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浙水建[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0〕10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71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浙治工发〔2009〕1号),保证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建〔2009〕47号)的要求,结合前阶段各地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标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检查,查找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推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通过督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督查方式本次督查由省水利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六个督查组进行督查。
各督查组牵头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和各水利工程2010年度汛安排,会同驻厅监察室、政法处、计划处、水政处(水政总队)、财务处、围垦局、水资源水保处(节水办)、质监中心等单位,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各水利工程进行督查,具体负责各自的督查工作。
三、督查范围和内容本次督查的范围为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论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材料管理

论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材料管理摘要:在整个水利工程的建设施工中,工程材料十分重要。
因此,施工材料的质量和管理是对水利工程质量的前提保证。
总的来说,要把材料的质量作为管理的前提,用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最低的成本实现水利工程的经济最大化。
建筑工程学科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就是建筑材料,开展水利工程预算、施工的基础首先就要保证建筑材料,因此,建筑材料不但决定了建筑形式,还影响了施工方式。
本文对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材料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材料;材料管理引言:水利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换句话讲,建筑材料的质量可以对工程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
目前,我国许多施工段单位过于重视其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力度不到位,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在实际的施工中,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技术以及设计方案同样重要。
一、材料管理的重要性所有的建筑工程中,其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对建筑质量和施工成本都有重要影响。
通常来讲,水利工程施工主要使用砂石、水泥、钢筋、石材以及骨料等。
因其种类较多,在施工应加强质量控制,才能确保施工质量。
此外,水利工程中的材料有辅助材料和建筑工程材料两类,前者包含了半成品和构件。
因此在采购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时,应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进场检验及取样检验,保证建筑材料质量。
其次,施工单位应选择具备专业自制的检测单位完成建筑材料的质检工作,坚决避免存在质量问题和没有经过质检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场地。
总的来讲,其基本原则有三点:第一,对于将要进入施工场地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工程需要和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对已经放置在施工场地的建筑材料,应当谨慎保存,避免其因存放不当造成质量问题,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清除,避免将其用于实际施工,给工程质量带来了相应的安全隐患。
最后,对于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加工的建筑材料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质量后方可用于施工。
二、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材料管理1、水利工程建筑材料的采购控制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水利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的选择有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与传统的水利工程施工相比,现如今的水利工程多采用高性能的混凝土,同时对水利工程的作用和特点进行分析,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较多的应用抗冻和抗腐蚀性能好的建筑材料,以此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
浅谈水利工程EPC的采购管理要点

浅谈水利工程EPC的采购管理要点发表时间:2020-12-23T12:37:29.643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作者:杨亚林[导读] 摘要: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涌现出了全新的发展姿态,现如今的水利工程EPC已经具有足够大的规模,形成了更高的水利施工标准,整体的水利施工效率更获得了本质性的提升。
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山东济南 250000 摘要: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涌现出了全新的发展姿态,现如今的水利工程EPC已经具有足够大的规模,形成了更高的水利施工标准,整体的水利施工效率更获得了本质性的提升。
在这样的状况下,水利工程EPC应当正确应对各种外界挑战,坚持走精细化管理道路,做好物资采购成本管理。
精细化管理本身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许多EPC在加强成本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形成了更高的管理质量,还使得成本应用变得更加准确、合理。
水利工程EPC也应当在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合理加强物资采购成本方面的精细化管理,实现高水准的成本管理,推动建设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水利工程EPC;物资采购;成本;精细化管理 1水利工程EPC物资采购成本精细化管理的概念及作用水利工程EPC在物资采购成本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指的主要是在严格执行现有采购措施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细节控制,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或者可以通过中间环节的控制,逐步提高物资采购量,适当减少采购成本。
通过物资采购成本精细化管理的积极开展,能够有效杜绝管理过程中各种漏洞的出现,也可以迅速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库存积压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EPC的水利施工效率。
但现阶段的许多水利工程EPC,在物资成本精细化管理方面的认知依旧有所不足,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无法充分迎合精细化管理需求,有待于在新时期加以优化和调整。
2水利工程EPC物资采购成本精细化管理的主要特点 2.1统一的物资成本管理系统水利工程EPC物资成本精细化管理应当尽可能做到标准化、精细化,并且要覆盖到EPC的所有水利施工人员,做好采购全过程覆盖。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水建管[2009]618号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水建管[2009]6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e06253ad02de80d4d840a8.png)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61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着力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以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水利建设市场氛围。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规和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
(一)招标投标方面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制;非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问题;是否存在虚假招标问题;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招投标监管不力问题等。
水利工程仓库管理制度的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仓库管理,确保工程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储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所有物资的采购、储存、领用、盘点、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仓库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仓库主管:1. 负责仓库全面管理工作,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储存;2. 制定和实施仓库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3.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仓库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仓库保管员:1. 负责仓库物资的入库、出库、盘点、报废等工作;2. 按照物资类别、规格、型号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资整齐有序;3. 严格执行物资领用手续,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4.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库存情况。
第六条采购员:1. 负责工程物资的采购工作,确保物资质量符合要求;2. 根据工程进度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3. 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物资管理第七条物资入库:1. 采购员在收到物资后,应立即通知仓库保管员进行验收;2. 仓库保管员对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确保物资质量、数量与订单相符;3. 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并将物资存放至指定位置。
第八条物资出库:1. 仓库保管员根据领用单,核实领用人身份和领用物资数量;2. 办理出库手续,填写出库单,并将物资发放给领用人;3. 出库后,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第九条物资盘点:1. 仓库保管员每月底对仓库物资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账目相符;2. 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仓库主管;3. 年底进行全面盘点,确保物资账实相符。
第十条物资报废:1. 对过期、损坏、无法使用的物资,经仓库主管审批后进行报废;2. 报废物资应填写报废单,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第十二条仓库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第十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第十四条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确保消防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2]585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浅谈水利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

