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停车库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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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地面车位、机械车位归属全解析

地下车库、地面车位、机械车位归属全解析

地下车库、地面车位、机械车位归属全解析 2007年04月13日21:33 点击:4378)本站昨天报道的“物权法权威解读:南京15%标配车库归业主将撤销”一文引起强烈反响。

今天本站购房求助栏目以及新闻热线接到多位网友的求助,地上车位归属如何划定?业主共有车位如何分配?小区机械车位又该归谁?对此,本站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专家,他们表示,车库的归属划分重要的是看车库面积是否计入公摊,假如计入公摊则归全体业主所有,假如不计入公摊,一般情况下属于开发商所有。

未计入公摊的“地下车库”归开发商《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解读:按照南京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恒的解释,根据上述条文,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一般情况下规划的地下车库)的归属,首先是开发商的,购买人跟开发商定合同,再以合同的方式取得,而不是购买人当然、依法取得。

既然是从开发商那儿取得,就等于说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与客户约定。

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同时也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即常说的“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现在惯行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企业将地面车位据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地面车位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

明确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对地面车位享受平等的权利,在不能够满足车位平均分配的情况下,专家认为,较好的方式是全体业主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出租或出售经营车库,再将所得进行公平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中还提到“占用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他场地肯定是计入全体业主公摊面积的场地,当然这不排除地下车库有计入公摊面积的部分,那么,假如符合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一、分层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是指地下车位可以独立产权交易,业主可以单独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分开的,业主可以通过购买车位的方式获得车位的使用权,拥有自己独立的产权证书。

业主可以自由出租、出售或者转让车位的所有权,享受车位带来的经济利益。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房地产市场中比较常见,因为它为业主提供了灵活的权益支配方式。

比如,如果一个人拥有多辆车,他可以购买多个车位,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购买或出售车位,灵活调整自己的车辆停放需求。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些缺点,比如车位管理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业主之间的车位使用权和停车位秩序难以统一约束等等。

二、公共部分专有权公共部分专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业主共同管理的物业公司,业主只享有车位的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合二为一的,即业主只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而不单独购买车位的产权。

车位的使用权、管理权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业主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车位管理费用,享受车位使用权。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一些高层住宅小区较为常见,因为可以有效避免业主之间因车位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并且能够统一管理和维护车位的公共秩序。

但是,业主无法独立支配车位的所有权,也无法自由出租或出售车位,灵活性较低。

三、小区共有权小区共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小区的业主共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

在此模式下,车位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物业公司,而是由业主代表共同管理和维护。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现实中并不常见,但是在一些高档住宅小区、豪华公寓小区中较为普遍。

它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对车位的独占和私有化,保证了车位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使用。

但是,共有权管理往往需要业主亲自参与,需要业主之间有较高的信任和协作,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车位紧张的问题逐渐凸显。

尤其是对于商品住宅楼的居民来说,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成为了大家的焦点。

本文将从地下车库的定义、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地下车库是指位于地下的汽车停车场所,与地面上的停车场相对。

地下车库的建设可以缓解地面车位紧张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然而,由于地下车库的特殊性质,其归属和利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下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也就是说,在商品住宅楼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不过,在某些地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已经取消了开发商的垄断,例如北京市规定,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购房时,如果地下车库计入公摊面积,那么业主应该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在地下车库的利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并享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同时,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地下车库也应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士进入,如访客、快递员等。

地下车库的利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对于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的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将车位改作他用。

在地下车库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规范停车秩序,防止车辆碰撞、损坏等情况发生。

地下车库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应遵循物业管理规定,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挖掘、改建地下车库。

对于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通常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而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的情况也存在。

在利用地下车库时,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地停车。

车位产权情况说明

车位产权情况说明

车位产权情况说明物权法对于车位归属权的定义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经查阅相关资料,法律上虽然对此作出了解释,但并没有对此归属权作出明确界定,故小区地下车位的归属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业主共有说认为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应全体归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理由两点:1.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应当是附属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存在。

地下车库的规划及建造目的就是为小区业主的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为业主提供停车场所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若开发商将该部分的所有权保留,那么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2.根据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不可分离的原则,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地下车位、车库是在房屋所占的地表之下建立的,不可能脱离土地使用权独立存在,理应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一并转给业主所有。

二、开发商所有说1.根据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地下车位、车库系开发商是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一般并未作为分摊面积分摊到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之上,理应归开发商所有。

2.地下车库具有相对独立的封闭空间,应当区别于小区绿地、公共道路等共有部分,地下车库仅是住宅小区配套的附属设施,而不属于公共设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附属设施必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中“规划、出售”可看出,开发商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处分权,业主仅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既然开发商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利,理所当然拥有该车位(库)的所有权。

只有当开发商是车位的所有权人时,才能合法地将车位出售、附赠或出租给业主。

三、约定归属说根据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下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来确定。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工业的发展,车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的归属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核心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阐述车库归属权的基本概念,包括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车库归属权的法律特征和权属争议,探讨车库归属权的归属原则和归属方式。

本文将探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

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过程中,车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归属权行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条件和限制方式等。

本文将关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实际生活中,车库归属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物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深化对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车库归属权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车库归属的法律规定在物权法领域,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

我国《物权法》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意味着,在规划与设计阶段,车库的建设应当以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的需求为前提。

