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汇发[2001]184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1]184号2001年11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及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
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
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
中资企业新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一律按照新的限额标准核定,已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可以继续使用,但须于2002年底前依据新的标准重新核定帐户最高限额。
二、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可以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进行交单,不再需要专门到外汇局办理交单(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手续。
待收汇后,企业可持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规定的有效凭证一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综发[2008]123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7.25【实施日期】2008.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19113传真:(010)-68402294附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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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3•【文号】汇发[2002]112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13日汇发[2002]1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执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
执行中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目录:1、出口单位备案2、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3、远期收汇备案管理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5、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6、异地收汇核销管理7、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8、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9、退赔外汇管理10、档案管理一、出口单位备案┏━━┯━━━━━━━━━━━━┯━━━━━━━━━━━━━━━━━━━━━┯━━━━━━━━┯━━━━┓┃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出口│《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1、出口单位介绍信、申请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流通性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外经贸部门批准经││┃┃备案│实施细则》│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0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13•【文号】汇发[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汇发[2003]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局系统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及时清理逾期未核销业务,规范逾期未核销业务移交操作程序,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逾期未核销行为进行处理,促进进出口单位认真执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提高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和出口收汇核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程序》及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进口付汇/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移交登记表(略)3、催核通知书(略)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管理局系统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的清理、移交和查处工作,促进进出口单位认真执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提高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和出口收汇核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包括“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和“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4•【文号】汇发[2002]113号•【施行日期】2002.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14日汇发[20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
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目录: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管理│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2.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0.14•【文号】[94]汇国函字第295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1994年10月14日(94)汇国函字第29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各地在进口付汇核销中须以该“操作规程”为准,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简化。
二、各地自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一律作废,但可在总局“操作规程”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三、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一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为使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发放程序(一)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进口付汇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核销单原则上按需要量领取,每月领单量总和不得超过该行两个月的实际需要量,如业务量突增,可随时增领。
领取核销单后,应立即在核销单左上角填写本行行名,以免进口单位用单位混淆。
(二)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核销单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核销单。
领单后,应将空白核销单按不同的领单行登记,严禁在不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串用核销单。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办理(一)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7•【文号】汇综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青岛市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试点组织总局成立由邓先宏副局长任组长、杜鹏司长和门晓波主任任副组长的试点领导小组以及经常司、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并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组织、督导工作。
各试点分局应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试点领导小组,负责辖内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试点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试点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信息反馈和试点评估等具体工作。
二、试点准备(一)各试点分局应在4月25日前分步有序完成对辖内支局、银行以及进口单位的培训工作。
(二)各试点分局应根据总局技术部门要求,做好辖内企业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试点工作内容(一)试点政策,检验试点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结合工作实际,检验和印证法规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拟合度和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控性,重点是进口付汇监测预警指标及其值域设定、二类和三类进口单位筛选等系统推广和法规实施的关键节点,并针对法规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9.29•【文号】•【施行日期】199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9日发布)为完善对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现对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出口单位应当凭银行出具的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上述两种凭证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印模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后方有效。
二、代理出口项下的核销手续为:1、应当由代理方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若委托方收汇并且委托方与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不同的,委托主收汇后,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有关凭证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
外汇局审核委托是我的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背后加注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名称、代理方单位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并盖章(监督收汇章),同时登记台帐。
