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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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二)被退学处理的;(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3. 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成绩评定及处理;(2)学位授予与撤销;(3)学籍处理;(4)奖惩决定;(5)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事项。

2. 不受理申诉的范围:(1)学生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异议的;(2)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申诉处理决定再次申诉的;(3)学生对非学校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的;(4)其他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事项。

三、申诉处理机构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学生申诉事项。

2.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3.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申诉程序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2)申诉的具体事项、理由和要求;(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4)申诉日期。

3.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4.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5. 申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事项时,可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6. 申诉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7.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

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学校申诉管理制度

学校申诉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学生奖惩等方面的决定不服的。

2. 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 学生对学校其他行为提出申诉的。

三、申诉程序1. 申诉提出(1)学生认为学校有关决定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申诉事由、申诉要求等。

2. 申诉受理(1)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3. 申诉调查(1)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2)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相关人员提供证据。

4. 申诉处理(1)申诉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相关人员。

5. 申诉结果反馈(1)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

(2)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四、申诉委员会1.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2.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3.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受理处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的申诉请求,并负责做出答复,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院办公室、团委、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和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见附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及要求;(三)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

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一、申诉的定义和范围学生申诉指学生对学校或教职工的某种决定或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或处理的一种行为。

申诉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学术成绩、考试、奖惩,以及学生权益保障等。

二、申诉的程序1. 提起申诉学生在遇到不满意或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权提起申诉。

学生应向学校指定的申诉部门书面提起申诉,并详细陈述申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诉材料应包括个人信息、具体申诉事项、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部门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及时受理,并核实申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申诉部门有权要求学生提供更多的相关资料或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3. 调查核实申诉部门在受理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申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收集、目击证人询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解析等。

4. 决定结果申诉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申诉事项做出决定。

决定结果应是公正、客观和真实的,与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的问题应给予合理的解决和回应。

5. 知悉决定学校将向学生告知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并明确解释该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如有需要,学校可与学生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说明,确保学生对决定结果有清晰的了解。

三、申诉的权益保障1. 保密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事项时,应将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

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生同意,学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2.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事项时,应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做出公正的裁决。

3. 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申诉处理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学生对申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应认真对待学生的反馈意见,积极改进申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其他规定1. 学生申诉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学校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

2. 学生在提起申诉时,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操作。

逾期未提起申诉的事项将不再受理。

3. 对于恶意申诉或滥用申诉权的行为,学校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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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及时公正地审理学生申诉案件,规范申诉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列条款适用于我院正式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审理学生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中,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期内辞职或免职的,由原部门重新选派。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送达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五)拟订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
(二)申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部门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院党委书记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学生申诉申请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院的退学处理不服的;
(三)对学院及系(院)所作的处分决定不服的。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因如下事项而提起的复查申请:
(一)对学院不授予毕业证书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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