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责任共42项。
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2项)三、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9项)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1、应作好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施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五十九条)。
3、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四十九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3.14•【文号】水建管[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8]75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建立防拖欠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附件: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自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水利部高度重视,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水利工程清欠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规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防止拖欠水利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承包单位要充分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以积极的态度、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防止拖欠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止拖欠工作提出的要求,围绕做好民生水利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水利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锡建工[2005]17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江阴市、宜兴市支行,各商业银行无锡分(支)行,无锡市商业银行,锡州、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宜兴联社: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主题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支付管理通知抄报: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抄送:各有关单位打印:李士杰校对:朱烨昕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共印:60份无锡市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建设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而发生的建设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应支付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和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分包工程款及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我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各用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评价,对恶意讨薪依据充分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用工评价模块。
各用工企业应根据要求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纳入工地标准化台账管理范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纳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行由企业在我市银行中自愿选择,同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916d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30.png)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获取工资报酬是他们的基本权益。
做好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坚持先签合同后逬场;施工企业要配备专人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备案。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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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治欠保支”)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行业形象,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从事政府性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水利工程是指以国有资金为主建设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环境整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治理等工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及其他市级项目法人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及下级项目法人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治
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项制度,监督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或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分包劳务款为由拒绝或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治理,严厉打击串标、围标、出借资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不法行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农民工(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人工单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管理的制度,通过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应当采用信息化和平台化管理方式。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水利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督促水利施工企业设立施工现场考勤系统、门禁系统,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信息、农民工(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的上传上报工作,工程开工后按规定开展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人工单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的上传上报工作。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化的,水利
工程施工企业应及时更新并上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新进人员不得进场施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一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水利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可以采取银行保函在内的多种方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限额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执行。
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第三年可以减半缴纳,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免缴。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应急支付工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实际制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支必须设立专用账户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水利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定。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0%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应发工资高于20%的,按实际需发放工资总额存入;工程尚未发生工程款支付且需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包企业按照当月农民工实际
需发放工资总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发放形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农民工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年最新公布的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总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卡,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并经农民工本人确认。
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工资可以采用现金发放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公示。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可以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章保障与惩戒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制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和担保支付制度,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的排查预警和统计分析,做好预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维权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卡发放工资、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等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管理,并加强招标和开工前审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中标企业诚信履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市场准入、信用评价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考核要求可参照当年度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相关办法。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以下行为纳入《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办法》履约考核扣分项,每有一项在当季度履约考核总分中扣5分):
1、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
2、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
3、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4、未从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
5、未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列入《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诚信管理办法》严重不良行为管理。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无锡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无锡市信用黑名单。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