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细则及处罚条例

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细则及处罚为了规范主体工程的混凝土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保证能力,在混凝土施工控制中进一步做到有据可依,奖罚分明,根据《×××××》及结合混凝土施工各工序要求特制定本细则及处罚条例。
第一节砼单元工程验收1.混凝土开仓前,施工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填报质量验收申请资料报请监理验收。
检查内容包括:1)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2)钢筋布设;3)模板安装;4)止水安装或伸缩缝安装;5)灌浆、排水等系统布设,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6)混凝土生产及浇筑准备;7)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2.混凝土施工严格执行“三检制”验收程序,并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对没有经报请监理验收,就擅自开仓的情况,按500~2000元/次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质检人员责任;对报请监理验收,没有经施工自检无验收质检资料的,按100~300元/次处罚;质检验收资料的保证资料齐全,弄虚作假的,按50~100元/次处罚。
3.对于监理日常巡检中指出的仓面存在的问题,而在报请验收仍未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4.对发现质检人员不熟悉图纸、技术要求,缺乏责任心的情况,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质检人员处以100~200元处罚,连续两次出现类似问题的,清退质检人员。
5.混凝土生产前做好拌合相关准备工作,如砂石骨料、水泥、粉煤灰等的原材料的取样检测,根据原材料实测情况开具施工配合比,并对砼生产过程质控。
对没有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按300~500元/次处罚;原材料检验和砼试件取样数量、检验项目必须满足规范及有关文件要求,违者罚款300~500元/次;对弄错配合比等原因造成混凝土出现低强的,按5000~10000元/次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和对不合格混凝土进行处理。
第二节基础面和混凝土施工缝处理1.已验收合格的基础岩面、施工缝面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妥善引排或封堵,否则,罚款100~200元/次。
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混凝土组成材料的控制(1)水泥a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验收。
用于承重结构的、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试验结果使用。
复试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加试凝结时间等(根据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检验方法预测28天强度)。
b凡水泥强度低于水泥标号规定的指标,或水泥的四项指标(细度、凝结时间、烧失量和混合材料掺加量)中任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称为不合格产品。
c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十一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查,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期起32天内补报。
d几个常用的水泥品质数据:凝结时间:初凝不得早于45分钟,一般为1—3小时,终凝不得迟于12小时,一般为5—8小时。
(2)骨料对骨料(砂、石等)的总的要求是高质量、高强度、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不含有机杂质及盐类的粗、细骨料。
骨料分普通骨料及轻质骨料。
a砂、石使用前应按产地、规格、批量取样试验。
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密度(比重)、表观密度(容重)、含泥量等。
b用于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时,还需做相应的项目试验。
c混凝土用的粗滑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3/4。
对混凝土实心板,可允许采用一部分最大粒径为1/2板厚的骨料,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mm。
d泵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径的2/5。
e砂子应为粗砂或石砂,泵送混凝土宜用中砂,通过0.315mm筛子的量应不少于15%。
2混凝土外加剂(1)必须有生产厂家出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证明书。
内容包括:厂名、品种、质量、重量、包装、出厂日期、性能和使用说明。
使用前应进行性能试验。
需要时应检验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方可使用。
商砼质量控制措施

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三年六月十日一、原材料控制1.1水泥:一般以普通硅酸盐水泥为宜.泵送商品混凝土可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碴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但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因为它需水量大,易泌水。
水泥的质量控制必须严格,进货时需有生产厂的合格证和品质试验报告,并按规范检验其强度、安定性、细度、需水量等参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2掺合料:混凝土中掺入一定数量优质的粉煤灰后,不仅能替代部分水泥,而且由于粉煤灰颗粒呈球状具有滚珠效应,起到润滑作用,可改善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
特别是在高标号混凝土或大体积混凝土中掺入合适的粉煤灰,降低混凝土的水化温升,可预防混凝土开裂。
粉煤灰按规范抽样检测,保证在Ⅱ级灰以上方可使用,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
1。
3细骨料:细骨料选用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的人工砂,细度模数2。
4~2.8,对泵送混凝土通过0。
315mm筛孔的砂,不应少于15%,通过0.16mm筛孔的砂,不应少于5%,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1。
4粗骨料:根据结构最小断面尺寸和泵送管道内径,选择合理的最大粒径,尽可能选用较大的粒径,同时最大粒径一般不应大于32mm,泵送混凝土用粗骨料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径之比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的规定。
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1。
5外加剂:外加剂选择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需要、并结合原材料进行试验后决定,外加剂的掺量应根据天气、缓凝时间、早强等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进货时需有生产厂的合格证和品质试验报告,外加剂的分批以掺量划分,掺量大于或等于1%的外加剂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以50t为一批,掺量小于0。
01%的外加剂以1~2t为一批,一批进场的外加剂不足一个批号数量的,应视为一批进行检验,检验的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方可使用。
商品混凝土实施细则

