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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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炭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2.12•【文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1999年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井压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和1998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要求1、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3号文件。

关井压产期间,各省(区、市)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

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得换发、补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停产整顿的各类小煤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进行关闭,不得擅自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严格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标准。

对于停产整顿并需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坚决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审查,依法发证,不得突击发证或降低发证条件。

3、切实保证发证工作的质量。

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发证标准、擅自放宽条件而给予发证并酿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发证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关于1998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1、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1998年度各类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要与关井压产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次年检的重点应放在各类小煤矿。

2、各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新民二矿煤焦有限公司等2座矿井延期、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新民二矿煤焦有限公司等2座矿井延期、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新民二矿煤焦有限公司等2座矿井延期、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晋煤证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山西新民二矿煤焦有限公司等2座矿井延期、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晋煤证发[2010]154号)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你局《关于山西新民二矿煤焦有限公司延期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吕煤行字[2010]708号)和《关于兴县关家崖煤矿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吕煤行字[2010]721号)收悉。

经审查,山西新民二矿煤焦有限公司(变更后矿井名称:山西离柳鑫瑞煤业有限公司)等2座矿井为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保留矿井,省国土厅已为山西离柳鑫瑞煤业有限公司等2座矿井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2010年省厅以晋煤行发[2010]1400、271号批复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和30万吨/年,现申请延期、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和《关于重组整合煤矿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行发[2009]274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井核定能力变更有关证件的函》(晋政办函〔2010〕152号)要求和相关规定,同意山西新民二矿煤焦有限公司(变更后矿井名称:山西离柳鑫瑞煤业有限公司)等2座矿井延期、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山西新民二矿煤焦有限公司(变更后矿井名称:山西离柳鑫瑞煤业有限公司)等2座矿井要按照批复的矿井规模,抓紧办理改造建设有关手续。

二、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晋政发电[2010]5号《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要重视年检质量,提高年检效率。

二、1999年度年检的重点是检查股东或投资人是否出资到位,严厉查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继续查处“三无企业”。

三、继续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在参加年检时,应提交《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提交不出证书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按规定应与党政机关脱钩而漏报或隐匿不报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脱钩手续。

四、对已经登记注册其名称中含有“金融”、“借贷”等字样的咨询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应在年检时责令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对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咨询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认真落实国家清理整顿“五小企业”(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关闭“五小企业”工作。

凡按照规定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的“五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为这些企业办理年检。

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继续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中介机构代企业出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帮助企业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6]第128号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6]第128号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4月11日煤生字(1996)第128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为了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现发布施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是指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是维护煤炭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及历史面貌的依据,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条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工作是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单位应把该项工作与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应按照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条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煤炭企业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文件、图表及资料;(二)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审批的文件、材料;(三)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有关规定等文件;(四)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需的有关材料;(五)生产矿井年检形成的有关材料。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三防”及防治水工作汇报材料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六月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好:首先,我代表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和专家莅临我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下面我将公司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根据2012年6月4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重点抽查的通知》要求,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1012】17号)精神,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工信煤【2012】282号)和《关于煤炭企业认真做好2012年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2012】323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和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

一、矿井基本情况: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是由国投煤炭公司和郑州新登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联合组建的股份制公司,位于登封市东南15公里的阳城工业区,前身新登煤矿始建于1952年,建矿至今,历经三次改造,现已发展成为年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的中型现代化矿井。

2007年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生产能力为84万吨。

2012年我公司计划生产原煤84万吨。

截止今天,我公司已实现安全生产2729天。

矿井位于箕山井田,东部为煤层露头,西部深部为白坪井田,南部有阳城煤矿和教学三矿,北为告成井田。

煤层走向(南北)平均长度约为5.1公里,倾斜(东西)平均宽度约为2.1公里,井田面积约10.4平方公里。

主要可采煤层为二1煤层,倾角为0-16度,平均厚度3.93米,属贫瘦煤种,顶、底板为泥岩或砂岩,地质构造简单,水文地质中等。

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废止今后煤炭企业只需要取得5个资格证就可以生产

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废止今后煤炭企业只需要取得5个资格证就可以生产

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废止今后煤炭企业只需要取得5个资格证就可以生产我国是煤炭生产和使用的大国,每年消耗煤炭超过30亿吨。

这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使用,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日前,国家正式取消了实行将近20年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实行了将近10年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煤炭企业由五证减为一证就可生产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今后在煤炭生产环节,企业只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5个资格证就可以生产。

