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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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建10周年计量工作回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建10周年计量工作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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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类 与 老 百 姓 密 切 相 关 的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净 含 量 计 量 专 项 抽 查 工 作 ,对 抽 查 不 合 格 企 业 责 令 其 限
期整 改 . 加大 了跟 踪检 查 力 度 . 并
政府 批 准 , 布 实 施 的 《 发 自治 区第 三 批实 施 强制 检定 工 作计 量 器具 目
录》 收 录了用户 、 费者和有 关单 , 消
位 反 映 问题 突 出 , 及 贸 易结 算 、 涉 安
全 防护 、 医疗卫生 、 环境监测等方面
的气 体 检 测 报警 器 、电子 计 时 计 费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 、 准 、 测 和 修 校 检 理 工 作 。 同时 , 可 开 展 六 大 类 1 还 3 种 计 量 器 具 产 品 的 质 量 检 验 和 各 类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净 含 量 的 计 量 检
器 、生化分析 仪等7 1 项2 种计量器
具 : 外 , 先 后 制 定 颁 布 了6 地 此 还 个 方计 量 检 定 规 程 。这些 举 措 对 规 范 计量 活 动起 到 了积极 的作用 。 二 、 量 技 术 保 障 体 系得 到 完 计 善 、 高 提
动 , 中 、 学 生 开 为 小
展 义 务 验 光 、 测 和 检
修 理 服 务 , 眼 镜 光 使 学 指 标 监 督 抽 查 合 格 率 由7 .%提 高 到 46
9 % , 别 是 定 配 眼 2 特 镜 , 7 %提 高 到 了 从 6
确 保 了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组 织 对 自 治 区 集 贸 市 场 、加 油 站 进 行 计 量 专 项 整 治 。对 全 疆 4 1 集 贸 6个 市 场 、4 2 加 油 站 的 计 量 器 具 16 个

自治区政府机构

自治区政府机构

政府组成部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0991)281010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0991)2855575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0991)7606114、760611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0991)3835353乌鲁木齐市长江路1号0991)5831589、589095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4自治区公安厅5自治区国家安全厅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0号0991)2391469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7号:(0991)2888245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7号:(0991)2318198转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0991)282253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34号新疆人才市场:4685889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0991)2825848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乌鲁木齐市二道弯路35号:(0991)2648843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乌鲁木齐市黄河路48号:(0991)5280123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2号:(0991)2863854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71号:(0991)2864354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乌鲁木齐市龙泉街66号0991)8567326、8568575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9号:(0991)5813901、5843804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2号:(0991)5851392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23号:(0991)856026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0991)2819429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北友好南路179号:(0991)45239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北京路高新区钻石城路52号:(0991)3816561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新闻大厦五楼:(0991)8557742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0991)23211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民主路文化巷6号0991-*******(办公室主任)0991-*******(办公室)政府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3号0991)28342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健康路53号230926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84号:(0991)256078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乌鲁木齐市五星路25号0991)881516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2号:(0991)2827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6号0991)2811257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6号0991)28102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0号(0991)28276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0991)281745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0号人行办公大楼22楼0991)282587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0991)883366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36号:(0991)23910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0号0991)282236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 号:(0991)2803513、2803511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0991)2803807、2803808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7号0991)283700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自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乌鲁木齐市西北路206号0991)484356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0991)384558714、7606110)5831589、58909570991)2888245991)2318198转)8567326、8568575991)5813901、5843804991)4523947-2391218(办公室主任)0991-*******(办公室) 991)2827010991)2803513、2803511)2803807、28038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新疆质检事业发展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新疆质检事业发展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新疆质检事业发展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2•【文号】国质检通[2010]538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新疆质检事业发展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2010年10月12日国质检通[2010]53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总局于2008年制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国质检办[2008]199号),加大了对新疆质检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新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新疆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方面原因,新疆质检工作面临的困难较为突出,新疆质检部门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为贯彻落实中央援疆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就进一步支持新疆质检事业发展,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把握新疆质检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1.深刻认识做好新疆质检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对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了战略部署,对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使新疆各项事业的发展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意义十分重大。

质检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做好新疆质检工作,对于加快新疆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扩大新疆内外开放,对于加强新疆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于提高新疆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对于发挥好兵团建设大军、中流砥柱、铜墙铁壁三大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公务员机关单位

公务员机关单位
深圳海关
上海铁路公安局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海关
沈阳铁路公安局
沈阳海关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
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郑州铁路公安局
郑州海关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重庆海关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铁路公安局
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山西省气象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地震局
司法部
卫生部
天津市气象局
天津市地震局
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西藏区气象局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地震局
农业部系统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昆明海关
拉萨海关
兰州铁路公安局
兰州海关
青藏铁路公安局
青岛海关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新国税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6〕6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纳税服务的基本形式分为窗口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服务、上门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服务。

(一)窗口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收服务事项及措施。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机关通过电话语音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三)国税网站服务是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网上办税、投诉举报受理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四)上门服务是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或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五)法律救济是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授权的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的规划,加强其能力建设,构建适应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检测技术机构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由自治区局授权承担全区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

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测机构、自治区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质监系统外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第二条第款规定的均可承建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

满足在当地行政区划内能够完成单一产业集中度较高的某一行业产品的全项目检测,同时在地、州、市乃至全区范围内处于领先的县(市、园区、口岸)质监局(分局)下属检验检测机构,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承建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

第三条自治区局统一负责管理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等级评定、撤销等工作。

由自治区局计划财务科技处牵头,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州、市局、自治区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提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发展计划,负责协调、落实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局按照“全区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注重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全区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进行规划。

第六条自治区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原则是“区内领先,国内争创一流”。

重点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节能降耗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8 2.1 节支率分析 .......................................................................................................................8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8 三、采购供应商 ...........................................................................................................................11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1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1 四、采购代理机构........................................................................................................................13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3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4 五、信用风险 ...............................................................................................................................15 附录 .............................................................................................................................................16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7条)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7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7条)中小企业是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进新疆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有利于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促进就业、防范风险, 是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政策措施, 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加以推进, 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 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 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2010年底前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 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中的相关政策。

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 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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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
的通知
【标 签】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函﹝2001﹞432号
【发文日期】2001-11-19
【实施时间】2001-11-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质量、计量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技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要求,现将在我区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范围凡在自治区境内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的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现用未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站或运行的加油机必须使用具有《税控功能合格证书》、《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加由机。

需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要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申请表》,按统一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

三、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税控加油机和加装了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均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
理,严格执行安装前和安装后首次检定及周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安装、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监督检查。

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期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数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未按规定加装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其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采用本条第二、三、四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按偷税依法处理。

(六)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提请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过程中,经营场所和安装单位要严格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杜绝火灾发生,保证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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