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的待遇,以覆盖基本医疗费用的、与伤残康复有关的康复费用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四项待遇为主。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的不同分为十个等级,由档次标准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具体如下: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职业病,从发生工伤之日起,医疗观察和接受必要的治疗到达康复或者痊愈的一段时间。
二、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的医疗期长度可以根据受伤情况和康复进展情况来决定。
一般来说,工伤医疗期不应超过12个月。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严重残疾、复杂性手术等,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医疗期的费用负担在医疗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组织缴纳,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不需要自付医疗费用,同时享受相关的康复费用。
四、医疗期的管理1. 医疗期的管理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组织,用人单位应负责办理工伤职工的注册和登记手续,并向工伤保险基金组织提供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资料。
2.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需要按规定定期复诊,接受医生的治疗和观察。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包括提供交通和住宿等方面的帮助。
3. 工伤职工需要服用药物期间,用人单位应确保药品的供应,并按时提供。
五、工伤职工终止医疗期的条件1. 工伤职工康复或者痊愈,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或者评估委员会确认不再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
2.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丧失完全劳动能力,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或者评估委员会评定为全残的。
3. 工伤职工转为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由养老保险、生活无依靠或社会救助供养的。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医疗期的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为医疗观察和接受必要治疗直到康复或者痊愈,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大病医疗期的规定

大病医疗期的规定
大病医疗期是指患者因患大病在一定时间内接受医疗治疗的时间段。
大病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期的确定:
根据《大病保险条例》,大病医疗期通常为一年。
具体来说,医疗期从确诊病情的当月起计算,包括了确诊当月和之后的
11个月。
在医疗期内,患者可以接受必要的医疗治疗,包括
手术、药物治疗、康复等,并且社会保险基金会根据相关政策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医疗期的延长:
在特殊情况下,大病医疗期可以予以延长。
具体来说,医疗期可以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延长至两年。
这种延长的情况通常发生在首次医疗期结束后,患者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医生和医保部门一起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的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大病医疗费用通常按比例报销。
具体来说,医保基金会会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患者的医疗费用,而患者需要支付的部分则由自费或商业保险来承担。
在特殊情况下,某些地区的政策也允许将医疗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会承担。
总结起来,大病医疗期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期的确定、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支付方式。
患者可以在医疗期内接受必要的治疗,并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一定的费用报销。
当然,在享受这些待遇时,患者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得到医生和医保部门的评估和审批。
大病医疗期的规定旨在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需要请假休养治疗期间,用以衡量劳动者合理请假休养时间的概念。
二、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劳动者必须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在工作中发生疾病事故,并经经劳动者所在单位认定或者职工本人提供的医疗证明文件认定;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未另谋职业或者从事其他收入活动;3.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请假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三、医疗期的长度和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一般患病以及工伤非重大以及非职业病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20天。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患有重大疾病如肿瘤、白血病等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医治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且职工本人应向单位提供职业病鉴定证明。
四、医疗期的延长和终止1.医疗期延长:若医疗期满,劳动者仍需治疗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医疗期延长的申请,单位可以作出决定,并告知劳动者。
2.医疗期终止:医疗期满后,经单位认定劳动者已痊愈,并经劳动者同意,其工作能力全面恢复时,医疗期终止。
五、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80%。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100%。
六、经济补偿1.劳动者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但未享受医疗期的,单位应支付其相应医疗期工资待遇;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因拖延治疗等原因导致恢复工作能力困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偿。
七、处罚条款1.单位无故拒绝劳动者请假或者不支付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的,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并赔偿劳动者相关经济损失;2.劳动者故意造成疾病或者申报虚假疾病的,单位可以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总结: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医疗期的定义、享受条件、长度和工资待遇、延长和终止、期间工资待遇、经济补偿以及处罚条款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在因病需要请假治疗时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也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医疗期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医疗期规定

国家这方面的规定,什么是医疗期?: y9 E' O# Z) C, _)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如何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 O! ?' R6 x7 p7 b* s% j4 o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3 ~8 X! J4 w. O2 `. {6 n* x医疗期能否延长?( C" Y! a0 X' S- ?# D6 t$ m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非工伤)--病假期限、工资标准、解除赔偿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非工伤)--病假期限、工资标准、解除赔偿标准1、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停止工作的期限。
2、医疗期未获批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做旷工处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且医疗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未获批准以旷工处理的是违法行为。
但是用人单位享有的职工的管理权及上岗出勤的知情权,职工应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续。
3、医疗期的法定期间医疗期是以社会工龄和单位工龄为标准给予了员工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医疗期是否必须是连续病假医疗期不一定是连续病休,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即可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员工特殊疾病保障制度范本

员工特殊疾病保障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了保障员工在患有特殊疾病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在特殊疾病期间得到合理的关怀和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特殊疾病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罕见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三、保障措施1. 病假保障员工在患有特殊疾病时,可根据医生建议申请病假。
病假期间,公司应保障员工的基本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确保员工在患有特殊疾病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手术、化疗、康复治疗等费用报销。
3. 医疗期保障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医疗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保障员工的基本工资待遇。
4. 关爱与支持公司应为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关爱与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心理疏导、康复辅助、工作调整等。
同时,公司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健康促进活动,提高自身健康水平。
5. 保密与尊重公司应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对员工患有特殊疾病的信息保密。
不得歧视、孤立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确保其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权益。
四、申请程序1. 员工患有特殊疾病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员工纳入保障范围。
3. 公司根据员工患有特殊疾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告知员工。
4. 员工在享受特殊疾病保障期间,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相关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1. 公司设立特殊疾病保障管理小组,负责员工特殊疾病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2. 公司定期对特殊疾病保障制度进行审查和完善,确保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3. 公司加强对员工的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对特殊疾病防治的认识和能力。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待遇规定。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1、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前言关于发布《》的通知各省、、直辖市及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根据《》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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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一员工200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2年7月份为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
2011年12月份,该员工因患食道癌向公司提出病休申请。
病休期间,公司一直为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到今年3月份停止缴纳,理由是该员工的医疗期已过,公司已没有义务再行缴纳。
但公司没有支付员工患病期间的病假工资。
这里涉及到医疗期期限的长短和病假待遇的支付以及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的问题。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但这里的医疗期规定的过于死板,针对这种情况,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SPAN>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说明,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
之后,原江苏省劳动局在苏劳险[1995]23号文中重申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