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检察规章制度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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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2. 人民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徇厚赂,坚决防止被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影响。

3. 独立行使权力原则: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具有独立行使公权力的地位,不受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原则: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实行不放任、不放
纵的原则,同时也承担监督权力,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 法定职权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基本制度,包括:
1. 职权分工制度: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能,将工作分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监督三大
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和流程。

2. 内部管理制度: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严格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确保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并
制定了涉及人员选拔、晋升等事项的规定。

3. 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拥有对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通过监察、检举、检查等方式,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4. 信息公开制度: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以上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规范,人民检察
院能够履行好职责,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_规章制度_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_规章制度_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九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一)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6年第期北京人大知识角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文/董常青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有研究者从中抽出“国家性”一词,其实它不过就是国家机关的意思,没有更多玄虚。

国家机关不是仅指中央国家机关,也包括地方。

所以省市县检察院不会因为冠之以地方之名就只属于地方、只服务于地方,它们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不过,以强调国家性来避免可能产生的检察机关地方化、人为制造司法领域的条块分割,也有其深义。

虽然,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一定的分权,但这种分权既不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分权,也不是联邦制或邦联制的分权。

在理论上称之为“一元分立式”的宪政架构下,检察机关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所负责的国家机关,与政府、法院合称“一府两院”。

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即接受人大的司法监督。

我国有重视监督的传统,监督名目繁多,其他监督一般从名字中就可以看出它的范围、含义,但法律监督迥乎不同。

法律监督到底监督什么?监督法律实施又太大,不监督法律实施又不合乎实际。

经过严格的词源考证,现在大致可以得出,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功能性的描述,指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意思。

与“检察”一样,它也是一个舶来词,只是其翻译并不那么直接而已。

法律监督最早被国人用于界定苏联检察机关的性质,而对应的苏式自称是护法机关,即守护法律者,在欧陆通称为法律守护人,它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表示由国家机关负责监督规则的遵守情况、注意各种犯法行为、以保障法典施行的朴素含义。

在制度发展史中,法律监督的实体可追溯到十三检察机关或检察制度意义上的“检察”二字不是我国所固有的,虽然史籍中有将“检”、“察”联用的情形,但都只是指“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的意思,且“检”与“察”不过是同义反复。

事实上我国古代也从来没有出现过独立的“检察官”、“检察院”。

它是清末时期,从日本移植而来的。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迅速西化,脱亚入欧,一个直接表现是自行独立输入和吸收西洋的法律知识与文化,移植法律制度也伴随着酌定名词,用以指称与本土无法对应的新制度、新机构。

检察部门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检察部门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规范检察工作秩序,提高检察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汇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检察部门设立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等内部机构。

第五条各内部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应的检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后勤等工作。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

(三)公诉处: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

(四)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工作。

(五)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察工作依法、公正、高效。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二)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办案;(三)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四)团结协作,共同推进检察工作。

第八条检察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推诿。

第九条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维护检察形象。

第十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内部资料。

第十四条检察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检察人员应当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管理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管理规章制度

检察机关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的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下设各级检察机关,包括地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检察机关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便民的原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和教育,推进科学办案和廉洁执法。

第四条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设立机构,按照职能划分部门,明确分工,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事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优秀员工,约束不端行为,确保公正执法。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率,保障数据安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科学制定办案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办案进展和质量。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和决定案件,公正、严谨、客观地执行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纠正,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干预。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和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信访和投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纪法规教育,严格执行党内纪律,惩治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廉洁文化,加强廉政教育,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并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执法纪律和工作秩序。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所检察室工作,保障检察官能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设立在单位或者地方的工作机构,履行监督检察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忠于国家、人民和法律。

第四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驻所检察室设立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检察长负责统一领导驻所检察室工作,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检察室正常运转;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第七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员工工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领导,秉公执法,保守工作秘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驻所检察室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履行监督检察职责,依法对单位或者地方进行检察监督工作;2.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及时调查处理;3. 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法律帮助;4. 参与执法活动,监督执行情况,保障法律权益;5.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群众法制意识。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第十一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提供法律咨询,登记记录;2. 及时调查核实来访群众反映问题,制定处理方案;3. 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跟踪落实;4. 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检察机关指导。

第十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勇于担当责任,公正廉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聚焦司改JU JIAO SI GAI制度的完善——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为视角U].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02):78-82.[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02):48-64.[3][4]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现状考察、制度局限以及法律帮助全覆盖⑴.政法学刊,201&35(02): 7-14.⑸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⑹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U].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96-106.[7]胡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定位及其完善----以Z省H市为例的实证分析[J].中国刑事法,2018(05): 115-126.[8]汪海燕.三畫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J].法学, 2019,40(12):12-23.[9]申来津,孙蕴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U].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01):62-69.[10]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11]李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研究----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间平衡U].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6(02):33-41+ 95.[12]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13]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96-106.[14]康克琳.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9.[15]李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研究----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间平衡U].汕头天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6(02):33-41+ 95.〔作者:秦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王嘉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韩丹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广以来,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一项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在有效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司法制度与实务

中国司法制度与实务

检察权 侦查权逮捕、起诉决定权 刑事案件起诉权 支持公诉权 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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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二章 检察制度 第三节 检察院的组织机构
1、 检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
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 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 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法律教育培训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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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社团、 社区纠纷解决
机制
普法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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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惩罚功能
司 法
调整功能

保障功能
度 的
服务功能

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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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中 国
司法统一原则
司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保障人权原则

接受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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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概论


