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2、土地所有权属申报者的应提供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申报者的应提交土地权属人同意意见,申办用地须与相邻单位或个人无用地矛盾。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六盘水市规划局技术规定》)。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烘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并作好地质灾害评估(依据《地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7、拟建建筑高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9、按规定保证需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该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尺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六盘水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所在区域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7、公共建筑需按要求设置停车位。

18、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9、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隔离。

20、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其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1、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2、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护或投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3、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4、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25、按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6、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应征求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政策要求。

(二)市政工程

1、建设依据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或建设单位申请等有关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3、在工程性质、工程布局、工程规模上符合已经审定的专业工程规划。

4、拟建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理线综合规划及相应专业规划的要求(依据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相应专业规范)。

5、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分流制的原则。

6、架空线高度符合支线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7、电力架空线符合特殊设施、单位的要求(如机场、兵工弹药企业、特殊环境),并需签订相关协议后再进行线路设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9号《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

8、城市电力线路应符合城市电力规范规范(依据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三)设计图纸

1、申办项目用地符合该项目规划选址的要求。

2、申办项目用地符合市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批准的要求。

3、临时用地具有使用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4、红线图四至位置及相邻关系等标明明确。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居住类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一)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1、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规划指标控制要求。

2、申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或包启在兼容性质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支线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附日照遮档情况测算报告;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已充分考虑不会影响周围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益。

5、设计方案中已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依据《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城市设计条件》要求。

7、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密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规定指标或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9、按规定保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按要求确定代征道路用地范围,并按规定退让红线。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按规定确定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上符合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让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安排(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批准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

16、公共建筑应满足《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的停车位数。

17、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18、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根据其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19、交通组织及出入品设置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20、建筑色彩、形式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1、拟建项目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二十五条)。

22、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规定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符合《古树名木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

23、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的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4、按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5、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有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6、申办项目涉及现状建筑加层或与现状建筑接建,应征得现状建筑所有权业主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

(二)设计图纸

1、设计图必须与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2、总平面图:标注相邻现状和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和道路名称,标注相邻单位名称,标明拟建建筑之间,拟建建筑与周围现状建筑(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标明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等,标明代征用地范围,单位用地范围等指标。

3、平、立、剖面图应相互一致。

4、剖面图:注重室外地坪的高程、层高、檐口高和建筑最高点高度。

5、建筑平面尺寸满足规划建筑红线控制要求。

非居住类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一)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1、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规划指标控制要求。

2、申报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支线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附日照遮挡情况测算报告,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已充分考虑不会影响周围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益。

5、设计方案中已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披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依据《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容积率各个领域《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7、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高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9、按规定保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按要求确认代征道路用地范围,并按规定退让红线建设。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按规定确认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上符合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让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安排(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批准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

16、公共建筑应满足《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的停车位数。

17、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18、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安排在生活居住区及污染系统最小位的上侧。

19、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安排在生活饮水水源下游。

20、建筑的性质、距离、防彷遮蔽措施符合涉外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要求(依据《涉外项目管理办法》);

21、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2、满足残疾人使用无碍碍设计要求。

23、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24、建筑色彩、形式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5、拟建项目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6、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规定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符合《古城名木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

27、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符合名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8、按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9、建筑性质和距离符合军事设施保护规定的要求(依据《国家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三条)。

30、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在符合噪声规定距离外安排。

31、选址位置涉及森林的有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2、竖向设计满足地形和项目自身的要求(依据《城市规划原理》有关城市竖向规划的解释)。

33、申报项目涉及与现状建筑接建,应征得现状建筑所有业主的同意。

(二)设计图纸

1、设计图纸必须与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2、总平面图:标注相邻建筑和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和道路名称,标注相邻单位名称,标明拟建建筑之间,拟建建筑与周围现状建筑(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标明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等,标时代征用地范围,单位用地范围等。

3、平、立、剖面图应相互一致。

4、剖面较:注明室外地坪的高程、层高,是否存在在结构转换情况,檐口高度和建筑最高点高度。

5、建筑平面尺寸满足规划建筑红线控制要求。

(三)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文本标准

1、语名通顺,文字规范。

2、应分项注明总建设规模中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居住建筑面积,地下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地下非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地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市政配套站点的落实情况。

(四)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文本标准

1、语名通顺,文字规范。

2、指出申报方案存在的全部问题。

3、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五)办理经过标准

1、语言通顺,方案规范。

2、对工程概况、历史沿革、相关会议和文件等情况表述明确,详习,并注明附件名录。

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

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说明(工程平面图、工程断面图、工程纵面图符合六盘水市总体规划及市政专业规划要求。