推 进 工 程 的 顺 利 进 行 , 须 设 立 专 门 的 从 思 想 观 念 上 看 , 后 于 现 代 化 管 理 的 的稳 定 供 货 单 位 , 确 保 采 购 物 资 质 量 必 落 为 物 资 部 门 去 管 理 , 需 要 各 部 门 、 岗 理 念 随 着 物 流 的快 速 发 展 , 般 的 物 资 和 提 高 施 工 工 程 质 量 打 下 了 良好 的 基 还 各 一 位 人 员共 同参 与 和 监督 , 能 有 效 构 筑 采 购 供 应 管 理 尚未 能 与物 流 市 场 有 效 础 。对 已备 案 合 格 供 方 , 销 商 队 伍 全 才 经 起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管 理 现 代 化 的 完 整 体 接 轨 , 导层 、 理 人 员 普 遍 存 在 “ 水 部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定 期 对 入 围 经 销 商 领 管 肥 不 系 。 因此 , 强 水 利 工程 物 资 采 购供 应 不流 外人 田” 加 的思想 , 对第 三方物 流有 和合格供方进行考核评价 , 实行优胜劣
门 、 岗位 人 员 共 同参 与 和 监 督 , 能 资 采 购 供 应 管 理 制 度 不 够 健 全 , 成 物 坚 持 满 足 生 产 需 要 和 性 能 价 格 比 最 优 各 才 造
有 效 地 构 筑 起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管 理 现 代 资采购供应不透 明和成本过 高 , 人为 因 原 则 , 免 造 成 功 能 闲 置 浪 费 。 避
系是 迫 切 而 必 须 的 。
要表现在 i个方 面 : 一是既懂信息技术 的单 位经研究 确定 入围供货单位 。 嗣 人
物资 供 应 管 又懂 物 资 采 购供 应 管理 , 懂 经 济 又懂 供 货 单 位 确 定 后 物 资 采 购 人 员 不 得 随 既
江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江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苏治工发〔2020〕7号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机关各部门、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专项工作组制定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依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部署安排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20〕8号〕,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在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用2年左右的时刻,通过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巩固治理成果等专项治理工作,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治理使用纷乱以及工程严峻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健全完善各项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畴2020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形。
三、要紧措施和责任单位〔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适用于省级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挟制、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工程给本地、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物资采购监管和资金支付的程序管理,以达到对建设资金的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的目标,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8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强化依法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按照招标投标管理。
对于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的项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选取适合本地、本单位的采购方式进行,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工程建设资金的采购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在执行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项目时,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规定。
采购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严格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和回避制度,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符合法定条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三、拓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
项目单位要认真贯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规定,明确采购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四、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
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代理资质。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严查采购代理机构以向项目单位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
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建立科学、高效的监控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转非公开招标和进口产品申报审批管理;严查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供货商的行为;加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严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六、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
要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凡有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均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者。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七、严格执行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等上级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并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的业务流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切实执行。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强化预算执行的管理,规范账簿设置等日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严禁违规使用现金,杜绝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八、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配套资金。
坚持中央投入和地方配套投入相配合,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同步到位。
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拓宽投融资渠道,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全额到位的项目,限期予以到位,若承诺的配套资金一直不能到位,有关部门将采取控制审批新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九、严格使用程序,保证资金安全。
项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发生的重大资金支付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与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建设资金在支付前必须履行“三个程序”,即经办审查、业务(财务)部门审核、领导批准。
切实做到“五个不准”,即合同签订之前不得支付预付款,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之前不得开支建管费,保修期满之前不得结清质保金,报批核备之前不得动用预备费。
十、严格资金安排,规范资金支付。
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不允许超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方向和范围下达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不能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和相关程序以及国库集中管理支付规定资金,不允许偏慢或超量预拨资金,更不允许不按照规定的用途支付资金、拖欠工程款和截留建设资金。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除管理性质费用以外的经济事项均应以合同方式确立,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
加强合同订立、履行各阶段的管理,完善合同变更手续,严把合同的结算关。
项目单位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的结算依据、结算程序和结算手续,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和要求支付工程预付款。
质量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应遵循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严格按项目合同、按支出预算、按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
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和结算。
十二、规范成本管理,控制投资支出。
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列支建设成本,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概(预)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正确把握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
严禁在建设成本中安排概算外项目、各类摊派费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违规支出。
做到按项目概算、支出预算、开支标准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列支成本。
项目单位应定期将实际成本与项目概(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提高成本控制效率。
十三、明晰资产管理职责,确保资产及时移交。
项目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资产监管分工及职责。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制度、验收、领用和登记制度。
项目单位要加强自用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规范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相应工作。
工程验收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形成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
确保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四、强化竣工决算编制,提高决算质量。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认真做好项目合同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流动资产清理、结余资金清理、与有关部门的经济关系的清理等工作。
建设期间的所有遗留问题必须在决算编制前解决,并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得到体现。
对不按规定时间或要求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必要时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加强业务指导,落实资金管理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与指导。
要通过稽查督导、审计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业务指导,重点查错防弊,切实解决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单位要以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的落实为抓手,在资金管理中建立和完善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资金使用责任。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划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附件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7、《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10、《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财库[2009]9号)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二、资金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6、《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7、《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8、《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9、《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10、《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1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12、《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18号)1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1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财库[2002]48号)1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16、《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库[2003]125号)17、《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83号)18、《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339号)19、《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财库[2009]9号)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21、《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22、《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23、《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216号)24、《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25、《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26、《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27、《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28、《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29、《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30、《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3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3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6号)34、《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号)35、《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216号)36、《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16号)37、《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