而此前,煤炭企业想要办一张生产许可证不仅要经过10多个环节的行政审批,而且办理时间长达数月。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刘洪波表示,之前,安全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这两个证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属于重复监管,现在六证变成五证,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企业的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审批环节减少,是否会影响到煤矿的安全生产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据山东能源翟镇矿生产矿长李伟介绍,把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些办证的相关条件都加到其它方面去了,并且考核得更严格了。

办个煤炭经营许可证要几万甚至几十万而在煤炭流通环节,国家今年6月也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取消了实行将近10年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在我国,煤炭长期以来属于紧俏商品,为规范市场,此前从事煤炭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些没有许可证又恐人事煤炭销售的企业就只能缴纳代理费,挂靠在有证的贸易企业名下。

在这种局面下,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价格也水涨船高,而这些费用通常都会被加到煤炭价格当中。

中国西部煤焦网分析员李朝林表示,有的地方办个证有时要几万甚至几十万,多的要几百万,无形中增加了生产和经营成本。

取消两证将使煤价趋向平稳数据显示,我国煤炭价格在六年间翻了将近5倍,煤价爆涨也刺激煤炭企业的生产。

2006年,我国煤炭产量26亿吨,到2012年,已经达到了35亿吨。

过度开采导致我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价格也开始爆跌,目前仅是年初的一半。

一山西某煤场职工说:“以前想要点煤得求爷爷告奶奶,现在是有了放不下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1.直接延期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其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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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陕煤局发[2010]78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汇森煤业公司: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程序和时间
年检工作分为自检、初检和年检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检
5月1日至5月31日,省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矿务局(公司)组织自检,其它煤矿由煤矿企业自检。

自检单位应组织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按年检要求逐项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全面填写年检表,并向初检单位书面报告自检情况。

自检报告、年检表必须经煤矿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检
6月1日至7月15日,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汇森煤业公司分别负责所属煤矿的初检工作,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市属煤矿的初检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初检工作。

初检单位接到煤矿企业的自检报告和年检表后,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对每一矿井资料和现场情况全面检查核实,按年检工作要求在年检表上签署初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并将初检结果书面报告、年检表等有关资料及时上报省煤炭局。

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初检结果上报省局前,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签署意见。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集团必须于7月15日前完成上报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

县(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局上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无故逾期不签署意见的初检资料,确保全省年检工作按计划时限完成。

(三)年检
7月15日至10月30日,省煤炭局对上报的年检资料逐矿审查,并组织现场抽检(抽检矿井数量不低于县、公司矿井总数量的25%),审定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2010年年检意见。

上报年检资料、办理年检手续以县(市、区)或矿务局(公司)为单位进行。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六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六证”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的问题;
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7.是否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8.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9.上年末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及全年原煤产量。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
1.矿井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程和标准;
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信是否畅通;
3.在岗的瓦斯检验工、安检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电钳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
4.各种生产用图是否齐全,图纸绘制是否及时、准确;
5.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三、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二)煤矿企业自检报告(详细说明主要生产系统现状和技改情况);
(三)初检报告(初检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附汇总表);
(四)初检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照资料(包括“六证”副本复印件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五)初检单位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矿井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六)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自检和初检报告中应有矿井总工程师配备情况;矿井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是否存在开采保安煤柱和采用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决水、爆炸、贯通巷道等方法的说明。

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技改矿井也要按照年检标准上报年检资料。

技改区域与原生产系统(有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不联通的,原生产系统作为生产矿井正常年检;否则,只审查资料、不签署年检意见,矿井只能进行技改工程的施工,不得组织生产。

四、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确定为年检合格矿井。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矿区范围、生产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煤矿(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的;
4.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我局下达指标或国家规定指标的;
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年检基本合格煤矿(矿井),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按矿井隶属关系由煤炭管理部门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合格标准。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六证”不全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采掘、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8.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按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1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年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13.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矿井),省煤炭局将依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
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对存在问题,按矿井隶属关系由煤炭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切实负起年检工作责任。

煤矿企业对自检报告和填写的年检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初检单位对初检结果和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审核意见负责。

不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年检资料的,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不能按期年检造成的后果负责。

(二)坚持标准。

煤矿企业上报的年检资料、图纸必须与实际相符,采空区、报废巷道、技术改造项目已完成工程,图纸上要如实反映。

上报资料必须符合规定,年检表必须采用规定格式,不得涂改,不得随意变动。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不得人为降低标准、简化程序。

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年检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设年检附加条件,不得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不得拖延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间。

无客观原因,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上报年检资料,视同为同意上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年检资料。

(三)突出重点。

要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系统。

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四)接受监督。

负责年检、初检的部门要公开年检内容、程序,要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2010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表.xls(1.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 2.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
陕西省煤炭工业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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