(二)架空工程

设计方案说明和设计图纸(工程平面图中应标明与规划道路、铁路、河道及其他重要设施的关系,与现状和规划建筑的关系及与现状和规划地下管线的关系)符合六盘水市总体规划及市政专业的专业规划的要求。

(三)市政场站工程

设计方案说明和设计图纸(场站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符合六盘水市总体规划及市政专业的专业规划要求。

(四)河道水利工程

设计方案说明和设计图纸(工程平面图、工程断面图、工程纵面图)符合六盘水市总体规划及市政专业规划要求。

(五)道路交通工程

设计方案说明和设计图纸(工程平面图、工程断面图、工程纵面图)符合六盘水市总体规划及市政专业规划要求。

市政工程综合设计

1、项目综合方案图在1/2000、1/1000或1/5000标有道路红线地形图或审定的建筑规划方案图上绘制。

2、项目综合方案图内容应包括配套市政道路、管线和市政站点及现状管线的情况,项目综合方案说明书中应包括综合釜底抽薪据,建筑任务,综合范围;项目综合有关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各专业工程规划简介及需说明的问题;各专业工程规模和投资估算。

3、项目综合方案图工程项目齐全,规划和需要保留的现状管线项目明确,各专业管线相接点清楚。

4、项目综合方案图符合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市政综合方案

1、设计综合图应在1/1000或1/500道路设计图上绘制。

2、设计综合图内容应包括:规划管线,需保留的现状管线和设施,人行过街等附属设施,桥梁或建筑构筑物的基础位置等。

3、设计综合图应标明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断面平面位置,管线交叉点控制标高等,并需绘制管线布置断面图。

4、专业齐全,符合审定的项目综合方案。

5、符合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县域、乡域总体规划

1、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在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命令14号,第十六条,下同)。

2、确定性质和发展方向。

3、提出规划期内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这建筑用地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

区,以及中心城区位置。

4、确定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综合协调并确定供、排水、防洪、通讯、燃气、供热、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

7、确定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8、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10、根据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抗震防灾仙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1、确空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中心地区与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村庄在、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建筑和耕地,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城镇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地。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15、总体规划必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或衔接。

三、设计图纸

1、申办项目用地符合该项目规划选址的要求。

2、申办项目用地符合市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批准的要求。

3、临时用地具有使用限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4、红线图四至位置及相邻关系等标注明确。

太湖县罗河谷旅游景区总体规划(2014-2030)评审意见

《太湖县罗河谷旅游景区总体规划(2014-2030)》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2014年1月2日,太湖县人民政府在太湖县组织召开了《太湖县罗河谷旅游景区总体规划(2014-2030)》(以下简称《规划》)评审会。 一、总体评价: 《规划》编制依据充分,调查研究较深入,规划原则和指导思想明确,技术路线合理,成果内容较齐全,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对罗河谷旅游景区未来的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原则予以通过。 二、为使《规划》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罗河谷旅游景区各项建设,专家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加强与太湖县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与城市及周边区域在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分析研究。 2、加强景区本底旅游资源的特色性分析和相邻景区旅游资源的互补性分析,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评价,进一步明晰旅游资源的品质和品位。 3、加强景区用地适宜性分析与评价,合理确定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优化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合理划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明确各类用地的建设控制要求。 4、完善对外交通系统规划,合理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的建设 规模与布局;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充分结合功能分区,进一步优化内部交通组织与设计,形成内部交通微循环。 5、深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环卫设施等规划的内容,在合理及可能的条件下,加强与太湖县城各项设施的共建共享。 6、进一步强化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等规划的内容,明确各项防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空间布局及建设标准。

7、充分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土壤植被等条件,结合功能分区及建设内容,进一步优化细化植物配置、景观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8、补充漂流项目来水面积测算和河道水文数据分析方面的内容,明确漂流活动的水体流量及分级蓄水坝库容量,提出满足农业灌溉和漂流项目需求的对策措施。 9、按照国家《旅游规划通则》,补充规划文本,规范规划成果。 与会专家及相关部门的其他意见,请规划编制单位在修改、完善时一并予以考虑。 专家组长: 2014年1月3日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村镇规划标准GB精编

