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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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提审司”,但正式的检
察机关则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江苏省特别区监察院。

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机构不断演变、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毛泽东曾提出“人民监察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展过民众监
督和群众路线的探索。

1954年,中国的监察机构正式更名为检察机关,开始独立行使公诉权,起到了重要的检查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195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正式颁布。

改革开放后,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
得到相继修订和完善。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检察。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颁布,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加诉讼
和执行判决裁定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和权力。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宪法监督范围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原则。

2018年,“庭审直播”、“一案双审”等措施相继出台,加强了司法公开和审判监督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检察历经多次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作用。

未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安机关的出现。

在古代,检察机关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侦查和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检察系统。

在中国,现代检察机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公安机关——内务部,开始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检察机关——京师临时检察处,并于1930年正式改为京师检察厅。

这标志着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公诉。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检察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此后,中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增强了监督和公诉职能,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相互关联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由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

下面将从其历史背景、制度构建和职能行使等方面为大家介绍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但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正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建立健全的国家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中国成立了国家检察机关,确立了检察制度的地位和职能,从而使人民群众拥有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的检察制度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根据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分别对本辖区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案件进行检察和监督。

中国的检察机关具有较为独立和权威的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检察机关有权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第二,行使刑事检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侦查取证和起诉活动进行检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使监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打击和惩治腐败行为,保障国家的利益。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得益于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不断探索改革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多个专门的检察机关,如军事检察机关、金融检察机关等,以适应不同领域的法律监督需要。

同时,中国还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形成互相制约和相互配合的检察工作格局。

总之,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发扬法治精神、确保法律规范执行的重要职能。

中国的检察制度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公正和高效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检院研究生

中检院研究生

中检院研究生
中检院研究生是指在中国检察学院攻读法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中检院作为中国检察机关的行政学院,以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检察干部为主要任务,对研究生的培养也十分重视。

中检院研究生的培养是以检察实践为导向的,课程设置突出职业特点,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课程方面,中检院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开设了涵盖刑事诉讼、刑事法制、公诉案件和公诉技术等内容的专业课程。

此外,中检院还注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实地考察、司法模拟等方式,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中检院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还有机会参与相关课题的研究和实践活动。

他们可以参与中国检察机关的调研项目,深入一线调研,了解并解决实际问题。

在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他们也可以选择与一线检察工作相关的课题,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检察实践的理解。

中检院研究生毕业后,有机会成为中国检察机关中的专业干部。

他们可以担任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或行政管理人员,参与各类重大案件的办理,对检察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中检院研究生也有机会进一步深造,在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为中国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的来说,中检院研究生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高超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能够胜任检察
工作的各项职责。

他们是中国检察机关中的中坚力量,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法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明清时期,中国的检察制度逐渐完善并由法律规范。

明朝以罗列官员
积极从事司法活动为主要特点,而清朝则更加注重官员的职责和权力的规范。

清代实行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个完整的刑法典,对检
察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法制的引入和推广密切相关。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中国的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进程,清朝政府开
始试图吸收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并对中国的司法机构进行。

1902年,清朝政府在北京设立了首个检察机关,大理院,并将其设为清政府的直属
机构。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检察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民国政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继设立了一系列检察机构,并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职责。

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
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力。

总结起来,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经历了从古代社会的官方兼任到现代
制度的演变过程。

近代以来,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和推动,中国的检察制
度经历了多次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核心的现代检察体制。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检察制度还将继续不
断发展和进化。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制度也在不断和完善,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以下是对中国检察制度与完善的论述,共计1200字以上。

中国检察制度的与完善是一个持续且逐步推进的过程。

首先,我国对检察制度进行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法治化、人性化、职业化的检察机关,以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在检察制度中不断加强司法独立,规范检察权力行使,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增加对检察工作的公开程度。

首先,以加强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过去,我国的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干预,导致司法独立的缺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和职责,强调检察人员的独立思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力。