坚持党的领导

司法机关内部集体负责制


司法制度实行一国两制

司法活动遵循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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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司法职业
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 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 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 共同体。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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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概论
我 国
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

条件并实行职业化


业 的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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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重点)第一部分为检察制度基础理论。

该部分着重介绍检察的概念;西方与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进展;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第二部分为检察实务。

该部分着重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几种要紧业务进行介绍和讲解,具体涉及直同意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抗诉;刑事监督;民事、行政监督。

第一章一、检察的概念在我国,“检察”一词差不多成为表述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专用概念。

“检察”,是指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和经济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简言之,检察,即法律监督。

3、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第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第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第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任务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的涵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法制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作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征:第一、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

它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同时,它渊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第二、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督权,然而它的要紧职责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监察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然而它监督的范围局限于政纪的执行情况,而且从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

第三、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差不多标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要实现的差不多目标。

第四、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要紧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

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微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一般不具有实体性的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

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第五、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不能替代的。

2、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又称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表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它依法同意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

3、人民检察院的任务第一、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爱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

第三、通过行使检察权,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指法律给予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项权力的总和,各项具体职权统称为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享有下列各项权力:1、刑事案件侦查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7、民事审判监督权8、行政诉讼监督权9、司法解释权能够概括为三个方面:对直同意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检察机关还有其他方面的职权,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职权。

六、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1、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点各级人民检察院:(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此外,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3、检察官(1)检察官的概念: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具有法律职务,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助理检察员。

七、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5、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7、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

8、检务公开原则9、加强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原则第二章1、立案的条件第一、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第二、法律条件,即这种事实是被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立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正确理解立案的意义。

立案的本质在于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不是结案。

不能把立案条件人为地提高。

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充足的犯罪证据,则是侦查时期的任务,而不是立案时期的任务,更不是立案时期需要得出的结论。

(2)在分析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要排除法律明确规定得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对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是检察院立案工作的差不多规范,是检察院立案时应当掌握的条件。

应当注意:立案标准仅仅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或结果要达到的程度的描述,不等于犯罪构成本身;只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尚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不能立案;只具备犯罪构成的条件,尚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也不能立案;立案标准参照了刑法的量刑起点,但不等于量刑起点;立案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将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3、立案程序(1)发觉犯罪线索(2)同意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3)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立案前审查要十分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作到“八要”:一要严格审批制度,要案线索和重大线索的审查,必须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

二要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四处撒网。

要优先审查和补充调查那些直接阻碍立案决定与否的关键性问题。

三要通过“四集中”(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刻、集中问题)及时提取、固定和保全证据。

四要注意保密,尽可能不让被控告、举报的人明白。

五要注意爱护被审查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人格尊严。

六要制定周密的审查打算,作到心中有数。

七要注意掌握好“度”,防止以审查代替侦查。

八要依法进行,不能使用强制措施,也不能使用法定的侦查措施。

三、侦查(大题:论述侦查业务)(一)制定侦查方案1、分析推断案情分析推断案情的总体要求是:(1)要从实际动身,以掌握的案件材料为依据;(2)要透过现象看本质;(3)要多侧面、全方位,形成立体思维网络,掌握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

通过分析推断案情要达到:(1)判明案件的性质。

要紧是进一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有无诬告的可能性;(2)对犯罪嫌疑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问题的大小、轻重、主次、性质、难易程度及侦查方案、措施,做到心中有数;(3)推断案件的时刻、地点、靖国、方式、动机,初步勾画出案件的概貌;(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爱好、社会交往、个性特点等;(5)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行业特点。

2、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侦查范围是指需要查明的问题、对象以及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时刻、空间、存在方式等。

案件的侦察范围确定在什么样的时刻、人员、对象之中,从什么人、什么问题上优先突破,这是侦查突破的关键。

侦查范围确定之后,就需要确定侦查方向,也确实是确定侦查案件的性质、侦查的要紧任务。

侦查方向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司法实践表明:性质不同的案件有其不同的特点和犯罪构成,侦查工作所需要解决的任务不同,因此侦查方向也就不同。

因此,侦查方向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作局部调整,是正常的现象。

这就需要及时把握这种变化,调整侦查方向。

3、选择侦查突破口一般而言,选择突破口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认识方面和作案活动方面的薄弱环节,心理防线较为薄弱,比较容易突破;(2)必须是侦查该案的关键性问题,突破后查证其他问题;(3)在诸多问题中被选定为突破口的鼻祖是占有材料和证据较多,便于运用策略,寻机突破的问题。

4、制定侦查方案(二)侦查的方法和策略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3、勘验、检查4、侦查实验5、搜查6、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7、扣押邮件、电报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9、鉴定 10、辨认(三)强制措施1、概念2、特征3、差不多原则——准确、及时、依法4、种类及差不多规范(四)侦查终结1、概念及性质3、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意见——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犯罪是清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

——侦查终结、移送不起诉:犯罪是清晰、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

——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允方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新形势下的检察侦查工作特点1、侦查重心前移,从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猎取口供为主,转为秘密调查,全面调取证据;2、侦查方法特不是讯问方法要从偏重于强攻硬取和打疲劳战,转为运用谋略和科技手段猎取证据;3、侦查决策从无风险决策转为风险决策;侦查讯问的特点与技巧特点:讯问地位重要,讯问难度大;讯问对象反侦查能力强,不易突破;讯问对象易翻供,易反复;相关佐证少,诡诈技巧不易施展技巧:重视外围调查,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重视发觉证人,猎取证人证言;重视书证的收集;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使用(文书检验、笔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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