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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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实验费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实验
费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6.06.13
•【字号】甘价费[1996]126号
•【施行日期】1996.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实验费等项
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6]126号)
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省电大实验费等项收费标准的函》(甘教财发(1996)016号)悉。
经研究,并参照其他院校同类型收费情况,同意对电大学生实习实验费,考试费,音像磁带复制费、学生证工本费等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实验费由现行每生每次5元调整为8元
;
二、考试费由现行每生每门课5元调整为10元
;
三、音像磁带复制费:复制录像磁带大小1/2由现行每学时8元调整为12元,录音磁带复制费由现行每盘1元,调整为2元
;
四、学生证、准考证、结业证工本费由现行每证0.80元调整为3元。
五、上述项目的标准调整后,有关计费规定仍按甘教委发(1992)96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标准调整后,请各教学单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标准调整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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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134号)兰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中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请示》(兰价费发[2007]16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费用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用问题初中毕业生会考费是省上明令取消的项目,对此问题,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答复省教育厅、兰州市政府及部分市州的请示中已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404号)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初中毕业生会考费。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将初中会考考试费调整为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179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中学毕业年级假期授课收费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规定: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除此以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桃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桃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9.05•【字号】甘价费[2002]249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桃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2]249号2002年9月5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转报西北民族学院<关于兰州桃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2]19号)收悉。
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和国家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精神,根据兰州桃海学生公寓的投资和室内设施配套情况,并兼顾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现将西北民族学院、兰州铁道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的学生入住兰州桃海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元,5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6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
执行过程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免住宿费。
三、你厅要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学生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督促有关单位将桃海学生公寓的成本核算资料一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核定正式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和收取原则(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我省农村地区学校的划分范围按甘政发〔2006〕6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甘价费[2003]249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3]249号2003年8月25日)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教育局(处):我省自2002年秋季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对促进学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社会反映良好。
但是,全省进展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和学校公示措施不落实,公示内容不规范,甚至出现了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等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那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精神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甘价电[2002]19号)的规定,现将做好今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和制度保障。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全面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收费主体,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教育收费公示义务。
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甘价费[2002]20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甘价费[2002]208号2002年7月22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转报<甘肃省保育院关于调整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的请示>的函》(甘教财[2000]6号)收悉。
鉴于省保育院多方筹措资金,已将该院建成省内一流保育院,加之你厅已将其确定为省级示范保育院试点单位,以带动全省幼教水平的提高,为了使教育成本和教育投入得到相应体现,按照优教优价的原则,并兼顾兰州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家长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按示范保育院的性质重新确定省保育院的收费标准并试行一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标准寄宿制班级收费标准:保教费140元/生·月,杂支费100元/生·月;非寄宿制班级收费标准:保教费110元/生·月,杂支费80元/生·月;取暖费仍按甘价费[2000]1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即寄宿制班级每生每个取暖期40元,非寄宿制班级每生每个取暖期30元。
二、上述试行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省保育院,省内其他幼儿园不得参照执行。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批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厅要督促省保育院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及时总结示范保育院的办学经验,向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学生家长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所定试行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开学时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应做好教育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甘价费[2007]34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
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再次参加补考的,可收取考试费20元/科·次。
3、重修费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收取重修费后,不得再收取考试费(补考费)。
待我省学分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正式标准。
二、关于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的实验室、体育运动场馆、会议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服务项目,以及后勤服务部门的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公共浴室、食堂的服务费等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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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7]34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7〕34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
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
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
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