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也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以确保他们行使权力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我国对检察机关权力行使进行规范,以提高司法公正。

过去,一些检察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对一些案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法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且加强了对检察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

此外,我国还鼓励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案件调查和审查,以确保依法办案,杜绝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我国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过去,检察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不利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培训标准和规定,要求检察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检察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行为,确保他们依法行事,并且受到法律的惩罚,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

最后,我国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公开,以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过去,一些检察工作可能会缺乏公开性,导致司法秘密和不公正。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是伴随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建立新中国的政权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和作用。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并且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的当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又相继任命李如六、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等11人为委员。

由正、副检察长和委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会议。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举行第一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

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举行第二次检察委员会会议,议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2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颁布试行,它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对检察机关的职权、领导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为全面建立中国检察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检察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作了明确表述。

同年9月21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述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我国检察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设定了基本模式,也是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初步定型,在中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建设时期党内“左”的思想抬头,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派扩大化运动中,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确的检察理念被批判。

中国检察制度内容

中国检察制度内容

中国检察制度内容一、检察制度的内涵中国的检察制度是指依法实行的检察权的制度,主要包括检察官的产生、权力设定、职责义务、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监督与accountability等多个方面。

检察制度的目标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检察组织机构中国的检察机关主要分为最高检、地方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三个层级。

最高检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对全国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检察院负责辖区内的检察工作,属地检察院的检察官行使检察权。

基层检察院设在县、市、区级别,履行基层检察任务。

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有检察委员会,该机构负责探讨和决定重大检察活动和重要问题。

三、检察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中国的检察官是具有检察权的专门人员,主要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官。

检察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竞争,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另一种是通过提名、考察和表决,由人大会议选举产生。

四、检察权的范围和行使中国的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提起公诉、参与审判、执行监督等方式,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控制的权力。

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依法拘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对起诉案件进行复查,对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等。

五、职责和义务中国的检察官具有一系列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履行公益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监督、检查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4.出庭参加审判活动,发表检察意见。

5.参与国家治安、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中国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工作的合法、公正、有效。

