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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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羁押制度初探

继续羁押制度初探

继续羁押制度初探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羁押作单独规定,也未明确羁押的法律地位,更未明确区分审判前、审判中及审判后阶段的羁押,只是将羁押作为拘留、逮捕的必然结果和延续状态。

这就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这个刑事诉讼法典中显得比较突兀。

鉴于目前我国立法现状,本文以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入手,结合现行法律体系及规定不完善的情况,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机制的构建,从司法实践角度完善相关的司法体系,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合法权利。

关键词:逮捕;羁押必要性;继续羁押审查制度我国的羁押期间包含于拘留、逮捕至判决前的整个期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也不具有特定性。

因此,文章以“继续羁押”这一名词作为逮捕后至判决前羁押期间的特定名称,而对这一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则可称之为“继续羁押审查制度”。

一、关于继续羁押制度的限制性理论由于未决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剥夺,而且是在法院没有最终确定其有罪的前提之下。

如果对其不做严格的法律限制,法律的公正性将会受到影响。

因此对未决羁押措施的运用,学界提出了各种限制理论。

其中主要的理论有三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理论。

我国学者认为:“尽管从法律功能上看,未决羁押与监禁刑不可同日而语,但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来看,两者却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由此可见,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质上是矛盾的。

但由于未决羁押的功利性价值,不可能废除,因此,未决羁押制度必须以规范、法治的途径才能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理论。

正当程序,“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

”欲使未决羁押成为公正的程序,必须有一个法定的审查和监督程序作为支撑,才能确保未决羁押程序的正当性。

第三,权力制约思想。

无论何种权力,最终都是由个人行驶运用,个人对权力的运用离不开意志,而意志的最大特征是自由。

这种就意味着权力在现实转化上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这是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督的根本性原因。

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摘要:审查逮捕是对侦查活动的一种介入,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的审查,避免错捕、滥捕、漏捕和违法羁押,对侦查活动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对逮捕制度进行改革最直接的动因在于改善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包括逮捕适用率高、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行政化倾向严重等。

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审查逮捕“必要性”的案件范围、意义等进行探讨,结合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修改,提出如何建立完善可行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关键词:逮捕条件;必要性条件;羁押正当性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较之修改前的规定,细化了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列举了五种情形;明确了应予逮捕的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从刑诉法七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均可以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而直接变更强制措施。

但审查逮捕实践中,一是对于五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何预判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二是大量的外地人员在津作案,是否应一律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不捕的替代条件,对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或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而无逮捕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变化是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不再作为不捕的替代条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对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进行了规定,这也促使在现有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下,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犯罪嫌疑⼈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审查。

羁押审查⼀般应当对犯罪嫌疑是否对社会危害性审查,是否有⼈⾝危险性审查以及是否为诉讼可控性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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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犯罪嫌疑⼈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逮捕作为⼀种强制措施,其功能仅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不能滥⽤。

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是社会危害性审查。

⼆是⼈⾝危险性审查。

三是诉讼可控性审查。

检察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

但与其他部门相⽐,公诉部门的审查应突出以下两⽅⾯。

⼀是逮捕羁押后有⽆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

对于量刑证据发⽣变化,犯罪嫌疑⼈与被害⼈达成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具有⾃⾸或者⽴功情节,犯罪嫌疑⼈已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等情况,应当改变羁押措施,对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是羁押公正性的审查。

也就是羁押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对逮捕质量的间接监督,前诉讼环节批准逮捕是否正确,有⽆事实证据依据、法律依据,事实证据有⽆变化,继续羁押是否报批、羁押是否超期等等;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根据具体查办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嫌疑⼈继续羁押。

逮捕作为⼀种强制措施,其功能仅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不能滥⽤。

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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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逮捕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提 出几 点可行 性 的建议 。
关键 词
逮捕
羁 押必要 性
变更
强制措 施 监 督
作 者简 介: 潘 羽洪 , 福 建 省福安 市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方 向: 修 改后 的刑 事诉讼 法 的适 用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4 5 . 0 2
根据 《 刑事诉讼 法》 第 五十 一条 的规 定 以及 司法 实践 , 在 侦 查
阶段 。 侦查机 关有时 仅凭 自己的主 观判 断去理 解逮捕 后的犯 罪嫌 捕是对 人 身权 的 限制 , 只有严格 控 制才 能更 好的保 障 人权 , 因此 疑人 患病 、 罪行较轻 , 而认 为采取逮 捕措 施“ 不 当” , 甚 至仅 以案情 公 安机关 做 为逮 捕措 施 的执行 者 一旦发 现 所采 取 的逮捕 措施 不
看法 。

