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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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新中国的早期,国家主要通过发展公共卫生事业、提高劳动者工资、保障职工基本待遇等方式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20世纪50年代,中国开始推行城市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实行“缴费领取”的制度,即职工每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医疗保险则通过职工的工资集体缴费建立,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

到了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

1961年,国家实行了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全国人民。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失业保险政策,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1978年,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社会保障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却长期得不到解决。

除此之外,发达国家模式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中国得到尝试,比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社会化方向发展,企业按照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定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7年,我国首次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框架及运行机制,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0年,国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逐步形成全民化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

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时代普惠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了建设全方位、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普惠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这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将更加完善,覆盖范围会更广泛,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总的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开始逐步完善,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更有保障的社会保障服务。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创新
生育保险的管理将逐步实现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还将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提高待遇水平和保障质量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福利的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将不断提高,保障母婴健康和家庭幸福。
生育保险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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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目的是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鼓励和促进女性参与劳动市场,提高女性地位和就业机会。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育保险的特点
生育保险具有广泛覆盖性,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
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与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相关,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互助性。
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力度
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生育保险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广电子化服务模式,方便参保人查询和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推广电子化服务
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确保参保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推动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和发展
05
结论与展望
1
生育保险的作用和贡献
2
3
生育保险为生育妇女提供了必要的医疗保障和产假,帮助她们度过妊娠和分娩期,保障母婴健康。
保障生育妇女的产假和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年轻夫妇的生育意愿,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提高生育意愿和人口素质
生育保险为女性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重视。

生育保险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生育津贴、护理费、住院生育费用报销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人口生育权益、提高出生率、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生育保险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人口生育权益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能够有效地保障人口的生育权益,使产妇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关怀。

同时,对新生儿的抚养也会有一定的帮助,从而增强人口的生育意愿。

2. 提高出生率通过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制度,可以为准父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降低他们的生育成本,从而提高人口的出生率,有利于国家人口的健康发展。

3.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可以为生育年龄段人口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进而有利于稳定和优化人口的结构,推动人口的均衡发展。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生育人口面临的经济困难和福利保障问题,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生育保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来源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政府的财政拨款等。

在筹资阶段,应当合理设置缴费标准,确保基金的充足,提高基金的抵御风险能力。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为生育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 生育保险政策和待遇的设定生育保险政策和待遇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背景,制定适合当地的政策和待遇。

政策和待遇的设定应当包括生育津贴、住院生育费用报销、护理费、生育假期、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等,确保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关怀。

3. 生育保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管理体系是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

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颁发了《妇女产前产后就业公约》,对各国职业妇女生育待遇提出了保障建议。

世界上多数国家生育保险政策主要目标是为职业妇女生育期间提供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

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生育保险发展历程改革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大致如下:(1)覆盖对象: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生育保险金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之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战
争和国内经济困难,社会保障制度处于萌芽阶段。

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低保金、提供免费医疗等方式解决一部分社会保障问题。

2. 1978年至1993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实行了市场经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进行调整。

1986年实施的《职工工
伤保险条例》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步,其后陆续推出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

3. 1994年至2002年:1994年,中国全面推行了“五险一金”制度,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一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全社会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4. 2003年至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拓展。

2003
年开始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扩大了保障范围。

此后,还相继提出了全民医疗保障、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并逐步加大了保障水平。

总体来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起步到完善的过程,不断拓展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

未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全体人民的保障需求。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近几十年来经历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和。

以下将对其发展历程及其特点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发展历程:1.建国初期:新中国成立之初,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不存在。

当时的重点是解决战争后的经济困难,大部分资源用于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较为薄弱。

2.计划经济时期:1950年代至1970年代,中国大陆实行计划经济,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建立。

1960年代开始,养老保险等制度开始建立,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3.开放初期:1978年以后,开放引入市场经济,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面临重大挑战。

此时,需要适应经济变革的需要,进行逐步的和完善,以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4.开放后期:199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涵盖范围扩大,待遇水平也有所提升。

此时开始建立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5.21世纪:2000年以后,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深化,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

二、特点:1.全国统筹: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以全国统筹为基本特点,实行“五险一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和标准。

2.多层次和多层面: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由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相结合,基本保障由政府提供,补充保障由企业和个人参与,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

3.覆盖面不断扩大:随着制度的不断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包括农村地区和城镇非户籍居民等群体。

4.均衡性: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致力于保障参保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待遇水平的确定和调整上追求一定的均衡,避免出现过大的贫富差距。

5.灵活性: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灵活性,允许个人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和调整。

例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允许个人将养老金进行个人投资或选择缴纳更高的个人养老保费。

总的来说,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建国初期到开放后期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doc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发展变化。

从1971年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后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到现在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不断地变化着。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并在四五计划中规定了生育数量的标准。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了“晚、稀、少”的政策,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政策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为了实现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员、共青团员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XXX党组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力持续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

14个省份相继取消了生育第二胎的生育时间间隔等。

2012年末,我国大陆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末减少345万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人口首次下降。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措施,为全体公民提供保障和福利的体系。

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一、发展历程1.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初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满足人民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国家开始实施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政策,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

