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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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研究成果转化效率,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相关管理。

三、科技创新管理机构
设立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负责科技创新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及科技创新计划的审批管理。

四、科技创新项目管理
1. 科技创新项目需经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2.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定期向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3. 项目结题后需进行总结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办理结项手续。

五、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1. 对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确定转化潜力。

2. 对评估合格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转化和应用。

六、科技创新经费管理
1. 统一编制科技创新经费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经费使用申请。

2. 对科技创新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七、奖励与激励机制
设立科技创新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工作。

八、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科技创新
工作有所帮助和指导。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宁科[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宁科[2006]30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体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市试点工作将另行发文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南京市自主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体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根据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特制定南京市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一、工作目的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点任务之一,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大对企业实施自主创新的引导与支持,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集成,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的支撑。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宁委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宁委办发〔2019〕12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和《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目录1.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6)2.南京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 (15)3.南京市关于给予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20)4.南京市关于给予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27 5.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33)6.南京市支持研发服务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37)7.南京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43)8.南京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50)9.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61)10.南京市对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6711.南京市对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77 12.南京市深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办法8313.南京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实施办法 (88)14.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细则(试行)10215.南京市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10916.南京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11917.南京市关于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135 18.南京市关于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149)19.南京市关于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的实施办法(修订)16220.南京市关于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的实施办法(修订)171 21.南京市关于优化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的实施办法(修订)17822.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21523.南京市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宁永久居留审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54)24.南京市关于支持高校院所、区(园区)与国际名校合作举办特色学院和高端服务机构、设立紧缺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262)25.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管理办法 (269)26.南京市关于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修订) (279)27.南京市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28628.南京市关于对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的办法(试行)290 29.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296)30.南京市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30431.南京市关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风险补助的实施细则(修订)310 32.南京市关于对省级众创社区给予资助的实施办法(修订)31633.南京市关于激励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办法 (320)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doc。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

第四条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科技系统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面向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激励政策。

第三条我市用于创新券的资金从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初步审核、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依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和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必要时设立市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网上在线发放、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七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住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支付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二)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中共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按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江苏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1. 政府专项资金。

江苏省将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试验验证、成果转化等创新项目。

2. 银行贷款。

江苏省将通过与银行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支持其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

三、资金申请和管理1. 申请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并在江苏省注册登记。

(2)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潜力,能够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3)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创新能力。

2. 资金申请程序(1)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等。

(2)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使用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资金将拨付给申请企业。

3. 资金使用管理(1)申请企业应按照申请的计划和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目标和用途。

(2)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财务纪律和制度,准确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科技管理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四、资金评估和绩效考核1. 资金评估(1)对于申请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

(2)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拨付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高质量、高创新能力的项目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2. 绩效考核(1)资金支持结束后,科技管理部门将对项目的成果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以衡量资金支持的效果。

(2)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未来继续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绩效优秀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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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导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创新服务资源,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按照区科技人才改革方案,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本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而实施的一种激励政策,是针对本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的一种“有价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计划、监督审批和绩效评价工作。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兑现,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绩效监督。

企业在领取创新券、完成科技创新活动后,根据科技创新实际投入情况予以兑现。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创新券支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注册资本不高于10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且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企业研发方向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三)企业与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已签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合作协议;(四)企业原则上已拥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或已成立科技研发机构,开展过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工作;(五)优先支持各级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入驻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企业。

(六)上年度已获区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创新券支持;申请并已兑现的同一科技创新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券。

第六条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向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委托开发、试验研究、工艺验证、合作研发、购买并转化科技成果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支出。

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其他商业活动。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每年的支持方向和领域。

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以上公共技术平台、院士工作站、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

第七条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遗失不补。

创新券有效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约定,逾期不予兑现。

第三章发放与兑现第八条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兑现,申请兑现时,对利用区外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兑现,对利用区内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予以兑现。

第九条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2万元和5万元。

根据企业测算计划投入的研发经费数额发放不同面值的
创新券,单个企业年度申请创新券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对于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可增加至15万元。

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未达3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条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的企业需隔一年度方可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

(一)区科技局每年年初在区科技局网站上发布创新券发放公告。

(二)区各街道、开发园区及相关平台按照公告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填写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创新券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企业名单,并在区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下发相关通知并进行电子券备案。

第十二条创新券的兑现,应由企业持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书等相关兑现材料报区科技局审核后兑现。

第十三条创新券兑现所需证明材料(一)企业填报的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书;(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
本复印件);(三)科技创新合作协议及费用支出的有效证明材料;(四)购买技术成果类的,提供购买合同及专利、著作权等科技创新成果及转化产品销售情况证明材料;(五)购买技术服务类的,提供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创新券项目创新成果(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产出证明材料;(七)高校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非关联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的正规发票、事业单位收据等费用支出凭证。

第十四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成立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进行评审,实际兑现创新券的额度视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成效而确定,申请兑现的额度应不超过备案确定的额度。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确定兑现方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企业到区科技局进行兑现。

第十六条创新券工作终止时,指定最后兑现期限,并停止创新券的发放工作,不再接收创新券相关申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区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可授权或委托具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

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券和区政府奖补资金支持。

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每年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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