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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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附三: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 国家处理中心;(二) 城市处理中心;(三)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 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 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支付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增设用户 和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二十九条 支付系统岗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一)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禁止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 (二)业务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员。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 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 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 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 理员重新设定,业务主管应记录备查。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 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关 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三十二条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第一次登录支付 系统后,应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 符串,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 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由清算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 由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指定专人配置、维护 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
第十九条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情 况。
第四章 维 护 管 理 第二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 定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 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 授权,负责对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的支付系 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系统主机、网络、密押和存储等 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 置参数调整,应当经过主管领导书面授权。 城市处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 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 直接参与者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 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处理中心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设 置小额支付系统在国家处理中心或城市处理中心的停运或启运状 态,但须提前三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 者。 第二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 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 份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经本单

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第四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六条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

第二章支付业务处理第七条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119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以及系统参与者运行维护部门。

第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的围包括:(一)网银中心,即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接入节点(以下简称接入节点,含部署在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应用和设备);(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前置机(以下简称参与者前置机);(四)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备份系统;(五)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六)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以下简称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网银中心、网银中心备份系统、支付系统骨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网银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系统运行、维护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接入节点及其备份设备、应用安全子系统(接入节点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辖区业务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负责对辖区参与者提供运行、维护指导和技术支持。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运行维护各岗位人员,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网银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接入节点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银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银办发[2010]1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制定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银办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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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维护记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
分别制定支付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 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对城市处理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运行 维护情况的检查,并记录备查。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 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 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 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直接参与者; (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 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 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 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 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 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 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情 况。
第四章 维 护 管 理 第二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 定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 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 授权,负责对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的支付系 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系统主机、网络、密押和存储等 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 置参数调整,应当经过主管领导书面授权。 城市处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 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 直接参与者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 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处理中心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设 置小额支付系统在国家处理中心或城市处理中心的停运或启运状 态,但须提前三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 者。 第二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 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 份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经本单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支付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增设用户 和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二十九条 支付系统岗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一)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禁止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 (二)业务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员。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 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 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 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 理员重新设定,业务主管应记录备查。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 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关 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三十二条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第一次登录支付 系统后,应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 符串,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 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由清算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 由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指定专人配置、维护 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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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岗 位 管 理 第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 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 7×24 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 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 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 (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 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 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 调服务; (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 (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 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 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 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 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增设其他岗位。 第八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 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 中注销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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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改或删除。 第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参与者应对待办业
务事项及时处理,保证在日切前当日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成。 第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付申请 及应答、借记业务及实时贷记业务的处理情况。
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调整系统运行时间。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退 出登录。
第十三条 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设置直接参与者的支付业务接收、发起权限; (二)设置支付系统的业务金额起点; (三)设置小额支付系统提交清算场次和时间; (四)设置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质押品价值和投信额 度; (五)根据设备存储容量和业务需要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 期。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在系统工作日应当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 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发现未按时登录、轧差跳场、核押错误、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 文回执丢失、日终对账不符、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 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监 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督促出现“轧差排队”和“清 算排队”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及时处理,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对“轧差 排队”业务启动撮合机制。 直接参与者发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业务,应当主动 调整额度,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及时轧差、清算。 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 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进行维护;城市处 理中心可根据需要向直接参与者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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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销毁处理。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故 障 处 理 第五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或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支付系统故障 时,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大额支 付系统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直接参与者发生支付系统故障应向 城市处理中心报告,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支付系统故障应向国家处理 中心报告。 第五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支付系统重大故障,清算总中 心应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支付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 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 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五十四条 支付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系统 维护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 员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人员, 由主管人员依据故障程度逐级上报,同时由系统维护员对故障进行 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当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 预案。 第五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组织、协调外部资源对城市处理 中心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五十七条 当支付系统发生故障时,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 理中心、直接参与者应当相互配合排除故障。 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 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故障发生和处理情况按照规定对外披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披露故障信息。 第五十八条 支付系统通信中断时的信息传输,应当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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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门负责管理。 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制作、分
发全国押密钥卡;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 主管 部门的授权制作、分发地方押密钥卡。
全国押密钥卡和地方押密钥卡由业务主管设置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 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卡。如有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 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支付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应当采取 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三十七条 支付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的规定,在支付系统上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 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 级报备。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 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九条 禁止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 息和参与者的支付交易、账户信息。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删除系统设备存储的数 据。 第四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特殊情 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 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至少两名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详 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 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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