在销售或者附赠车库时,也应当优先考虑业主的需求。

对于车库的产权归属,《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如果其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则车库应当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而是由开发商独立承担,则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

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

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

⼩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

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

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

《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

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城市立体智能停车库

城市立体智能停车库

城市立体智能停车库1、用于立体停车场所的电源应单独配置,如果是车位比较多的场所,而且是使用比较频繁的车库,建议大家要设置双电源供电,这样能够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2、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建立车库设备的’档案,制定车库的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计划,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督促各项制度、计划的实施、保持车库值班和交接班记录、日常检查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记录,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3、车库的操作方式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后方可以上岗操作方式,未经训练或者不合格者严禁上岗操作方式;不论操作方式人员与否专职,主管负责人都应当展开设备运转时的安全管理以及运转前和运转完结后的例行检查。

4、在立体停车场所的出入口一些明显的位置标出停车的尺寸以及其他需要车主注意的事项;停车设备的出入口附近、人和车辆的通道、操作装置处应有照明;立体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禁止不符合车库停车要求的车辆进入车库中。

5、如果立体停车场所正在运转,那么严禁撤走操作方式现场;每天对设备展开检查,保证装置有效率;搞好车库的日常洁净工作,大树枝畅通无阻,防止因垃圾、杂物等引发车库故障,发生一些事故。

具有立体停车场所的单位,必须根据现有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对照上文所说,制订出来有效率的合理的管理制度,保证立体停车库的安全以及可信运转。

一、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1、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操作方式机械停车位。

2、在确认停车区内无人后再操作机械停车位。

3、检修车位(特别就是电气修理)务必保证2人,1人负责管理监护。

4、检修车位后,确保有2人参与试运行,保证运行时人身和车位安全。

5、严禁非司机人员步入停放区域。

6、存车时:(1)恳请抽起天线(后视镜)缓慢驶进停车位。

(2)将车轮停放在车轮挡杆内。

(3)将车打火并扎停放手刹。

(4)确认关好车门后离开车辆。

7、当停车位出现异常而无法消解时,应当及时打听售后修理人员化解故障,严禁私自处置故障。

8、同一停车位仅允许一个车主存取车,若警示灯亮则表示该停车区处于使用状态中,如取车请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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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分析
分析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首先有必要确定停车位的法律属性,而这必须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加以判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 区分所有权人作为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可以依法自由处分、使用和收益,并有权按照共用部分的使用性质使用共有部分,分享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

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专有部分经分割后方可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客体,它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2、具有独立的使用功能;3、通过登记后,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

除能够成为专有权客体的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被认为是共有权的客体。

在我国,虽然由于现行立法中缺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停车位的产权归属状况较为混乱。

但根据以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条件,我们可以区分不同类型停车位是属于专有权客体范围,还是属于共有权客体范围。

在理论上,属于专有权客体范围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属享有专有权的区分所有权人;而属于共有权客体范围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

(二)现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下,要确定停车位产权归属还必须理解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才能作出判断:
1、关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62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地产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的规定。

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则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房为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

”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在二级房地产市场中,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

这意味着,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种从权利。

2、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确立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取得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

另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
记管理办法》第5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确权依据。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国家机关依法登记后,其财产所有权才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别登记,也可以合二为一登记。

分别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分别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取得《房地产证》。

3、关于商品房建筑容积率
商品房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根据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不分离的原则,拥有土地使用权,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如果要取得独立产权,就必须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参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

否则,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房地产权利就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内容可知,根据现行房地产法律,只有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参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分摊的停车位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其产权归属具有房地产凭证的业主;反之不单独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

(三)停车位产权归属的分析
借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的成果,从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出发,要判断不同类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必须掌握理论与法律的两个标准:
(1)理论标准:属于专有权客体范围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属享有专有权的区分所有权人;而属于共有权客体范围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

(2)法律标准: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属具有房地产凭证的业主;反之不单独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

依据上述两个标准,以下将分析不同类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1、立体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立体停车位(场)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完全符合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客体的条件。

而且其土地使用权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其建筑物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参与了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实际承担了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所以该类型停车位是可以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含转移登记)的,具有房地产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合法所有权人。

因此,开发商有权销售或租赁立体停车位,购买停车位的业主或开发商享有立体停车位的房地产权。

2、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

地面停车位只
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不能够成为专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共有权的客体。

而且,该类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分摊在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上,其应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即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

毫无疑问,小区全体业主是地面停车位的共有权人。

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其没有产权的地面停车位对外进行销售,则对小区全体业主构成侵权。

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停车位。

3、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

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依法享有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共有权。

现实中,有的开发商将首层架空层停车位予以出售,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利用业主对该停车位产权不了解的情形进行有偿租赁,这些行为也都已经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4、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所谓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按理论标准,有的地下停车位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属于专有权的客体范围;有的地下停车位构造相对简单,属于共有权的客体范围。

按法律标准,目前大部分的楼房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这类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属于该幢楼房的全体业主;但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该类停车位当然是可以拥有独立的产权。

2003年11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例将小区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业主共有的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南京星汉城市花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

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该法院的判决符合判断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理论和法律标准,是正确的。

5、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

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不是非常普及,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

关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也是颇有争议。

有人认为,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也有人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

从构造上看,屋顶平台停车位类似于地面停车位,也只是简单的划线分割而成,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范围。

而且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

因此,我们认为这类停车位应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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