的时期,由以前的盟友与封建世俗王权结合在一起,反对神权变为了现在的对抗,不仅反对封建的神学思想,并且在理论上论证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

正是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让一雅克·卢梭三人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用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来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以对抗封建神学的“君权神授”的观点。

但三人论述中又有不同和侧重,本文就他们的不同和侧重作出分析。

在国家末产生之前,三人都认为人处于自然状态中,但三人对于自然状态的论述,又各不相同。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人的本性是什么?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

他说:“我认为人类的共同欲望就是追求权力,至死为止。

”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争执,而争执的原因有三:“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

争执的目的是求利,求安全,求名。

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一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权力,彼此争权夺利不已,从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

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可见,霍布斯是主张人性恶的。

而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自然法就是人的天性,自然法人的天性就是人人享有保全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在同一自然社会中共享有一切,权利平等,没有从属关系。

对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粗浅比较

对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粗浅比较

对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的粗浅比较摘要:霍布斯、洛克、卢梭是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以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为主要关注内容,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

但对国家的论述中,对自然状态描述,国家起因和本质,人民让出的权力以及人民反抗意识等方面不同,虽然他们的社会契约论有很多不同点,但其理论实质是相通的。

关键词: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发端于古希腊、罗马的观念经过两千年的变迁,终于发展成为近代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它不仅得到了广泛传播,而且极大地影响和鼓舞了人民推翻封建制度的斗争。

近代社会契约学说得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政治理论家的普遍赞同和认可,其中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杰出的代表,他们的理论虽然都以社会契约为框架,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理论中又有着见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

以下对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做一点粗浅的比较和分析。

(一)论人类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是为国家的产生及继续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的,由此对人类前国家状态的描述就成了霍布斯与洛克的共同起点。

两位思想家都力图把逻辑与历史统一起来,使自己的理论根植于历史之中,增强理论的说服力。

虽然出发点和目的一致,二人却描绘了两幅迥异的图景。

霍布斯的哲学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从这个立场出发,他论述人的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情感、欲望和理性。

他指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

一句话:人性本恶。

但假如人们之间等级森严,即使“人性本恶”也不会导致这种无序残忍的状态,霍布斯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当人人逐之而无法共享的时候,冲突是无可避免的了。

霍氏的自然状态预设了两个前提:人性本恶与人人平等。

与霍布斯一样,洛克也把他考察的基点放在了人类原先所生存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摘要】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个人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是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他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

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

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

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

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

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

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

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

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

政府为人民服务。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并且这三位社会思想家的观点都各有独特的特点,导致社会契约论有三种版本,但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

现就以上这三位社会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各自观点作如下分析:一、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观点是“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

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简单说是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具有专制的特点。

二、洛克:代表作《政府论》;观点是“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

三、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观点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因此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内容摘要:社会契约理论发端于古希腊的智者时代,到近代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体系。

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一种理论假设,社会契约论对于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作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主张订立社会契约的要义是维护秩序与安全,洛克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则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

本文将通过对三位学者有关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进行简单比较,力求获得对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入认识。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在政治思想上,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怎样才能协调人类争取自由的愿望与建立权威需要的关系”。

一方面,个体向往自由,渴望不受外在力量的羁绊。

另一方面,井然有序的生存方式和规范严整的社会秩序是极有必要的。

上述关键问题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里引出了许多答案。

作为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运用不同的社会契约理论对之做出的解答则显得尤为深刻。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

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近代启蒙主义思想家都将一种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作为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预设,英国的霍布斯也不例外。

可以说,霍布斯开创了近代社会契约论发展黄金时代,他是对西方政治学说和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名著《论公民》、《利维坦》等中间。

霍布斯的出发点是“自然人”的观念。

如同自然界的动物和植物一样,人也因其自然本性而独立存在。

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完全服从自然法规则。

具体到人的本性上,就是“趋利避害”的自然本能。

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和残暴好斗的。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

他总结出两条自然律: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

人的最大利益是自我保存。

根据第一条规律,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权,一开始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

用霍布斯的话来描述就是:“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1]至于造成战争的心理原因,霍布斯认为,主要有三种,即竞争、猜疑和荣誉。

但是,战争状态威胁到人的生命,违反了最大的利益,因此人们必然要求和平。

根据第二条规律,人们需要订立一种和平协议:每个人都同意放弃和别人一样多的权利,并因此而享受到和别人一样多的利益,这就是“契约”的概念。

这就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力,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

“保全生命”的意义不是苟且偷生,而是对生命不厌倦的条件下生活。

国家是这一契约的产物,同意转让权利的契约者是被统治者,接受契约的代理权利者是统治者。

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初衷和特点是为绝对王权辩护。

他规定的社会契约对于被统治者是极其苛刻的。

被统治者除了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转让其他一切权利。

为了保障他们的安全,统治者要强大到足以产生巨大威慑作用的地步。

《圣经·启示录》中有一个可畏的巨大海兽“利维坦”,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是“不朽的上帝”,具有绝对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

国家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

因为他不是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人的制约,推翻他是毁约的不合法行为,是违反自然理性的叛乱。

但是,霍布斯也承认,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在国家元首不能保护契约人生命的情况下,才能替换他。

这样一来,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论证了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它取代了中世纪流行的“君权神授”的信仰。

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家洛克、卢梭等抛弃了其中包含的绝对王权的内容,把它改造成民主国家的理论基础。

