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甘发改规范〔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交易中心:为了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简化交易程序,优化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提供电子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鉴于我省已全面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网上查阅和下载条件,标书查询和下载中不存在印刷、邮寄成本。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服务平台一律不得收取标书费,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限制投标人免费查阅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查阅。

二、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招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见附件)。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劳务费计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标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正常评标费用以外的其它任何钱物。

不得违规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发放劳务费。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甘人社通〔2018〕79号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甘人社通〔2018〕79号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甘人社通〔2018〕79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如下:一、关于程序方面1.对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的决定不服起诉的,视为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员会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若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同一事项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后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仲裁裁决有数项内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仅就部分内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事实的审查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应当对讼争的劳动争议事实进行全案审查,但对当事人双方诉讼请求中均未涉及的仲裁裁决内容,应在说理部分直接确认,并在判决文书中表述。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省财政厅: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及规模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

同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其收费标准应下浮执行。

并执行国家和省上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下浮执行。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同时按收费标准30-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四、本规定适用于在甘肃省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来甘肃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财政厅甘财注[1994]第015号文停止执行。

附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类别收费项目(公司)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1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1亿元1亿元以上查证业务1.年度财务收支、年度会计决算、年度承包经营审计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3.年度经济效益审计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4.担任常年会计、审计顾问(年标准)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5.社团年度财务审计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7000元6.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千分之1-3收取,起点2000元7.经济案件签证、鉴定根据业务繁简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双方协商收取。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263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263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263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对粮油产品的质量管理和我省粮食储备管理,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部分粮油产品和陈化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一、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二、陈化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范围和检验周期要严格按省物价委、财政厅甘价费(1993)12号文件执行。

陈化粮质量监督检验范围和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按时参加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执行情况的年度审验,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2、甘肃省际化粮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一: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品名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米大麦1容重项8.00 2 不完善粒项8.00 3 杂质项15.00 4 水分项18.00 5 色泽.气味项 5.00 6互混项10.007 赤霉病粒项8.00黍.稷1容重项8.00 2 不完善粒项8.00 3 杂质项15.00 4 水分项18.00 5 色泽.气味项 5.00 6 互混项10.00 粟.莜麦 1 容重项8.00 2 不完善粒项8.00 3 杂质项15.00 4 水分项18.00 5 色泽.气味项 5.00小米.黍米.稷米.高1加工精度项8.00 粱米 2 不完善粒项8.00 3 杂质项13.00 4 碎米项10.00 5 水分项18.00 6 色泽气味口味项 5.00 糙米 1 纯粮率项15.00 2 杂质项13.003碎米项10.004水分项18.00 5 色泽.口味项 5.00 6 黄粒米10.00 稻谷 1 出糙率项18.00 2 杂质项20.00 3 水分项30.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大麦 1 纯粮率项15.002 杂质项15.003 水分项18.004 色泽.气味项8.005 赤霉病粒项8.00 蚕豆 1 纯粮率项15.002杂质项18.003水分项18.00 4 色泽.气味项8.00 5 虫蚀率项 6.006 互混项10.00 小豆.绿豆.燕麦 1 纯粮率项15.00 2 杂质项18.00 3 水分项18.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豌豆 1 纯粮率项15.00 2 杂质项15.00 3 水分项18.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5 虫蚀率项8.00 面包用小麦粉.面条 1 水分项25.00 用小麦粉.饺子用小 2 灰粉项30.00 麦粉.馒头用小麦粉. 3 粗细度项10.00 发酵饼干用小麦粉. 4 湿面筋项20.00 酥性饼干用小麦粉. 5 粉质曲线稳定时间项85.00 蛋糕用小麦粉.糕点6 降落数值项50.00 用小麦粉7 含沙量项25.008 磁性金属物项20.009 气味项 5.00 莜麦粉 1 粗细度项8.00 2 含沙量项25.00 3 磁性金属物项18.00 4 水分项15.00 5 脂肪酸值项25.00 6 气味.口味项 5.00玉米粉 1 皮胚含量项50.00 2 粗细度项10.003含沙量项30.004磁性金属物项20.005水分项25.006脂肪酸值项25.00 7 气味.口味项 5.00 自发小麦粉 1 水分项25.00 2 酸度项18.00 3 混合均匀度项25.00 4 馒头比容项70.00 5 色泽.气味项 5.00挂面.花色挂面1规格项8.00 2 净重偏差项2.00 3 色泽.气味项 6.00 4 烹调性项10.00 5 水分项25.00 6 酸度项35.00 7 不整齐度项10.008自然断条率项10.009弯曲断条率项10.00 10 熟断条率项10.00 11 烹调损失项10.00 12 食品标签项2.00 手工面 1 规格项8.00 2 外观项 1.00 3 净重偏差项 2.00 4 色泽.气味项 2.00 5 烹调性项 6.00 6 烹调损失项6.00 7 自然断条率项 6.00 8 水分项18.00 9 酸度项25.0010 盐分项18.0011弯曲断条率项 6.0012 食品标签项 2.00 芝麻.蓖麻籽.大豆. 1 纯质率项10.00 花生仁.葵花籽 2 水分项25.003杂质项20.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油菜籽.棉籽.亚麻 1 含油率项50.00 籽.油用芝麻2水分项25.00 3 杂质项20.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食用大豆粕 1 水分项18.00 2 杂质项18.003粗蛋白质项40.004氮溶解指数项80.005粗脂肪项40.006粗纤维素项40.007灰分项25.008含沙量项18.00 9 色泽气味形状项 5.00 食用花生饼.粕1水分项18.00 2 杂质项18.00 3 粗蛋白质项40.00 4 粗脂肪项40.00 5 粗纤维素项40.00 6 灰分项25.007含沙量项18.00 8 色泽气味形状项 5.00 仲裁检验按以上标准加50%收费附件二:甘肃省陈化粮检验收费标准表品名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玉米1 脂肪酸值项40.00 2 品尝评分值项125.00 3 回归评分值项17.004 色泽.气味项8.00 小麦 1 粘度项50.00 2 面筋吸水量项55.00 3 品尝评分值项125.00 4 色泽.气味项10.00 稻谷 1 回归评分值项15.00 2脂肪酸值项45.00 3 粘度项50.00 4 品尝评分值项120.005 色泽.气味项10.00 大豆 1 粗脂肪酸价项75.002蛋白质溶解比率项95.00 3 色泽.气味项10.00 抽样费每份样品80.00——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甘价费[2006]39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94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价格服务、价格认证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为其提供市场价格政策咨询、市场价格行情调查预测、担任常年价格顾问等价格服务的机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价格服务费。

二、凡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司法公正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公正性认定时,由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价格认证费。

开展价格认证的服务机构,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价格服务费、价格认证费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价格认证时,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有关价格服务、价格认证的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表:甘肃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8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4.04
【实施日期】2006.04.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6]88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项目的报告》(甘人函[2005]49号)收悉。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人事争议仲裁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6]3号)批准立项。

根据《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数为1人的20元/件;2-4人的共同仲裁申请为30元/件;5人以上的共同仲裁申请为60元/件。

2、案件处理费:申请人数为1人的100元/件;2-4人的共同仲裁申请为300元/件;5人以上的共同仲裁申请为500元/件。

3、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差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