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失职、渎职等问题,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研究和解决社会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完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中国检察制度的内容涉及到检察组织机构、检察官的产生和任职方式、检察权的范围和行使、职责和义务、监督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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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一)侦查监督部门 (二)一审公诉部门 (三)二审监督部门 (四)反贪污贿赂部门 (五)反贪污侵权部门 (六)监所检察部门 (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八)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五、我国检察机关与党委、人大、公安、司法行政 机关的关系 (一)各级党委与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有:提高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地 位,形成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国 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院”体制 ;确定了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确定了人民检察院的 机构;调整了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明确了在检察 委员会中实行合议制和检察长一长制相结合;调整了检 察机关的职权。 2、波折时期。从1 9 5 7年下半年开始,在“左”的 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 度受到严重阻碍。当时在政法工作中,提倡“公、检、 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抛弃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使检察机关名存实亡。 3、中断时期。从1 9 6 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 ,到1 9 7 6年1 0月粉碎“四人帮”止,是我国检察制度 的中断时期,检察机关被撤销,人员被遣散,检察业务 实际上被取消。
检察机关这种独立的、较高的宪法地位,表明检察制度 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 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 行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 是一切检察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检察机关通过职务 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活动实现法律监督 的宪法职责。 (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 导相结合,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检察一体在我国有特殊的表现形式。我国检察机关内 部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检察长负责制,而是检察长负责和检 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决策方式。检 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检察长作为 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 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 其他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由检察 长组织贯彻执行。这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
到1 9 7 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院基本上建立起来,并正式 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此后逐步形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检察制度。 (从便装到第一代米黄色的检察制服,再从米黄色变成半 军事化的豆绿色制服,从大盖帽到亲民式西服,我国的检察 制服已经几经变迁。)
1978年, 检察机关恢复 重建,检察人 员还没有自己 统一的制服, 出庭、办案只 能身着便装。 有失检察工作 的严肃性和规 范性。
(二)检察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1、检察机关的设置由人大决定,受人大监督。 2、检察人员由人大任免,受人大监督。 3、检察机关的工作,受人大监督。 4、检察长提交的重要事项由人大决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受全国人 大常委会监督。 (三)检察机关与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的 关系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 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 2、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 律监督关系。
4、恢复重建和发展时期。1 9 7 6年1 0月,“文化大 革命”结束,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又开始新生。人们 从“文革”取消检察机关的沉痛教训中认识到恢复检察 机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1978年宪法第四十三 条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原则规定。1979年 9月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从此,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入重建和 发展时期。具体内容有:进一步明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 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通过实施法律监督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定 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此外,对检察机关 的职权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一般监督”职能。
制原则的体现。同时,检察体系中,实行上级检察机 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体制。
(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 导、接受人大监督相统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权行使的 内在规律性要求所在。同时,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既是检察工作必 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重要保 障。 (五)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 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传统的职能领域,其中的检 警关系、检法关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原 则,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 之间在履行具体的诉讼职能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中 国 检 察
(详 解)
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检察制度的定义 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 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由于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法律 文化发展的脉络不同,检察机关的权力和功能差别较大。检 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内容是对犯罪案件进行公诉活动。 在国家发展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曾有过三种形式,即 私人起诉、公共起诉和国家起诉。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公共 起诉应运而生,也即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起诉,但这种起诉 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该诉的案件无人起诉。到了中世纪以后 ,统治者实行了国家起诉制度,这就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
三、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一)刑事案件侦查权 1、《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 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 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 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 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6口。”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一个类型,中国检察制度其特殊 性既源自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 和社会环境,是检察制度适应中国国情的历史性选择结果。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法院 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在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政制度下,国家权力三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是作为国家行政权 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设置的。国外除少数检察机关是司 法行政机关合一以外,绝大多数都是隶属于政府的司法行 政部门,也有个别隶属于法院系统。我国宪法规定,一切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可分的国家 权力结构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平行设 置,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现代,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都有了新的发展。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改变了其长期流行的 以警察起诉为主的传统,成立了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 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法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 则在其司法改革中吸收了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某些做 法,增加了检察官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两大法系的 检察制度之间出现了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 我国的检察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和发展的问题。这 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在检察改革的过程中, 我们既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检察制 度中渗透的基本精神的一致性,也要看到我国检察制 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存在的思想基础和 社会基础,坚持我国检察制度中合理的价值取向,保 证检察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
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从行政机关制 约审判机关活动的需要出发,其检察机关大都隶属于行政 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权力是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犯罪, 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公诉人地位又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奉行“当事入主义”,采取辩论式诉讼,公诉人 地位与当事人平等,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法官只起居中 裁判的作用,检察机关被视为纯粹的公诉机关。 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将检察官作为一种“法 律守护人”来看待,公诉人地位高于当事人。 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 事诉讼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五)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一)刑事案件侦查权 (二)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权 (三)刑事案件公诉权 (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 1、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的监督权。 2、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 3、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 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督权。 (五)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的监督 权 (六)其他职权
中 国 检 察
(总论)
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检察制度的定义 (二)我国检察制度经历的四个历史阶段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法院平行 的国家机关,有具较高的法律地位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监督机关,通过履行职能,维护 国家法制的统一 (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 结合,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接 受人大监督相统一
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创始于欧陆中世纪的英国和法 国,国王律师和国王代理人分别演变为现代检察官,英 国和法国也就成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它们分别是英美 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代表。 资产阶级革命在反封建司法专制过程中,建立起 “三权分立”制度,随着国家职能分工越来越细,国家 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推进了司法制度的发展, 不仅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而且司法权又分为审判权和 检察权,并且司法机关从“审检合署”过渡到“审检分 立”。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 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 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 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国 家的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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