年 以来 , 捕 后变更 强制措 施 的案件 中以故 意伤害 案和交通 肇事 案
刑诉 法关于 捕后 变更 强制措 施在 司 法实践 中的 现状 居 多。

检察 机 关对有 证据 证 明有犯 罪 事实 的犯 罪嫌疑 人行 使批 准 逮捕 决 定权 , 但 对捕 后强制 措施 的变 更既 无决 定权 , 也 无确切 的
据《 刑 事诉 讼法》 第 七十三 条的规 定而 决定变更 强制措 施 , 不 需要 监督 , 往往 发现 公安 机关 变更 强制 措施 变更 不当 时 , 早就 失 去了 经过 原批准 的检 察机关 同意 , 这 实际上 赋予 公安机关 对捕后 变更 监督 的最 好 时机 , 使监 督流 于形 式 。

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一些思考

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一些思考
要建 立在 漫长 的实 践 基础 上 。 目前 , 捕后 羁 押 必 要
性 审查 的法律 规定 和 司法 解 释 都 相 对较 为简 略 , 在 具体 的适 用 中还 留有 诸 多需 要 探 讨 和 明确 的 问题 。 陈 光 中教授 在 2 0 1 2年 4月举行 的“ 新 刑 事诉讼 法 贯
D O I :1 0 . 3 8 6 3 / j . i s s n . 1 6 7 4— 5 0 9 4 . 2 0 1 3 . 0 6 . 0 0 6
V0 1 . 1 5 No. 6 NO V. 201 3
1 1月
文 章 编 号 :1 6 7 4— 5 0 9 4 ( 2 0 1 3 ) 0 6— 0 0 3 0— 0 7 中图 分 类 号 : D F 7 3
关键词 :《 刑 事诉讼 法》; 逮捕 ; 羁押 ; 捕后羁押 必要性 审查 ; 捕后羁押 审查机制
网络 出版 : 本文 已由中国知 网( h t t p : / / w w w . c n k i . n e t / ) “ 学术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平台” 优先 出版 。 蔡荣荣 , 吴 畏. 关于捕后羁押 必要性 审查工作机制 的一些思考 [ J ] . 西南石油大学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2 0 1 3 , 1 5 ( 6 ) : 3 0— 3 6 .
逮捕 后 , 人 民检 察 院仍 应 当对 羁 押 的必要 性 进 行 审 查 。对不 需要 继续 羁 押 的 , 应 当建 议 予 以释放 或者 变更 强制 措施 。有 关 机关 应 当在 1 0 1 3以 内将 处理 情况 通知 人 民检察 院 。这一 新增 规定 建立 了捕 后羁 押 必要性 审 查机 制 , 明确 赋 予 了检 察 机 关 捕 后 羁 押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人 被 逮 捕 后 ,人 民 检 察 院 仍 应 当 对 羁 押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审 查 ” 本 文 中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 概 念 与 上 述 一 致 ,
2021/06 H (司法实务) 第 1 1 期 (总 第 3 6 5 期 1
34
中 蜀 抬 餐 *1: t h k c h in e .s e PK(M:I r \ t 〇rs
是否变史'羁押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 认 罚 :同 时 ,羁 押必要性审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 互 衔 接 、双 向 促 进 ,实 现 个 案 办 理 的 示 范 效 应 ,鼓励 更多犯罪嫌疑人枳极减轻社会危险性.使其享受双重 司法实惠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
二、“捕诉一体”模式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司 法困境
* 本 文 系 江 苏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2 0 2 0 年 度 检 察 理 论 研 究 课 题 “‘捕 诉 一 体 ’ 办 案 模 式 下 的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研 究 ”(SJ202020)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课 题 组 负 责 人 :邱 霖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梁 溪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组 成 员 、副 检 察 长 [ 2 1 4 0 0 2 ] ; 胡 玉 鸿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 2 0 1 6 2 0 ] ; 课 题 组 成 员 :刘 梅 珍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梁 溪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八 检 察 部 主 任 ;王 君 莹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梁 溪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官 助 理 [214002] [ 1 ]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第 1 3 章 第 5 节 就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作 了 单 独 规 定 ,其 中 第 5 7 3 条 :“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作者:崔杰王冬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3期适应人权保障需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做了专门规定。

这一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存在的久押不决问题,但也可能因此弱化了惩罚犯罪的需求,如何实现两手抓,是贯彻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精髓。

本文以当事人和解制度为切入点,希望通过探讨可适用当事人和解制度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探索这类案件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方式。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当事人和解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程序审查制度,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开展;当事人和解制度也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中有所规定,这一制度是解决纠纷问题的新探索。

理解二者间的联系是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也是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途径,下面简要陈述一下二者的内涵。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创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对已决羁押的审查与未决羁押的审查,其中对未决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能够保障诉讼公正、高效进行。

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有权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生效判决做出以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做出是否羁押的决定或建议,包括决定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和在押期间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羁押必要性是一个变量,在决定羁押后,会随着诉讼进程有所变化,或大或小,或有或无,这就需要构建捕后羁押阶段的审查机制。

