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业务手册
新三板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手册

业务支持平台(BPM)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手册V1.1目录1.首次信息披露 (1)1.1.1.功能概述 (1)1.1.2.使用人员 (1)1.1.3.使用说明 (1)1.1.4.注意事项 (3)2.二次信息披露 (3)2.1.1.功能概述 (3)2.1.2.使用人员 (4)2.1.3.使用说明 (4)2.1.4.注意事项 (6)3.信息披露变更申请 (6)3.1.1.功能概述 (6)3.1.2.使用人员 (6)3.1.3.使用说明 (7)3.1.4.注意事项 (8)4.信息披露变更回复 (8)4.1.1.功能概述 (8)4.1.2.使用人员 (8)4.1.3.使用说明 (8)4.1.4.注意事项 (9)5.股票挂牌进度管理 (9)5.1.1.功能概述 (9)5.1.2.使用人员 (9)5.1.3.使用说明 (9)5.1.4.注意事项 (10)6.文件传输 (10)6.1.1.功能概述 (11)6.1.2.使用人员 (11)6.1.3.使用说明 (11)6.1.4.注意事项 (12)1.首次信息披露1.1.1. 功能概述用户已登录系统,申请挂牌项目已绑定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并且已确认归档,选择未首次信息披露的挂牌项目进行首次信息批露;1.1.2. 使用人员挂牌项目组成员(券商)1.1.3. 使用说明点击首次信息披露,进入首次信息披露列表页面。
选择未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的项目,点击“项目名称”进入挂牌项目材料详细页面。
挂牌项目材料详细页面点击“处理”按钮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报送处理,点击“返回”按钮,将返回列表页面。
首次信息披露报送处理页面:选择公告日期,上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文件(必须有),“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文件(如有)。
选择公告日期和上传其他文件之后,勾选同意选项之后。
点击“报告报送”按钮,进行报送。
提交报告报送之后的项目,可以点击“项目名称”进入报送材料的只读查看页面。
1.1.4. 注意事项批露文件都为PDF格式。
新三板业务介绍PPT课件

(二)“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
4、结算方式不同
交易所市场采用多边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
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在结算银行的报价 转让结算专用账户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在报价 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 理成交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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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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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
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是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的公司 。 报价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则是科技园区未公开发 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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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
2、转让方式不同 : 交易所市场采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是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 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再委托证券公司 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 撮合成交服务。
(二) 主办券商情况
截止到目前,全国共有61家券商获得中证协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资格,已超过108 家证券公司的半 数,成功推荐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券商有31家, 东吴证券迄今已成功推荐2 家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 牌,排名第1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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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办券商情况
(三) 挂牌企业营业收入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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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新三板?
“新三板”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 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 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 、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帮助处于 初创阶段中后期和成长阶段初期的中小型企业解决资本筹集、 股权流转的问题,构成了资本市场金字塔的底座部分。
实务操作手册新三板信托业务模式

