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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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文号:川建发[2007]92号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第七条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建设单位参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市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一、概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的验收,以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本指南旨在规范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验收规范1.规划设计:住宅工程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设计要求,设计文件应齐全、准确,并由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2.施工材料: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质量合格,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3.结构安全:住宅工程的结构安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各构件间的连接牢固,无明显的裂缝和变形。

4.室内环境:住宅工程的室内环境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包括通风、照明、采光等方面的标准。

5.局部装饰、设备安装:住宅工程的局部装饰和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各项设施功能正常、安全可靠。

6.强电照明:住宅工程的强电照明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线路安全可靠,照明设备正常运行。

7.防水防潮:住宅工程的防水防潮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确保室内外墙面、地面和天花板的防水性能良好。

8.住宅验收文件:住宅工程竣工后,所有施工相关文件、验收报告及验收记录等应齐全并备案。

三、验收程序1.预验收阶段:住宅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预验收。

预验收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记录和重要工程部位的检测报告等。

2.正式验收阶段:住宅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相关部门将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对住宅工程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3.交付使用阶段:住宅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住宅交付给购房者使用,并签订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可在一定时间内对住宅进行验收,并提出合理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

四、验收评定1.合格评定:住宅工程在各项指标上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达到验收标准的,评定为合格。

2.不合格评定:住宅工程在一些指标上未能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要求,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评定为不合格。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20XX年版)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竣工图已编制完成并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设计变更手续齐全。

7、成品住宅已进行交接验收,责任明确。

注:成品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层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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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验收是指成品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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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 编制依据、组织机构及各方职责、准备工作、检查验收项目、检查点布置图、检查验收一般规定及检查内容、标识管理及填写等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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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非成品住宅在室内每个房间地面距纵横墙体500mm和房间地面中心点用十字交叉线标出净高测量点,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成品住宅参照非成品住宅进行实测实量,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1)》中注明实测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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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定检查单元:室内以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以每栋楼的每个单元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可单独为一个检查单元。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年版)、基本规定分户验收的条件:、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竣工图已编制完成并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设计变更手续齐全。

、成品住宅已进行交接验收,责任明确。

注:成品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层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交接验收是指成品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 编制依据、组织机构及各方职责、准备工作、检查验收项目、检查点布置图、检查验收一般规定及检查内容、标识管理及填写等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非成品住宅在室内每个房间地面距纵横墙体和房间地面中心点用十字交叉线标出净高测量点,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成品住宅参照非成品住宅进行实测实量,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中注明实测点位置。

、确定检查单元:室内以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以每栋楼的每个单元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可单独为一个检查单元。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设置《工程竣工铭牌》及《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

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

成都分户验收最新标准规范

成都分户验收最新标准规范

成都分户验收最新标准规范成都分户验收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每一户住宅进行的最终质量检查和验收。

以下是最新的成都分户验收标准规范:1. 验收前提条件:- 工程必须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 所有施工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 施工单位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

2. 验收流程:-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 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 施工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

- 业主或业主代表参与验收,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性。

3. 验收内容:- 结构安全:检查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无结构性缺陷。

- 外观质量:检查墙面、地面、顶棚等的平整度、裂缝、渗漏等问题。

- 安装工程:检查电气、给排水、暖通等系统的安装质量。

- 装修工程:检查室内装修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和完成度。

- 设备设施:检查电梯、消防、安防等设备设施的功能和安全性。

4. 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部分,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5. 验收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仪器检测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 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艺进行重点检查。

6. 验收记录:- 验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的项目。

- 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也应详细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7. 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 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8. 后续管理:-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 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和处理。

9. 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严格遵守验收规范,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附则:- 本规范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本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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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政策法规生效日期:2007年10月01日中国房地产行业网字体:大中小
【实施日期】2007/10/01【颁发文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七日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第七条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建设单位参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本规定,结合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制定《指南》,并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成都建设信息网和《成都市建设工程监督动态》上定期公布。

《指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分户验收的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和验收要求等;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记录表》)示范用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结果表》)示范用表。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数量,并制定相应的《分户验收记录表》;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安排检查工具;安排验收日程等。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组成分户验收小组。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的测量与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分户验收小组分户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记录表中签字,对结果进行确认。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

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分户验收记录表》上载明。

(六)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整改及提出处理方案,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

第九条完成上述分户验收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分户确定验收结论,并填写《分户验收结果表》。

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受检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第十条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结果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三条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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