书名:GB 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 作者:本社 出版日期:1994年4月1日 出版社:中国建筑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工业 ISBN号:15112.14298 开本:32开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一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K——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眷人数。 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三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贺州港总体规划报告书审查意见

《贺州港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贺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1日在贺州市主持召开《贺州港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贺州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发展委、水利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粤桂经济示范区管委、临港产业区管委、八步区环保局、平桂区环保局、钟山县环保局、富川县环保局、昭平县环保局、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和7名特邀专家,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会上,贺州市交通运输局介绍了规划基本情况,环评单位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汇报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与会人员经认真讨论、审议,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规划概述 ㈠原规划执行情况 《贺州港总体规划》于2010年8月取得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复(贺政函〔2010〕153号)。由于贺江断航和桂江通航条件差等因素,贺州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自2010年《贺州港总体规划》批复实施以来,贺州港已开展昭平港区马江作业区的前期工作。 ㈡贺州港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 2010年已批复的贺州港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及岸线规模,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国家政策、自治区文件及贺州市发展规划对贺州港的要求,急需对其进行修编。根据《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规划2025年前实施贺江扩能一期工程,建成扶隆、信都、云腾渡、合面狮等枢纽500吨级船闸(兼顾1000吨

级单船通航)。贺州港规划作业区泊位吨级需与上述航道规划和船闸建设规模相匹配,才能充分发挥水运通道的航运能力。 为更好地与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珠江流域综合规划、西江黄金水道建设规划等相衔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贺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满足贺州港、贺州市和广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对贺州港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㈢本次规划修编过程 2017年10月受贺州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贺州港总体规划修编的编制工作;2018年3月完成《贺州港总体规划修编》(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完成《贺州港总体规划修编》(送审稿)。 ㈣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总长279.456km,包括富江龟石水库至八步大桥江段63.4km,贺江八步大桥至贺州与广东省交界处119km,桂江平乐昭平界至昭平梧州界97.056km。 ㈤规划水平年 现状基础年为2017年,规划近期为2025年,远期为2035年。 ㈥港区划分及功能定位 贺州港按行政区划划分为富川港区、钟山港区、平桂港区、八步港区和昭平港区等5个港区。其中,富川港区、钟山港区、平桂港区为贺州市旅游业发展服务,以旅游客运为主。八步港区为八步区经济发展和临港产业服务,以散货、集装箱和件杂货运输为主。昭平港区为昭平县经济发展和临港产业服务,以集装箱、件杂货和散货运输为主。 本次规划贺州港重点发展八步港区的七分口作业区、信都作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规划评审意见

《淮南市滨焦岗湖生态新区发展规划》专家评审意见 2011年9月28日,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在毛集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淮南市滨焦岗湖生态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评审会,参加会议的有安徽省城市规划协会、合肥市城市规划协会、安徽建苑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院、淮南市城乡规划局、淮南市城乡规划咨询中心、淮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及区发展改革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会议组成了以安徽省城市规划协会副理事长、教授级高工范毓灼为主任评委,淮南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高级规划师宋明和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副主任评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委名单附后),与会人员踏勘了现场,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合工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汇报,审阅了有关图件,经过认真评议,一致认为: 《规划》现状调查深入,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技术路线清晰,内容较全面,镇域结构及镇区用地布局较合理,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原则予以通过。 为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评委们提出以下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本规划与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城镇性质应充分体现城镇职能和特色;完善城乡统筹规划内容; 2、进一步分析人口增长率,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及城镇化水平; 3、营造环湖城镇的景观风貌特色,充实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合理安排各项旅游设施;

4、深化镇域综合交通规划,强化城镇道路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加强防洪排涝规划,合理确定相应标准及设施布局; 5、优化镇区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位置,充实“四线”规划内容; 6、深化镇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综合防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的规模和空间布局; 7、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文本及图件。 与会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请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修改过程中一并予以考虑,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主任评委: 副主任评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规划评审会总结

