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碰撞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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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的“船舶碰撞”定义
• 2001年9月1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 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1、
• 2008年司法解释
•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 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碰撞公约》)第1条规定: “船舶碰撞系指海船与海船或 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 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 受的损害,不论碰撞发生在任 何水域。”
• 2、船舶租赁经营
船员的过失造成碰撞时:
(1)定期、航次租赁
(2)光船、融资租赁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船舶 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 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 3、船舶由第三人经营或管理 方便旗问题?
结论:
三、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一) 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的发展 1、19世纪以前的无归责原则阶
段(或自然分担阶段) 2、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特殊过
错责任原则 3、20世纪初之后的过错责任原

(二)船舶碰撞的过错责任原则 1、船舶碰撞过错责任原则的独特性 (1)互有过失碰撞下的过错责任原则是 “比例过失”原则。 (2)船舶碰撞互有过失方对第三方财产损 失承担“比例过失”责任,背离了传统侵 权法规则。 美国例外,连带责任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美国1999《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 (COGSA’99) (3)“比例过失”原则针对的是财产损失, 对人身损害不适用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170一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船舶碰撞是海上颇为常见的意外情况,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应对,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船舶碰撞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海上安全至关重要。

一、船舶碰撞的危害船舶在海上运行时,存在着相互碰撞的风险。

一旦发生碰撞,将会造成船舶的损坏,甚至导致瘫痪沉没。

更加严重的是,碰撞可能会导致船员的受伤或伤亡,造成海洋的污染,以及可能对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产生破坏性影响。

此外,船舶碰撞还会对航行及航道安全带来威胁,会扰乱海上秩序,并导致海运业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损失。

二、船舶碰撞应急预案的必要性由于船舶碰撞的危害极大,为减少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船舶碰撞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就显得极其必要。

应急预案是预先制定的针对特定紧急事态的一种行动计划,能够有效地指导船员如何对特定紧急事态进行响应和处置。

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置,使得损失得以最小化。

三、船舶碰撞应急预案的制定船舶碰撞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专业人员配合完成。

应急预案的核心要素包括:预案的目标、预案的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流程、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的配备、应急演练等。

下面我们将对这些核心要素进行更加详细的讲解。

1.预案的目标预案的目标是应急救援的指导思想,是应急救援的总体要求,也是应急响应的基础。

在制定船舶碰撞应急预案时,应急救援的目标应该包括:最大程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控制事态扩大化,及时有效地处置事态,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等。

2.预案的组织机构预案的组织机构应该是完整、管控明确、协调有力、职能分明。

组织机构应当包括专业人员、船员、海事机构、港口管理机构、海上交通管制部门等多方参与,各人员职责分明,权利义务清晰。

3.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响应流程应包含应急预览、应急启动、应急处置、应急恢复等四个阶段。

应急响应流程应该合理,具有速度、准确、及时、可控的特点,并且要充分考虑各种危险性情况的可能性和实际性,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态进行控制。

船舶碰撞应急须知(二篇)

船舶碰撞应急须知(二篇)

船舶碰撞应急须知1.目的本须知规定了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当时及之后,当事船舶必须采取的应急部署与行动,旨在为船长提供处理碰撞事故的原则指南。

2.船舶应急措施2.1船舶发生碰撞,船长应即赶赴驾驶台。

当碰撞危及本船安全时,应即发出警报,全体船员迅速进行应急工作岗位,开始实施本须知。

2.2迅速确定碰撞部位,碰撞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双方大概的危险程度与人员伤亡情况、是否发生污染、对方的船名、呼号、船籍港、始发港与目的港、载货情况、船东名称及地址。

当时的潮汐与能见度等情况。

2.3将上述情况迅速报告公司。

2.4向附近港口主管机关报告上述情况。

2.5保持与公司及港口主管机关有效的的联系。

2.6针对碰撞损失的情况迅速组织自救,或根据公司指示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防止污染扩大。

