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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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省财政厅: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及规模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

同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其收费标准应下浮执行。

并执行国家和省上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下浮执行。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同时按收费标准30-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四、本规定适用于在甘肃省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来甘肃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财政厅甘财注[1994]第015号文停止执行。

附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类别收费项目(公司)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1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1亿元1亿元以上查证业务1.年度财务收支、年度会计决算、年度承包经营审计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3.年度经济效益审计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4.担任常年会计、审计顾问(年标准)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5.社团年度财务审计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7000元6.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千分之1-3收取,起点2000元7.经济案件签证、鉴定根据业务繁简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双方协商收取。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甘价费[2006]39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94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价格服务、价格认证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为其提供市场价格政策咨询、市场价格行情调查预测、担任常年价格顾问等价格服务的机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价格服务费。

二、凡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司法公正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公正性认定时,由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价格认证费。

开展价格认证的服务机构,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价格服务费、价格认证费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价格认证时,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有关价格服务、价格认证的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表:甘肃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备注1、省财政厅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省物价局关于基建支出工程预决算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0〕260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2、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代理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17号)建设科技成果评估费建设新技术培训费建设科技成果开发、转让费建设技术资料费省勘察设计协会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程经济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29号)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网服务费3、兰州铁路局兰州火车站兰州车站音乐茶座收费(96)甘价费便字第8号中铁国际货代兰州分公司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关于集装箱全程快捷运输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284号)4、其他单位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市场交易服务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金海汽车物资公司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2〕309号)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上市交易的车辆收取停车费车辆信息查询服务费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上市交易车辆车位租赁费省物价局关于甘肃富邦旧机动车辆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有关书费的批复(甘价房地〔1998〕41号)车辆代办过户服务费车辆买卖代理服务费车辆评估鉴定服务费信息咨询费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3.18
•【字号】甘价费[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甘价费〔2008〕6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针对近期对教育等行业收费检查当中发现的个别市州收取教师职称评审费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发改委,现将相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定)工作属正常的职能工作,费用应从其行政经费中支付,不得向个人收取职称评审(定)费。

我省从未出台过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甘价费[2007]34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

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再次参加补考的,可收取考试费20元/科·次。

3、重修费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收取重修费后,不得再收取考试费(补考费)。

待我省学分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正式标准。

二、关于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的实验室、体育运动场馆、会议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服务项目,以及后勤服务部门的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公共浴室、食堂的服务费等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收费标准。

12号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 - 金川集团培训中心金昌技师学院 ...

12号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 - 金川集团培训中心金昌技师学院 ...

金集培字…2012‟12号公司各单位、各部室: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新职业、新技能领域向社会推出的试验性、示范性和开拓性的全国统一考试,是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在公司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47号)的安排,现就集团公司员工参加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的职业范围关于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金川集团公司职工培训中心为甘肃省全国和全省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之一,具备心理咨询师3-2级、企业培训师3-2级、理财规划师3-2级、营销师3-2级四个职业的考前培训机构的资质,集团公司2012年重点开展以上四个职业的鉴定工作,同时与省内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2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试点工作考前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以上两个职业的鉴定工作。

二、鉴定时间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

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时间:2012年11月17、18日,鉴定职业综合评审需论文答辩的时间:2012年11月24、25日。

三、鉴定方式(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考生须参加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

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全国统一的鉴定职业二级、一级的考生须参加综合评审。

其中:理财规划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两个职业的综合评审采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纸笔作答,其他职业的综合评审采用论文答辩的方式。

考生论文必须在2012年9月20日前报集团公司职工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中心理咨询师二级考生必须提交两篇文章,包括案例报告一篇,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一篇。

具体论文撰写格式和要求请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6)10号”文件规定。

(二)考生单项成绩保留一年,一年内可有一次补考机会,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原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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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
收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19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7.20
【实施日期】200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
(甘价费[2006]199号)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的函》(甘统函[2006]7号)收悉。

鉴于近年来培训的内容、形式、成本费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标准已不适应新的培训任务需要。

参照同类培训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调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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