实务操作手册新三板信托业务模式文章来源:搏实资本(一)新三板信托业务界定新三板信托业务指的是金融信托机构或其专业子公司利用灵活的制度安排和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在新三板市场中开展的综合投行业务。
对于投资者而言,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开展新三板信托业务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或者投资渠道分享新三板市场的资本盛宴。
对于新三板企业而言,金融信托机构为其提供个性化、多元化和专业化的资金安排和其他金融增值服务,包括为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提供融资以及挂牌顾问服务、为新三板企业股东提供股票质押融资服务、为新三板企业提供并购与定增服务、为新三板拟转板企业提供上市辅导服务等。
当前,金融信托机构开展的新三板信托业务多为基础的业务模式——通过设立新三板信托计划为企业或股东等提供融资安排。
最大的优势是为普通投资者与新三板市场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减少普通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的障碍。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降低个人投资者门槛、专业化运作增加收益、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二)新三板信托主要业务模式新三板信托在交易机构设计和实际投资运作方面更像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尽管新三板信托产品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基本上可以分为新三板信托股权质押模式、新三板信托机构化模式、新三板信托管理型模式和新三板信托MOM模式四大类。
1.新三板信托股权质押模式新三板信托股权质押模式指的是新三板企业的股东通过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金融信托机构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融资的业务模式。
该种模式又分为股权收益权附回购模式和股权质押模式两类。
该类产品的交易结构图2-21所示。
1图 2-21 新三板股权质押信托交易机构在新三板股权质押信托设计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当融资方和新三板股权出质人两者行同时,股权收益权附回购模式通常运作成本相对较低。
然而当两者不同时,通常只能设计成股权质押贷款模式。
第二,融资人需要与金融信托机构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在相关机构如中债登北京分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新三板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新三板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新三板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 为适应股票挂牌业务电⼦化流程操作的需要,更好地指导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挂牌⼿续,提⾼⼯作效率,进⼀步优化股票挂牌流程,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并于发布之⽇起施⾏。
下⾯是yjbys⼩编为⼤家带来的新三板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欢迎阅读。
1股票挂牌办理流程 (⼀)股东开户 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在向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件前,完成股东证券账户的开⽴⼯作。
如股东存在外资、个⼈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结算在线业务平台注册 申请挂牌公司应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申请挂牌材料受理通知书后,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站/在线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业务平台”)办理注册,取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放的U-KEY及⽤户⼿册,⽤于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业务。
(三)申请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 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件时⼀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见附件1),并由主办券商将拟定的证券简称填报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申请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中。
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不超过⼋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且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四)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完成缴费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挂牌审核管理”模块中的“待确认归档”任务栏找到已经获得同意挂牌的项⽬,完成归档后,在“挂牌项⽬”栏⽬中查询、下载同意挂牌函。
证券代码按照当⽇获得同意挂牌函的申请挂牌公司受理编号顺序由BPM系统⽣成,并由BPM系统对申请的证券简称进⾏⾃动校验。
新三板业务培训教材(PPT 75张)

2010年 6,509.59 113,107.08 47.88 3,531.61 28,680.54 -50.06 43.57
2011年 7,505.26 188,866.30 156.21 3,868.53 52,230.90 -333.02 46.85
2012年 9,678.61 281,008.02 578.60 4,863.62 55,489.27 323.38 45.17
创业板上市公司; n新三板挂牌企业资产规模逐年递增; n挂牌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
主要项目 均值 总资产 最大值 (万元) 最小值 均值 净资产 最大值 (万元) 最小值 资产负债率(%)
2009年 6,454.89 85,224.81 163.09 3,637.73 23,107.92 59.14 40.39
市场功能——转板上市
n 截至2014年1月,共有9家挂牌公司上市,其中8家通过直接IPO方式实现了转板; 共有4家挂牌公司正通过直接IPO方式谋求转板,落实反馈意见3家,已受理1家; n 目前,挂牌公司转板只能采用直接IPO形式,且IPO程序与其它企业无异; n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 决定》明确规定,要建立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直接转板机制。
2013年中期 10,495.13 299,732.99 505.53 5,194.21 56,833.36 257.45 49.15
注:以上数据均以年报数据统计
市场现状——交易情况
n机构投资者资金门槛500万元 n个人投资者资金门槛500万元且需两年投资经验 n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由30,000股降至1,000股
2
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打造蓝筹 主板 中小企业冠军摇篮
新三板业务以及尽职调查

