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中法史之西周、春秋、战国的法律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
【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法律敎育网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三)商鞅变法(前359年、前3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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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资料之西周、春秋、战国的法律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从西周的司寇,到秦汉的廷尉,到北齐定名为大理寺。监察制度始于秦代,当时设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晋代建立御史台,权力极大,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当然主要是官吏的不法行为。
礼和刑相辅相成。出礼则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质剂”,写在简牍上,买卖奴隶、牛马等使用较长的契券,叫“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叫“剂”。西周的借贷契约称“傅别”,“傅”是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在简牍上,“别”是在简牍中间写一个“中”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这表明古人已经注意到契约的严肃性。
第一次是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权力的鼎上,史称“铸刑书”。第二次是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将晋国的刑书铸在鼎上,史称“铸刑鼎”。
(五)《法经》与商鞅变法
《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共六篇:盗法,是关于侵犯他人财产的处罚规定;贼法,是关于破坏统治秩序的处罚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关押罪犯的规定;捕法,是关于逮捕罪犯的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犯罪的处罚规定,主要是六禁;具法,是定罪量刑中从重从轻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法经》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地位很高,不仅因为它是第一部系统法典,还因为它的篇目基本上为秦汉律所继承,其内容也为后世法律继承与发展。
二、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l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答疑编号6520,点击提问】【该题针对“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5.【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时期的会审制度。
清代时期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答疑编号6521,点击提问】【该题针对“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6.【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时期的会审制度。
经过秋审的案件,其处理情况分四种: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答疑编号6522,点击提问】【该题针对“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7.【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机构。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3年)16.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西周法制。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才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
选项C错误。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选项D错误。
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17.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清末修律。
俞廉三的奏章,“(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体现了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我国国情。
故其属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18.“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
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名例律”的发展变化。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口诀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口诀一、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二、中法史(法典篇)为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魏国李悝(kui)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在杂法。
汉萧何,人之杰,作律《九章》传后世,户兴厩,是新创,其余抄袭魏《法经》。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其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之五刑。
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三、法制史上的"第一"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3,分数:66.00)1.西周关于婚姻的“六礼”制度中,把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订婚称为______。
A.纳采B.纳吉√C.纳征D.问名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六礼内容是:(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家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男家在女家答应议婚后,请媒人问女方的生年日月时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吉”,即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又称为“纳币”,即男家送聘礼给女家;(5)“请期”,即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择定婚期;(6)“亲迎”,即男子赴女家迎女方,举行结婚仪式。
2.西周时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被称为______。
A.五听√B.五刑C.五过D.五罚五听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五听为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五过为西周时期官吏渎职犯罪的五种情形。
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和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
五罚属于“五过之疵”的情形。
3.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______”。
A.禹刑√B.汤刑C.九刑D.五刑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和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
4.西周时期明确对惯犯和偶犯作出了区分,西周把惯犯称为______。
A..眚B.非眚C.非终D.惟终√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非眚和眚,将偶犯和惯犯区分为非终和惟终。
5.我国的赎刑制度最早起源于______。
A.夏朝√B.商朝C.西周D.春秋我国的赎刑制度最早起源于夏朝。
6.奴隶制五刑体系中,把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称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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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中法史之西周、春秋、战国的法律