2.7当一船撞进另一船时,造成对主水线以下船壳破坏时,应告诫对方船长不能用倒车使两船分离,以免加速进水,应将被撞入船推顶离开主航道/深水水域至浅水水域坐浅。

2.8全力抢救落水及伤亡人员。

并在现场附近守候和搜巡,直至双方人员及船舶已脱离危险或无此种必要。

并要在接到港口主管机关或公司指示后方可离开现场。

2.9如实慎重记录航行日志等法律文件等。

2.10当碰撞导致船舶搁浅、触礁、进水下沉、污染、倾覆等紧急情况时,应转入相应的应急操作。

2.11拟写事故报告送港口主管机关,做好接受港口主管机关调查的准备工作。

3.记录船长将事故情况按《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记载于航行日志,并写出事故报告尽快送达公司。

船舶碰撞应急须知(二)船舶碰撞是海上运输中的一种严重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提高船舶碰撞事故的应对能力,保障船舶安全,以下是船舶碰撞应急须知的内容。

一、事前准备1. 平时应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

2. 熟悉船舶碰撞事故处理流程和相关应急预案。

3. 船舶应携带完备的应急装备,如救生衣、救生艇、浮标等,确保船员的安全。

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撞责任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撞责任问题
2023 WORK SUMMARY
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 撞责任问题
REPORTING
目录
• 船舶碰撞责任概述 • 国际公约与规则 • 各国法律制度比较 • 碰撞责任认定与划分 • 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 • 争议解决途径和程序 • 总结与展望
PART 01
船舶碰撞责任概述
定义与分类
船舶碰撞定义
指两艘或更多船舶在海上或内河 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接触或间 接作用,导致船舶、货物或人员 损害的事故。
协商
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就碰撞事实、责任划分 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寻求达成解决争议。调解机构通 常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如海事仲裁委员会等。调解过 程中,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协助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
诉讼程序
当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并作出判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
诉。
注意事项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确保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完整;遵守法庭 纪律和程序规定;尊重并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撞责任 问题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因此双方在选择法院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当两艘船舶在碰撞事故中均存在过失时,构成共 同过失。此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 相应责任。
比例过失概念
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划分依据过失比例原 则进行。即根据双方过失程度的大小,确定各自 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责任划分方法
在确定过失比例后,双方应按照比例分担碰撞造 成的损失。若一方过失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则 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船舶碰撞事故分析总结报告

船舶碰撞事故分析总结报告

事故处理
• 对事故责任方进行处罚,如罚款、吊销证书等
• 对事故受害方进行赔偿,如货物损失、人身伤害赔偿等
• 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03
船舶碰撞事故预防措施
船舶航行安全规定与操作要求
船舶航行安全规定
船舶操作要求
• 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他相关法规
• 加强船舶航行设备的维护与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改进措施
• 根据事故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 提高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06
未来船舶碰撞事故预防与
展望
船舶碰撞事故预防技术发展趋势

船舶导航设备
• 发展更先进的导航设备,如卫星导航、雷达等
• 提高导航精度,降低船舶碰撞事故风险

船舶通信设备
• 发展更有效的通信设备,如卫星通信、无人机通信等
• 提高通信畅通性,确保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理
⌛️
船舶监控设备
• 发展更智能的船舶监控设备,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
• 提高船舶航行状态监测能力,预防船舶碰撞事故
船舶碰撞事故管理政策与法规
管理政策
法规
• 制定更严格的船舶航行安全管理政策,加强船舶碰撞事
• 完善船舶航行安全法规体系,明确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CREATE TOGETHER
SMART CREATE
船舶碰影响
船舶碰撞事故的定义与类型
船舶碰撞事故的定义
船舶碰撞事故的类型
• 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港口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
• 船舶之间的碰撞
• 导致船舶损坏、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后果
• 船舶与码头、桥梁等设施的碰撞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材料
海事报告
海事声明
车钟记录簿
电台日志
雷达等原始记录或文件
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其他材料
1 标有原航线和船位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2 船舶相对运动图;
3 船舶损坏检验报告;
4 海事事故发生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等证明材料;
5 引航员和拖轮的报告;
6
船舶碰撞发生后现场察看书面记录和影视资料、 在场证人的证言等;
船舶在碰撞后抵达第一个港口时,船长应尽快向港口当 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报告,取得签证后,抄送对方。
估计货物因船舶碰撞可能遭受损害 船长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后,应同时向港口 当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声明,取 得签证后,抄送货方及其他有关方。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8. 准备处理事故的材料
船长应及时准备好有关材料,供船公司事后与 对方处理案件,或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处理货主提出 的货物损害赔偿时使用。
便于事后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及其他有关问题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3. 察看碰撞事故现场并作好记录
本船 被碰位置 被碰角度 船货受损情况 人员受损情况
他船 被碰情况 使用过的海图 车钟记录 航海日志 雷达使用情况
两船被碰情况的书面记录,应要求双方签字认可。 有条件时,对两船的情况进行拍照和摄像。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通报船舶保险公司或船东保赔协会 或采取其他对策
联系
援助
船公司代理
保险公司
船公司
船东保赔协会 代理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6. 与他船约定检验地点
本船船长
约定同去某一港口 聘请验船师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明确船舶受损情况 确定需要修理的项目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在海运业中,船舶碰撞是一种很常见的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应对这种突发情况,船舶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船舶碰撞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1. 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船舶碰撞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保障船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并为船舶的修理和维护提供指导。

