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
学生制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及研究生等各层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学校招生简章的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按照录取结果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有效证件;(二)入学通知书;(三)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四)其他学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包括校史、校规、专业介绍、安全教育等。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注册,注册后取得学籍。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和教学安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条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如有以下情况,学校可给予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二)因家庭原因需要休学的;(三)因学习成绩不达标,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达到一定时间或情节严重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和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章学习与考试第十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考试等学习任务。
学校学生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各类旁听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考试、录取。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学生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未按规定注册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学校荣誉。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作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进行妨碍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爱护校园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维护宿舍安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分为正式学籍和临时学籍。
正式学籍的学生享有学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休学、转学、退学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大学对学生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管理为辅;(二)公平公正,民主参与;(三)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四)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学籍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学籍变动: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三)学籍注销:学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休学处理:(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复学处理:(一)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身体条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批准的;(二)因特殊原因休学,经学校批准复学的。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转学处理:(一)因学校调整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的;(二)因家庭迁移,学生申请转学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转学的。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转专业处理:(一)因专业调整,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二)因个人兴趣、特长等原因,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退学处理:(一)因学习成绩连续两年不及格,经学校教育仍不改正的;(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批准的。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管理为辅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简章的要求。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正式学籍。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决定不予注册的。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按规定补办注册手续。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二)爱护公物,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活动;(四)爱护个人和他人财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六)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七)遵守网络道德和信息安全规定,文明上网。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课堂纪律:(一)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二)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随意交谈、喧哗;(四)爱护教室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五)服从教师管理,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行为,增强高校学生的自律能力,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高校就读的本科、研究生学生。
第三条高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高校学生应秉持诚实、守信、团结、奉献的精神,尊重教师、热爱学校,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学生的管理与培养。
第六条高校学生应注重自身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努力学习并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高校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高校学生应遵守社会道德及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学生权利第九条高校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第十条高校学生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享有参与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高校学生有权获得公平的评价与奖惩,要求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成长环境和发展资源。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有权参与学生组织,并享有依法参与管理学生组织的权利。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有权获得合理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宿舍、饮食、医疗等服务。
第三章学生责任第十五条高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遵守师长的教导。
第十六条高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剽窃、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高校学生应自觉遵循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益,不做诋毁他人的。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二)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文件的要求,制定的用于管理大学生日常行为和学业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良好成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1. 注重学生的课程管理:包括规定学生必须参加和通过的课程,课程选择和退选的规定,学分管理等。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锻炼,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招生政策,按照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标准和程序录取。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高考录取通知书;(四)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五)其他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注册后,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异动、学籍保留、学籍注销等。
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良好;(二)身心健康;(三)符合转入专业的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二)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休学期满;(二)身体状况符合学习要求。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长期不及格;(二)因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开除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二)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的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主体,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生权利第四条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平等接受教育和平等参与学校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享有自由思想、言论和表达的权利,有批评、建议和监督学校工作的权利。
第六条学生享有隐私权,学校不得非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侵犯学生个人隐私。
第七条学生享有参与学生组织、社团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学生享有参与学科竞赛、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的权利,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学生享有学习和成长的环境权利,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学习环境。
第十条学生享有受到公平评价和奖惩的权利,学校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和非法惩戒。
第三章学生义务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习、行为和管理规定,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教育秩序。
第十二条学生应认真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合格的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定,尊重师长和同学,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第十四条学生应保护学校的财产和设施,不得在校园内实施破坏行为和偷盗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公民素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应积极参与学生组织、社团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社交能力。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七条学生管理应坚持教育为主,依法管理,以德育为根本任务,为学生提供培养成才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学生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和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范本(二篇)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学生的管理,促进其全面发展,培养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大学注册的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等。
第三条大学学生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入学与退学第五条大学入学前,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报名和考试。
第六条大学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入学登记和体检,提供真实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和证明文件。
第七条大学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入学教育和学习指导,了解和适应大学学习和生活的要求。
第八条大学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秩序的,学校有权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条大学学生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学习或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退学,但需要经过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学习与考试第十条大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正常的学习和考试活动,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大学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研活动,培养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大学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不得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行为与纪律第十三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将手机、电子设备等非学习工具带入课堂。
第十四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宿舍纪律,保持卫生、音量适度,不得违反寝室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图书馆纪律,不得随意挪动书籍、破坏图书和设备,配合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大学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进行侮辱、欺负、诽谤等恶意行为。
第十七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校园安全纪律,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违法活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网络使用纪律,不得使用校园网络进行非法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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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Document of college stud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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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
2、篇章2: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文档
篇章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
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学生请假由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
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至2周者,由系领导批准。
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关于迟到、早退或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
1、一学期累计有1/4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有1/3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有1/2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篇章2: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XX〕2号)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学生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和院党委
共同负责,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院党委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学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与岗位补贴按学校的有关
规定发放且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第二章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生实际,关心和
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校文件精神的宣传与落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督导;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风及班风建设;学生品行
测评、评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违纪调查、处理及后期的教育
引导;新生入学教育;学费催缴;关注特困生,掌握情况,协助
解决困难;宿舍文化建设;课外文体活动、实践活动指导;毕业
生就业工作等等。
第七条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学生发展状况、学风状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
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每学年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生工作论文。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对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专职学生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入住学生公寓,夜间轮流值班。
第十条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丰富和完善个人的知识结构,每学期至少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
第十一条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学生公平公正,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热爱和关心每一位学生,与学生交往要大方、得体,做到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切实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辅导员工作会议,认真完成校院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必须做到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平时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日志》的记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辅导员应平均每天找一名
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每周对所带班级进行一次随堂考勤,同时听取任课教师
的意见;每周进驻学生公寓不低于三次,做到知名、知情、关心、引导。
协助宿管办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和班会,传达学校有关工
作精神,听取学生意见、要求,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
第十七条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摸索学生工作规律,注重
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专职学生辅导员要担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健全成功人格的理论研究和教育指导活动。
每学期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研究论文。
第四章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院党委负责,对学生辅导
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
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率按照学校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考核分数由党委成员打分、其所管辖学生的代表打分、全体教师打分三个部分构成。
所占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1、辅导员每学年要撰写工作总结一次,并将总结连同当年度发表的研究成果报送院党委和学生办各一份。
2、党委成员在对辅导员考核打分前,应以各种形式对其一学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以确保打分的客观公正性。
3、学生评议实行班级评议制,从辅导员所带班级中选择一个班级的同学进行测评,学生按表分项打分后,分别去掉两个最高、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参与打分的学生应注意一般学生、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代表分别所占的比例。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可以加分:
(1)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教育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奖励,可酌情加1~2分;
(2)所带班级或学生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2分。
(3)结合工作,撰写论文,完成规定任务(1篇)后每增加1篇加1分,如在核心期刊发表加2分。
(4)学费收缴过程中实现零欠费,或学生100%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超过80%,或考研、升本率比上一年度增加超过5%,每项可酌情加1~2分。
(5)总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连续四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宿舍、教室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
(2)三次无故不参加校或院(校区)辅导员工作会议。
(3)学生出现违纪、突发事件、心理异常、稳定安全问题等情况,辅导员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引发严重事端。
(4)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通报批评。
(5)总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考核优秀者,学院在年度岗位津贴发放时给予体现;考核在70分以下者,学院领导要对其谈话,帮助其找出工作中不足,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实行诫勉谈话,连续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7、对工作不负责任,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有重大失误或道德品质败坏的辅导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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