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若干问题(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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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高检发研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高检发研字[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各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现将《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初查和立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有两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前者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或侦查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应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要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后者是指对于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由于情况复杂,应当审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审查是对受理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事实的初步调查,我们称之为初查。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大 差 别 , 且 在人 力 、 力 和信 息 资源 上 也 存 在 很 大 悬 而 财 殊 。 种差 异 不 仅 往 往 迫使 受 害者 不 敢 起诉 。 寻求 民 这 即 事司法救济 , 而且 即使 提 起 了诉 讼 , 会 因双 方 掌 握 社 也 会 资 源 的 实 际差 距 , 致 要 么撤 诉 和解 , 么 败 诉 。这 导 要 种侵 权 行 为 ,需 要 一 个 强 势 的 国家 机 构 从 维 护 社 会 公 益 角 度 站 出来 ,通 过 民事 司法 程 序 救 济 广 大 民众 的利


我 国 民事 检 察 监 督 制度 的 缺 陷
第四 , 消极 性 。 是 由 于法 律 对 人 民 检察 院行 使 民 正 事 检 察 监督 权 未作 出详 尽 的规 定 ,导 致 了检 察 监 督 内 容 范 围 的模 糊 , 察 官往 往 出现 两 种 情 况 , 种 是 怠 于 检 一 行 使 职 权 。 在 怕 监 督 、 监 督 的 情 绪 ; 是 行 使 职 权 存 难 二 容 易 受 到 阻 碍 , 检 察 监 督 权 能无 法 得 以发 挥 。 使 另 外 .检察 监 督 队伍 的素 质 尚不 能 适 应 民事 审 判 监 督 的 需要 。对 民事 审判 活 动 的监 督 缺 乏 必 要 的 专业
益。
受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 立 案 受 理 、 别 程 序 、 产 程 序 如 特 破 等 环 节 ; 别 程 序 完全 不受 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 主 要 是 个 这 指 执行 程 序 。
华 东政 法 大 学硕 士 研 究 生 [0 6 0 212]
2 0 年第 5期 / 09 总第 8 3期
权 稳 定造 成 极 其严 重 的影 响 。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法释[2012]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廉政【发文字号】高检发[2005]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5.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高检发[200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实施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总结了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严重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由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

下面将从其历史背景、制度构建和职能行使等方面为大家介绍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但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正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建立健全的国家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中国成立了国家检察机关,确立了检察制度的地位和职能,从而使人民群众拥有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的检察制度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根据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分别对本辖区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案件进行检察和监督。

中国的检察机关具有较为独立和权威的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检察机关有权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第二,行使刑事检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侦查取证和起诉活动进行检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使监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打击和惩治腐败行为,保障国家的利益。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得益于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不断探索改革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多个专门的检察机关,如军事检察机关、金融检察机关等,以适应不同领域的法律监督需要。

同时,中国还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形成互相制约和相互配合的检察工作格局。

总之,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发扬法治精神、确保法律规范执行的重要职能。

中国的检察制度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公正和高效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检察制度漫谈-张庆奎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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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漫谈/张庆奎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摘要]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创制的一种新型权力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疑会导致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失衡。

近年来,围绕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对检察权究竟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一直是热门话题。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检察机关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运作机制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应与国际接轨,将检察机关纳入国家行政机关序列。

这种观点背离了中国国情。

在共和国五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检察机关为维护共和国法律的统一实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已成为共和国大厦的基石。

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当时都处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英国检察官的前身是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法国检察官是由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来。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

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从行政机关制约审判机关活动的需要出发,其检察机关大都隶属于行政机关,受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检察机关的主要权力是提起刑事犯罪案件,追究犯罪,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公诉人地位又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采取辩论式诉讼,公诉人地位与当事人平等,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法官只起居中裁判的作用。