关于颁布《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建[2OO1]323号各区(功能区、管理区)建设局,委属各单位,全市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根据《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O号),我委制定了《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建设委员会2001年8月17日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商品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立依照《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按建设部令第87号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选用性能先进、可靠、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的设备并配备能满足相应业务需求的试验室,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废水、粉尘、噪音等污染物必须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混凝土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办理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时,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作为市场概、预算的计价参考,具体工程由市场竞争报价形成价格。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条中明确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条款。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珠海市商品(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明确混凝土的价格、数量、强度、等级、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等。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豫建[2013]2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混凝土施工监理细则

目录一、总则 (2)二、原材料 (2)三、配合比的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混凝土施工 (5)五、混凝土的质量通病与控制 (8)一、总则1.0.1混凝土施工监理细则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规范、技术规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进行编制。
1.0.2 监理细则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尽量做到详细、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0.3 混凝土施工要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0.4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1.0.5 结构构件拆模、吊装、张拉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1.0.6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1.0.7 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二、原材料2.0.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合比的依据。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3.0.3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含水率测试结果和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四、混凝土施工4.0.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监理实施细则
1、审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搅拌站生产准用证》和《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复印件。
2、审查预拌(商品)混凝土提供商的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3、润滑管壁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不得集中浇筑在同一处,应分散布料。
4、混凝土泵送应连续进行,如必须中断时,其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从搅拌至浇筑完毕所允许的延续时间,且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5、根据规范要求,对混凝土塌落度的测定和试块的制作进行见证。
6、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操作及验收参照自拌混凝土执行。
1。
监理部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部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原材料项目项次内容检查数量检验方法主控项目1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按统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批号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
21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
3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164的规定。
—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一般项目1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
矿物掺合料应通过试验确定。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产品合格证和进场复试报告。
2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普通混凝土用碎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1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注:1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就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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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质量方针,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对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原材料质量管理、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混凝土取样与试验、混凝土运输及泵运作业质量管理等。 2
第二章 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 2.1 原材料供应商管理 2.1.1 公司生产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原则上应由公司办公会决定。 2.1.2 材料部应对原材料供应商建立档案,并按供货业绩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评价为不合格的供应方应及时淘汰。 2.1.3 材料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供货方现场进行考察,其内容包括:供应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2.1.4 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 2.1.5 供应商应保证原材料质量的长期稳定,当对原材料组份或掺量有较大调整时,生产厂家应至少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品质部,以便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2.1.6 下列行为除按公司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材料部还应记录车号及供应商单位,年度汇总评定,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使用拥有供应资格的重要依据。 A.原材料进场初次质量验收不合格。 B.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不合格。 C.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数据达不到公司内控指标。 D.当材料验收或检验不合格,是否按公司要求当时组织退货。 E.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在指定位置卸料。 F.是否按要求及时供货。 G.其它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行为。 3
