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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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防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运输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杜绝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运输公司必须开展长期有效的专项治理行动,以下是运输公司

制订的危险品消防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具备许可资质和相应的标准车辆,建立和使用GPS实时监控平台、制定和执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杜绝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满足运输介质

要求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安装和使用GPS定位系统,且装有行车记录仪。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详见附件1)。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有完善的装卸环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有规范的装卸现场。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是自有专业

运输公司中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企业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

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分工与职责

(一)交通部门。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综合整治。一是督促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二是对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应急救援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法定代表人和驾驶员、押运员,要收回相应的从业资质证书。三是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GPS监控平台,有效发挥GPS的实时

监控功能。四是整治期内完成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部分液化烃类介质车辆的分类

管理,条件具备时,指导成立专业化运输公司。五是督促运输企业与具备相关证

照、手续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合同内容要详细、

准确。六是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要求,监督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

制定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剧毒化学品运输罐车必须是专车专用的罐式集装箱运输车辆,企业自有的专业运输公司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专项整治标准》(附件2)的要求搞好装卸环节的现场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

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装卸环节安全检查表》(附件3)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企业装卸环节逐一检查验收,对验收

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区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

做好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整治。一是严格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审验。其中,罐车必须是达到运输介质条件的标准车辆,并有质监部门出具的合格罐体检测报告。所有车辆必须使用GPS监控系统,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等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剧毒化学品罐车必须是专车专用的罐式集装箱

式运输车辆。二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上路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资格证件。三是对常驻我市的外地注册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常驻我市境内运营的外地注册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附件4)。

整治期内,完成运输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和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同时,按照《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将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的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一律纳入源头管理的范围。

(二)安监部门。在整治期间,一是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

业使用运输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二是督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与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企业签定运输合同。三是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危化品生

产、经营单位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程。二是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按规定查验或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四)交警部门。一是监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

运输通行证》。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车辆路上行驶时,必须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有效证件。三是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2005)的规定,安装车辆标志标识等。

(五)质监部门。在整治期内,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大罐小标”的罐车,责成整改达标或予以取缔,确保所有罐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二是对未取得上岗

资格的承压容器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是结合我市实际,监督、指导有关运输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

(六)工商部门。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核发营业执照。二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三是负责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铁路运输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应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要根据自己的职责,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交通、公安、交警、质监、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制订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办公地点设在区交通局,负责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召开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从7月25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7月25日至10月31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安监部门要在10月31日前,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使用运输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交

通部门于10月31日前,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档、编号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要求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单。第二阶段自10月31日至12月31日,进行检查验收。

(四)达标验收。自10月31日开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专项整治

的目标要求,分组对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附件5)和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按照装卸单位、运输企业和车辆检查表(附件6)的要求,逐一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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