委托方应当将经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交代理方,由代理方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凭经委托方所在地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若委托方与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相同的,由代理方持正本代理协议、委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若代理方收汇,则由代理方直接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证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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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现将《应急预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发文或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方式启动《应急预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在收到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
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即时恢复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办理的正常流程。
二、为保障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有效联络,请各分局确定两名业务联系人,并将二十四小时有效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如联系人出现变更,请及时通知。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
为确保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平稳、有序进行,有条不紊地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进出口单位正常开展外贸活动,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应急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杜鹏、贾吉恒
副组长:王晓东
组员:方海新、张铁成、陈婧、叶欣、陈捷琼、林萌、李玲青、李立
二、突发事件处理的工作原则:
(一)应急小组工作制度如遇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立即到位的,应马上报告上级领导,指定人员代岗。
(二)异常情况登记制度应急小组应建立异常情况登记制度,记录接收到的突发事件报告的详细情况,包括异常情况的现象、影响的范围、采取的措施和解决的方法等。
(三)突发事件甄别机制应急小组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分析,划分事件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见附1、附2)。
(四)遇到全国性进出口核销系统瘫痪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正常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大范围中断时,应急小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各分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手工核销具体原则,指导全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的具体操作。
(五)遇到局部性进出口核销系统瘫痪或局部地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正常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中断时,应急小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技术部门,指导相关分局处理紧急情况。
(六)遇到个别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严重突发事件时,应急小组应及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快速处理,必要时进行实地指导。
(七)突发事件通报制度应急小组应在接到有关报告后半个小时内将突发事件的情况通过值班室报告给外汇局应急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局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
如该事件涉及其他相关部委或机构,还应按规定及时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应急小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将事件向各分局通报有关情况。
(八)设立系统内的联系机制应急小组设立热线电话和传真,建立专人值班制度(见附3)。
各分局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备案。
附1:
出口收汇核销日常业务及系统运行应急措施
一、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生大批量意外毁损应急措施:
(一)申请加急印制新单证;
(二)在报请总局同意后,从临近省份或地区紧急调拨。
二、无法在系统中正常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上级局无法从出口核报系统中向所辖分支局发单应急措施:
1.上级局照常向所辖分支局发放纸质核销单;
2.上级局应建立台账,事后补录发单记录;
3.尽快与总局数据库管理员联系修复事宜。
(二)外汇局无法在“中国电子口岸”向出口企业进行网上发单操作应急措施:
1.外汇局照常向所辖出口企业发放纸质核销单;
2.外汇局应建立台账,事后补录发单记录;
3.尽快与中国电子口岸联系修复事宜。
三、由于如下原因,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一)海关数据联网传输失败或过度延迟;
(二)国际收支数据传输失败或过度延迟;
(三)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瘫痪。
应急措施:
1.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可以预计,并在2天以内可以恢复,则将核销流程由即时核销改为留存企业核销单证,待系统恢复后再行录入和核销。
2.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不可以预计,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2天的,则将核销流程改为全部手工核销。
手工核销主要操作要求如下:
(1)将系统暂停的情况以及手工核销的做法进行公告;
(2)以纸质凭证为依据进行手工核销,并建立台账;
(3)对于大额收汇(结汇)水单(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查询或与银行电话核对方式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
(4)对于大额核销单(超过等值10万美元),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
(5)对手工核销的核销单进行特别标识,待系统恢复后作为补录入的依据;
(6)系统恢复后补录入经手工核销的核销单;
(7)补录入过程中发现手工核销的数据与核报系统电子数据不符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更正。
(四)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断的时间不可以预计,且连续中断时间超过10天的,核销流程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手工核销操作外,还应及时将系统暂停的情况通知辖内的自动核销企业;
(五)及时向上级局相关业务及技术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若属数据源问题,应尽快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或国际收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瘫痪应急措施:
(一)使用核报系统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二)尽快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五、无法正常向税务部门提供已核销电子数据:
(一)与税务部门交换已核销数据的电子传输渠道中断应急措施:
1.通过查询打印纸质清单或报盘的方式传输;
2.及时将情况通知同级国税局;
3.尽快与相关技术部门联系修复事宜。
(二)因无数据源或系统瘫痪造成无法生成已核销电子数据应急措施:
1.使用纸质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及时通知同级国税局,暂无电子数据以资对碰,并特别提示国税局自动核销企业可能会出现的无已核销数据的情况;
3.尽快修复相关系统。
附2:
进口付汇核销日常业务及系统运行应急措施
一、“进口付汇备案表”发生大批量意外毁损应急措施:
(一)申请加急印制新单证;
(二)总局统一指挥,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拨。
二、“进口付汇名录系统”无法及时对外公布名录应急措施:
(一)建立“未及时公布名录进口单位登记台账”;
(二)为进口单位开立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三)将企业档案单独装订,待系统恢复后,立即凭以公布名录。
三、“中国电子口岸-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应急措施:
(一)及时向海关总署科技司、中国电子口岸中心反馈情况,协商解决问题;
(二)及时向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公告;
(三)建立“未核查报关单登记台账”;
(四)对于需凭进口报关单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贸易方式付汇的,外汇局登记后为企业
办理“真实性审核”类别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将报关单原件等有关档案单独存放;
(五)对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可在登记后,凭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并留存报关单原件;
(六)当系统恢复正常后,外汇局应当将有关报关单原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联网核查系统”做核注、结案处理后,按规定返还外汇指定银行或进口单位。
四、“国际收支系统”故障,无法剥离进口付汇数据应急措施:
(一)及时与国际收支部门联系,协商解决问题;
(二)凭纸质付汇凭证,手工补录入进口付汇数据。
五、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应急措施:
(一)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时间可以预计,且不影响当月各种报表数据的生成,外汇局进口核销部门在及时对外公告后,可暂缓办理核销手续;
(二)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时间难以预计,或可能影响当月各种报表数据的生成,外汇局进口核销部门可做如下操作:
1.将核销系统情况及外汇局将进行手工核销的做法向进口单位发布公告;
2.以纸质凭证为依据进行手工核销,并建立手工核销台账;
3.系统恢复后,尽快补录入核销有关数据;
4.补录入数据过程中,发现有关数据与系统数据不符的,尽快通知企业更正。
附3: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小组热线电话和传真
技术联系人:张铁成电话(010)68402332
李玲青电话(010)68402377
李立电话(010)68402417传真电话(010)68402024
游保华电话(010)68402028
刘少军电话(010)68519134
王毅电话(010)68402536
业务联系人:方海新电话(010)68402276
陈婧电话(010)68402298
叶欣电话(010)68402416
陈捷琼电话(010)68402450
林萌电话(010)68519113传真电话(010)68402294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1日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