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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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制度范本

对外担保制度范本

对外担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如下:1. 需要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担保资料;2. 公司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担保风险;3. 董事会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4. 股东大会根据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对担保事项进行批准;5. 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条款明确。

第十条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告知相关信息。

新三板上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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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一、前言为加强新三板市场对外担保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模板。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新三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

公司应结合本管理制度,分析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担保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新三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证市场交易安全稳定。

新三板市场上市公司应该根据市场发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控制流程和范围,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三、担保管理的授权和职责1. 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总经理必须遵守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2. 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担保进行审议、决策公司总经理:•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对担保风险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财务:•提供担保方案资料•审核资金安排能力,制定担保方案•审核担保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公司内部审计:•审核和评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责任•提出问题和建议四、担保管理的流程担保管理的流程如下:1.担保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2.担保审批公司总经理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并审核评估担保风险。

对于涉及超过公司负债规模的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担保申报公司担保申报必须明确申报人、申报内容、申报原因、申报时限。

公司需要在原有担保基础上,重点关注担保风险和担保后资金使用情况。

4.担保实施公司应制定担保实施方案,完善担保文件和担保协议,确保担保项目和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5.担保后监督公司应定期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对于高风险担保项目需逐步退出。

五、担保管理的风险控制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应该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控制。

具体措施如下:1.标准化管理重视对担保文件、担保协议等标准化管理,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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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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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及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新三板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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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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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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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第七条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单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公司净资产的20%金额以内,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的最高限额为公司净资产的50%金额以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XXX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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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条件公司对外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1.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担保对象应为有良好信誉、偿还能力和还款来源的企业或个人。

3.担保对象应为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章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第一节担保对象的审查公司应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

2.担保对象的还款能力。

3.担保对象的还款来源。

4.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担保审批权限公司应设立担保审批权限,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三节担保合同的订立公司应与担保对象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第一节对外担保经办部门及其职责公司应设立对外担保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查、审批、合同订立和后续管理工作。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对外担保的监督和管理。

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指标;三)最近一个季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四)申请担保的具体事项及担保方式;五)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节担保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决议时,应当对担保的必要性、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决议,并对决议内容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决策程序,确保担保决策的合法、合规、合理,防范担保风险。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限额和报备第一节对外担保限额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其中对非关联方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二节对外担保报备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担保决议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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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但涉及上述第五条第(六)项担保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第十条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
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方可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
制风险。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上市后,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上市后,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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