2.2 原材料进场验收 2.2.1 原材料由材料部组织供应,砂石材料由材料验收员(作为兼职质检员)进行数量和感观质量的检查验收,结果记入台帐。 2.2.2 砂的进货验证 砂进场时必须逐车目测其感观质量,目测检查内容主要为颜色、泥块含量和含泥量、卵砾石含量及细度、含水率等是否出现异常或超标。 目测检验不合格的砂,磅房人员必须拒收,目测拿不准时,可请试验室有关人员共同验证,必要时可抽样进行检测试验。 2.2.3石料的进货验证 石料进场前必须逐车目测其感观质量,主要察看石料的含泥量、石粉和石屑含量、风化石含量、粒径、级配、针片状含量等是否超标。 日测检查不合格的石料,磅房人员必须拒收,目测拿不准时,可请试验室有关人员共同验证,必要时可抽样进行检测试验。 2.2.4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的进货验证。 a.该类原材料进场验证主要由磅房人员查看质保资料和检查供货渠道。 b.该类原材料的供货方,均应是材料部考核评定为合格的供应商,否则磅房人员有权拒收。 c.该类原材料的供应商在每检验批材料供货时,必须提供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或合格证,资料经检查合格的产品才允许进场。 d.通过中间商转运的该类原材料,材料部还应和技术部不定期地 4
对货源渠道进行验证(如电话咨询厂家,或跟车到发货地验证)。 e.该类材料进场时,磅房人员必须督促将其存放于指定的筒仓或贮罐,以避免原材料发生混装混放。 f.磅房人员除对原材料完成进货验证外,还应完成原材料的复检取样工作,然后将所取样品填写委托单送试验室检验。磅房人员在取样时,质检人员应在旁见证,粉煤灰、外加剂两种产品进场必须每车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罐,并应用于生产中,否则一律退货,其他产品按批量进行检测,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 2.3 原材料的储存 2.3.1 水泥 a.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按批分别储存在专用的储仓内。对存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b.储存水泥的专用储仓应密封,防潮,并有显目标志标明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 C.水泥储仓更换水泥品种,或改变强度等级时,应先清仓,后更换。 2.3.2 粗、细骨料 a.粗、细骨料(石、砂)应按品种和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和储存期问应采取措施,保持洁净。 b.粗、细骨料(石、砂)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水泥地坪)并有可靠排水措施,防止积水。 C.装载机在向储料斗铲运砂、石料时,应防止将杂物和巨大块 5
状物送入料斗中。 2.3.3 外加剂 a.外加剂应按供应商和品种分别储存。 b.储存外加剂的储罐应用醒目标志标明外加剂的品种等。 2.3.4掺合料 a.掺合料应按供应商、品种,分别储存在专用储仓(筒仓)内。 b.储存掺合料的专用储仓应密封、防潮,并有显目标志标明掺合料的品种、等级等。 2.4 原材料的取样与检测 2.4.1 检验项目仅包括常规检验,其它检测项目根据工程或合同需要确定,并建立取样登记台账。 2.4.2 材料部应填写统一的原材料取样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至试验室通知取样,另一份留存。 2.4.3 水泥的取样与检验: a.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以500t为一批,取样一次。 b.检验项目包括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 c.当更换水泥的生产厂家或品种时,进场第一车水泥必须取样检验; d.如对水泥质量产生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质量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的结果使用; 6
e.甲供水泥应至少提前7天送样; f.每一车水泥进场后,试验员首先测水泥温度,并填写测温记录,当水泥温度超过65℃时,严禁立即使用。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g.水泥的取样及试验方法按GB/T175-2007. 2.4.4 粉煤灰的取样与检验: a.以同一厂家、同一等级每200t为一批,至少取样一次; b.检验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烧失量; c.对新厂家的粉煤灰需至少提前一周送样或由我公司派入现场抽样; d.每一车粉煤灰进场时,试验员首先检验细度,只有检验合格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后才被允许注入罐中; e.粉煤灰的取样及试验方法按GB/T50146-2014 2.4.5 矿粉的取样与检验: a.以同一厂家、同一等级每200t为一批,至少取样一次; b.检查项目包括比表面积、流动度批、活性指数; c.取样试验方法按GB/T18046-2008。 2.4.6 外加剂(主要是减水剂)的取样与检验: a.按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等级每送货一次为检验批,至少取样一次; b.检验项目包括减水率和固含量; c.减水剂与水泥的适应性试验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 d.取样试验方法按GB/T8076-2008。 7
2.4.7 建筑用石的取样与验收: a.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每600t为一验收批,取样不少于一次,但对同一集料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集料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 b.检验项目包括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 c. 每一车石料进场时,材料验收员首先目测其质量,目测合格且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或盖验收合格章后认可后才允许卸料。 d. 取样试验方法按GB/T14685-2011。 2.4.8 建筑用砂的取样与验收: a.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每600t为一验收批,取样不少于一次,但对同一集料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集料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 b.检验项目包括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 c.每一车砂料进场时,材料验收员首先目测其质量,目测合格且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认可或加盖验收合格章后才允许卸料。 d.取样试验方法按GB/T14684-2011。 2.4.9 对搅拌站需要紧急放行的原材料应采取如下控制措施:当混凝土连续生产超过2000m3时,必须选择长期合作的有信誉、原材料质量有保证的供应商对中途进场来不及检验便需投入使用原材料,必须经站技术负责人同意才能使用,同时必须同步检验。 8
2.4.10 试验员应及时将试验结果通知技术负责人。 2.4.11 当试验结果不合格时,试验室应及时书面通知材料部门办理退货手续;当原材料检验结果合格但没有达到公司内部控制指标时,试验室以书面通知材料供应商。 2.4.12当发现原材料质量异常波动时应由试验室及时发函与供货厂家协商解决。对各种原材料的检验结果每月应汇总分析,评价不同供应商的质量控制情况,将分析结果及检验的各项指标报公司技术部存档,年底反馈到公司材料部,作为材料招标的参考依据。 2.5 原材料样品的管理要求: 2.5.1 样品应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品种、试验编号、取样时间、取样人、取样车次、最少保留时间、清理时间等; 2.5.2 样品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依次摆放整齐,不同种类的样品应分开存放; 2.5.3 水泥、掺合料留样40天,外加剂留样三个月,留置期满应及时处理; 2.6 原材料的存放与使用 2.6.1 砂石原材料宜坚持“先进先出”的使用原则,刚进场的砂石不宜直接铲用,特别是滴水砂严禁直接倒入卸料仓。 2.6.2 应保证料场周围干净无杂物,保证料堆表面没有垃圾杂 物。 2.6.3 在上料过程中应拣去砂石中的杂物和较大的泥块或石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