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吗,表见代理的追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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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协议被代理⼈追认有效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如果被代理⼈追认的,合同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第171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表见代理的追偿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应受⽆权代理⼈与相对⼈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拘束,但被代理⼈承担表现代理⾏为所产⽣的责任后,可以向⽆权代理⼈追偿因代理⾏为⽽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 “⾏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应受⽆权代理⼈与相对⼈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拘束,但被代理⼈承担表现代理⾏为所产⽣的责任后,可以向⽆权代理⼈追偿因代理⾏为⽽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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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果要向⼈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对于表见代理,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满⾜表见代理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法⾏为是有法律效⼒的。
那么,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九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的过错,⽽使相对⼈认为其有代理权⽽产⽣代理的效⼒;⽽因代理产⽣的效⼒待定的合同是因为⼈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与相对⼈签约,但⾏为对被代理⼈有利,被代理⼈可能追认⽽构成效⼒待定的合同。
滥⽤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滥⽤代理权,是代理⼈为⾃⼰计算或为他⼈计算,损害被代理⼈利益⽽⾏使代理权。
滥⽤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拥有代理权;(2)代理⼈实施了代理⾏为;(3)代理⼈损害了被代理⼈的利益。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计算”,⽽⾮为代理⼈计算,因此,滥⽤代理权⾏为,为法律所禁⽌。
滥⽤代理权,与⽆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的代理⾏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为构成⽆权代理,不适⽤滥⽤代理权。
(2)滥⽤代理权导致本⼈的损害,即滥⽤代理权的结果是本⼈受害,⽽代理⼈或第三⼈受益。
如果本⼈受损害⾮滥⽤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滥⽤代理权。
⽆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代理效果,因为⽆权代理⾏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不利的,但纵使对本⼈有利,本⼈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如果⾏为⼈滥⽤代理权的,被代理⼈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消代理权限的,如果他⼈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使⾃⼰的追偿权。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代位追偿权的权限

代位追偿权的权限
代位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付债务时,可以请求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追偿债权。
代位追偿权的权限通常由法律规定,具体权限视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代位追偿权的权限:
1. 追偿权的范围:代位追偿权一般只限于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对其应得的权益进行追偿,而无法追偿债务人的其他权益。
2. 代位追偿手续:代位追偿权的行使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债权人需要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裁决或判决后方可行使代位追偿权。
3. 代位追偿顺序: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排队追偿。
因此,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破产法规定的顺序限制。
4. 追偿权的限制:代位追偿权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有些法律规定代位追偿权不得行使,或对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设定了截止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追偿权的权限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地区、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应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具体分析和解释。
合同法解释二 表见代理 追偿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追偿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通过一种虚假行为或者借助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代为表达或达成意思表示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行为要求符合某些条件,否则可能会导致追偿的问题。
首先,表见代理必须是以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
这就意味着代理人通过谎言、欺骗或其他虚假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通过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例如,某人冒充他人的身份来签署合同,或者某人假借他人的名义进行谈判。
其次,被代理人必须对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身份和行为有正当理由的认可。
被代理人在认可代理人的委托人身份和行为时,应当具备近似实质认定意思表示的重要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有充分、合理的认可,那么被代理人就不应该要求追偿。
此外,合同法对于表见代理的追偿问题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追偿因其同意无权公司代为订立从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被代理人之后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是虚假的或者无效的,那么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追偿,即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追偿的过程中,被代理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虚假之前,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利益,那么被代理人应当无条件地返还这些利益。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通过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表达自己的委托人身份的一种行为。
在追偿问题上,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被代理人也需要无条件地返还已获得的利益。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裁判要旨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案情2004年4月16日,原告南通恒达空心砖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恒达公司)与被告朱爱知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为公司顾问,具体负责产品的销售和产品生产技术以及人员指导培训;双方销售及售前、售后服务一律以公司的"营销规定"执行;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产品生产成本的135%;聘用期限3年,年薪5万元,结算方式按原告公司规定执行。
在聘用期间,被告通过第三人顾强介绍并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与工贸公司签订砖机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向工贸公司出售HDQT6-15砖机两台。
该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除标的物的价款数额和给付方式做了变更外,其他均按合同履行。
2004年10月8日,被告离开原告公司。
同年10月9日,被告向顾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欠中介人顾强(介绍成功交易合同编号2004080901)中介费肆万元整,顾强直接向公司索要"。
后顾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居间费4万元。
经法院调解,原告已支付居间费2万元及代垫的诉讼费1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越权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000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双方至今未结账。
本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2.被告承诺给付第三人的中介费在其职权范围内,且原告是否已给付了21000元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朱爱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恒达公司损失21000元。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一、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出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而第三方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一种代理形式。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代理人的行为外观、第三方的善意无过失等。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被代理人应当履行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义务,享有因此产生的权利。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代理人的不当行为给予制约。
三、表见代理合同的特点1. 外观性:表见代理的核心在于代理人的“外观”使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 善意性:第三方必须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其在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3. 法律后果的直接性: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无需经过其他程序确认。
4. 追偿权的存在: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代理人追偿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四、表见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应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公示代理关系: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代理关系的存在及其范围,减少误解。
