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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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川办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24号)成都、泸州、广安、眉山市人民政府,凉山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编委办《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编委办二00三年六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委8届25次常委会和省政府第55次省长办公会及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与原则(一)目标任务。

2003年度,选择眉山市的彭山县、广安市的武胜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凉山州的金阳县和成都市的都江堰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筹资、补偿、监督等机制。

试点县(市)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得低于农业人口的80%。

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带来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致贫、返贫问题。

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在全省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科学管理、符合实际、简便利民、可操作的经验。

转发公文标题的写法

转发公文标题的写法

转发公文标题的写法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

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

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4〕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

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

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

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

如《转发××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04]2号)。

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

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

2. 替代法。

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如<<转发监察部监发[2004]2号文件的通知>>(××监[2004]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38号文件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4]41 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川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引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发展,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方便可负担的高品质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优质资源更加丰富、区域布局更加均衡、中西医发展更加协同、防治结合更加紧密,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显著提升。

到2035年,形成与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的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保持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实施医疗卫生能力现代化行动(一)提高公共卫生专业服务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9•【字号】川府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0号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关于“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把四川建设成为英才辈出的人才高地”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把高校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性;要从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破传统观念,以历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用好高校毕业生的宽松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切实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优越条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指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川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0日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为深化全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体制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加快推进健康四川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药品产业政策,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一)严把药品准入关口。

加强药品审评能力建设。

严格执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方案,实施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评。

优化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落实国家创新药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和短缺药品初审转报。

加强对企业研发的指导,建立有效的与申请者事前沟通交流机制。

规范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行为,提升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质量。

强化药物研究监督,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依法严惩数据造假行为。

全面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医药局。

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应进行充分验证。

规范日常动态监管,实现监管责任网格化、现场检查标准化、监管行为痕迹化、产品追溯透明化。

以多组分生化药、药品委托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加工、中药提取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大数据”综合分析、风险研判等方式,对高风险企业和品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抽检批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川办发〔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创新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推进实施健康四川战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发展在线医疗服务。

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建立完善网上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积极为患者在线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以及健康咨询和远程指导。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2.发展远程医疗服务。

依托大型医疗机构建立远程医学中心,开展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服务。

以医疗联合体为突破口,推广“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

到2020年,实现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3.发展急救医疗服务。

构建急救协同信息平台,联通各级急救中心,开展急救优先分级调度。

推进院前急救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加强患者信息共享,做好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提供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 强 对 流 动人 I Z l 的 服 务 管 理 .负 责 提 供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及 其 随 迁 子 女 的 居住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等 相 关 单 位 负 责 及 时 提 供 随 迁 子 女 父母 就业 的相 关 证 明材 料
据来 源合法 、 内容真实 、 使用正确 . 不得使用虚假 票据 。
凡 父母 在 我 省 有 合 法稳 定 职 业 和住 所 ( 含 租赁 ) 。 在 父 母 就 业 和 居 住 地 具 有 高 中 阶段 学 籍 和 3年 完 整 学 习经 历 且 符 合 普 通 高 考其 他 报名 条 件 的学 生 可 在就 读 地报 名 参 加普 通 高 考
各地 、 各 有关部 门要加强 学生报考 资格审查 . 严格规 范 、
五 ”期 间 深 化 医 药 卫生 体 制 改 革规 划 暨实 施 方 案 》 ( 国发
[ 2 0 1 2 ] l 1 号)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全 民基 本 医保 基 础 性 作 用 、 重点 由 扩 大 范 围 转 向提 升 质 量 的要 求 .应 进 一 步 深 化 医疗 保 险 付 费 方 式改革 , 结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险基 金 预 算 管 理 的 全面施行 . 开 展 基本 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 以下 简 称 “ 总额控 制” ) 。 为 指 导
事个体 、 私 营 或 灵 活 就 业 的其 他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
凡 父 母 在 我 省 有 合 法 稳 定 职业 和 住 所 ( 含 租赁 ) . 在 父 母 就 业 和 居 住 地 就 读 满 一 定 年 限并 取 得 初 中 阶段 学 籍 的学 生 可 在 就 读 地 报 名 参加 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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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1
【实施日期】2011.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
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发[2011]2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政策执行,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
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合理规划和布局非公立医疗机构,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二条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配置社会资本。

各地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第三条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执业范围应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形式、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对具备资质、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第二章放宽准入范围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等投资依法开办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和特色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山区、民族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资本
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第五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联合等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在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省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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