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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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

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第四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六条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

第二章支付业务处理第七条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

绍兴市银行机构准入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

绍兴市银行机构准入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

绍兴市银行机构准入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机构准入支付清算系统管理,保障全市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绍兴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辖内银行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系统是指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浙江省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违规行为处罚系统。

第二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第四条银行机构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金融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原件或复印件;(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或复印件;(三)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一式三联。

(附表1)(四)银行结算账户专管员资料(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等信息)第五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机构提交的资料,完成相关业务、技术等审核。

银行结算账户专管员应通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组织的银行结算账户知识测试。

对符合要求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新增业务,在银行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上填写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连同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另两联退回申请机构。

第六条同一单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第三章现代化支付系统第七条银行机构可以选择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机构。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 1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3]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订《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3〕52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财务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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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二代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二代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XX银行二代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二代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代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支付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包括总行信息技术部和运营管理部。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支付系统及设备的开发升级、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工作。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支付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二)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当设置业务主管和操作员岗:(一)业务主管负责支付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钥;(二)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第七条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操作管理第九条支付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十一条操作员在系统工作日应当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业务主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操作员应当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

发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业务,应及时向总行资金头寸管理部门申请调整额度,确保支付业务及时轧差、清算。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村镇银行支付系统维护管理条例

村镇银行支付系统维护管理条例

xxx村镇银行支付系统维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支付系统的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管理办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运行维护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维护管理第一条制定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当日值班工作人员完成日常运行检查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及时提交相关人员处理。

第二条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三条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系统备份;每日进行数据库备份,值班工作人员检查昨日备份情况并记录;定期检查网络通信系统,对网络通信系统更新、架构变动、防火墙设置、端口设置调整、网段IP设置要备案,以防冲突、阻止支付系统正常运作,并定期检查备份线路状态。

第四条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分析故障原因,提出解决方案,需要技术支持时,应立即记录或复制故障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南京CCPC,并视故障具体情况报NPC技术支持中心。

1、线路故障应报网络运行商检查,并尝试切换备用线路2、应用程序、接口程序出现故障应及时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向行内备案,积极向人行或软件开发商寻求技术支持。

3、若故障短时间内不能排除并影响到运行的,并故障集中在前置机上的,应启用备份设备(要求备份机环境与生产机一致)。

第五条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维护记录。

第六条制定支付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

第三章机房管理第七条支付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制定机房管理制度、门禁系统管理制度和进出审批登记制度。

第九条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办法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是指银行通过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清算的服务。

运维管理是保障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的关键,这篇文章将介绍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的办法。

一、运维管理的目标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是银行日常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性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银行的利益和声誉。

因此,银行需要实施有效的运维管理来保证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及时处置和解决出现的问题,这是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的目标。

二、运维管理的基本原则首先,作为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银行首要考虑的问题,必须要保证其始终处于一个安全的状态下。

其次,运维管理必须充分考虑清算系统的复杂性和故障可能性,尽可能减少系统的软硬件故障,并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

此外,应该定期进行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保证整个系统始终处于一个维护良好的状态。

三、运维管理的具体措施1. 网络安全措施保障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性是银行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

因此,在运维管理过程中,应该采取严格的网络安全措施,包括防火墙、加密通讯、网络隔离等。

2. 硬件设备管理硬件设备的稳定性是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不可或缺的要素。

运维管理人员应该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根据需要更换老化的设备,保证整个系统的硬件设施处于最佳状态下。

3. 软件系统管理软件系统的稳定性是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核心。

运维管理人员应该定期检查系统的版本和补丁,并定期进行软件系统的更新和升级,以保证其处于最新的版本并修复软件漏洞。

4. 系统监控和异常处理清算系统应该配备系统监测和异常处理工具,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系统的异常情况。

监测指标应该包括系统性能、硬件设备、软件版本等。

一旦系统出现问题,运维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开展灾难恢复工作。

5. 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是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的核心内容。