该预案的编制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船舶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2. 应急预案的组织和人员为了实施应急预案,船舶公司应设置应急指挥部,并明确负责人和人员的职责。

应急指挥部应包括船长、船舶操作人员、通信人员、船员等,并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应急处置和救援技能。

3. 碰撞后的紧急措施碰撞发生后,船舶公司应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船长应立即判断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并确保所有船员的生命安全;(2)船舶应立即发布遇险信号,与其他船舶和岸上机构保持通信;(3)应关闭所有受损或泄漏的设备,并尽快采取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失;(4)如可能,船舶应尽量远离其他船只和岸边,以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5)船舶公司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船舶承保机构,并按照约定进行事故报告。

4. 碰撞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在发生碰撞事故后,船舶公司应立即进行自身的内部调查,并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内部调查应包括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认定。

根据海事部门的要求,船舶公司还应配合进行外部调查和技术鉴定。

5. 事故处理和后续工作在处理事故后,船舶公司需要做好下列工作:(1)根据海事部门的要求,及时修理和维护受损船舶;(2)与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宜,并妥善处理与碰撞事故相关的法务问题;(3)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教训,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不断完善。

结语船舶碰撞应急预案在船舶公司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能够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还能提高船舶公司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船舶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 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不符合民 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的 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这一原则。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1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
碰撞时刻,此时,应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 2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二)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受害方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加害方有过错的事实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船舶碰撞及因此造成的损害,系加 害方的过错所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实行法律推定过失时的举证责任
受害方只要证明
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 加害方违反航行规章的事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甲船负有4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损失200*40%=80万 乙船货物损失50*40%=20万
乙船负6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甲船损失100*60%=60万 甲船货物损失 30*60%=18万
实际扣抵之后:甲船应赔与乙船20万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例题 甲、乙两船互有驾驶船舶过失发生碰撞, 经确定,甲船负40%的过失责任,乙船负60% 的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 甲船损失100万元,甲船上货物损失30万元 • 乙船损失200万元,乙船上货物损失50万元 假设甲、乙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对此次碰撞造成 的损害,甲、乙船应如何进行赔偿?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 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 必要的,或者违反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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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 法律、司法解释和公约从适用的范围来定义船舶碰
撞;
• 限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 不包括船舶触碰(allision),与保险法意义上的 船舶碰撞范围不同;
• 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碰撞
– 不包括内河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
• 不包括涉及用于政府公务或者军事的船舶;
• 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contact),但扩大适
• 《纪要》:“第三人财产损失,是指除互有过
失的船舶上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 人员的物品外,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所直接造成 的其他财产损失。”
• “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直接因果关系原
则;
• 问题:船舶承租人的租金或运费损失、因碰撞
堵塞航道导致港口经营人或其他船舶所有人的 营运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最后避让机会原则(Last Clear Chance Rule)
• 英国普通法中曾有的“最后机会原则”(Last
Opportunity Rule)
– 1842 Davis v. Mann (Donkey case); – 一船过失形成碰撞紧迫危险,另一船完全能够 察觉,并有充分机会采取避碰措施,但没有采 取措施,则单独承担责任; – 该原则会给形成碰撞紧迫危险的一方提供不合 理的免责; – 已被英美法废除。
–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司法解释》)
国际公约
• 《1910年碰撞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 , 1910)
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 恢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m)原则
• 赔偿全部损失原则 • 《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条:“赔偿应当尽量
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 赔偿直接损失原则
• 损失与碰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direct
• 违反航行规章 • 违反良好船艺(good seamanship)的要求; • 其他:管理船舶过失、没有谨慎处理导致舵机
失灵或其他及其故障、故意行为。
– 单方负责实例: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泊船,实践 中少见。
违反 COLREGS的通常表现形式
• 没有保持正当了望(proper look-out),包括正确使用 • • • • • • • •
•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 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 损失;
• 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
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 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 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 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用于间接碰撞; – 浪损(wave damage)、一船与第三船之间碰 撞、为避免碰撞而搁浅、触礁、触碰等;