虽然制度还比较简单,覆盖人员有限,但打下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础。

2.1980年代至199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这一时期,中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制度也同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在养老保险方面,逐步推行个人账户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医疗保险从城市扩展到了农村,为贫困农民提供了关键保障。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加强。

3.2000年代至今: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扩大。

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完善,覆盖范围扩大。

医疗保险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了城乡居民的一体化,提高了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也在不断进行,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特点1.公共性和普惠性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共性和普惠性。

即通过国家的统筹、参保、补贴等措施,实现对全体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保障。

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公务员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员工,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

2.多层次和多元化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多层次和多元化的。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领域,每一个领域中都会有不同的覆盖对象和政策措施。

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还兼顾了公共和商业保险的发展,既能满足基本保障的需求,又能保证市场的多元竞争。

3.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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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

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

但生育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对策的思考。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对策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

"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

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1)生育保险的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2)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

3、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70年代末,"文革"结束,随着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已有共识,企业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已经有了新的气象,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

为避免更多的"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落实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

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向。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

1953年的《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中有关女工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4、计划生育保障我国计划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两者在覆盖围、资金来源、管理机构等面都有所不同(覆盖对象有所重合),因此,国讨论生育保险时常常忽略计划生育保障的容。

但如果从国外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我国优惠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比如:独生子女费以及有些省市规定的父亲护理假等等,应该属于中国生育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将人口政策与生育保险相联系是世界多的通用做法。

一些鼓励增加人口的往往在生育保障中奖励多子女家庭,如法国、加拿大等,而中国为了控制人口则采取奖励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

二、我国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1、保障覆盖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

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

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

据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8443万人,增加672万人。

据不完全统计,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不足60%。

而在200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就确定,到2010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据调查,70.3%的男职工和80.4%的女职工认为生育是妇女就业最大的不利因素(中国妇女报1990-10-07)。

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企业领导的调查表明,有88%的企业领导因女职工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前后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由,不愿招收女工。

这些因素直接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下岗期延长,妇女的就业率下降等不良影响。

2.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1)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不平衡。

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来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96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969个市县中,沿海省份有464个,该地区的覆盖率为52.4%,中部地区有458个,覆盖率为35.5%,西部地区只有47个,覆盖率为8.4%。

(2)各地待遇标准、保障程度差异大。

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受条件等面存在很大差异。

群众普遍反映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低,有的地补偿不足千元,有的地补偿达到4 000元,如市在2001年采用了新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全市参保女职工平均每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1万元,待遇水平居全国前列”。

3.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企业负担未明显减轻据统计, 1996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达40%。

1997年收入7.44亿元,结余2.53亿元,结余率达 34%。

1998年,收入9.76亿元,结余2.91亿元,结余率近 30%。

1999年,收入10.75亿元,结余3.62亿元,结余率为 34%。

2000年基金收入为11.20亿元,结余2.8亿元,结余率为 25%。

2001年基金收入为14亿元,结余4亿元,结余率为25%。

从1995年到2001年累计滚存 21亿元,超收率达40%,这说明目前1%的保费费率标准偏高,有下调的空间。

社保部门担心收不抵支而削减生育保险支付项目,降低支付水平。

而企业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还要负担生育女工的相关费用,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

4.基金运行管理式不尽科学合理,社会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1)现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由企业领取的支付式不尽合理,不利于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2)全国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生育保险难以续接。

(3)目前生育医疗费用存在着两种支付式:实报实销式和一次性定额支付式,但这两种式各有弊端,难以对妇女的生育费用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

在1871家企业中的调查显示,能按实报实销式法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企业仅占 17.3%,按一次性定额法支付的企业占77.4%。

5.缺乏规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大,实施效果差(1)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不科学,不够透明。

社保机构在征缴企业保险费之后,一般不向企业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基金运营情况,企业无法监督基金的使用,造成对社保机构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

18l (2)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无相应的法律规制,使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阻力很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时有拖欠费用现象。

近几年,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数呈逐年下降趋势,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改制后的企业退保率高,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实施效果差,各企业拒绝录用女性、限制女性生育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6.统筹层次低,保障功能差,基金筹集渠道窄,实现社会统筹难。

目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主要实行县(市)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低,造成基金调剂功能差,基金无法在大围调剂的状况,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对策与思考1.加强立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践中,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条例》,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和广大生育保险工作者正在呼吁《生育保险条例》的出台。

只有通过法律形式,规生育保险管理的行为和职责,确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模式,做到一切行为有法可依,增强法律的强制性,才能有力地推动和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作为各地实行生育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政府制定的地性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低,缺乏刚性的法律强制力,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灵活性过大,因此,造成各地生育保险执行标准不统一,各地执行力度不一致,实施阻力大等状况。

因此必须加强立法,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增强其法律强制力,制定面向全国各个行业在职妇女均可适用的《生育保险条例》。

因此,应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加强立法。

这也是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和履行我国已加入国际公约的承诺义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围目前生育保险覆盖围窄、覆盖率低是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大多数从业女性得不到生育保险的救济和保护,使其处于竞争的劣势,从而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在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 Zi"。

(1)逐步将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中的从业女性均纳入到保险围之中。

(2)可将覆盖围扩大到已缴纳过生育保险而又失业的妇女。

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更需要社会扶助,只要她曾参加过生育保险,就应当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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