3. 审慎交易:第三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避免盲目信任。
4. 及时沟通: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应及时与对方沟通,澄清事实,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结语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其存在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法律效力,涉及各方应更加谨慎行事,明确权利义务,合理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对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与因”要件的思考

28第27卷 第11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7 No.112018年11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Nov. 2018文章编号:1008-8717(2018)11-0028-03对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与因”要件的思考彭 晓 艺(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0)摘 要:表见代理是我国民事制度中较为复杂的制度之一,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与平衡问题,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该是否包括“本人与因”作为法定要件仍存在争议,这些争议直接影响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文章在介绍分析两种学说的利弊的基础上,论述表见代理制度中引入“本人与因”要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本人与因”为法定要件。
关键词:表见代理;本人与因;必要性;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The "I and the Cause" in the Agency by EstoppelPENG Xiao-yi(Law School,Anhui University ,Hefei,Anhui 230601)Abstract:The agency by estoppel is one of the more complex system in the civil system in China,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ostensible agency identified himself and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other party and balance problems, and whether the components of the ostensible agency should include "I and the cause" as a statutory requirements remains controversial. These disputes directly restrict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agent and affect th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transac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two theories, this paper introduce the agency by estoppels system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I and the cause " requirements, to reconstruct the composition of ostensible agency requirements for himself and for the legal requirement.Key words: the agency by estoppel; I and the cause; necessity; feasibility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18-06-25彭晓艺(1993-),女,安徽淮南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合同法解释二 表见代理 追偿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追偿
一、引言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和追偿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本文将根据百度搜索的内容,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的解释和阐述,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和补充。
它主要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它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但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代理人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追偿
追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后,被侵权人或者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追偿过程中,被侵权人或者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追偿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建设。
五、总结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和追偿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解释和阐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这些概念在实践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和具体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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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裁判要旨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案情
2004年4月16日,原告南通恒达空心砖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恒达公司)与被告朱爱知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为公司顾问,具体负责产品的销售和产品生产技术以及人员指导培训;双方销售及售前、售后服务一律以公司的“营销规定”执行;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产品生产成本的135%;聘用期限3年,年薪5万元,结算方式按原告公司规定执行。
在聘用期间,被告通过第三人顾强介绍并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与工贸公司签订砖机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向工贸公司出售HDQT6-15砖机两台。
该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除标的物的价款数额和给付方式做了变更外,其他均按合同履行。
2004年10月8日,被告离开原告公司。
同年10月9日,被告向顾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兹欠中介人顾强(介绍成功交易合同编号2004080901)中介费肆万元整,顾强直接向公司索要”。
后顾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居间费4万元。
经法院调解,原告已支付居间费2万元及代垫的诉讼费1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越权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000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双方至今未结账。
本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2.被告承诺给付第三人的中介费在其职权范围内,且原告是否已给付了21000元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决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朱爱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恒达公司损失21000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法人的聘用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被聘用人员在未经企业授权情况下擅自承诺给他人中介费(居间费)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主要涉及表见代理的判断与认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以及被代理人能否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两个问题。
一、关于本案中表见代理的判断与认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项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表见代理
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权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后,没有告知相对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仍然是代理人。
根据本案案情可以看出,被告在接受原告聘用后,通过为原告销售产品等行为而与原告之间形成代理关系。
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授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相对人承诺居间费用得到了原告的授权。
在此情况下,被告向顾强出具欠条,承诺给付其居间费用的行为则显然属于无权代理。
由于相对人顾强明知在介绍被告与工贸公司签订砖机买卖合同时系有权代理,故顾强对被告承诺给付其这笔居间费用的行为也相信被告具有代理权,而且,顾强善意无过失。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
二、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能否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顾强以被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起诉至法院,向原告主张居间费用,原告已按照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了给付居间费21000元的义务。
即原告已经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但是,必须指出,表见代理只对相对人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对于代理人而言则仍然属于无权代理。
理由在于,承认表见代理的有效,只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并不是为了保护代理人。
由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一手造成的,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法律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保护的方法就是赋予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被告的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向相对人顾强支付了居间费这一后果,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况且,在被告离开原告单位后其再向相对人书面承诺居间费,亦有故意损害原告利益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