新三板业务以及尽职调查一、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 (3)二、某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3)三、某公司对外投资公司的情况 (4)四、某公司的业务和技术情况 (5)五、某公司的财务情况 (6)六、某公司的重大合同 (6)七、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担保 (6)八、某公司的主要财产 (7)九、某公司的知识产权 (9)十、某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 (10)十一、某公司的税务 (10)十二、某公司的管理层及员工 (11)附表一:重大合同统计汇总表 (13)附表二:贷款合同汇总表 (14)附表三:担保情况汇总表 (15)附表四:土地汇总表 (17)附表五:房产汇总表 (18)附表六:土地租赁汇总表 (19)附表七:在建工程汇总表 (21)附表八:房屋租赁汇总表 (22)附表九:知识产权汇总表 (24)一、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1.1请提供某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外汇登记证(如有)、外债登记证(如有)、财政登记证(如有)等所有政府登记、许可、备案文件。
1.2请说明某公司设立的过程及相关的设立文件。
请提供某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在该等资料之上及/或其骑缝处加盖工商查询章。
1.3请提供所有可能并未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但与某公司的设立、历次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有关的资料,例如:某公司就股权变更、增资等事项报送管理部门的申请文件。
1.4请提供历次股本结构变化或重大资产重组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这些行为对公司业务连续性、控制权及管理层、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历次股本演变后的股权结构。
1.5请说明某公司业务的形成过程,并提供某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二、某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2.1 请提供某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图,股权结构图应完整地逐层追溯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齐鲁证券新三板业务介绍

三、新三板市场介绍
在国家科技部、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代管)和北京市政府联合推动 下,200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证券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 点开始 ,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登陆三板。1月23日,中关村科 技园区的两家公司——世纪瑞尔和中科软科技正式挂牌三板市场。自此 除两网(STAQ、NET)遗留公司、退市公司外,三板市场又多了一类公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为了和三板市场的退市公司相区别,后者被业 内俗称为“新三板”。
9,074,100 3,500,000 20,000,000
2.3 9.1 4.35
20,870,430.00 31,850,000.00 87,000,000.00
2008.8 2009.4 2010.1
三、新三板市场介绍 (续)
挂牌新三板公司定向增资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序 号
公司名称
➢ 便利融资: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小额快速增资),也可提高公司信用 等级;
➢ 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 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交易方式改变后,流动
性将大大提高; ➢ 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 价值发现:公司股份挂牌后的市场价格创造财富效应,提高公司对人才吸引力; ➢ 宣传效应:“新三板”市场聚集一批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成为高新技
研发型企业 没有产品销售 收入没有连续性或连续性差
新三板应重点支持
二、凯英信业 代码: 430032
新三板业务操作实务