当系统出现灾难时,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可以帮助银行快速恢复清算系统的功能,减少银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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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xx总发〔xx〕5号,xx年1月1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工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支付清算系统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电子汇票系统、网银互联系统、交换系统;所指的支付清算系统相关组件包括MQ、CICS、行内综合前置等组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控管理、变更管理、日志管理、备份管理、应急演练等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会计结算部、个金业务部(电子银行部)、科技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支付清算系统安全运行领导小组,业务分管行领导任组长,全面负责相关业务的组织领导,确保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条科技部为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批、监督、管理各类变更操作以及支付清算系统生产环境的变更实施;
(二)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运行维护、管理和监控;
(三)负责网络、安全产品的运行维护、管理、监控和逻辑访问控制;
(四)负责支付清算系统备份系统可用性检验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监控管理
第一节监控范围
第六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状态、应用进程等进行监控。

第七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相关组件进行监控,相关组件包括但不限于中间件、综合前置等。

第八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系统性能进行监控,系统性能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的CPU、物理(虚拟)内存、文件系统空间进行监控。

第九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网络状态进行监控,网络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端口、主备线路、通讯连接等状态。

第十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所有服务器及相关组件的日志进行监控,日志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层、数据库、网络等的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

第二节监控实施
第十一条应用管理员负责建立对信息系统运行状况的全面监控机制,通过人工检查或监控系统每天定时检查监控范围中规定的内容,并填写《人行支付清算系统检查日志》。

第十二条应用管理员根据一周的检查监控,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每周例会;会议对一周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措施。

第十三条机房值班人员通过人工检查或监控系统对监控范围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实时监控。

按照既定的监控流程进行检查后,填写《中心机房运行监控日志》。

第十四条系统管理员每月总结日常监控工作,包括监控工作执行情况、系统的性能、流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及异常发现,并将总结内容合并入《运维月报》。

第三节监控异常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事件,必须根据《xx银行信息科技事件及问题管理办法》进行解决处理,必要时上报科技部相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的重大的或频繁发生的事件,必须根据《xx银行信息科技事件及问题管理办法》上升为问题进行问题分析,以便及时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四章变更管理
第一节变更的申请
第十七条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第十八条重大变更,是指影响对业务系统连续运行的变更事项。

重大变更内容包括:
(一)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设备升级或更换;
(二)重要网络通讯设备升级或更换;
(三)支付清算系统的上线或升级;
(四)灾备系统上线或切换;
(五)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九条一般变更内容包括:
(一)支付清算系统的数据修改。

(二)支付清算系统数据清理。

(三)支付清算系统程序更新、配置参数更改。

(四)一般网络通讯设备的升级或更换。

(五)系统、数据库、网络的补丁或配置参数更改。

(六)安全设备、安全产品的上线、升级或配置参数更改。

(七)支付清算系统存储设备扩容、升级、优化、参数更改。

(八)其他一般变更。

第二十条变更申请人根据计划填写《xx银行主机房变更申请单》。

当支付清算系统需要重大变更时,整理和制定业务部门上线请求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手册)、测试报告(对重大变更必须附上详细的测试和验收报告)、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回滚方案)等变更材料,作为申请附件一起交应用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般变更,申请附件必须包括详细的变更步骤和应急方案。

第二节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提交变更申请之前,变更申请人应当得到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并同意。

第二十三条重大变更必须经相关业务部门、科技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审批;一般变更由科技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变更申请必须经信息安全管理员和内控管理员审核,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
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于支付清算系统停止服务的变更,相关业务部门做好业务协调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当地人民银行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节变更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变更申请批准后,涉及业务系统的变更在实施前变更申请人必须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变更实施由变更申请人组织实施,并做好技术准备工作,根据情况协调现场技术支持力量。

第二十八条变更实施过程必须相关人员双人操作和复核,变更过程中涉及外部技术人员操作的,必须安排科技部人员全程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变更完成并确认变更成功后,应及时对系统的备份机进行相同的变更操作。

第三十条在变更实施过程中,若因某种原因导致变更失败,必须由最终批准变更部门或行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回退方案。

第四节紧急变更
第三十一条紧急变更仅限于因生产系统问题引发的急需处理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紧急变更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实施计划后即可实施,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章日志管理
第三十三条日志管理的范围包括支付清算系统的所有服务器及相关组件的日志,日志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层、数据库、网络等的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

支付清算系统的日志,日志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层、数据库、网络等的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

第三十四条支付清算系统的日志每日需传至备份服务器。

第三十五条服务器上日志的保留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备份机上的日志保留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六条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服务器上超期日志清理,并确保被清理日志已经存在于备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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