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公诉人要协助法官查明犯罪事实,公诉人地位高于当事人。

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社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具体的政治历史文化背景及国情决定的。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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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检察权的配置上,不仅包括公诉权, 还包括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职务犯罪 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
• 5、在检察权的行使上,人民检察院既依 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接受党的领导、 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 监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 现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下几个方面 (孙谦)
• 政治特色: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体制特色:“一府两院”架构内的独立机构。 • 功能特色: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时代特色:与时俱进。
四、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 (一)中国检察权性质 • 1、行政权说 • 2、司法权说 • 3、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 • 4、法律监督权说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 检察制度
•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 召开,检察人员附设于法院内
• 抗战时期在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检 察处设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
• 解放战争时期,各审判机关内设置专职检 察人员不多,而且主要由公安机关代行检 察职务
中央苏区检察机构示意图
中央苏区 检察机构
工农检察 法院(裁判部) 国家政治 委员会(部) 检察长 检察员 保卫局检察科
军事检 察(查)所
二、现代中国检察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
•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 1949年建国到1953年为检察机关的初创时
期 • 1954年至1966年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与
波折时期。
• 1967年至1977年是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中断时 期
1、前苏联检察制度及俄罗斯检察 制度的发展
• 苏联检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以法律监督为主 线):
• 一是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 二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法律监
督权,包括一般监督权和司法监督权。 • 三是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组织体系并实行上下
垂直领导的体制。
国家越专制,检察机关的地位越高。
(一)中国检察权性质
• 1、行政权说 • (1)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具有行政特性 • (2)检察官的行动方式具有行政特性 • (3)从宪政体制上的权力划分方式看,
• 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司法官”。
(2)德国的检察制度
• 检察官作为制约审判权,通过控审分离保 证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其居于“法 之看守人”的地位,并且通过检察官控制 警察,以实现人权保障。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有以下特点 (以权力为主线):
• 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检察官的职权得 到进一步的发展;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 (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 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相统一。
• (五)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
三权分立国家机构设置
议会
政府(总统或内阁)
最高法院
司法部(法务部) 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权)
行政权
专门监督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2.前苏联检察制度与新中国 检察制度的渊源
一是思想渊源 二是制度蓝本
二、现代中国检察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
•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 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 1907年《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1909年《法院编制法》 • 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授 权
检察权
专门监督
审判权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曹建明检 察长)
• 1、在检察制度的本质上,是政治属性、 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
• 2、在检察权的来源上,检察权来源于 人民,服务于人民
• 3、在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上,人民检 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二)西方检察制度与中国检察制度的 渊源
• 1.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及其与中国检察制 度的渊源关系
• (1)法国的检察制度 • (2)德国的检察制度
(1)法国的检察制度
• 14世纪初,从腓力四世开始时的国王代理 人被认为是现代意义的检察官的开端。
•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了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规定 了公诉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这是 法国现代检察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是我国检察制度的 重建和发展时期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 (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 法院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 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 (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 集体领导相结合,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 机关的领导体制。
• 英美检察制度有以下特点(以权力为主 线):
• 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 与公民对等。
• 二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有限,但自由裁量 权极大。
• 三是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较为松散。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三)前苏联检察制度与中国检察制度的 渊源
• 1.前苏联检察制度及俄罗斯检察制度的发 展
• 2.前苏联检察制度与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渊 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若干问题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
张玉华
目录
•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二、现代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
发展 •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 四、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 五、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一)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与中国检察制 度的渊源
• 二是检察机关的职能、职权十分广泛, 客观义务受到强调;
• 三是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管理制 度比较严格。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2、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及其对中国的 影响
• 英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皇家的警犬” 到“真理的捍卫者”,再到“公共利益 的代表”的演变过程。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御史的名称,最早见于《周礼》 • 东汉,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 • 魏晋南北朝,御史台由皇帝直接领导 • 唐代,实行一台三院制 • 明清两个朝代,御史台改称为督察院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 有学者将御史的职权总结为三项: • 第一,一般监督权 • 第二,诉追犯罪权 • 第三,审判监督权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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