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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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发展史

检察制度发展史
0 5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 判机关;
0 7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 制度;
0 2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 私人事务;
0 4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0 6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
检察制度的发端;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 0 8 在审判机关内设。
01 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
1164年《克拉 灵顿诏令》提 出12个陪审官
2
1166年《克拉 灵顿诏令》赋 予陪审官控告 权
3
1352年爱德华 三世诏令,大 陪审团专司起 诉权
4
英国检察长和 副检察长来源 于国王律师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0 1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 则;
0 3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 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新民主主义革命Leabharlann 期审检合署制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 创设
1. 首次提出 2. 确立文件 3. 第一个单行法规
初步发展:
一.两部法 二.发展变化
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 争、大跃进
4. 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 七五宪法废除 2. 七八宪法重建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
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纵 深发展阶 段
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的完善;
设立和执行检务公 开;
完善对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保障;
发展规律
保守到开放; 粗放型到集约型。
02 一.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
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 (监督实施)
03 二.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
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提审司”,但正式的检
察机关则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江苏省特别区监察院。

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机构不断演变、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毛泽东曾提出“人民监察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展过民众监
督和群众路线的探索。

1954年,中国的监察机构正式更名为检察机关,开始独立行使公诉权,起到了重要的检查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195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正式颁布。

改革开放后,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
得到相继修订和完善。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检察。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颁布,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加诉讼
和执行判决裁定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和权力。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宪法监督范围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原则。

2018年,“庭审直播”、“一案双审”等措施相继出台,加强了司法公开和审判监督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检察历经多次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作用。

未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安机关的出现。

在古代,检察机关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侦查和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检察系统。

在中国,现代检察机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公安机关——内务部,开始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检察机关——京师临时检察处,并于1930年正式改为京师检察厅。

这标志着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公诉。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检察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此后,中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增强了监督和公诉职能,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相互关联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中国检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中国检察文化始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建构过程。

一、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检察文化的起源,它建立在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是负责监察皇帝和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的御史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御史巡视、御史弹劾、御史劾问、御史参奏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但是,由于御史制度在政治上的依附性和奉行的“治病救人”的政治哲学,导致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近代中国开始逐渐探索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

二、现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建构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检察文化经历了多次建构和发展。

据初步统计,共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11年辛亥革命前,近代中国第一部《司法条例》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随之确立;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建立了由全国性和地方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形成了类似现代检方机构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有批判各类反动舆论运动、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开展起诉工作等;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20年,主要建立了以人民检察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责和任务,推动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工作;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力度合作,推进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等方面的改革,构建了新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实践标准;最后一个阶段,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新时代课题。

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过打击和惩处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摘要: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经历了初创期、低谷期、发展繁荣期三个阶段,新中国领导人对检察法律监督权的重视,促进了检察权的发展。

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之中、具体问题之内进行考量,在有限的特定范围之内的检察权涉及领域更广、专业性更强。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演进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8-02一、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的三个阶段(一)1949年至1957年的初创期1.我国检察权的设置受到列宁思想的影响。

列宁说:用什么来保证法律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1]于是在苏联建国初期设立了国家监督人民委员部(1920年改称工农检察院),司法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检察机关建立起来后逐步承担了法律监督的专门职责。

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检察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实行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违法的全面法律监督,且尤其强调对行政违法的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行政权与检察权要截然分开。

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是在研究、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旧中国检察制度、学习借鉴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社会变更的新类型检察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其创立和发展虽然与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存在差别,但依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来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原则没有变。

[2]1948年建国前毛泽东在选择怎样的国体讲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不要三权分立,也不要国会制。

[3]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最高苏维埃还不一样,我们的制度要能最大限度地包容不同社会势力,但要保证党的领导权。

[4]这样就提出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要有民主的形式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这是一个原则。

分工负责不是直接向宪法负责,是向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5]2.检察权的初创。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

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

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

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

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

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

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

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

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检察专业知识

检察专业知识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 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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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史
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
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
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

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

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

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


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
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

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

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为严密,分工更为明确,独立的监察体制。

御史台在权力的行使上基本实行直接向皇帝负责的垂直领导制。

唐代谏官系统日趋完善,形成台谏并立的格局,谏官主要负责对皇帝的进谏和监察,使皇帝行使权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此外,唐玄宗开元年间编纂的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行政法典《大唐六典》对监察机构御史台的人员编制、官员品级、地位、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我国封建监察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②。

(四)完善阶段-宋元明清时期
宋朝监察机构基本承袭唐制,中央御史台与谏院并设。

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

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

元朝不设谏官,其职能由御史兼任,御史台、中书省、枢密院成为互不统属、地位并重的中央三大机关。

明朝谏官的职能由六科给事中取代,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
各置给事中1人,左右给事中各1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是都察院与六科机构分置,地方监察制度仍沿用明制。

都察院统领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分察地方,并分工稽察中央各部、院衙门。

雍正年间,清廷取消了六科给事中执掌的封驳权,至此科道完全合一,都察院的监察职能进一步加强。

清政府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
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至此,我
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③。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监察机构逐步独立化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合议到逐步
走向独立。

秦汉时期,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由位次于丞相的御史大夫一身二任,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

东汉设立了专门的监督建构,但监察机构只具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

至唐代,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更加健全。

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

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

明代建立了只对皇上负责的、不附属于任何机关的六科给事
中,监察六部官员。

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

此外,监察机构实行垂直于中央领导,不隶属于地方衙门,排除了同级或者上级长官的干扰,确保其能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监察官员选任严格化
为了保证监察官员的素质,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上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历代都非常重视德、才、识三方面的考察。

不仅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敢谏敢言等品格,而且要求监察官员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

此外还要求监察官员有丰富的从政经历和治政能力。

并且在任职制度上实行了科学的回避制度。

汉代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互换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

(三)监察方式多样化
有着严密的监察组织,在中央既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在其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

多数朝代设立了系统的互察和反监互察机制。

互察机制则主要是监察系统内部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之间的相互检举纠劾。

反监机制主要是指监察系统以外的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纠举弹劾。

宋代还专门制定了《诸路监司互察法》,反监互察机制使各级监察机构
和监察官员既是监察的主体,亦是被监察的对象。

(四)监察制度法律化。

(中国检察制度史)中国古代重视监察法规的建设,这些监察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监察官吏的职责与纪律等。

汉初制定的《监御史九条》是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的法律依据。

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六条问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监察法规,对我国的监察制度有
篇二: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1秦
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2汉
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
地方设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门下省,负责谏议封驳
4宋
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
地方设通判
5元
中央设御史台
6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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