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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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01期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增长目标的意见》(桂政发〔2014〕46号)精神,鼓励和扶持广西服务业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确保广西实现2014年全年经济增长目标。

最近,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8号),明确2014年度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

一、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逾期不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允许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于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可按以下原则分别实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降低50%;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可在15%的幅度内、生育保险费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降低20%。

上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15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7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3〕55号)规定精神的企业,仍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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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4
【摘要】<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 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4年10月19日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总页数】3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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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2015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7号),内容如下:一、调整范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培训补贴资金。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机制.(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

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一)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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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机构中的康复中心)、工读学校、专门学校、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基础教育命题及考试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坚持实施分类评价,设置全区通用中小学教师职称和乡村教师职称两个类别。

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相关政策,从2024年起,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乡村教师,在全区乡村学校范围内有效,如流动到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教育教学单位,应按照全区通用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支持乡村教师申报全区通用中小学教师职称。

乡村学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单独组织、单独评审。

2016年广西个人社保缴费比例,社保缴交查询入口,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2016年广西个人社保缴费比例,社保缴交查询入口,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2016年广西个人社保缴费比例,社保缴交查询入口,社保网上服务平台1、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178元。

2、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据个人月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乘以各项社保费率,得到应缴纳的保险费。

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60%,按60%缴纳各项社保费,超过300%的,按300%缴纳。

各项社保费的缴纳比例如下:单位个人养老保险20%8%医疗保险7.5%2%失业保险2%1%生育保险0.6%工伤保险1.1~1.3%(根据行业不同由社保局确定)广西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1、南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1%,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统筹:10元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用缴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生育保险:单位,1%,个人不用缴费住房公积金:单位,8%,个人,8%说明:2013年南宁社平工资:2846.67元,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社保基数最低标准:1708元2013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13年度南宁市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402元,合计为2804元。

2、柳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7.5%,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用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9%,个人不用缴费住房公积金:2013年度柳州市(含六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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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XXX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XXX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一)工作职能: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与护理,预防保健、恢复期病人康复诊治,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二)编制情况:核定编制49人,人员结构为管理人员3人,专业技术人员44人,工勤2人;配备院长1人,副院长2人。

(三)现有人员情况:实有3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1人,工勤人员2人。

1、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拥有中级职称16人,初级职称17人;聘用中级岗位5人,初级岗位24人,未定级人员4人。

2、工勤人员情况:高级工2人。

3、兼职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工作2人,其中聘用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1人,(分别兼任院长1人,副院长1人)。

二、拟设置岗位情况(一)岗位类别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以卫生专业技术岗为主体,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80%的规定要求,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共47个,(其中:一人兼任院长、两人兼任副院长管理岗位),占96%;工勤岗2个,占4%。

(二)岗位等级设置1、管理岗位3人,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分别为院长1人,副院长2人。

2、按照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主系列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为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助理会计师1人)。

共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7个。

(1)主系列。

高级岗2个,副高级岗位内部按5%比例,6级设1个,7级设1个。

设置副主任医师1个,副主任药师1个。

中级岗16个,岗位内部按3︰4︰3比例,8-10级分别设5、7、4个。

设置主治医师岗位7个,主管护师岗位4个,主管药师岗位2个,主管技师岗位3个。

初级岗28个,其中,岗位内部按5︰5比例,11-12级分别设14、14个;设置医师岗位11个,护师岗位5个,中医师岗位2个,中药师岗位2个,药师岗位4个,技师岗位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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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28
•【字号】桂人社办发〔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办发〔2017〕2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计发办法适用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
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务升降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计发办法
职务升降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时,先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的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职务升降后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的老办法待遇标准。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A×M+B+C)×∏(1+Gn-1)+
n=2015
n
[(A'×M+B'+C')-(A×M+B+C)]×∏(1+Gn-1),
n=升降年度
对于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H。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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