一、西周、春秋、战国的法律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及其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在夏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夏商的统治者就号称是“受命于天”,对不服从自己统治的行为进行讨伐。
西周推翻了商朝的统治,要为自己的统治找出合理合法的依据,所以就说“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的人,一旦统治者失了德,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的统治者就会取而代之。
这就是“以德配天”。
有德的统治者还必须“明德慎罚”,就是首先要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百姓臣服,实在不行再适用刑罚,用刑时要宽缓、谨慎,不要一味地严刑峻罚。
这个思想对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有深刻影响。
汉代中期以后,逐渐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二)礼刑关系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法律渊源,是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的总称。
(宗法是以父系家族为中心、以血缘远近来区别亲疏的一种规则)。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仪式。
在奴隶制社会发展为一套礼制。
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原则精神,可以归纳为“亲亲”和“尊尊”。
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二是具体的礼仪规则,各个朝代有不同的规定,西周时期表现为“五礼”,即五个方面的礼仪规则:吉(祭祀)、凶(丧葬)、军(行军打仗)、宾(待客)、嘉(冠婚)。
礼和刑相辅相成。
出礼则入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质剂”,写在简牍上,买卖奴隶、牛马等使用较长的契券,叫“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叫“剂”。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傅别”,“傅”是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在简牍上,“别”是在简牍中间写一个“中”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这表明古人已经注意到契约的严肃性。
婚姻:“六礼”是缔结婚姻必须经过的六个程序,“七出”是解除婚姻的条件,“三不去”是对夫家休妻的限制。
(四)成文法的公布法律教育网
中国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基本上是不公开的,不成文的。
这种状况一方面是由于人类社会早期立法法制发展水平低下,另一方面是中国古代统治者追求法律神秘主义,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方便自己的统治。
到了春秋时期,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是当时社会处于动荡时期,政治、经济、社会体制都在变化,另一方面是原有的法律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的工具,不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春秋中期以后,一些诸侯国开始制定和公布成文法。
第一次是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权力的鼎上,史称“铸刑书”。
第二次是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将晋国的刑书铸在鼎上,史称“铸刑鼎”。
(五)《法经》与商鞅变法
《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
共六篇:盗法,是关于侵犯他人财产的处罚规定;贼法,是关于破坏统治秩序的处罚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关押罪犯的规定;捕法,是关于逮捕罪犯的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犯罪的处罚规定,主要是六禁;具法,是定罪量刑中从重从轻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
《法经》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地位很高,不仅因为它是第一部系统法典,还因为它的篇目基本上为秦汉律所继承,其内容也为后世法律继承与发展。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秦国的一次政治法制改革。
这次变法在法制史上影响最大的内容包括:一是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划一性,要求法律象音律一样均衡划一;二是“以法治国”和“轻罪重刑”,以法治国是相对于儒家的礼治而言的,指的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而不是礼或者德。
而法家的所谓法就是刑,而且是重刑,即使对轻微的犯罪也用重刑,所谓“以刑去刑”。
二、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秦代刑罚中有一些需要注意,如徒刑,羞辱刑,经济刑。
总的来说,秦代刑罚是在奴隶制五刑(黥、劓、刖、宫、大辟)的基础上加以扩充发展起来的。
(二)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以身高为标准,六尺五寸为成年人,低于此身高的为未成年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三)文、景帝废肉刑
直接起因是缇萦上书。
文帝改革: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把砍左脚改为笞五百,砍右脚改为弃市。
景帝改革:将原来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原来的笞五百减为三百,并且颁布了《箠令》,规定了笞杖的尺寸规格,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
文景帝废肉刑虽然不够彻底,但减轻了刑罚的严酷性,结束了奴隶制的肉刑制度,为封建制刑罚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汉律儒家化
“上请”制度和亲属相容隐就是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犯罪的官吏、贵族以某些优待。
一定级别的官吏、贵族犯罪,司法机关判决后不可直接执行,还必须上请皇帝裁夺。
亲属相容隐,即亲亲得相首匿,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原则上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尊长首匿卑幼,如果所首匿的是一般犯罪也不必追究,如果首匿的是死罪,则上请廷尉或者皇帝,由他们定夺是否追究首匿者的刑事责任。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变化
首先,法典结构体例的变化。
《魏律》精简了汉律的篇目,只有18篇,并且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即《泰始律》,继续精简法律条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律学家张斐、杜预逐条加以注释,这些注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
《北齐律》又进一步精简篇目,确定为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并,称为“名例”,置于律首。
《北齐律》确定的篇目和体例对于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内容上的变化。
“八议”入律(《魏律》):“官当”正式出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中;《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晋律》首创“准五服制罪”原则;北朝正式将流刑纳入五刑,并将其作为死刑的宽贷刑;北魏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从西周的司寇,到秦汉的廷尉,到北齐定名为大理寺。
监察制度始于秦代,当时设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晋代建立御史台,权力极大,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当然主要是官吏的不法行为。
法律教育网
诉讼制度:西周的五听(五种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法)、五过(法官的
五种徇私枉法行为);秦代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汉代的春秋决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