营业部新三板业务操作实务营业部开展新三板业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与各地高新区建立联系•各个营业部首先与所在地高新区政府建立联系。
新三板业务未来会采取地方政府推荐、证监会备案的模式,所挂牌的企业需要获得当地政府的相关批文,因此需要与高新区政府建立联系。
•具体到新三板来说,各地高新区政府内部可能会有上市办、金融办、中小企服务中心等等相关机构作为主管单位,各个营业部可以与之建立联系。
有些高新区需要和券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有些不需要,我们的目的就是获得高新区政府的认可。
•有些高新区政府的相关部门可能不是很容易接触,可以尝试其他渠道,比方科技局、税务部门等等,只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源能够利用的,我们都可以加以利用。
营业部需要先与高新区政府取得联系,然后协助安排高新区的相关主管领导与新三板业务部的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领导进行接触,这项工作可能需要营业部的相关领导协调完成。
二、了解各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各地政府对于企业上市均有一定的政策支持。
具体情况不一样,有的是市政府对企业上市的补助,有的是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上市的补助。
对于新三板挂牌各地也有一定的补助政策,这种补助政策可能是和企业上市补助政策在一起,也可能是单独的,在政府网站上基本都会有相关文件。
通常各高新区的补助都是分阶段进行,即改制、报材料、正式挂牌等阶段,每个阶段给予一部分补助。
我们会根据不同的补助政策,对企业制定不同的价格方案。
另外,各高新区可能对挂牌企业的资质有一定的内部标准,我们需要了解他们的标准,防止做无用功。
营业部需要了解所在地政策的相关情况,以便接下来开展业务。
三、与企业建立联系首先需要获得企业的相关信息。
园区内有多少企业,这些企业的情况如何,这是我们与高新区建立联系时应该获得的信息。
一般各高新区都会有一个拟上市企业的备选计划,里面是高新区或者市政府优先选择的企业,我们要尝试获得这种备选企业名单。
另外,我们尽可能让高新区政府的工作人员给我们推荐企业,企业的状况高新区的人员最清楚,有他们的推荐,我们去企业拜访时,企业对我们的认可度也要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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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业务手册(2)第一部分河南省律师办理新三板法律业务指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新三板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新三板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企业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挂牌后的持续规范、交易、股票发行、并购重组及其他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接受律师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六条律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律师办理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委托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新三板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具备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公司运作、财务会计、金融证券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不得指派不具备法律服务专业能力的人员办理。
律师助理不得独立承办新三板法律业务,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办具体业务,以使法律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专业化要求和律师行业惯例。
第十二条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其独立性,在受托范围内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始终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并应遵守以下要求:1. 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对于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2. 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服务,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3. 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更不得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虚作假,伪造或变造证明文件;4. 不得向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机构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5. 不得协助任何机构和人员实施与新三板业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协助或督促委托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得协助或支持委托人披露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遗漏重要信息或作虚假陈述。
第十五条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与主办券商、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新三板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新三板项目管理制度、法律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制度,以及有关新三板法律业务内部质量保障和风险控制的其他制度。
第十七条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对其在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的法律文件进行保存和书面备份。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新三板法律业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新三板法律业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新三板法律业务档案从项目完成之日起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律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注销以及承办律师调离等情况时,正在办理的新三板法律业务及已经办理完结的新三板法律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律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条律师办理新三板法律业务过程中,如果新三板法律业务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聘请符合条件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律师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成为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律师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律师若发现(拟)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可以建议挂牌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或委托人同意之外,律师及其辅助人员对于在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部分第二节接受委托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应当以合法正当的方式争取客户的委托,不得以低价竞争、恶意诋毁同行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等不正当或违法的方式争揽项目。
第二条律师承办新三板法律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新三板法律业务的委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对拟开展新三板挂牌、发行股票等有关业务的企业进行初步了解,对其是否符合有关挂牌、发行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取得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在正式委托前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
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公章。
第五条委托协议的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协议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期限、律师费用、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对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接受委托的新三板法律业务转包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应当由业务承办律师签署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不得出现律师只签字而不具体从事业务的现象。
第八条接受新三板法律业务委托后,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费应当合理,确定律师费数额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该新三板法律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2. 受托业务的创新性和复杂程度;3.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时间限制;4.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经验、声誉和能力;5. 律师的持续责任和风险;6. 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支出;7. 律师费的支付方式;8. 其他因素。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律师事务所可以拒绝或解除委托人对于新三板法律业务的委托:1. 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 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3.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4. 其他合理理由。
第十一条出现上述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整理卷宗、文件,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后存档。
第三节尽职调查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新三板挂牌法律业务,应当自觉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第十三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严格审查和验证客户提供的业务材料和承诺文件,不得不作核实即确认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地进行尽职调查,坚持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做到调查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按照受托新三板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尽职调查法律文件清单,并明确要求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严格按照客观真实的原则提供清单所列明的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尽职调查:1. 本次申请挂牌的授权和批准;2. 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3. 公司的设立;4. 公司的独立性;5. 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6.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7. 公司的业务;8. 公司的财务和内部控制状况;9.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0. 公司的主要财产;11.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2.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并购重组;13.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建立健全情况及规范运作情况;15.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16. 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诚信情况;17. 公司的税务;18.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19. 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20.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属行业的不同经营模式和行业法规,重点核实公司是否符合该行业对股权变动、资产种类、业务资质、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律师从事新三板法律业务,在收集文件资料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要求委托人披露与受托新三板法律业务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2.应当收集文件资料的原件,如果收集原件确有困难,可以复制或收集副本、节录本。
对复制件、副本和节录本等应当由委托人或文件提供人在文件上签字、加盖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以证明与原件或正本相一致;3.对于重要而又缺少相关资料支持的事实,应当取得委托人对该事实的书面确认,律师还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说明;4.对于需要进行公证、见证的法律文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
第十九条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取得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可以编制资料目录作为法律意见的附录备查;律师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律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是这些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另有要求的除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文件资料原件的,律师应当提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承办人员出具资料接收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