中央研究院概念性规划设计工作汇报 在中央研究院概念性规划设计工作中,严格管理,我们效仿日本OECF招标 形式和原则,在网进行公开公示,我们对7家省内和3家省外的设计院进行了资 质审查、业绩调研、商业报价等一系列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择,最后以最低的成本价确定了三家设计院为中央研究院概念性规划设计工作(2万的成本费为设计费)。下面就就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三家设计院的设计说明及理念汇报 一、湖南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 【畅想】 1.这里是科技研发与经济效益紧密联姻的舞台! 2.这里是城市中的绿洲,绿洲中的城市! 3.这里是宜工、宜商、宜居的中国新一代工业园区! 4.这里是“两型社会”的观念、理念与实践的载体! 【用地概况】略 【主要依据】略 【研究问题】 1.如何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创造环境一流的生态工业园? 2.如何有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打造特色节能工业园? 3.如何有机结合规划特点与开发项目,提高经济效益,提升土地价值? 4.如何做出高水平的规划与建筑,从而塑造湖南有色集团的形象? 5.如何处理好工业、商务、居住、休闲的关系,营造自然和谐的氛围? 6.如何解决与周边环境的关系问题,扮演好工业园在河西先导区的重要角色?【设计理念】 1.最佳利用地形地貌,坚持生态可持续发展,为园区生态发展留有余地,创造一 流的生态环境。 2.开放的姿态看工业园发展,充分挖掘商业机会,提高土地价值,创造一流的经 济效益。 3.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寻找最大限度节约能源与资源的机会,如风能、太阳能等,创造“两型社会”的开拓区、示范区。 4.勇于突破“只有生产”的传统工业园的概念,开创一流的集居住、休闲、会展、商务于一体的理想工业园。 【设计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 2.人文共享原则 3.高效节能原则 4.有机和谐原则 5.功能多样原则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 5.1设置要求 (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户数(户)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最新村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pdf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用气负荷 4.1 负荷分类 4.2 负荷预测 4.3 规划指标 5燃气气源 6燃气管网 6.1 压力级制 6.2 管网布置 6.3 水力计算 7调峰及应急储备 7.1 调峰 7.2 应急储备 8燃气厂站 8.1 一般规定 8.2 天然气厂站 8.3 液化石油气厂站 8.4 汽车加气站 8.5 人工煤气厂站 9运行调度系统 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 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 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 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 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 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 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 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load curve 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 小时负荷系数hourly load coefficient 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7 日负荷系数daily load coefficient 年均日负荷与高峰日负荷的比值,表示负荷变化的程度。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用气越均衡。 2.0.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hour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9 最大负荷利用日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day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日用气量的比值。 2.0.10 用气结构structure of gas consumption 不同种类燃气用户年用气量占年总用气量的百分比。 2.0.11 年负荷增长率yearly load growth rate 当年用气增长量与上年用气量的比值。 2.0.12 负荷密度load density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最新村镇规划整理

村镇规划 一、城乡规划法的作用 1、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更有利于依法行政 2、城乡统筹、一体化规划 3、为村镇规划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4、体现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5、构建了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 6、有助于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居民点的概念 居民点是由居住生活、生产、交通运输、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多种体系构成的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是人们共同生活与经济活动而聚集的定居场所。 三、村镇的基本特点、村镇规划的概念 1、特点(1)区域的特点:村镇在规模、分布、平面布局以及建筑形式、构造等方面也必然产生差别——平原和山区,南方和北方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2)经济特点:农业经济所占比重较大。以农、收、副、渔业生产经济为主。 (3)基础设施特点:基础设施不足,发展落后 (4)村镇环境特点①村镇环境脏②环境建设乱③环境意识差 2、概念村镇总体规划是在全乡范围内进行的村镇布点规划和相应的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是全乡山、水、田、林、路、村综合规划的组成部分。 四、规划新世纪现代化村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2、珍惜土地原则; 3、近远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原则; 4、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原则; 5、创造舒适、卫生居住环境原则; 6、发挥集镇基地作用原则; 7、保护名胜古迹原则; 8、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的原则; 9、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简要说明村镇规划的资料内容包含哪些 1、自然条件和历史资料 (1)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水文地质、气象气候 (2)区域概况:资源条件、区位条件、农业生产条件 (3)历史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历史沿革 2、社会经济资料 (1)人口结构:村镇现状总人口、职业构成、年龄构成、人口变动情况 (2)村镇建设管理情况(3)村镇工业发展状况(4)集市贸易 3、现有建筑物、工程设施与环境资料 (1)居住建筑(2)公共建筑与绿地(3)工程设施:交通运输、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4)环境资料 六、村镇体系结构层次划分分为哪四个层次 我国村镇的体系结构一般按各自所处的地位、职能进行层次划分自下而上依次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集镇--中心镇4个层次 (1)基层村:是村镇中从事农业和家庭副业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居民点, 没有或者只有简单的生活福利设施。在生产组织上,有的是一个村民小组,有的是几个村民小组,住户规模少则几户,多则百余户。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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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制说明 总则 .....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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