霍布斯主张建立专制政体的思想,本质上是鼓动掌握政权的少数大贵族、大资产阶级成员对广大不满现状的中下层人民进行镇压,因其思想具有反人民性。

但同时也应看到,在英国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不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政权,就不能有效地镇压王党分子复辟活动方面来看,霍布斯的社会政治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也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如同先前的哲学家一样,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也承袭了传统自然法的许多观念,譬如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但霍布斯无疑没有拘泥于传统自然法思想,而是进行了大胆的改造和创新。

列奥·斯特劳斯就曾认为,作为近代政治哲学开创者的霍布斯,其“学说比任何人的学说都更清晰地体现了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质涵义”。

因为“霍布斯显然不象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某种客观秩序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源泉。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就是通过把这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它的首创性的”[2]可以说,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主要概念不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权利”。

自然法传统从霍布斯这里开始出现断裂。

对个人权利的大力伸张,使霍布斯成为个人主义的代表。

麦克弗森明确指出,霍布斯是一个个人主义者,认为他从个人利益与意志出发,推导出政治权利与义务。

有学者认为,“霍布斯意义上的人,由其本性而定,是个一意孤行的、反社会的生物,他进入社会关系纯粹是为了自私的目的”。

[3]霍布斯始终如一的个人主义倾向,使得很多学者都将他看作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人。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理论的创始人。

作为英国辉格党的主要理论家,他是一个新兴的统治阶级的代表,他的政治思想与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相契合,因而一经出现,就在他的祖国得到实施,并在国外广泛传播。

仅就哲学与政治的关系而言,洛克是时代的幸运儿。

洛克在政治思想领域的贡献奠定了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契约论。

在他以前,霍布斯已经提出这一理论,但霍布斯的理论带有绝对王权的烙印,洛克除去这些烙印,把它改造成适应民主政治的理论。

洛克不是根据政治需要而随意修改霍氏学说,他的修改有着充分的理性根据。

洛克批判霍布斯说,如果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一个使社会成员畏惧的“利维坦”,“那不啻说,人们愚蠢到如此地步:他们为了避免野猫或狐狸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困扰而甘愿被狮子所吞噬,甚至还把这看作安全。

”[4]洛克指出,霍布斯的理论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自然状态对人的伤害是偶然的,但如果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是专制的,那么对人的伤害则大得多;人的理性何至于愚蠢到舍小害而取大害、避重利而趋轻利的地步呢?人的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得到更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失去自由权;如果人的自然本性是互不信任,那么他们更不会相信一个独裁的统治者会保护他们的利益。

按照理性的标准,洛克建立了一种更加合理、更有逻辑说服力的社会契约学说。

洛克修改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

自然状态不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指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天赋人权”。

既然人的自然状态如此惬意,他们为何要舍弃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呢?洛克的回答是,国家是为了解决人们的财产权纷争而建立的。

为了理解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首先需要了解他关于财产权的一套说法。

洛克认为,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最为重要。

财产权起源于劳动,是物化劳动铭刻在自然物上的标志,谁改动了自然事物,就拥有了占有它的权力。

自然状态里的人没有限制,两个人如果对统一事物采取行动,他们都会声称对这一事物拥有财产权,因而产生财产权的冲突。

当冲突发生时,每一个人都同时是原告和法官,又是自我裁决的执行人,这种状况会导致混乱和争夺,人们的财产权得不到保护,甚至生命权也会受到威胁。

按照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解释,人类的自然本性不是自私和自保,而是和平与合作;冲突起源于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却没有公共权力对财产权的判决。

引起人们之间冲突的原因是轻微的、偶然的,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

订立社会契约是他们为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手段。

为此目的而订立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放弃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的权力,大家都把这一权利转让给代理人。

这个公共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不让他们对财产权的要求引起混乱和不安全。

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5]洛克不同意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要求人们转让除了生命权以外的一切权力,他认为,除了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以外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都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洛克与霍布斯的另一分歧点在于,他把统治者作为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人中间推选出来的。

统治者也要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不履行契约,人民有权反抗、推翻他的统治。

社会契约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有推翻暴君的权利。

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宗教宽容”的思想,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保障人民的自由权。

美国独立战争中发表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发表的《人权宣言》,都受到洛克政治思想的影响。

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正是从美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6]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法国的卢梭是在启蒙运动精神的浸淫下成长起来的思想家,也被誉为浪漫主义运动之父。

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集中体现在1762 年出版的名著《社会契约论》中。

如同任何社会政治学说都是现实和理想的结合一样,卢梭的学说也是如此。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主题是探讨不平等的现实,《社会契约论》则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理想。

前者的终点是后者的起点:专制被暴力推翻之后,人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中达到新的平等?如何摆脱不平等的桎梏?卢梭认为,可能的选择有三种:一是回到自然状态,二是通过暴力革命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三是用社会契约来保障社会平等。

第一条道路是不可行的,人们不可能再返归自然状态,私有制也不可能废除。

第二条道路不可取,因为暴力不能产生合法的权利,在暴力面前,即无义务,也无权利可言。

卢梭说:“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一种自然的权威驾驭它的同类,既然暴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剩下就只能用契约作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利的基础。

”[7]卢梭提出了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

他的观点的新颖之处有以下几点:(一)社会契约不是在进入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中制定的,而是在社会中制定的。

人们两次制定契约:第一次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政权,其结果是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第二次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保障人们自由和平等的国家政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