• 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 • 船舶碰撞法的核心:损害赔偿。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
• 责任主体 • 不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单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双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causation)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请求人
可以请求赔偿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 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 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 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 受害人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 减损义务(obligation to mitigate loss)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
国际公约》
• *《1952年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
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 **CMI《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草案》
• **CMI《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
(Preliminary Draf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Assessment of Damage in Maritime Collisions)(“里 斯本规则”)(Lisbon Rules)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 《海商法》
– 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 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 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 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 第170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 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 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 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互有过失责任相等原则
– 相碰船舶均有过失,不论过失程度比例,平均承 担责任(50%:50%);例外:一船的过失明显 远大于另一船,则该船单方承担责任; – 与法律推定过失存在内在联系; – 1975 Supreme Court in United States v. Reliable Transfer Co., Ltd. (US Sup. Ct. 1975 A.M.C. 541; [1975] 2 Lloyd’s Rep. 286)判决中改变:按过失 程度比例。
–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 船舶追偿。
• 《2008年司法解释》:“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包括碰撞当事船舶上的船员、旅客和其他人 员的人身伤亡。” – 是否包括有过失的船员?是否包括担任 船员并具有过失的船舶所有人?
紧急情况下的过失原则 (The Principle of Fault in Case of Emergency,Rules of Agony of the Moment )
– 一船过失使另一船突然处于紧迫情况下 ,另一船 对碰撞不承担责任; – 违反COLREGS • 第2条:要求船员承担因“特殊情况可能要求任 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以及为避免紧迫危险而要求背离规则的责任。 • 第17条第2款:要求直航船在“发觉本船不论由 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 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利于碰撞的行动” 。 – 尚未最终废除:“The Regina D”案([1992] 1 Lloyd’s Rep. p.543)
• 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
– 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 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 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 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 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 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 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 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 第3条: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 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1995年司法解释》第16条
–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 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 《1910年碰撞公约》
– 第1条:公约适用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 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 害。” – 第11条:对船舶范围的限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 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 第13条: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一船由于进行或不进行 某种操纵,或由于不遵守规则,而给他船、或任一 船上的货物或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即使碰撞实 际上未曾发生。
第二章 船舶碰撞
Ship’s Collision
• • • • •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 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 第五节 船舶碰撞损害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 法律与司法解释
– 1992年《海商法》 – 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 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1995年司法解释》)
• 双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互有责任(both-to-blame)
的碰撞
– 《海商法》第169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 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 均负赔偿责任。
• “过失程度”:过失对碰撞发生的实际影响程度; • “比例”:以5%为最小单位。 • “比例无法判定”:以相碰船舶均存在过失为前
雷达; 没有以安全航速(safe speed)航行; 没有正确显示号灯(lights)、号型(shapes); 没有对碰撞危险及时作出正确判断; 让路船没有及时正确地采取避碰行动; 直航船在紧急情况下没有采取最有利于避碰的行动; 违反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雾航)的要求; 违反狭水道或者通航分隔制的航行要求; 紧急情况下没有背离规则等。
船舶没有依法登记的,指实际占有船舶的人。
– 《2008年司法解释》第4条
• 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 光船承租人承担。
二、不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 《海商法》第167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 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 责任。 – 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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