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开字[2010]5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
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长沙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系统中申报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六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房产局信息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5、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6、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及时提交市房产局进行变更,并上网公布。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
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地下空间第四节开发强度第五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高度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建筑退让18第四节建筑设计控制18第四章市政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24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24第二节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第三节管线综合第四节竖向设计第五章村庄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其他规定42第六章城市景观与环境43第一节街景43第二节公共开放空间第三节建筑景观第七章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第八章附则附录附录一相关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乡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与市政府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附表1)执行。
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执行: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房地产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商品房成为了普遍的居住方式。
然而,房价居高不下、房价波动频繁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备案管理,保证市场公平有序,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制定和完善。
一、商品房价格备案概念及实施目的商品房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过审核后备案的行为。
其实施的目的是落实“房住不炒”政策,防止开发商过度投机和封闭性的销售策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商品房价格备案的实施有利于市场透明、公正和合理,对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主体我国商品房价格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管理主体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应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事务。
例如,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份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市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
三、备案内容1.备案标准商品房备案价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合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所处地区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根据当地楼市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的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备案。
2.备案实施房地产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价格,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主管部门对申报备案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进行备案。
备案完成后,主管部门会向开发企业下发《商品房价格备案证书》,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合法的备案证书。
四、备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办法虽然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房价的涨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备案标准的制定商品房价格备案标准的制定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房价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商品房网签流程操作手册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用户手册目录第一章、初次使用准备 (2)第二章、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 (5)1.用户名及口令的获取 (5)2.登陆网上备案平台 (5)3.网上备案 (6)3.1合同备案 (7)3.2合同管理 (11)3.3合同模板管理 (12)3.4员工权限管理 (13)3.5修改密码 (14)3.6返回首页 (15)3.7安全退出 (15)4.备案注销 (15)第一章、初次使用准备在初次登陆张掖市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前,需进行IE的设置。
请按如下操作,将备案系统加入到“受信任的站点”:(1)点开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2)在弹出的对话框(A)中选择“安全”标签页;(3)在“不同区域”的列表中选择“受信任的站点”,此时“站点”按钮变得可用;(4)点击“站点”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B)中,将“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 前面的对钩去掉;(5)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下面输入网上系统网址::81/,再点击“添加”按钮,点击“关闭” (或“确定”)按钮关闭对话框(B);(6)在对话框(A)中,点击“默认级别”按钮,将会看到一个滑杆,向下拖动滑块,使其内容变成“安全级 - 低”;(7)进行网络备案或查看备案合同时,请关闭IE广告拦截功能。
在显示楼盘表时会弹出“安全设置警告”对话框,提示是否安装控件(此控件是显示楼盘表所必须的),请点击“是”。
在等待几秒安装完楼盘表控件后,即可正常显示!第二章、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1.用户名及口令的获取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网上备案)之前,需先于张掖市房管局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并从商品房网上备案管理人员处获取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的身份认证密钥(USB-KEY)和原始密码。
开发商或员工根据此身份认证密钥和密码登陆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进行商品房的备案登记。
建议开发商和员工在初次登陆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后,修改原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好身份认证密钥及修改后的口令(该身份认证密钥与密码相对应,登录时,缺一不可);该身份认证密钥用于日后预售楼盘的在线销售、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等操作。
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及顺序

一、合同签订1.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购房意向,并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2. 双方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书或买卖合同文本,拟定相关条款。
3.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系统上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签字盖章。
二、网签备案1. 开发商和购房者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至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进行网上签约。
2. 网上签约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
3. 开发商在网签成功后的3个工作日内,携带全部购房资料和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备案审核1.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开发商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为购房合同生成备案号,并告知购房者。
四、合同备案查询1. 购房者可登录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使用备案号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2. 合同备案信息包括备案号、合同签订时间、开发商名称、购房者姓名等。
五、贷款及提取公积金1. 购房者在合同备案完成后,可办理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
2.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备案信息后,对购房者的贷款或提取公积金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购房者可按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或公积金提取手续。
六、合同备案变更1. 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如购房者或开发商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重新签订合同,并按上述流程进行备案。
2. 合同变更备案完成后,原有备案信息失效,新备案信息生效。
总结: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的重要环节,需严格按照流程进行。
通过网签备案,既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购房者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以便顺利完成购房手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浙建〔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一)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
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
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再委托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
(四)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
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升级改版和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设需求(一包)一、系统建设目标根据《桐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和相关业务流程,遵循国家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在桐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平台的框架下,结合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与预售资金日常业务工作所需及工作流程建设各个模块、功能及数据接口。
系统整体架构体现网络集中管理、数据集中处理、安全风险集中监控的思路,要提供友好的用户界面,融入用户一般性的操作习惯,为各种不同职责人员提供不同的界面,提供常用、易用的操作风格,并且要与我市现有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系统采用楼盘表作为数据组织和业务管理的基本模式,运用条形码和二维码技术,并通过与房地产测绘系统和房屋登记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与预售资金监管融为一体,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合同登记备案、预售商品房资金存入、退款、使用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的全过程监管,并支持财务管理、各类统计分析报表数据的自动生成和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在线交互。
主要实现的以下功能: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管理。
主要要实现企业新设立、企业投资主体变更、分立、合并、注销、资质申请、资质变更等情况管理;实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专业销售人员等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实现企业各类上报信息、申请信息的网上申报和办理;实现房地产企业诚信情况的管理;实现灵活的企业情况查询和统计。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
实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主要内容、配套公建建设内容、开发经营进展情况、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项目有关政府审批情况及其他情况的网上的填报和审批。
3、实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楼盘预售许可网上申请、审批流程的管理,实现对预售许可信息的变更、注销网上申报及审批。
4、实现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合同信息变更、撤销网上申请。
5、实现与测绘系统中测绘成果数据交互,建立可视化楼盘表,系统具有楼盘表的建立和自动维护更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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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为规范嵊州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预(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自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规定。
二、市建设局为全市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预告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绘。
四、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需通过嵊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办理网上用户开户手续;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需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办理网上用户开户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五、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公告以下信息:(一)商品房预售的,需公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现售的,需公告房屋所有权证号;
(二)楼盘概况,包括楼盘名称、坐落、类别、可预(销)售面积等信息;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设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预定合同备案文本;
(五)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
(六)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预订合同(包括补充条款)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向市工商局备案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的,应当即时在网上备案系统中进行变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但自留房源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
九、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预定合同备案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
款。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预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预定合同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由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
购房人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或预定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将网上备案后的合同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根据上报的备案合同办理房产证。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定人应自签订预定合同之日起15日内签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及网上备案手续。
超过15日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预订合同自动注销。
网上备案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恢复显示该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房源。
同一购房人不得对同一套房源连续预订。
因特殊原因需保留预订合同备案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二、购房人申领房产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预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
更备案手续。
十三、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注销备案手续。
发生前款情形时,应即时在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商品房楼盘表内恢复显示该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房源。
十四、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