对未决案件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实现羁押制度应有价值的有力保障。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未决案件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阶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判决生效前的这段时间;另一方面落实了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后的程序推进方式,即有关机关必须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防止了审查结果有名无实。

对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研究

对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研究

对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研究作者:屈国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从多年来逮捕工作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还存在着羁押数量大、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难的现象。

新刑事诉讼法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加强人权保护和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的呼声。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捕后羁押;审查研究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加强人权保护和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的呼声。

一、建立对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的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对逮捕的条件加以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予以明确的规定,对规范审查逮捕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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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经相关权利人申请, 检察院同
样要启动审查程序。第三,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多样 ,
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如果申请人认为不 予变更的理由不够充分 , 申请人又应该如何进行权利救
可以是综合评估, 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听取办案人员、 犯 济? 罪嫌疑人等人的意见, 审查申请材料等多种方式。第四,
第2 9卷 第 4期
2 0 1 3年 8月






v o 1 . 2 9. N0. 4
Au g. 2 01 3
J o u r n  ̄ o f Ya n b i a n P a r t y S c h o o l
பைடு நூலகம்
我 国捕 后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机 制 的构 建
l 对相关法律规定 的解读
新《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 被
自由最严重、 最深远的侵害。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 告人被逮捕后, 人 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
施, 附带其后的羁押也应当仅仅具有程序性 目的, 绝不能 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
方 海 涛
( 重庆 市江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 ,重庆 4 0 0 0 2 0 )
【 摘
要】 逮捕作 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 附带其后 的羁押 也应 当仅仅 具有程序 性 目的, 不能 因其 可以折抵 刑期
而成 为 “ 预 支刑 罚 ”, 更 不 能演 变成 变相 刑 罚 。 对捕 后 羁押 的 必要 性 , 应 当持 续 性 地 审 查 , 决不能 “ 一 劳永逸” , 当羁 押 必 要性 不存在时 , 应 当及 时 解 除 羁押 。
审查的结果是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或者提出释放 、 变更 强制措施的建议。 “ 两法” 的规定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但就操作层面 而言现有规定仍有以下几点不足 :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应当适用于所有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和被告人?笔者认为, 我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犯罪
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范围
首先, 主体不够全面。一方面, “ 两法” 规定侦查阶段 概念, 以及严格的逮捕条件 , 本身就意味着被逮捕人具有
的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 , 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虽然捕后羁押不应因其 但并没有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主体。基于立法原意 可以折抵刑期而成为“ 预支刑罚” , 但对于有必要的羁押 及诉讼效率的考虑 , 笔者认为也应当由公诉部门负责。另
《 检察规则》 ) 对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出了细化规 察规则》 第六百一十八条至六百二十一条, 还对羁押必要 定。这些规定为我国解决长期未决羁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性审查的申请、 审查方式、 提出释放 、 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 条件, 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一 , 启动审查的主体为检察院, 以及犯罪嫌疑人、 被
【 关

词】 捕 后羁押 ; 羁押 的必要性 ; 审查 ; 救 济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9 3 5 2 ( 2 0 1 3 ) 0 4 _ _ 0 0 7 1 _ _ 0 3
捕后羁押制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 我国在立法和 实践中暴露出的长期羁押问题, 也造成了民众对刑事司法 制度的信任危机。附带于逮捕的羁押 , 是一种对公民人身
演变成变相刑罚。捕后羁押制度的存在, 一方面是为了保 措施。 ” 《 检察规则》 第六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人民 检 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是防止发生新的危害社 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会的行为, 对羁押 的必要性, 应当持续性地审查 , 决不能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羁押的, 应


劳永逸” 。为了遏制不当羁押, 西方宪政 国家普遍建
当建议有关机关进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第六百一 门负责 , 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 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
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 我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十七条规定 : “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 诉讼法》 ( 以下简称新《 刑事诉讼法》 ) 明确规定: “ 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 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可 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 更强制措施。 ” 《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议。 ” 同时, 新《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至九十六条、 《 检
但新《 刑事诉讼法》 和《 检察规则》 ( 以下简称为“ 两法” )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比较概括, 未能具体规定该项制
度的适用范围、 审查方式、 权利救济等等细节。笔者拟就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和辩护人( 以下简称被追诉
, 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既可以是检察 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提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人及其权利人) 构建的设想, 希望对我国捕后羁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院依职权主动进行 , 也可以根据申请人 的申请进行。 第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1 6 【 作者简介 】方海涛( 1 9 8 3 一 ) , 男, 河 南确 山人 , 重庆市江北 区 人民 检 察院公诉科、 硕 士。

71 ・
二,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的义务。根据“ 两法” 法条 定, 被追诉人及其权利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 人民检察 的字面理解,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捕后 , 检察院必须主动 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

可以不必审查 , 我国严格的逮捕条件本身就意味着, 能够
同时, 考虑到基层检察院工作繁重的现实, 羁押必要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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